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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解读

2020-12-30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20年10期
关键词:前科性侵犯教职员工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9 月1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简称《意见》),并介绍了相关情况。这个制度的内涵有哪些?笔者接下来就作一简要解读。

为什么要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性侵害是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主要犯罪类型。近几年,我国屡次发生有性侵犯罪记录人员再次性侵学生的案件。这表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成瘾性、重犯率高的特点。如果只是单纯打击,并不能有效遏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加强源头预防。对于有性侵犯罪前科人员,只有限制其接触未成年人,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其再犯。教职员工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将预防关口前移至入职审查阶段,可以有效防止有性侵前科人员混入教职员工队伍。

性侵违法犯罪信息的范围是什么?

该《意见》把查询的范围限定为狭义的性侵行为信息,包括以下三类:

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有罪判决的信息;因强奸、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犯罪被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信息;因猥亵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对具有以上三类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学校不能录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予认定教师资格。

对哪些人员要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

该《意见》对教职员工的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总共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学校新招录的教师、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等在校园内工作的教职员工;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已在职教职员工。

也就是说学校所有的工作人员,不论新入职还是已在职,都要进行查询。对申请教师资格认定人员,即使没有在学校入职,在其教师资格认定前也要进行查询。

如何保证该制度有效实施?

落实不力要追责。入职查询制度是刚性要求,具有强制性,要对落实不力的人员进行追责。

学校落实该制度的重点环节在哪里?

提高认识,积极作为。学校要高度重视入职查询工作。学校领导要主动学习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接,尽早启动这项工作,将本校的入职查询工作制度化、法治化。

盯紧流动人员这一薄弱环节。对于流动性比较大的临时工作人员或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零星入职情况比较多,易形成查询盲区。在9 月18 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发布了5起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典型案例,其中有2 起就属于流动人员案例。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盯紧流动人员这一薄弱环节,真正做到不漏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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