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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浴女》:一场精神世界的无望救赎

2020-12-30闫卫芳李花

闫卫芳 李花

摘 要: 铁凝在《大浴女》这部作品中以“知罪—认罪—赎罪”这样一条线索来建构她对人性的认知。在作品中,她通过对人性的洞察、对时代的批判和自己独特的生命体验,揭示了一种艰难的生存困境。为了消解这种生存困境,她采取了不同于西方宗教救赎的方式,立足于儒家“性恶论”的思想,从罪与苦难相互衍生的角度提出三种罪感:无罪之罪、社会之罪和存在之罪,并通过对罪感的体认,分别进行了虐爱、精神回避以及更高意义上的人道主义的探索。从而揭示了一个道理,即救赎的结果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自我审视和勇于承担的精神。

关键词:罪感认知;困境消解;救赎探索

中图分类号:I20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20)-04-0041-07

《大浴女》这部作品对无罪之罪、社会之罪和存在之罪的审视颇为难得,作品中呈现的“救赎之难”也令人深思。作品主要通过对人物的刻画来体现这三种“罪”,作品中所表现的“罪感”与西方的“罪感”不同,意识到自己的“罪”后,所做的选择也不同。再者,对由“罪感”衍生出的救赎,中西方的认知也不同。“尹小荃之死”是《大浴女》的中心事件,成为尹小跳等人不得不面对的梦魇。唐菲搬开井盖的行为以及尹小荃走向井口时,尹小跳和尹小帆的熟视无睹,使得她们三个人终身陷入强烈的自我谴责中。作品不仅有对个体创伤的书写,还交织着对人性的洞察和对社会的谴责。笔者将通过对“罪感”的分析,进一步探究在悖论式的生存困境中人物的“救赎探索”。

一、生存困境与“罪感”认知

“罪”在古希腊文中有很多种表达,Hamartia经常用来表达犯罪的罪行,parabasis则更多表示违背了律法、规条,anomia在中文翻译中经常译为“不义”,与“义”相对立,因此罪的指涉不只是外在的行为,也是内心的态度,在律法规约的约束之下,也在灵魂良知的管束之中[1]。纵向上表现为自身的价值本源(天或上帝)的关系断裂,即为罪;而由此偏离而引起的横向上人与人关系的断裂,是为恶。所谓“罪感”是指个人在内心深处对罪行的体认。这种罪感在共时方面体现为对人、事的愧疚,在历时方面表现为对社会、历史以及整个人类的忏悔,人人有罪,但并非人人都知罪、认罪与悔罪。刘再复先生在《罪与文学》的序言中提出,具有深度的罪感文学是“对无罪之罪与共同犯罪的体认”[2]19,徐威在《当代小说的“罪感意识”与“救赎”书写》一文中更具体地指出:21世纪以来的中国小说中作家所关注、所书写的罪主要有三种:个人之罪,社会之罪与历史之罪,这三者时常是紧密相连的,在书写个人之罪的时候往往会纠缠者社会与历史之罪,在此之外他提出更进一步的人类普遍意义上、更高层次的“存在之罪”,即以上三者相互影响之下难以言说的罪[3]37。

《大浴女》对于罪的书写,以尹小跳、尹小帆等个体为中心,由一个个内心挣扎的个人不断往外扩散,不仅剖析了个人私欲中的无罪之罪;披露、诘问了在悖论式的生存困境中人物的社会之罪;更是深入探究和反思了难以言说的存在之罪。

(一)无罪之罪:私欲下的人性挣扎

无罪之罪,即体认个体之罪。在《罪与文学》中,刘再复、林岗提出“无罪之罪”这个观点。所谓“无罪”是指没有世俗意义上的法律之罪,所谓“有罪”主要指良知、道德上的自我谴责。更具体地说,无罪之罪是“无法律罪行的良知罪感”[2]28。《大浴女》这部作品中唐菲、尹小帆和尹小跳并没有直接杀人,她们的行为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而她们之所以有强烈的内心冲突,主要是出于她们的良知。由良知而引发的对“无罪之罪”与她们“共同犯罪”的体认,并不是简单的认不认罪的问题,即和宗教中面对一位公义审判者忏悔自己的问题不同,而是通过对人的隐蔽心理的揭露,以达到对自我恶的审视与对他人恶的审视,进而达到内心的平静。唐菲、尹小跳和尹小帆她们内心的矛盾与张力,正是这种“无罪之罪”的表达。

樊星曾提到《大浴女》是从“童心恶”的角度切入去拷问人性的[4],童年的尹家姐妹就心照不宣的预谋着一场“谋杀”。面对母亲出轨的行为,尹小跳在父亲不在场的情境下,过早地介入成人世界,并在潜意识中担负起恢复家庭秩序的使命感。也因此,在面对尹小荃——这个不合伦理的生命時,她和尹小帆在内心达成了某种共识——“谋杀”。“谋杀”的动机有两方面:一是来自尹小帆的嫉妒。她不满尹小荃“小美人儿,人见人爱”、 “像一个交际花一样讨人喜欢”。因为尹小荃的存在,她处于被遗弃的地位。因此当她听说吃耳垢可以死人时,她进行了“谋杀”行为——把耳垢放入尹小荃的奶壶中。这未遂的“谋杀”使她和尹小跳感到遗憾,而这彼此不言说的遗憾正展示了她们内心恶的一面。二是维护家庭秩序。在由私欲掩盖的恶中,面对另一次的“谋杀”——尹小荃掉井,尹小跳和尹小帆不言自明地选择了旁观的姿态,她们见死不救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罪,却陷入无休止的良知罪恶中。由私欲带来的嫉妒和伦理身份的迷失导致尹小帆和尹小跳对道德的无所适从,最终只能对尹小荃的落井采取旁观的态度。尹小帆的“谋杀”仅限于一个懵懂的、未经世事的小女孩的争风吃醋,这是一种无意识的行为,是不受理性驱使的“恶”。在没有受到规劝的默认许可中,尹小跳俨然肯定了尹小帆的这种“恶”。她以成人认知社会关系的方式,俯瞰家庭中出现的变故。于无声中承认了尹小帆原始的“恶”,也一步步放纵了自己内心的“恶”。因此,在成人后,她比尹小帆陷入更复杂的人性困境中。作品正是通过对尹小跳和尹小帆心理私欲方面的揭示,让读者看到她们实实在在的灵魂对话与内心挣扎的痛苦。这不是善与恶、是与非的斗争,因此无须理性判断,也不需要法律意义上的界定。这也不是一个遏恶扬善、伸张正义的问题,而是关乎人性良知的问题,也是一个在人的内心深处自我欲望和良知原则沟通的问题。

(二)社会之罪:悖论式的生存困境

在一个不合理的年代,所有合理情欲的宣泄都成为对人生存状态的挤压。个体的人并不能独立于社会关系而存在,因此必然会受到社会的制约。在理性制约与人性欲求发生冲突时,人的自然欲求便会受到惩罚,而这惩罚源于社会伦理体系和制度规则。从社会伦理体系方面看,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生存的社会是由一定的伦理体系组成的。在这套体系的运行下,尹小荃“私生女”的存在就显得极不合理。除非这套伦理规则被打破,人们的价值观念、情感方式发生变化,否则尹小荃的存在很有可能就是唐菲的翻版,就像尹小跳脑中浮现的“唐菲就是一个开口说话的尹小荃”,尹小荃的存在是不被社会伦理认可的。就像她的生父唐医生为唐菲做流产手术时那样, “他对唐家这类生命的态度是否定的,他不觉得这是冷酷。”尹小荃的存在一开始就带有某种侵略性, “她不给她将要生存的社会留那么一点儿余地”,她外貌上与唐医生的相似侵犯着人们的情感、伦理底线,大家在一种不言自明中维持着难以启齿的、尴尬的生存境地。在这套伦理规则的运行下,尹小荃的死虽然缓解了人们的表层焦虑,但并没有使尹亦寻等人摆脱尴尬的伦理生存困境。尹亦寻在听到尹小荃死的消息后,他那颗“皱巴了很久的心猛地一松”,他的自尊、自欺欺人在那一刻松了绑。因此当他矫揉造作地向章妩问责“我的女儿”时,这种可悲的戏剧性表演,却是对尹小荃身份的确认。尹小荃的死释放了人们心底的恶,使人们名正言顺地进入正常的伦理生活轨道。这套伦理规则根植在我们的文化中,在一个讲求“名正言顺”的社会,尹小荃主体身份的缺失,使得她处于失语的他者地位。血缘身份认同之难及社会身份认同之难,最终只能扮演起悲剧的角色,走向死亡。

此外,不合理的社会制度规则也在制约着人们的生存。德国犹裔哲学家汉娜·颚蘭说过人们经常假借服从之名而遮掩同意之实,结果就是支持邪恶。他认为罪过或无辜只有针对个体时才有意义。当所有人都有罪时,就等于没有人有罪。他提醒在团体中每一个人的责任,一个社会是由每一个鲜活的个体生命组成。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也是有每个个体的责任。当“山上的小屋”以制度化的制约,凌驾于下放的知识分子的个人意志上,作为公众意志出现时,章妩、唐津津等时代洪流中的个人,她们的自然欲求不仅会因为群体的裹挟而得不到满足,而且还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因此,当唐津津等人否定自己承担的时代道德责任,按照只符合自己的自然欲求,而无视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行事时,她们没有办法否定与社会彼此关联这件事,最终造就了那个时代的个人悲剧。时代给唐菲、尹小跳和尹小帆造成的种种创伤——不完整的家庭秩序、亲情的缺失、代际间的隔膜,给她们以后的生活留下了难以磨灭的伤痕。父亲的缺席、母亲受辱而死以及由此而来的社会偏见,使得唐菲痛恨自己“私生子”的身份,疯狂地进行自我戕害。尹小帆和尹小跳彼此之间的敌意和隔膜,使得她们无法再次成为彼此真挚的情感依托。章妩选择投机取巧的方式,凭借“眩晕症”而骗取假期,与唐医生的偷情为她此后人生的赎罪埋下伏笔。而那个“美人鱼的渔网从哪里来”的女特务,只能在群体的倾轧中,违心地承认自己是女特务,在被轮奸后,因为特殊的身份而不被公平对待。所有这些荒谬时代的映像造就了一代又一代悖论式的生存困境,章妩情欲的宣泄与不合理的伦理道德破坏了家庭秩序,尹小荃的出现成为家庭成员间亲情交流的隔膜,而她的死又成为尹小跳等人无法跨越的记忆,这种伦理的迷失与时代的痛楚夹杂在两代人之间,成为彼此封闭内心的缺口。最终,时代的伤痕将终身烙印在两代人的生存困境和内心挣扎中。

(三)存在之罪:难以清晰言说的生存困境

徐威提出的“存在之罪”类似于基督教教义中的原罪,但又有所不同。在《圣经·诗篇》中称“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这是宗教意义上的罪。基督教教义中指出,由于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的背叛,人生下来就有了原罪,它指的不是犯罪的结果,而是犯罪的一种倾向。“存在”是一切思想、情感、欲望和人一切活动的本源,是人的生存意义的基础[5]。对存在的实质意义与矛盾的探究式文学作品中最深刻、最动人的部分。这里所论述的“存在之罪”是在普遍意义上,由个人、社会、时代三者互相影响而形成,却又难以言说的“罪”,亦可说“存在”则“罪”[3]39。是一种负面的基本存在状态,即陷溺于其中而无法摆脱的状态。之所以说“存在”则“罪”,是因为由普通人事构造的“罪”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可避免的。铁凝小说更多的是在描述人的某种普遍性——普遍的善,普遍的心灵困难,普遍的犹疑以及人性里普遍的脆弱[6]。

《大浴女》整部作品所讨论的“罪”并不是由邪恶的人物所构成的,它只是一些在社会关系方面彼此制约的普通人,在普通的环境中处于对立的地位,他们的地位使得他们明知故犯,而他们当中没有一方是完全错误的。以尹小荃为中心,这些人物呈现出审视与被审视的关系:当尹小荃在世时,她和章妩成为唐菲、尹小跳和尹亦寻审视的焦点。面对章妩出轨的行为,尹小跳在父亲不在场的情境下,渴望以成人的身份介入成人世界,从而来审视自己的母亲和妹妹尹小荃。当得知唐医生要到家里做客的消息时,她以朦胧的成人意识审视着忙碌的母亲。当章妩对着镜子一边装扮自己,一边问她头发如何时,她明明闻到了章妩头发上的油烟味儿,卻不忙着表态,而问章妩“唐医生是男是女”。这种越界的眼光总是伴随着难以消解的焦虑和不安,在得到唐菲的印证——尹小荃可能是唐医生的女儿时,她充当了母亲不贞行为的伦理审判者。在她本该享有童真的儿童时代,却以早熟的姿态早早介入成人世界,在细微的蛛丝马迹中窥探着劣迹斑斑的成人世界。而事实证明,这种越界的方式是不被认可的。她的敏感、早熟使她成为对母亲言行的审视者,衍化为她与家庭、家人的隔膜,过早地陷入伦理道德情感的挣扎中。面对在外貌上酷似唐医生的尹小荃,尹亦寻无法面对外界的眼光,也没有接受章妩出轨的勇气。而唐菲是无法接受类似自己的这类生命的,尹小荃对她来说,就像无形的刑具,带给她比现实的刑具还要痛苦的折磨。而尹小荃的死非但没有减弱尹小跳、尹亦寻等彼此之间的审视,反而加重了他们之间的隔膜。尹小跳、尹小帆和尹亦寻他们彼此封闭自我,努力从尹小荃的死中寻求自身的解放,并反过来力图控制对方。他们相互“拷问”对方,每个人都无时不在“他人的目光”中存在,并受到监督和审视。尹小帆努力回避内心的丑恶,以自己臆想的正面形象粉饰自身,并以自我的眼光审视和监督着尹小跳。而尹小跳又审视着尹亦寻的虚伪,她可怜尹亦寻的遭遇,却又反感尹亦寻对章妩的变相惩罚。尹小跳、尹小帆等人之间形成一种扭曲的亲情关系,他们既无法摆脱被他者的眼光所左右的状态,又缺乏对自我的正确认识。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既相互追逐又相互排斥,每个人都在审视他人,却又被他人审视,陷入难以清晰言说的生存困境中。

二、困境的消解和救赎探索

“尹小荃之死”所带来的罪感是造成人物心灵挣扎的原因,消解生存困境的必要条件就是对“罪”的体认和救赎,由此就衍化出“知罪—认罪—赎罪”这一发展轨迹。作品中沉重的罪感和时代造就的苦难都表明:罪与苦难的相互衍生造成了人物的生存困境。书写罪与苦难不是最终目标,“罪感”是被祈求得救的意象状态,是“赎”的精神意象,最终是要重新恢复纵横方向上的意义联系,重新寻回自身生命中纯粹、真实、永恒的价值意义[7]。因此,积极主动地承担罪过、虔诚地忏悔灵魂、寻找解除生存困境的有效方式和探索个体的救赎才是这部作品的根本旨归。

很多研究者在探究《大浴女》中的“救赎”主题,将尹家姐妹二人作为研究重点,意识到自我心灵的审视在作品人物救赎中的重要意义,最终肯定了人物救赎的“完成”,但不管是从何种角度看待“救赎”,作品中的众人始终仍旧被一种无名的罪所压制,不得真正释放,也一直在终究始终停留在“救赎”的尝试与期盼中。正如刘小枫所讨论到的“罪”不是恶,它的对立面也不是善[8],因而寻求善行与善念的掩盖并不意味着罪得救赎。

根据雅思贝尔斯在《论历史的起源与目标》中提出的四种文明,我们知道希伯来文明和中华文明是两套不同的体系,即希伯来文明,也叫救赎文明,其终极意义在来世,要达到终极意义只能依靠外力,个人无能为力;而中华文明,其终极意义在此生,依靠的是个体自身的力量,即儒家的道德哲学体系,以道德为终极关怀,以家庭伦理为载体。因此,西方文学与中国文学在救赎方面就会有不同的体现: 《圣经》的救赎重视个人与神的关系,是一种“替代性的救赎”,即以无罪之神子(耶稣)的死来担当有罪之世人的永久刑罚。而中国的救赎重视人与人的关系,以道德为终极关怀,依靠的是个体的力量。此外,西方的救赎源于原罪思想,而中国的救赎基于性恶论。荀子曾明确指出“人性恶,其善者伪也。”其性恶论意在表明自然之欲不利于秩序的稳定,所以提倡制欲。在某种程度上说,东西方的“罪感”意识在精神意向上的基本定向是相反的。

《大浴女》聚焦于人物对制欲与纵欲的选择,在对救赎的探索中,积极寻找消解生存困境的方法,作品中的“救赎”更倾向于依持本然生命而有的“适意”,更多是在中国传统文化意义上的救赎观影响下的表现。通过作品中三种不同救赎的展现,将进一步去探索人物救赎的深层动机,进而深入阐释救赎的结果及困境消解的可能性。

(一)虐爱中的救赎

在尋找宗教和信仰之外,用肉体的疼痛来缓解内心的罪感也是实现救赎的途径之一。冯·克拉特夫特·艾宾根据性行为中主动性和被动性的不同,将性变态中常见的两种形式称为施虐狂和受虐狂。不同于一些专家提出的“痛楚淫”,冯·克拉夫特·艾宾的这两个命名则更强调了这种快乐中的屈从和折服的成分[9]23。在唐菲虐爱的受虐过程中,由生理上的屈从与折服带来的心理上的满足,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由现实带来的心理上的压抑。她目睹了母亲被批判、为了保护自己而吃屎的场景,父亲的缺席以及她的美貌带给她许多不公平的待遇。因此,她极具夸张地反叛畸形的现实。她宣称“我就是电影”,在那个压抑情欲的时代,她纵欲、放纵情感的宣泄。与集体的脱轨、不明确的伦理身份定位,使得她认定自己就是罪恶本身。因为搬走井盖,偶合尹小荃坠井而死的悲剧,更加重了她的罪恶感。

为了缓解她的罪感、消解尴尬的伦理地位,她疯狂地折磨自己,放纵自己的情欲。在每一次的情欲宣泄中,她酣畅淋漓地享受着受虐的欢愉。在与工人小崔的情欲中,她甘愿成为受虐者,一次次地夸大与其他异性的性行为。而这种被动的痛楚淫并没有缓解她的生存窘境,反而带给她更深的痛苦,这种痛苦是与她自身的快感和作为施虐狂的小崔联系在一起的。弗洛伊德在《性学三论》中指出“受虐狂其实是施虐狂的一种延续”。此外,他还指出在性行为中主动和被动形式往往能出现在同一个人身上[9]24。唐菲虽然处于受虐的位置,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她也是小崔的施虐者。她把被动化为主动,在一次次夸大自己与他人的性行为过程中,她也在摧残着小崔作为男性“占有权”的尊严,造成了他的生存困境。这种看似理所应当的自我谴责、受虐的自我惩罚行为,衍化成造成他人痛苦的施虐者,进入了一种无休止的惩罚他人与自我惩罚中,这是一种自我放逐的行为,失去自我的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救赎的,也不可能达到生存困境的消解。

(二)精神回避中的救赎

精神回避的救赎对罪感是持逃避态度的,不能正视内心深处的恶,这种行为不可能实现真的救赎,也无法达到生存困境的消解。但是通过对这种救赎的分析,进而来探究人物背后的心理机制,可以为分析这一类救赎的作品提供一个多样的思维空间。基于对作品中人物言行的分析,笔者把他们深层意识中“归外”型的罪感转向了“归内”的罪感,也就是从“责人”转向“责己”,深刻体认罪感,从而探究人物实现救赎的可能性。

对这种精神回避持隐而不现的态度,而且内心冲突最为激烈的是尹小帆。她隐藏自己内心的恶,试图以篡改记忆的方式,把尹小荃的死全都归咎于尹小跳。她在内心不断地强化“尹小跳拉住了她”,而被拉就是被阻止。对尹小帆来说,她对尹小荃的身世一无所知,仅仅因为尹小荃的死就让她彻底转变对姐姐尹小跳的态度,这似乎不在情理之中。笔者认为造成她态度转变的原因更多体现在:首先,对彼此恶的窥测。父亲的缺席、母亲的失职使她倍加信赖姐姐尹小跳,而当她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和尹小跳内心的恶,她是无法接受的。“人是多么怕被观照,被窥测啊,尤其是不愿被暗处的同类窥破”,她和尹小跳成为彼此内心恶的审视者。她强烈地躲避自己的恶,疯狂地要从彼此的审视中抽离出来,成为凌驾于尹小跳精神世界的裁决者,而回避了自己的“恶”;其次,由女性意识的觉醒带来的嫉妒。王一川在评价这篇小说时提到“怨羡情结”[10],即怨恨与羡慕相交织的一种内心复杂的情感状态,尹氏姐妹的“谋杀”也正是这一情结驱使之下完成的,而随后尹小帆又将怨羡的态度转向尹小跳,女性意识的觉醒使得她很注重身边女性的装扮,对男性的俘获成为她展现女性魅力的平台。她近乎疯狂地侵占着与尹小跳有关的任何异性,从方兢、陈在到麦克,这种近似侵略的夺取恰恰展示了她的自卑。她嫉妒姐姐尹小跳有唐菲、孟由由这些好朋友,也嫉妒姐姐的外表, “在家里绝不摆尹小跳成年之后的照片”,她害怕丈夫和姐姐的见面,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映衬出她内心的不安全感。她无法面对自己内心的恶,尹小跳的坦然使得她失去了审视别人的理由,再也无法转化自己的挣扎与痛苦。这种逃避的态度使得她无法面对内心的罪,也因此无法获得救赎。

此外,持回避态度的还体现在主体缺失的男性群体中——俞大声和尹亦寻。俞大声无法正视抛弃妻子和女儿的罪感,他在书中看到了生命意识,在与尹小跳的谈话中,他强调犹太民族的苦难历程,并将自己所遭受的苦难崇高化。他肯定从苦难中坚强活下来的民族,却不承认已经走到生命尽头的女儿唐菲,去确认她合理的社会地位。尹亦寻面对妻子不光彩的行为,他选择了隐忍。尹小荃的死使他为自己的懦弱有了合理的宣泄口,他以审视者的身份让章妩终生内疚,对章妩的一切行为持厌恶态度。章妩晚年在家庭位置中的无所适从,以及由此萌生的整容行为,与他居高临下的审视密切相关,这是一种极残忍的报复手段。他们都选择了逃避,努力用“替罪羊原则”[2]131塑造自身无罪的形象,认为一切的罪恶都是社会、时代和他人所造成的,他们只是社会洪流中无法改变自己命运的个人。这种逃避让他们无法正视内心,因此也不可能对救赎有所承担,更无法完成生存困境的消解。

(三)人道主义的救赎

人道主义的救赎,其实质就是“爱”,重视人良知系统的感知。刘再复、林岗在《罪与文学》中指出,人的良知系统根据对不同责任形式的体悟,相应地有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向内性的内容与外向性的内容。前者主体以忏悔—自我谴责的方式,内在地表明自己对道德责任的承担;后者是主体以爱—自我献身的方式承担责任,但是以这种自我献身的方式去爱他人,并不一定符合他人的心理期待[2]38。

尹小荃之死一直是尹小跳等人内心挣扎的主要原因,尹小跳集忏悔—自我谴责、爱与自我献身两种救赎于一身。尹小荃落井时在尹小帆手上施的力、为进编辑社而让唐菲为自己献身的行为,使得尹小跳成为一个充满罪感的人。为了摆脱罪感,消解她的生存困境,她以“忏悔—自我谴责”的方式进行救赎,主要表现为审视和自虐两种形式。她以成人的姿态审视着母亲不合理的情欲,而自己却作为第三者,重蹈了母亲尴尬的处境。同时,她又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审视唐菲放纵的情欲, “以献身一次和献身十次有什么区别”的心理定式说服自己的虚伪。事实证明,这种审视他人的行为无法实现救赎,反而陷入更深重的生存困境中。因此,她又以夸张的表演姿态进行救赎。面对方兢不忠诚的行为,她认为自己必须爱上他,必须进行自我惩罚。当方兢不能和她结婚时,她“理应悲痛欲绝的时候,却也轻松得要命”,而她却不敢承认。这种近乎自虐的、自我谴责式的救赎行为,只是她的一种心理喻示,或者说是一种自恋行为,并没有实现救赎的可能性,也无法消解她的生存困境。

另一种救赎方式,即爱—自我献身的救赎行为历来受到人们的肯定,认为她以爱的方式实现了救赎。但会存在这样的质疑:这种自我牺牲的行为,即舍弃自我情感的合理欲求,而充当了“圣母”的形象,这是不是另一种变态的自虐。此外,这种自我牺牲的行为是否真的贴合他人的心理诉求?自我牺牲的行为有很多种解释,甚至可以说,这种行为是对生物群体的抑制,或是爱欲,或是物欲。这种抑制是在施爱者的当下利益与爱的行为产生冲突时,施爱者所做的牺牲。面对万美辰的善良与她卑微的爱情时,尹小跳选择控制自己的情欲,以“善心”、 “善行”的方式把陈在归还万美辰,以求得自己的心安。她没有切身考虑陈在与万美辰的感受,这对万美辰来说,不也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施舍吗?我们先不去想情感的裂痕是否还会有凝合的可能,从万美辰的发展角度来说,她不是娜拉,她离开陈在后,选择了出国。她有着无限的发展可能,而恰恰是这种外力的作用帮助她从卑微的婚姻中走出来,迈向一个更广阔的世界。而对尹小跳来说,把陈在归还万美辰仅是一桩简单化的伦理交易,即通过对自我的惩罚以实现灵魂的救赎,而这种做法却有可能限制万美辰的成长空间。因此,这种“伦理交易的行为”是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救赎,反而加重了陈在、万美辰和尹小跳三个人的生存困境,使得他们无法忽视彼此的善良,却也无法避免伤害对方。

三、结语

本文对罪感与救赎的书写,以尹小跳一家人为切入口,在分析个体的罪感时,同时管窥出一段动荡的岁月。在这场道德悲剧中,强烈的作者介入之声邀请我们与作品中人物一同走向心灵深处,面对罪性,期待救赎,并进而唤醒我们内在最真实的谦卑与饶恕。美籍犹太教神学家兼哲学家赫舍尔曾指出“人本来就是并且总是一个难题,成为人就是成为一个难题,这个难题表现在苦恼、表现在人的精神痛苦中。”[11]为了消解这种精神痛苦,个体需要面对内心的创伤和罪感,从而才能探索个体救赎的可能性。

救赎一直是西方文学表现的母题,基于中西两种不同的文明体系,救赎在中国文学中有了新的发展。以上论述的三种救赎虽然都没有实现,但这为当代文学的救赎书写提供了一个借鉴范例,同时也提供了这样的一种认知:在体认罪感面前,救赎的结果并不重要。体认罪感是赎罪的起点,是一种自我审判和勇于承担的精神,是良知意义上的自我审判。同时,对救赎的探索虽然往往是为了消解人的生存困境,但是二者又有所不同:救赎针对的是个体;而人的生存困境与社会、时代和个人紧密相关,生存困境的消解不完全依赖于救赎的实现。所以,尹小跳等人没有完成生存困境的消解,并不能一味归于救赎没有实现,生存困境的消解需要时间的证明。所以,这样的救赎探索依旧有意义。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与民族除了需要有一颗认清罪恶的良心外,还需要有自我审视的良知,有救赎探索的尝试,这正是这部作品的可赞之处,也为中国文学对救赎的探索留下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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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6-05

作者简介:闫卫芳(1993—),女,山西晋城市人,助教,研究方向:中国现当代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