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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

2021-01-02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主体作用职业院校校企

李 岩

(青岛职业技术学院 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55)

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这是我国首次在公开发布的文件中明确指出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在我国的职业教育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指出“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双元’育人”,鼓励借鉴“双元制”等模式开展校企合作。同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再次强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这些文件的陆续出台,在强调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同时,更加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发挥主体作用的殷切期待。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是如何确定的,制约我国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作用发挥的因素有哪些,如何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其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都亟待我们进一步探索与研究。

一、职业教育中企业主体地位形成的内在机理

(一)经济规律:确定企业主体地位,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升级

我国经济已经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处于转变发展方式、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期,转型升级使行业之间生产要素再配置转向行业内部生产要素再配置,进而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人力资本作为第一生产要素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众多企业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作为企业竞争的基本战略。经济的转型升级带来了大量的高技能人才缺口,我国目前的人才市场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也无法实现企业需求与人才质量的有效对接。职业教育所培养的正是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这正与企业人才需求相一致,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获取新型人才的最有效途径。企业要顺利实现经济转型,就必须在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的衔接中逐步确立自己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人才发展战略得以顺利实施。

(二)社会法则:企业主体地位的形成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结果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能力水平,对相关的社会事务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以最终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同共赢发展。[1]参与职业教育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企业公民”责任之所在。2014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首次提出“健全企业参与制度,将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社会责任报告”。同年6月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强调指出“将国有大中型企业支持职业教育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考核内容”,这两份文件都从国家层面指明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注重的是企业为获取人力资源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必须履行的参与职业教育活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义务。强调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社会责任的价值定位和行为选择,必将增强企业的内在动力,促进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教育规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决定了企业必然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

1.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仅依靠职业学校本身无法完成。学校职业教育所提供的理论知识与企业一线的最新知识、技术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差距,无法实现有效同步;学校实训条件无法赶上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换代;职业院校教师的技能水平与一线技术专家相比总有差距。新时期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次,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和技术以外,还需要具备创新能力、协同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这些能力的培养单纯依靠职业院校是很难完成的。在高技能人才能力结构变革的过程中,企业以其优势确立了其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2.工作场所学习理论是确立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地位的理论基础。高技能人才不仅需要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且需要较高的实践技能。企业所提供的工作场所正是提高人才实践技能的最佳场所。工作场所学习理论认为,工作场所学习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其能够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学习环境,使学习者获得基于设备更新的实践技能、最新的工作方法和技术和基于真实工作世界的关键软技能;其能够推动员工和准员工从学校过渡到工作;其能够将培训供给与雇主的需求直接联系起来,从而满足劳动力市场的需求。[2]企业工作场所将学习与工作、认知与实践、探索与创新紧密结合的优势,有助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进一步确立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

二、制约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现实因素

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是随着我国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而逐步确立的,但目前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尚未得到有效的发挥,还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

(一)主体利益不均衡,风险不对等

企业作为经济实体所有行为的指向都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经济利益是企业一切决策的落脚点。但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看企业参加职业教育普遍存在投入成本过高、投资回收期长、预期收益不稳定、成本难以得到补偿的现象。校企合作中企业不仅需要投入实习场地、机器设备、材料等物资,而且还要投入一定量的人力资源进行管理,进而承担着管理成本升高、生产率下降的风险。在现有校企合作机制不健全、政策约束力不强的情况下,还可能出现培养出来的人才流失、甚至被竞争对手抢占的情况。从我国校企合作的实际状况看,鲜有仅依靠办学实现的收益补偿成本的成功案例。与此同时职业院校作为非盈利组织未承担成本风险,而且在合作过程中还能够利用企业的各种软硬件资源、促进教学改革、拓宽就业渠道等。这种主体利益不均衡,风险不对等的状况,导致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积极主动性不够,限制了其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法律责任不明确,激励政策缺乏可操作性

1.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约束力。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已沿用25年,职业教育面临的经济环境早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已无法完全满足职业教育发展的需求。该法律中没有专门的章节对企业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只有部分内容涉及企业法律责任的描述。现行《职业教育法》关于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中权利与义务的条款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权。[3]在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中,没有针对企业的单行法,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法规性文件也较少,绝大多数是指导性的政策文件。另外关于校企合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如:产权如何界定、资产价值如何评估、体制机制如何构建、责任划分原则、利益分配方式等,都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定,导致问题发生时无法可依。法律政策具体规定的缺失削弱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加大了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风险。

2.激励政策限制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关于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内容不完善、覆盖面不广、执行力较弱。有研究者在基于88家企业286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年报》的分析中梳理出38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困境形式,其中“政策需要细化和具体化、执行主体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企业投入在短期内没有直接的收益回报”名列前三。[4]我国现有的激励政策大都集中在税收优惠方面,但政策制定高位,执行低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限制性条款过多,削弱了企业的积极性,有时甚至会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如2018年教育部等六部门颁布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中规定,在签订合作协议的前提下,“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才能享受税收优惠,如若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的经营原因导致接受实习生中断,那么不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以前的支出也付之东流。现有的优惠政策大都是与接受实习学生有关,至于场地、师资等方面都无补贴。还有研究者在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布的与职业教育办学有关的45份政策文本研究后得出:“尽管政府所采用的政策激励手段有所偏重且以税收优惠手段为主,但所有的激励手段并未与企业主体结构相容,使得许多激励措施难以实际促进企业参与动力。”[5]

(三)企业视角下职业院校存在的问题

职业院校自身实力的强弱是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积极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校企双方合作的效果,不仅取决于双方的意愿,更取决于双方的能力。有的职业院校的教学质量不高,人才培养质量难以达到企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从企业的角度看,职业院校在课程、教材、硬件建设、师资、毕业生质量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课程设置是学校人才培养的核心,大部分职业院校课程体系的设置都由学校自身完成,较少有企业参与;缺乏第三方机构监督,聘请企业专家有的也流于形式,没有充分发挥企业专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课程标准不能够与职业标准有效衔接;校内实践条件落后,配套资源不足;教师自身实践能力不强,缺乏企业工作经历;毕业生不能很快适应工作岗位。有的职业院校办学水平不高,没有自身特色和优势,很难调动企业的主观能动性,进而限制了企业主体作用的发挥。

三、企业主体作用发挥的促进策略

要贯彻国家产教融合的文件精神,引导和激励企业走出现有的困境与限制,更好地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应从法律保障、政策激励、机制调整等方面不断改进与完善。

(一)法律保障:企业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与强化

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是新形势下职业教育发展的诉求,明确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修订和完善《职业教育法》的核心。现行的《职业教育法》只规定“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这种模糊性的条款无法确定企业如何履行、是否履行了义务。因此在修订过程中要明确企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履行义务的标准、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判定等,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要明确详细的惩罚措施,体现法律的刚性。另外,还应制定职业教育的单行法,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具体形式、程序和内容,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如规定企业在课程、师资、经费、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具体承担的责任。同时不同校企合作模式的运行方式不同,要区别对待,制定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条款。只有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保障,明确企业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使企业的主体作用得到持续发挥。

(二)政策激励:调动企业主体的内生动力

经济最优原则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决策的出发点,也是建立和完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激励机制的逻辑基础。[6]政府可通过税收、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撬动企业的内生动力。首先,税收优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激励措施。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明确、详细、具体、可操作性强,减少限制性条款。政策应该明确哪些因职业教育发生的费用项目可作为企业成本扣除,进而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年限和具体比例;税收返还的时限及比例等。同时政府要综合考虑企业的性质、规模、职业教育投资占其经济总额的比例等,建立科学、严谨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其次,政府可以直接给予企业资金补偿,尤其是针对一些投资大、受益广的项目,如:企业进行的大型实训基地建设、重大科学研发项目等。再次,在媒体影响力巨大、企业分外关注公众形象的当下,政府可以通过设置“最佳职业教育贡献奖”“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等称号,给予企业荣誉激励,调动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内在动力。

(三)机制调整:优化企业发挥主体作用的运行机制

校企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顺畅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主体作用的重要保障。

1.健全多元治理机构,促进不同主体协调共进。首先,优化校企合作机制的核心是建立包括政府、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的多元治理结构,协调好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决策、管理、执行、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多元共治格局。[7]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多方的利益需要均衡,只有在保证参与各方基本利益的前提下,项目才能协调共进。在合作过程中,政府居主导地位。政府应制定规范、筹划发展纲要、监督管理、统筹协调,让参与各方依循规范运作。同时,政府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使职业教育与企业需求紧密结合。行业协会更多的发挥指导、促进协商与交流、协调、解决利益冲突等作用。近年来,校企合作实践摸索出来的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建立校企合作管理平台,成立包括各利益相关者在内的校企合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校企合作的管理办法、处理合作中的具体事务。

2.完善联合育人制度,探索多种多样的校企合作模式。企业要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职业教育资源建设,促进职业院校提高软硬件水平。企业要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帮助职业院校实现“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8]职业院校也要在合作过程中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在关注管理规范化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的精细化和人性化,以保障联合育人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和设立产业学院,是高职院校在探索如何实现产教融合、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过程中的创新与发展。随着职教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探索与发展中,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作用会得到更加有效的发挥。

当前,职业教育面临着转型的挑战与机遇,企业以其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政策的优化与制度的不断完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必将取得实质性的创新与突破,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势必愈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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