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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如何认知域外人权义务
——基于普遍定期审议的视角

2021-01-02莫妮卡赫佩尔

人权研究 2021年4期
关键词:建议国家

莫妮卡·赫佩尔

李 娟 石 慧** 译

一、导论

人权是世界主义的规范,承认每一个人都是“终极关注的单位”,并要求所有人都依据此种认识来对待他人。1Thomas W.Pogge,Cosmopolitanism and Sovereignty,103 Ethics 48,48-49 (1992).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享有人权,并非因为他们是某一特定国家或民族的成员,而仅因为他们是人。2Seyla Benhabib,Dignity in Adversity: Human Rights in Troubled Times,Polity Press,2011,p.9.此外,由于人是具有包容性的社会成员或世界公民,他们不仅对其同胞,还应对其他人负有责任。3Martha C.Nussbaum,Patriotism and Cosmopolitanism, in Joshua Cohen ed.,For Love of Country: Debating the Limits of Patriotism,Beacon Press,1996,p.3-4.这些世界主义价值构成了创立人权制度的文件即《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的基础。1Johannes Morsink,Inherent Human Rights: Philosophical Roots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2009,p.149.《宣言》序言强调人权的普遍性,承认“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第2条确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2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U.N.Doc.A/RES/3/217A (1948),Art.2.

尽管《宣言》使用的是世界主义的语言,但其普遍性一贯被片面理解。人权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因为它们为所有人所享有,以保护他们免受统治者的侵害。然而,这种对人权的主流解释,即规范个人与统治者之间的纵向关系,在某种程度上使人权理念的另一个世界主义要素没能得到重视,即人对其他所有人负有责任,并且必须将他们视为权利享有者。主张人权具有普遍性的论断很少会被理解为国家有保护所有人之人权的义务,而这一义务暗示着国家负有域外义务。域外义务过去只在诸如禁止实施种族灭绝和禁止酷刑等强制性规范方面才被承认。在多数情况下,人们并不认为人权暗含着域外义务,需要规范国家与在外国统治下的非公民之间的对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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