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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内核及启示意义

2020-12-28熊丽明熊路洋

锦绣·中旬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罗尔斯

熊丽明 熊路洋

摘要:罗尔斯从伦理道德角度阐释了正义思想包括两个原则:自由优先原则,机会均等与差异补偿原则。在他看来,两个正义原则既是社会和个人的道德原则,也是道德正义的基本原则。这种与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有一定交集的道德正义,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传统伦理学研究的不足,也给“中国梦”及其正义实践提供了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道德正义

一、罗尔斯的文本有关道德正义的论述

罗尔斯的巨著《正义论》开篇就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主要观念——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在作为公平的正义中,罗尔斯首先假定了一种原初状态。在他看来,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status quo),只有在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才是公平的。两个公平正义原则就是在这样一种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1罗尔斯要证明在原初状态中的立约者,将会选择其所提出的两个公正原则作为权益分配的准则。这两个准则是,“第一个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2罗尔斯相信,按照这种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必然是公正的。这两个正义原则既是社会和个人的道德原则,也是道德正义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异补偿原则。从原始初态(original position)到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罗尔斯为道德正义原则的合理性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从契约论(contract)到反思的平衡(method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他又为道德寻找合理的实现路径提供了方法。

在确切的意义上,罗尔斯整个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是康德式的。康德的旨趣在于强调正义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将自己的道德学说看作自律的学说,即自我颁布道德法则、自我遵守法则,而非一部分人颁布道德法则让另一部分人遵守。“每个有理性东西的意志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3康德认为,每个理性的存在者自已给自已颁布道德法则,自已服从这样的道德法则即服从了自已的意志和普遍的意志。罗尔斯认为自己的道德正义原则完全符合康德的自律观念。正义伦理中的“无知之幕”、“相互冷漠”和“正义原则”等观念均与康德的道德自律观念相一致。他说:“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4无知之幕排除了外在的条件和规则,在原初状态下的人不受社会与自然的偶然的约束,更不受个人的私利的约束,按照普遍的理性行动,意味着人作为平等、自由的存在物,这样的准则就是正义伦理原则。而与此相类似,正义原则是人们在相互冷淡的假设情境下选择的原则,这样的假设排除了外在先定的关切,完全表达了自由的愿望,如此解释了正义原则也符合康德的自律说的原因。

二、罗尔斯道德正义的特质及其与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交集

从正义的价值来说,罗尔斯的道德正义与传统的经济正义、政治正义是不同的。首先,经济正义主要是关于经济活动、经济安排的正义,是人们对经济活动及其安排所表现的各种关系的合理性评判,包括生产正义、交换正义、分配正义以及消费正义在内的生产过程和经济制度的合理性评价。5马克思·韦伯的新教伦理主张欧美现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根源是“资本主义精神”,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精神的核心和动力,主要体现在其派生了经济合理主义。罗尔斯的道德正义论是伦理学视域下的正义理论,重在正义的价值建构而非仅仅社会各要素的合理性评判。其次,罗尔斯的道德正义也不仅能简单的等同于政治正义。政治正义着眼于社会制度尤指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建构及其合理性评价,偏向于现实性的正义研究;道德正义是应然性的正义、理想性的正义研究,虽然不等于政治正义或制度正义,却为政治正义提供价值基础和价值杠杆。本质上,政治正义是一种社会正义,是社会至善的核心表征,是个体共同善的观念;而道德正义是社会正义与个体善观念的整合,是社会至善下的个体至善理论。如果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形容两者之间的关系,那就是政治正义相当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的价格,道德正义相当于价值,价格总是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却永远也不能离开价值。道德正义是政治正义的理想与合理性的评价标准,社会制度的合理性程度在于它契合道德正义的合理性程度。

罗尔斯曾经教本科学生哲学,期间他曾向学生推荐过四位经典作家,有康德、密尔、卢梭,另外一位就是马克思。密尔着重于自由主义研究,另外三位则倾向于社会平等研究。而自由和平等恰恰是罗尔斯道德正义的核心。他的平等思想,与马克思的平等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一致性。馬克思认为只有现实的活劳动才具有正义的应得。活劳动是现实进行的劳动活动,财产是劳动的结晶,只有活劳动才是使人生长的历史实践运动,资本、私有财产权对活劳动的支配是不合理的。在马克思看来,活劳动是应得的标准,是正义的尺度。正义不仅仅应该表现在形式的权利平等和过程平等中,还表现在经济和社会上的平等。在理想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另外一个人的自由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财富和才能是社会的善,不是获得个人财富的合理性的绝对依据,因而不具有道德性,天赋较低者或弱势群体的权利应该得到同样的尊重。马克思这些有关实质正义的思想,罗尔斯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罗尔斯认为,个人的天赋和才能是社会的财富、社会的善,不是个人的财富、个人的善,个人的天赋才能只有为社会最不利者谋利益,才具有价值合理性,才是道德的。罗尔斯的差异补偿原则主张对天赋条件较低者予以补偿,反映了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正义的某些要求。首先,罗尔斯认为他的自由主义不是利己主义的。在秩序良好的社会中,某些基本权利和白由所表达和保护的是自由、平等等最高利益。其次,罗尔斯认为自己的立宪政体不是形式的,而是实质的,即力争现实的、结果的公正,而非仅仅理论上、程序上的公正或形式上的公正。再次,民主的社会主义不仅保护私人财产等消极自由,而且对积极自由加以保护。最后,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财产所有的民主制度克服了资本主义狭义的、贬义的劳动分工。罗尔斯强调上述四点,旨在说明他的思想体系与马克思的思想体系有很大的一致性或者说相融性,他的理论可以应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提供参考。

三、罗尔斯“道德正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借鉴与启示

对罗尔斯的道德正义论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同时也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正义实践具有借鉴意义。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不完全取决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而主要取决于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因此,他一再强调其理论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而且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当然,他所肯定的社会主义是“自由民主社会主义”。罗尔斯的道德正义之说无疑有其合乎理性的成份。因为不合逻辑的或“不应当如此”的人类活动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确实在逐渐被人类的理性活动所取代,而这正是人类社会不断走向文明的重要标志。6

我国的传统伦理研究一直比较注重个体的至善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至善有所忽视。民族的道德规范一般最初由圣贤制定,而后由政治的方式强行加以推行,这不能反映道德主体的自主性和能动性。罗尔斯的道德正义理论强调,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都是很重要的,但前者必须高于后者,道德的基本原则由各个个人制定并由自己遵守,即由遵守规范的当事人自己制定。在确定的意义上,中国传统道德哲学是他律的,而羅尔斯的道德哲学是自律的。中国的个体至善规范伦理学要想完成自身的超越,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应该研究和借鉴罗尔斯的道德正义论。

从实践来说,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众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正考验着我们的政府: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以及区域之间的贫富差距都在不断扩大。另外,城镇失业问题严重,弱势群体不断扩大,城市部分官员贪污腐败和执政不法甚至知法犯法等现象也是屡见不鲜……这些社会问题日益促动着人们的神经,聚集着人们的不满情绪,社会形成了刚性的稳定结构,令人担心。可以说,众多的社会矛盾如果得不到科学的方式和途径解决,就会引起激烈的社会冲突,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发展也将受到冲击。因此,面对如何尽可能地缩减区域之间的差距;如何在个人之间的差距中求得生存、发展和安身立命;如何平缓道德与市场经济的张力,实现道德的动力与经济动力的生态互动;如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等问题,罗尔斯的道德正义思想如自由优先原则、机会平等原则、差别补偿原则以及个人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自觉,为我们解决这些现实问题提供了重要的伦理视角。

参考文献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石元康.罗尔斯[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3]伊曼努尔·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4]丁雪枫.道德正义论[D].南京:东南大学.

[5]钱兆华.西方文化传统及其影响[M].香港:中国国际文化出版社有限公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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