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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应该按劳取酬

2020-12-25文|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20年9期
关键词:农会业务量理事长

文|

看到这个题目,首先想到的是2011年赴我国台湾省考察了6个经营得很好的农会。每个农会出来介绍情况的都是干事长,问清楚才知道,就是外聘的总经理。6个农会干事长的薪水不一,原因是每个农会的业绩和业务量不同,所聘经理人的工资自然不同。只有1个农会理事长在办公室,他说只有开会或有事处理时才来,自己只拿很少补贴。农会的其他干部也拿补贴,但如果受聘为各个部的工作人员,则同时领取该岗位的薪水。

我国台湾省的农会,实际上就是以乡为地域范围的合作社。大陆的合作社发育较晚,提倡奉献精神,不少理事会成员在合作社不领取报酬。这种状况在合作社规模较小的初期,矛盾尚不突出;随着规模扩大,合作社业务量增加,在没有外聘总经理的情况下,理事长实际上承担了总经理的工作,一些副理事长、理事也承担了相应的管理工作,不领取报酬,会严重影响合作社的经营绩效。北京郊区一家合作社成立时注册资金全部为理事长一人所出,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盈余分配时投入资金占40%,理事长感到满意;但随着国家财政补贴的注入,以及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增加,初始投资在盈余分配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小,理事长的满意度越来越低,后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对理事长和其他参与经营管理的理事会成员发放相当于类似规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合作社才得以顺利运转下去。该案例说明,与贡献相匹配的报酬制度是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当前,全国合作社已发展到220多万家,每家规模、经营状况等差距很大,泛泛而谈理事会成员是否应该领取报酬没有意义。有的合作社年末召开成员大会暨盈余分配大会时,还要给每个到会成员发一桶油、一袋米,以鼓励成员积极性,那么理事会成员为什么只能凭思想觉悟为成员服务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种要素的贡献都要在报酬上得到体现,理事会成员的管理工作也是贡献,应得到相应补偿。

具体说来,大概分为以下4种情况:一是经营业务量很少的合作社理事会主要为成员提供信息、联络等服务,或者是对接龙头企业服务,一般不需要领取报酬,如果合作社有盈余,可领取少量补贴。二是理事长尽力为成员服务,合作效果也非常明显,合作的目的是为了共同购买生产资料,而生产资料就是理事长经营的企业提供的,尽管对成员实施优惠价格,但理事长为此获利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情况下,理事长显然不应该领取报酬或者补贴,反而应该按交易量提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利润作为合作社盈余分配给成员。三是合作社业务量较大,理事会无力承担经营业务,外聘总经理和相关经营管理人员,这样,理事会应该领取少量但合理的工作补贴。四是合作社业务量较大,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会成员)经营能力强,自行承担总经理职能,应该按照同类、同规模企业标准支付报酬。如黑龙江省克山县仁发现代农机合作社,2400多户成员入股土地5.6万亩,由理事长负责经营,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按总盈余的3%提取管理费用,用于弥补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其中,20%为理事长个人报酬。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理事长个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于合作社发展的贡献,是该合作社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之一,也应该作为经验向其他合作社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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