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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管理探讨

2020-12-23蒋睿伟陆甲华王惠

西部交通科技 2020年8期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管理

蒋睿伟 陆甲华 王惠

摘要:文章针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特点与要求,介绍了安全生产费提取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分析了安全生产费的计算与支付管理办法,并探讨了安全生产费的审计内容。

关键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管理

中图分类号:U491A572024

0 引言

随着我国公路工程建设高速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难以避免。国家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事故管理逐日加强,通过法律规定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有专项的安全使用费用,对于安全生产费如何进行管理,早已成为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政府监管部门共同探讨的问题。

1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特点与要求

1.1 安全生产费的概念

安全生产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属于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工程清单中进行单独明确的一项专项费用总金额。

1.2 安全生产费属于“专款专用”管理体系的费用

1.2.1 安全生产费属于“专项费用”

安全生产费之所以称为“专项费用”,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经国务院组织各部委确定的提取费率,再由交通运输部定额管理机构在制定定额时,根据它的特殊性,在工程概预算费用组成中单独列支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成为“专项费用”中的一项费用,即为“安全生产费”,而且该项金额甚至不能作为投票过程发起竞争性报价,充分体现出该项费用的专一性。

1.2.2 安全生产费属于“专用费用”

安全生产费之所以称为“专用费用”是由费用本身的特性决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 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在施工阶段只能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实际投入多少才能计量支付多少”的原则管理。项目建设交工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这笔费用,剩余部分应不予支付,这部分剩余资金属于建设单位所有。即使安全生产费已在施工合同清单中被列出,剩余部分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建设单位,进一步体现出安全生产费的专用性。

2 安全生产费提取的法律依据、标准及相关规定2.1 安全生产费提取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费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成为工程造价组成部分的费用之一,并明确是只使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它的提取、使用均受法律保护,充分张显安全生产费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这一规定成为安全生产费“专款专用”的法律依据,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法律规定。

2.2 安全生产费提取的标准

安全生产费的提取费率由国务院组织各部委共同确定,体现出国家对安全生产费的重视,也突显出安全生产费的特殊地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中,确定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提取费率为1.5%,同时也对安全生产费的具体使用范围作了明确规定。

2.3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在定额中的提取计算及相关规定 (1)交通运输部在制定行业标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3830-2018)中,根据财政部〔2012〕6号文件精神,明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计费基数和计算方法。明确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从工程概预算费用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中,以不小于1.5%的费率提取,即:安全生产费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乘以安全生产费费率计算,费率按不少于1.5%计取。

(2)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根据财政部上述(财企〔2012〕16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计价范围。包括: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施费用;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费用;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的整改费用;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费用;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费用;施工安全風险评估、应急演练等有关工作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详细安全生产费列支可参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的“表3-2-2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清单”。计价范围的确定为安全生产费实施管理过程的计量支付、审核提供了详细依据,为安全生产费的专款专用奠定了基础,同时为计量管理过程中区分其他相似工程费用的评判标准。

(3)概算预算编制办法中具体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的计价基数,它不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全部,而是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定额直接费、定额设备购置费、直接费、设备购置费、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和专项费用中的施工场地建设费等,作为安全生产费的计价基数。即:按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安全生产费)乘以安全生产费费率≥1.5%计算。也就说:安全生产费在概算、预算的费用组成中是包含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当中,但计价基数并不包含在其中。

2.4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享有独立的支付权 为确保安全生产费达到“专项专用”的最终目标,交通运输部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计量规则”中,对安全生产费单独列支费用支付细目,以“工程管理”的“102-3安全生产费”的清单支付细目列出,也为安全生产费的支付提供专款专用的便捷途经。

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计量与支付管理3.1 安全生产费投入使用申请与审核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是一项总额费用,没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讲师规则”列出详细的计量细目,设计工程数量表中也不会给出具体安全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细目,只是明确“安全生产费”的费用确定规则:“按投标价的1.5%(若招标人公布了最高投票限价时,按最高投标限价的1.5%)以总额为单位计量”。有些省份交通主管部门制定了《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有详细的工程清单和计量支付规则,一部分省份还没有安全生产费计量清单,仍然是以总额金额数量列出,若在无详细安全生产工程数量清单的情况下,不利于对安全费的管理。因此,这些省份在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实施方案、工程数量清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再进行实施、计量。

监理机构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安全措施实施方案,参照《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中“表3-2-2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清单”内容审核方案中数量。同时,将安全生产措施方案报备建设单位备案。严格意义讲,凡是涉及使用安全生产费的项目都需要申报实施方案,经批准实施后才能通过安全生产费计量支付。但现实中,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很少有项目在安全生产费支付前落实这一要求,导致“专款专用”和“据实计量”等原则在这方面出现真空。

监理工程师按照已批复的安全措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实施、计量。由于安全设施临时性较大,更换调整频率较高,在编制、审核方案时,注意留有足够的设施材料数量备用,备用材料数量均通过措施实施中计量签证来确定工程数量。

3.2 安全生产费的计量凭据资料

由于安全措施工程均为临时工程,它随着相应工程项目的实施完成后而自然消失于无形中,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有别于项目实体工程的计量,因此对计量凭据的收集、整理、保存尤为重要。安全设施投入计量的凭据主要有:经批复的安全措施方案或者安全生产和清单、材料采购发票、工程数量验收单和用工确认清单、照片、图纸等。这些凭据既是计量支付的审核依据,也是今后审计部门审核的重要依据,施工单位必须注意收集与整理,确保编制的计量报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齐全、合法,保护好原始凭据,确保凭据具有可追溯性。

3.3 安全生产费的支付编制与审核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由施工单位制定计量报表、计价清单,并附安全生产费投入使用的相關凭据书面资料,经监理工程师及时审核相关资料,并签认后并入当月(或当期)支付报表中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审核时,计量凭据的真实性、追溯性十分重要,这也能避免重复计量、错误计量、漏计量等情况。

3.4 安全生产费的其他管理措施

(1)由于《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的“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没有列出详细的计量规则,因此项目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支付规则,或者规定可以参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指南》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中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支付”的规则执行。

(2)施工单位报审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实施。

(3)材料单价确定按照施工合同规定要求方式来确定,一般以发票中材料单价为依据,也有以当地材料信息提供的单价为依据。材料使用数量以实际计量数量为依据,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同类材料用于工程施工中其他项目的区别,造成安全生产费被用于非安全措施工程中。目前大部分项目在实施中,没有把安全生产费总额分解成工程量清单,因此较难做到据实计量要求,基本上以发票数量、金额加实物照片作为安全生产费的计量支付依据,未能达到真实的据实计量的要求。

(4)当项目工程数量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时,并且合同总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照合同中安全生产费变更的相关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相关约定时,应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协商处理。

(5)安全生产费使用过程要建立管理台账,确保安全生产费的支付不得超出合同清单总额,因工程设计变更调整费用除外。

4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费的审计

4.1 安全生产费的审计内容

对安全生产费进行审计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费提取的合法性;安全生产费计取基数的正确性;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合理性;计量支付真实性、追溯性等,确保安全生产费按照“专款专用”原则执行。

4.2 安全生产费剩余金额的处理

严格审查安全生产费剩余费用的结算处理,剩余部分安全生产费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项目,费用所有权归建设单位。

4.3 审计安全生产费计量支付误区

(1)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资不在安全生产费中,包含在定额“企业管理费”的“管理人员工资”中。

(2)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使用费,车辆的购置、维修及保养费用等不在安全生产费中,包含在定额“企业管理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

(3)将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费用计入其他相关安全生产子目中,不在安全生产费中,该费用应该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中列支的费用和企业自留风险中。

(4)专职安全人员的办公设备、设施的制作、安装所发生的人工费用计入雇工费中,不在安全生产费中,该费用包含在设备、设施单位中。

(5)用于安装安全措施工程的机械操作、驾驶人员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中,应包含在机械设备租赁费单位中。

5 结语

安全生产费是由法律确定其性质和地位,提取费率通过国务院各部委确定,并由专门的定额机构测算确定取费基数,由政府和社会多层机构共同监督实施的一项“专款专用”的费用,不得挪为他用,剩余资金归建设单位所有。

参考文献:

[1]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公路建设管理法规文件选编(2018版)[Z].2018.

[2]JTG3830-2018,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S].

[3]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年版)[Z].2018.

[4]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标准清单及计量规范[Z].2016.

收稿日期:20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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