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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的影响

2020-12-30姚宗兰

财会学习 2020年3期
关键词:收入新会计准则差异

姚宗兰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自2017年7月颁布,在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历经一年之久,我国部分企业并未对其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该新会计准则仅对境外上市公司和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进行强制性使用,境内上市公司在2020年1月1日其才需执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企业即将要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该新会计准则将对企业的税会差异产生怎样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解读,在分析了该准则下不同销售方式的税会差异的影响,以期研究结论能为相关单位的税会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性作用。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税会;收入;差异;影响

自建国以后,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不断跟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地更新,目的是为了创造市场公平化,让企业的竞争更加规范良性地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部分企业采取各种不合法方法偷税逃税,从而侵害企业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给社会和市场带来了诸多严重的负面影响。相关会计法律法规近几年不断地根据市场化需要进行更新与完善,在2017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颁布,在201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会计准则给市场化企业的收入进行了重新规范,创新地提出了收入确认“五步法”原则,该“五步法”原则对其中收入、合同、合同要件、商业实质等进行了新的定义,严格规定了这些定义中的相关要素,并规定了收入的确认时间节点,这给新的市场化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带来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需要各市场化企业重新解读和掌握该新法则,从而根据该法则科学合理地选择税法缴纳方法,以合理合法地减轻自身企业的缴税负担。

一、对新会计准则的解读

自2018年1月1日财政部正式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来,该新准则相较于旧准则最显著的区别在于诞生了一个新名词——收入確认“五步法”。新准则的变化与更新对企业的税会差异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分析该准则对企业税会差异的影响,需要解读收入确认“五步法”的含义。本文对收入确认“五步法”的内涵进行了如下概要:

最新会计准则对收入的计量用“五步法”进行了确认,这五步分别为: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新会计准则不仅定义了一般销售模式收入确认的核心原则,而且明确规定了区分总额与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证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即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合同、客户、合同要件、商业实质等关键词语的定义[1]。

二、新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的影响

(一)收入确认时点对增值税的影响

新旧准则中对收入确定时点存在较大的差异,该差异会直接带来新的税会差异。目前增值税的暂行条例等法规对销售款项的时间规定以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时间、开具发票时间、约定的收款时间、预收款时间、服务完成时间、发货时间等为主,新会计准则上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使得企业内会计收入时点的时间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同,从而出现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存在差异。本文列举在新会计准则下几项主要销售方式的税会差异,如下:

直接收款的销售方式,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为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当天。这样税款差异则为企业在收款时,若未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在会计上一般不应确认为收入,但是在增值税纳税上则记为纳税义务已发生[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确实实物占有该商品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当天,这两者之间的税会差异在于,企业在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若客户未实物占有该商品(商品在途运输),则会计上一般不应确认为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预收款方式中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为客户收到货物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商品发出当天,这两者之间的税会差异为若商品已经发出,但客户尚未收到货物,此时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但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3]。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方式,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点为货物销售给第三方,增值税纳税时点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若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税会差异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若货物并未销售给第三方,则会计上不应确认为收入,但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

(二)收入确认时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的改变,必将会出现税会差异,同时,不同的销售方式的税会差异不同。本文列举几项主要的销售方式下不同的税会差异,具体如下:

托收承付方式销售,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为确认会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为在办妥收入手续时确认为收入,税会差异为企业在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若客户未收到该商品,则会计上一般不记为会计收入,但是企业所得税应确认收入。

预收款方式销售,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为货物发出当天,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时点为商品发出当天。预收货款后,在商品发出当天,若客户未收到货物,一般在会计上不应确认收入,但是在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收入,即企业所得税已发生。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方式,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企业所得确认收入的时点为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税会差异方面基本无差异。

三、规避税会差异对企业经营影响的几点建议

根据上述内容所述,企业不同的销售方式具有不同的税会差异,这些税会差异会影响企业的纳税情况,对于企业而言,除房地产预收款、预付卡类业务等外,企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开具发票当天,因此,企业在增值税发票开具上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合理开具,同时,对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是会计上却未确认收入的情形,应及时计提增值税,以免给企业增值税缴纳等造成相关负面影响。同时,企业应根据最新税法、相关会计准则合理核算收入,充分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等,如将销售收入、服务类收入、劳务类收入等进行区别核算,从而减少企业所缴纳税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税收,新收入准则对收入、合同、合同要件、商业实质等要素进行了明确的定义,这些定义能够有效地避免部分企业利用定义漏洞偷税逃税,从而进一步强化各个企业的合同意识,并推动我国市场逐步走向规范化和成熟化。同时,《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收入,这将进一步强调了企业需提供更加可靠、真实、透明的收入信息,从而保障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企业各方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本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了解读,并对新会计准则对税会差异产生的变动和影响进行了分析,以期研究结论能为相关单位的税会工作提供一点指导性建议。财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2]邵锋杰.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J].现代商业,2019 (03):160-161.

[3]田媛.新收入准则下的税会差异分析[J].财会学习,2018 (3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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