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党内法规
2020-12-28马康
安徽行政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马 康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 100877)
一、引 言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回答了在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上应该“坚持和巩固什么、完善和发展什么”这一重大问题,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提纲挈领的重要作用。《决定》将“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并置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大视野之下。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对于治理效能的提升,进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功能。当下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研究仍多集中于国家法律领域,而较少关注党内法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必备部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功能。有鉴于此,有必要对法治的内涵、党内法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地位和国家治理的协同联动等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党内法规研究的深入有所裨益。
二、“法治”的样态
近代以来,对于法治的划分,包括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两种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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