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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岱《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成书过程考述
——以山东省图书馆藏六种稿本为中心

2020-12-26胡培培

山东图书馆学刊 2020年6期
关键词:稿本修改稿底稿

胡培培

(山东省图书馆,山东济南 250100)

山东省图书馆普查新发现六种《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稿本,这六种稿本卷端均题有“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 南海李宗岱山农著”,知其均为李宗岱所著《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此书未见著录。著者李宗岱(?—1896),字山农,南海人。道光二十九年(1849)副贡,官山东补用道,历署山东盐运使、布政使。光绪二十二年(1896)卒,年六十余岁(1)参见(清)郑藀修,桂坫纂:《(宣统)南海县志》卷十五,清宣统二年(1910)刻本,第8页。。李宗岱是晚清金石学家,高拜石《古春风楼琐记》称:“清季咸、同间,士大夫喜欢考究金石。朝右大老潘伯寅、翁叔平等倡之于前,影响所及,朝野风从,如山东之王懿荣、陈介祺,浙江之吴云、张德容,天津之樊彬,广东之李宗岱,都是此中佼佼人物。”(2)高拜石:《新编古春风楼琐记》第10集,北京:作家出版社2005年,第206页。而李宗岱的著述流传较少,当前对李宗岱的研究也非常有限。《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六种稿本的发现,为研究李宗岱及晚清金石学提供了丰富的资料。通过理清这六种稿本的情况,可以考察《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的成书过程,为进一步的研究和利用奠定基础。

1 底稿本

底稿本也可称“原稿本”,是李宗岱最初撰写的稿本。线装,开本高24厘米,宽13.8厘米,板框高17.4厘米,宽11.3厘米,半叶八行,行字不等,白口,四周双边,单鱼尾,红格稿纸,版心下印“艺林堂”。在底稿本中李宗岱对所藏青铜器进行了逐个考释。如“鼎鼎”:

从这段文字可以看出,李宗岱的考释文字包括的内容有:器铭、尺寸、重量、铭文考释。铭文考释中,既解字形,也释字义,还对前人之说进行辩证。李氏所作考释,并非一蹴而就,根据稿本的情况来看,文字有多次改动,文中勾乙增删校改甚多,甚至有涂改满纸的情况。

除此以外,李宗岱还在页眉上留下了大量的批注,如班仲鼎后的一段文字“余尝以彝器分为六门,兹将其目附识于此。一曰共御,……二曰册命,……三曰祭享,……四曰征行,……五曰常用,……六曰媵送,……”上有李宗岱眉注:“此段宜入凡例中。”又比如应公鼎原在太保方鼎前,在太保方鼎上李氏眉注:“应公鼎应移此下。”这些眉注为后面的誊录提供了指引。底稿本体现了李宗岱《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的最初形态,是李宗岱关于金石文字考释的最初成果。从底稿本开始,《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一书逐渐形成。

2 修改稿本

修改稿本一册,装帧、开本、纸张、笔迹等与底稿本全同,也是李宗岱的手稿本。修改稿本是李宗岱在底稿本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在其他本子的著录中,修改稿本被称为“原抄本”。从底稿本到修改稿本,李宗岱所做的整理有:

2.1 对鼎器做进一步归类排序

李宗岱将底稿本中的鼎器进行筛选,底稿本中原有的“从鼎”“史颂鼎”等均删去,最后确定47鼎。此后,他将这些鼎类的释文内容汇辑到一起,单独撰抄了一册,包括鼎鼎、戈鼎、建旗鼎、重屋鼎、重屋父己鼎、父己鼎、父乙子孙鼎、父庚鼎等。李宗岱在撰抄过程中对这些鼎器进行了排序,大致按时代顺序,如先列三代鼎器,后列汉大吉鼎、汉素鼎、宋政和鼎等。但排序并未完全,宋政和鼎后又抄录数器,这些排序未尽的鼎器,李宗岱仍然以眉注的形式注出将要如何放置,如“伯鼎”上眉注“下四鼎当移戎诸鼎前”。这是李宗岱对鼎类内容的再整理。

2.2 重写序言

底稿本没有正式的序言,修改稿本卷首有序:“粤稽古器约有四类,其一为祭享之器,如铭中有祖某父及亚形册字者皆是也;其二为征行之器,如铭中有征行字及旅车字、从字者是也;其三为析子孙之器,而用器附焉,如铭中有子孙、析子孙字,及自作鼎饲簠之类是也;其四为媵女之器,则铭中有媵字者是也。古彝器虽多,大概不出此四者。四者中祭享之器,可通于析子孙,征行之器可通于祭享,独媵嫁之器则于前三者皆不可通假,是皆可按铭而考见者。至无铭之器,大抵系用器居多,此其大凡也。”此段文字与前文所言底稿本中备作《凡例》的那段文字多有相似,但已经重新写定分为四类,是李宗岱关于器物分类的最新思考。

2.3 修订各鼎考释文字

李宗岱对47个鼎器的考释文字均做了修订。以“鼎鼎”为例,修订后的文本为:

修改稿本是李宗岱对文本的再校定,比底稿本更加严谨规范,从中也可以看出李宗岱文字考释的变化。惜李宗岱所作的修改本仅此一册,其他器类未及修订。

3 李家恺校写本

李家恺校写本卷端题名下均有“男家恺校写”字,因以得名。李家恺,字道元,李宗岱第三子。此本共七册,线装,开本高24厘米,宽14.3厘米,板框半叶高18.2厘米,宽12厘米。半叶八行,行字不一,白口,四周双边,单鱼尾,红格稿纸,版心下印“秀文斋”。书衣分别题“吉金文字一”至“吉金文字七”。李家恺校写本内容抄自李宗岱的手稿本,并作了分卷、分类和校订。

3.1 分卷

3.2 分类校写

在每类器物释文的具体校写中,李家恺在鼎类部分沿用了李宗岱的修改稿本,其他器类则在理顺底稿本内容的基础上重新归类抄写,这从李家恺在校写过程中留下的注释可以看出。如卷三“向彝”末、“史槑彝”前页眉处有李家恺注:“第一本原稿终。道记。”“接抄第二本,首篇有季彝,眉批‘已入敦。誊过’,故此处删。抄敦时记查有无漏落。道元记。”卷六末眉注:“右器铭释至此大概已毕,惟汉唐各镜未抄,宜另抄镜铭一本。道记。”通过此次分类整理,大多数古器各归其类,基本不再有交叉的情况。

3.3 汇辑《凡例》

李宗岱在底稿本没有将凡例单独列出,只在文中相关文字上注出“此段作《凡例》之用”之类的文字。李家恺在校写时,将这些文字汇辑到了一起,置于卷首,共有《凡例》二十条。

从李家恺校写本开始,《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逐渐规范。而且,综合鼎类部分抄自修订稿本,其余部分抄自底稿本,实际上是较为完整地保留了李宗岱最后的校订成果,为后面的誊录乙本和誊录丙本所沿用。

李家恺校写本仍然存在一些校订未尽的问题,从上面的分卷来看,鼎和卣均分跨两卷,卷五中器物的种类过多,还有部分器物附抄卷后,需要斟酌放置。因此,李家恺注出将要做的修改。如卷二末附抄雷纹饕餮罍等器,并作眉注:“以下诸器,稿本皆随手记存,前后夹杂并无次序。适因册尾尚有余纸,故附抄于此,将来修订时,某器应在某器下当详考各卷名录而编次之。恺附记。”卷五首页页眉题:“此册过厚,宜两卷。”下文中的誊录乙本应该就是李家恺校写本的基础上继续分类分卷的。

4 誊录甲本

誊录甲本一册,毛装,开本高30厘米,宽20厘米,框高20.2厘米,宽14.8厘米,半叶八行,字不一,白口,无鱼尾,红格稿纸。三种誊录本装帧、纸张等形制完全相同,根据内容区分为誊录甲本、誊录乙本和誊录丙本。誊录甲本和誊录乙本的誊抄者均是一位名为“良”的人。誊录甲本书内有信笺一则,书写字体与誊录甲本和乙本正文字体同:“全书录竣,新抄六本及原稿一并送上。新詧阅已校之钟、鼎、尊、彝、卣、壶、爵、觚八种,计四本,当监其誊清也。此上。道翁观察台电。良上。”此信是一位名为“良”的人写的,具体人名尚未考出,“道翁”即李宗岱之子李家恺。誊录甲本即是“良”所指的原稿之一,“良”根据底稿本、李家恺校写本、誊录甲本等分两次誊抄,先成四本,后新誊录六本。这十本即是下文中的誊录乙本。由于前四本先成,李家恺进行了再校订,“良”又请人誊清,誊录人是此信笺中的“其”,具体人名现已不知,而誊录的本子即是下文中的誊录丙本。

誊录甲本存一册,书衣题“钟类、鼎类、尊类、彝类”,内实仅有“钟类”和“鼎类”。每类前均有目录,不分卷。由于此本已不全,仅能通过现存的钟类和鼎类推知誊录甲本的成书过程。

4.1 “良”誊录、校订底稿本

誊录甲本的文本,以底稿本为底本,仅有部分参校了修改稿本。且“良”在誊抄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保持底稿本原貌。

(1)誊录甲本分序文、凡例、正文三部分。序文采用了修订稿本中的序,凡例是“良”重新辑抄的,也是二十条,其中有两条与李家恺汇辑的不同。正文则是按类完全抄自底稿本,以“鼎类”为例,誊录鼎40器,均出自底稿本第一册,底稿本中注出要删去的“从鼎”“史颂鼎”也没有删去,而是原样抄写。“良”不仅按照底稿本誊录了每器的考释文字,还移录了底稿本中的眉注,用在眉注中粘贴签条形式在誊录本中标识出来,如“虢叔编钟”上有签注:“底稿眉注:‘又疑专乃专音,叀为直音。转字从车从专也。’”这几乎再现了底稿本的面貌,只是在形式上更加整齐。

(2)“良”也用签注的形式说明已照原注修改的内容。如“父己鼎”上签注:“照底稿所记,父己鼎由后移此。”“宝鼎”上签注:“照底稿眉注,宝鼎移保彝鼎前。”与誊录甲本上签条相对应的是,底稿本内也有一些签条,如“父己鼎照移前,过”;“宝鼎照移宝彝鼎前,过”;“此条抄订卷尾,以备排纂时另移”等。签条上的字体与誊录甲本的字体相同、内容亦相符,是“良”誊录时留下的记录。

(3)“良”对于考释文字中的讹误之处,也用签条标识,如“兮仲钟”,铭文有“己伯用侃喜歬文人”,而后文“歬文人”写作了“歬文父”:“吴子苾方伯式芬又云‘歬文父当是省文父,省或韵之假’尤非。”“良”并没有直接修改,而是用签条注出:“铭词是歬文人。”

(4)“良”还对底稿中注为“可作凡例”的“余尝以彝器分为六门”一段进行了特殊处理。上有两条签注:“底稿眉注 此段宜入凡例中。是以另纸抄出,以备排纂,不与班仲鼎释文下接抄。”“抄本内此文分为四类,此系六类。四类者,似是定稿已抄列卷首,以备作序之用。此篇引据详明,并抄此文后以备作序时参酌。”签注中所述“抄本”即修改稿本。说明他比较了底稿本和修改稿本,认为修改稿本的此段文本是定本,底稿本是未定之前的文本。

“良”的誊录对李宗岱的底稿本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并且尽可能地保留了底稿本的面貌,为进一步的校订整理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4.2 李家恺校阅全文、修订目录

李家恺在“良”誊录的基础上进行了再整理,此次校阅整理,运用了一些他在李家恺校写本中的校订成果,主要包括校阅全文和修订目录。

(1)校阅全文文本。通过校阅,李家恺对全文进行了标点,对文本中有脱、衍以及不严谨之处加以批注。校阅的文字用墨笔直接书于纸上,没使用签条。如“太保方鼎”上眉注:“恺按,‘书局’上应加‘官’字,以别于寻常书局方合。”“伯鼎”眉注:“恺按,《说文》无‘皆入之’三字,当删去。”通篇校阅后,李家恺留下了校阅记录:“释文中凡有漏脱重复字已增删略尽,其文义有未甚要协及须更正,当时看出者已顺笔记于上方,俟后重行誊清时再为详核可耳。钟四、鼎三十七、尊十八、彝十五。”由此可见,李家恺对钟、鼎、尊、彝的文字进行了校阅,更正讹误。李家恺将他自己校出的、与誊录甲本不同的两条《凡例》增入到誊录甲本中,最后《凡例》共二十二条。

(2)修订目录。李家恺对每类器物的目录进行了修订。从现存的钟类和鼎类来看,“良”在每一类器前抄录了一份目录。这个目录是与正文一致的。其中,钟四器,鼎三十七器,李家恺的校阅记录也反映了这一点:“此卷校阅毕,计共凡例贰拾则,附抄宜入凡例者三则,钟四器,鼎原文四十器(内有亚处鼎、从鼎、史颂三器应删去,或入外集者。实得鼎三十七器),尊二十器(内有手尊应入壶类,亚父乙尊应入觚类,后遂附订于彝类之末,实得尊十八器),彝十八器(内有亚形建旗彝应入盂类,析子孙彝应删,实得彝十五器)。”正文内钟类、鼎器,与李家恺校阅记录的数量相合。而李家恺进而在这个目录的原文上进行了修改。首先增删了数器,鼎类增删的依据是修改稿本,最后47器。钟类最后9器。然后,修改排序。排序的依据则是他本人的排序理念,这也在眉注中有说明:“古器之次第,宜以铭文中略可辨认时代之前后而序。首一二象形字者;次则一二字者,如父乙、且丁之类。此类中复以甲乙为第;三则以象形而兼一二字者,如双戈父庚、冊冊父庚之类;四则文多而中有父乙、父庚等之称谓者;五为文多而中有谥者;再则无铭者,而似汉鼎、宋鼎殿焉。此其大略也。”这个排序的方法正确与否尚待讨论,而修改后的目录与正文不再相合,与李家恺的校阅记录也不同。如将父己子孙鼎移到了父己鼎前,尊父辛鼎移到举父辛鼎前等等。李家恺修订后的目录为后来的本子沿用,正文也随之修改。

5 誊录乙本

誊录乙本十册十卷全,装帧、稿纸等与誊录甲本同,也是出自“良”之手。誊录乙本在誊抄时同时参考了底稿本、修改稿本、李家恺校写本和誊录甲本。誊录后,李家恺做了更进一步的校订和补充。因此,誊录乙本也是“良”和李家恺共同的成果。

5.1 “良”的誊抄更加完善

(1)序文和《凡例》完善。“良”将修改稿本中卷首的序:“粤稽古器约有四类”一段以及底稿本中类似的“余尝以彝器分为六门”一段均置于卷首,分别题作《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序略》《又序略》,不做选择,客观上保留了李宗岱前后不同的文本。《凡例》沿用李家恺校阅后的二十二条,是最全的《凡例》文本。

(2)文本完善。誊录乙本的文本内容结合修订稿本和誊录甲本。其中,鼎类部分采用了修改稿本,如鼎鼎、戈鼎、建旗鼎等鼎器的释文与修改稿本均同。鼎类之外的器类,释文文字誊抄了誊录甲本,并吸收了誊录甲本新校的成果。

(4)对文本誊录的格式更加规范。“良”在誊录时,更加严谨地遵循书写格式。例如,御制书籍需抬头,“虢叔编钟”中“《西清古鉴》有宗周宝钟”句,底稿本、誊录甲本无抬头,誊录乙本抬头两字,并有眉注:“凡御制书籍,写‘钦定’二字双抬,专写书名单抬,如系先朝,加‘钦定’三抬,写书名两抬,场屋中向颁程序。《康熙字典》不写钦定不抬。”这是对御制书籍抬头的实际遵守。又比如夹注用双行小字书写,誊录乙本“麟文鼎”中“《仪礼·少牢·馈食礼》:‘启二尊之盖冪。’《士昏礼》:‘黍稷四敦,皆盖。’”一段,原文原抄作大字,后贴改为双行小字,上有签注说明:“‘《仪礼·少劳·馈食礼》’至‘会簋盖也’一段似是夹注,若一直写下便觉重复不顺。”这是根据文意而修改的书写格式。

5.2 李家恺做更细致的校订和补充

“良”誊录后,李家恺做了更细致的文本校订和补充,使《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一书更加完善。修订文本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校定讹误文字。誊录乙本在前本的基础上校定了很多文字。如“虢叔编钟”中“《周礼·小胥》:‘凡县钟磬,半为堵,全为肆。’注云:‘□,编县之二八十六枚’”句,“注云”后一字底稿本为空,上有李家恺校阅字:“注云下一字似‘自’字,然看不清。记查《周礼》原文。”李家恺校写本无此字。誊录乙本原抄作“自”,上也有李家恺注:“‘编’上一字看不甚清,似‘自’字,当查《周礼·小胥》注原文校写。”“自”字后涂改为“钟磬”。查《周礼》原文,此处当作“钟磬”(3)郑玄注,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卷二十三,清嘉庆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影印本,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717页。,这是李家恺查核后所改。

(2)增删文字。“戈鼎”中“又考汉石刻画象有所谓‘大王车’及‘守令车’”句,誊录乙本中,李家恺将‘守’字勾去,并上有眉注:“原稿本是‘守令车’,而又将‘守’字勾去。今原抄本亦是‘令车’,查必无‘守’字为是。”这是根据李宗岱底稿所改。

(3)调整文字顺序。由于底稿本各段文字分散,誊录时顺序或有颠倒,因此需要调整,有的修改数次,到誊录乙本才最后确定。如“虢叔编钟”,底稿本“严,威严。翼,敬也。《诗·小雅·六月》:‘有严有翼。’”句与“异即翼字”句分在两处书写,底稿本誊抄时没有放在一起,中间夹有“倘在上在下,所谓然……”等字,李家恺校阅时将“异即翼字”句勾乙到“有严有翼”之下。誊录乙本即抄作“严,威严。翼,敬也。《诗·小雅·六月》:‘有严有翼。’异即翼字”。李家恺在此基础上又进行了修改,他在眉注中说:“改原文‘异’字在前似较合。”并在誊录乙本直接涂改,修改后为“严,威严,异即翼字。敬也。《诗·小雅·六月》‘有严有翼’是也。”从中可见他修改的严谨。

(4)疏通文意。誊录乙本“旗鼎”中“其说虽始自李阳冰,木字右半为片,左半为丬之说”句,李家恺认为:“‘其说虽始自李阳冰’三句上下两‘说’。原拟改作‘木字右旁为片、左傍为爿之说虽始自李阳冰’,文气似觉稍顺。”于是在文中用勾乙符号改定。修改后文意较为通顺流畅。

综上可见,誊录乙本分卷更加明晰、内容更加完整、规范,虽然还有若干未彻底解决的问题,但已初步具备定本的特征。

6 誊录丙本

誊录丙本虽在誊录乙本的基础上进行誊抄,但是此本并不能算是最后的誊清本。还有一些在底稿本存留的问题没有得到最后解决。如“邵伯宪鼎”,底稿本原有眉注:“召公过见《史记》秦缪公时,记查何王”。“缪公似在襄王时,查明再填”。“宋政和鼎”上眉注:“铸鼎之法,忘出何书,应查补入。”到誊录丙本,时间和书名均未补入。且在誊录乙本中,这些未解决的问题都保留了底稿本眉注,这就可以为后面的核查提供了指引,而这些眉注在誊录丙本中多未誊抄。另外,此本中的篆体字处也均是空字,未誊抄,后来也没有补足。因此,从文本完善的角度上来说,誊录丙本不能称作誊清本。

7 结语

通过梳理《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的底稿本、修改稿本、李家恺校写本、誊录甲本、誊录乙本、誊录丙本的情况,可以描绘出《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一书的成书过程。李宗岱撰写底稿,对每个青铜器都进行了考释。只有大致的分类和排序,稿本稍显凌乱。后他又将鼎类部分做了专门的整理,撰写序言,重订考释文字,形成了仅有鼎类释文的修改稿本。李宗岱之子李家恺,在底稿本和修改稿本的基础上抄写校订,其中,鼎类部分的文字选用修改稿本,其他器类沿用底稿本,是为李家恺校写本。李家恺对《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的内容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并将全书分为七卷,改变了底稿本器物混杂的情况,使之开始成为一部较为规范的著作。此后,李家恺请人对李宗岱的稿本进行誊抄,留下三个誊抄本,分别是誊录甲本、誊录乙本和誊录丙本,三个本子不完全相同,也不抄于一时。其中,誊录甲本完全抄自底稿本。誊抄人“良”在抄写过程中,对文本作了部分校订,后又经李家恺校阅全文、修订目录。誊录甲本保留了李宗岱稿本最初的内容。誊录乙本综合参考了底稿本、修改稿本、李家恺校写本、誊录甲本,分卷更加明晰,为十卷二十七类,通过“良”和李家恺的再校订,文字错讹更少,格式更加规范,已经具备初定本的特征。后面的誊录丙本誊抄了誊录乙本,但并未誊抄完善,留下很多空处,在严谨程度上不如誊录乙本。

这六种稿本的成书时间,底稿本、修改稿本是李宗岱手稿本,成于李宗岱去世的光绪二十二年(1896)之前毫无疑问。而后面四种稿本应成书于李宗岱去世以后。因誊录甲本内的信笺即是写给李家恺的,各本内的校阅者亦是李家恺,眉注中有疑问处多言再核查底稿、查阅引书或阙疑,而并没有请教李宗岱之语,因此誊录甲本、誊录乙本、誊清本极有可能是李宗岱去世后抄写校阅的。誊录乙本内“父丁卣”上有李家恺眉注:“此拓片为王文敏公懿荣索去。”“文敏”乃王懿荣谥号,则在光绪二十六年(1900)后李家恺仍在校阅此书。又誊录乙本、誊录丙本内均有书写御制书籍《西清古鉴》时须抬头的眉注,又说明此几种稿本成于民国之前。

《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既是李宗岱的学术成果,也有李家恺和“良”努力的结果。《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的六个稿本,体现了《李氏宝彝堂吉金文字》成书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特征,彼此可参考互鉴。就现存稿本情况来看,誊录乙本是现存最完整、文本最完善的。研究利用此书,可以誊录乙本为主,其他五本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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