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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及法律措施分析

2021-01-02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尹冬伟

区域治理 2021年27期
关键词:保障法子女老年人

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尹冬伟

随着20世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直至开放二胎生育前,国内家庭基本是4-2-1的结构模式,农村独生子女基本处于在外务工状态,大部分人选择在外地结婚生活,致使老人独留在家,出现了广泛的农村空巢老人社会现象。随着老年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得不到较好的照料,其权益并未得到保障。常规情况下,农村老年人的需求分为物质与精神两个方面,在经济方面、需要被照料,在精神方面需要交流,与家人时常见面,需要被慰藉。大多数农村老年人都有满足生活需要的经济基础,但精神慰藉的需求并未被子女所重视,且老人的满足感较低。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难以满足当前社会需求,这一问题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一、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内涵

从赡养的概念而言,赡养关系是身份关系,其存在并非源于法律的规定所产生,法律只是让这一关系受到保护与承认。在老龄化人口日益增长的情况下,国家在积极应对这一问题推进养老社会化进程中,对于老年人赡养问题被《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社会法所吸纳,但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无论是否被社会化,都不能改变家庭与老年人的身份关系,故而精神赡养主要义务与责任主体在于家庭范畴之中,才能有效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才能促进家庭成员提高自身责任意识。而社会各界的保障是辅助性的。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家庭成员和老年人之间的血亲或拟制血亲等关系促使老年人为所在家庭付出大量心血,与其成员形成亲密关系。这一特殊的关系促使老年人的精神赡养依赖于家庭关系,具有较强的约束性,老年人极为需要子孙的慰藉、关怀,尤其是年龄逐渐增长,这一渴望也随之增加。

二、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问题

(一)老年人本身心理问题

农村老年人在年龄逐渐增长的同时,精力与体力都在下降,因其在年轻时进行务农等活动,透支了身体,逐渐在劳作中形成一些疾病,且因家庭地位的变化,导致老年人产生自己没有用处的心理认知,并不想过着由人照顾、每日吃药的生活。从中年到老年的过渡期间,老年人因不适应、子女不在身旁和心理落差较大等因素不能积极地面对老年生活[1]。

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对于老年人本身而言,是较为主观的感受。其精神赡养内因在于老年人社会角色发生变化且身体逐渐衰老所导致的不适应问题,是老年人对自身角色不能得到正确认知、定位的问题。在社会中,老年人是特殊的群体,其社会活动与身体素质低于其他群体。在年龄逐渐增长的同时,老年人在行动力与身体素质方面出现了越来越大的不足,产生不适、无力的心理感受,甚至出现心理抑郁情况。农村老年人因年壮时多依靠务农生存,所以有着较强的独立意识,老年人更期望有独立的生活空间,不想与子女同居于一个屋檐之下,向往分而不离的家庭模式,虽不与子女同住,但不想距离子女较远[2]。

(二)家庭问题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下=中,养儿防老始终是农村较为普遍且认可的家庭态度,故而老年人一般都是以居家的方式养老,而其精神赡养自然很大一部分源于家庭提供,家庭所提供的精神赡养是其他形式不能替代的。在部分家庭中,因女子在外务工或直接在外结婚生子,并未把老年人照顾好。且农村老年人在传统观念下对于血浓于水的亲情极为看重,大多数老年人在壮年时对子女倾注了全部心血,年老后自然也想得到子女的关怀,老年人想要的主要关怀并未物质关怀,而是在精神上的[3]。

部分家庭中,存在老年人丧偶,但在与附近乡亲相处后出现感情,想再婚却与女子出现巨大分歧与争执的情况。配偶是老年人获得情感慰藉的重要部分,随着年龄增加,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出现丧偶情况,心理痛苦、缺憾是可以通过再婚得到缓解甚至是解决的,但子女和社会的不认同导致老年人再婚并不容易。从子女角度而言,在提供给老年人较好的物质照顾基础上尽量满足其需求,这一背景下老年人没必要再婚。社会角度而言,中国封建保守思想认知依旧残存于大多数农村年轻人观念中,认为老年人再婚是可耻的,老年人再婚会受到他人的嘲笑,家庭与社会的压力导致老年人难以再婚。

(三)村委会及社会问题

当前部分农村条件有限,因村中收入有限、拨款较少、事务较多等原因,村组织难以建设更多养老设施,所以较难提供给老人充足的娱乐活动,老年人只能自己找事打发时间,而情感与精神的双重需求不能在村组织中得到满足。当前社会因市场经济的冲击,普遍更看重利益,传统的孝文化在社会中并未得到充分体现,致使农村空巢老人现象极为普遍,子女不孝的情况也居多,进而导致农村老年人抱病在床却得不到妥善照顾[4]。

只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措施,用制度来保障农村老人得到妥善照顾,让老人的精神赡养得到保证,才能解决如上问题。

三、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法律措施

(一)健全精神赡养立法

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偏向原则性,这导致精神赡养虽然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但实践性、约束力较差。所以,应当健全精神赡养的相关立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应具有违反精神赡养法律的惩罚措施,以形成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保障,需用司法救济方式,体现法律对公民道德及行为的正确引导。在必要时,应以法律手段解决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强制让子女履行照顾父母的义务与责任。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基础,在《宪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完善老年人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子女与父母双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利作出规定和约束。在此之后才能让老人获得精神赡养的法律体系保障,进而让子女逐渐认可、接受、重视对父母的精神赡养,促使社会逐渐体现孝文化,以达成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得到良好解决的目标。

(二)重视社会力量支持,构建老年人精神赡养氛围

国家与社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措施,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注重高标准、高水平的福利院建设,并予以大力支持。还应对老年人精神文化娱乐设施进行重视并加以建设,进而让老年人得到良好的精神生活。另外,自助协会、老年大学等平台对老年人起着积极的作用,能够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丰富的知识与支持,促使老年人能够学习知识、结识同龄人朋友,并进行沟通与交往[5]。

通过定期招募广大青年志愿者,对农村老人进行一对一帮扶,在了解老人的基本情况后开展定期慰问活动,给予农村老年人温暖和关怀。湖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的献爱儿女团队就是典型例子,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该团队在假期与节日走入老年人家中慰问老年人,与老年人进行交流,送去温暖与关怀。通过社会力量的支持也能进一步引起社会成员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重视,能够促进老年人精神赡养氛围的形成,让孝文化成为社会主流声音,保持中华传统美德,促使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得到更好地解决。

(三)村委会支持

村委会是村庄中的行政机构,其政策与活动对老年人精神赡养有着较大的影响。因而在村委会应建立学生志愿者服务制度,让村中的学生在空闲和节假日定期进行给老人送温暖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另外,还可以在村中的学校设立学分制,通过服务老人、帮助老人获得学分的方式进一步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学生在活动中也能对孝文化有所体会,自身也得到了锻炼,通过与老人交流或为老人做家务,有效解决老年人遇到的困难,解决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另外,还应该在村中以表彰会、宣传会、广播等方式树立养老意识,促使村中乡亲意识到老人精神赡养的重要性,以此形成孝顺、关注老年人精神生活的良好风尚,对精神赡养出众的子女进行表彰与奖励,能起到较好的榜样作用。在农村形成养老意识、精神赡养观念,从根源上进一步解决农村老人精神赡养问题[6]。

(四)加强农村老年人精神归属感

法律、社会、村委会的支持都是精神赡养的基石,老年人自身的精神归属感决定了其心理状态,对生活是否满意、是否觉得孤寡等,应以提高老年人自主性出发,引导老年人积极参加村中的活动,拓展社交范围,变被动等待子女照顾为热爱生活、积极面对晚年生活。随着老年人社交圈的扩大,对村中活动的精神归属感便会形成,逐渐产生幸福感、满足感。

四、结束语

农村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问题不仅需要法律的保障、社会的支持、村委会的管理、家庭的重视,也需要老年人自身走入到团体之中,结识朋友,过好晚年生活,使老年人能够延年益寿、颐养天年,让社会更加文明与温暖。

相关链接

精神赡养,一般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理解、尊重、关心、体贴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满足其精神生活的需要,使其愉悦、开心。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的赡养内容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些老年人在追求物质生活需要的同时,注重追求精神生活需要。而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也规定了精神赡养的内容,因而,出现了不少精神赡养的诉讼案件。

中国老年人口1.3亿,占总人口10%.据预测,到2020年,中国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6亿,到2050年,将达到4.4亿左右。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老年化人口的不断增长,精神赡养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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