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高等教育法对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规范及启示
2020-12-23范佳洋
现代教育科学 2020年6期
范佳洋
[摘 要]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决定了校内权限的分配与运行方式,其合理程度系关大学整体竞争力。德国政府主要依据高等教育法来调整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为了避免法律不当干预大学自治,一方面,高等教育法明确大学的法人地位,以此划定政府与大学的制度边界;另一方面,高等教育法必须接受合宪性审查,以确保法律的结构性规定有利于高校践行基本权利。以德国经验为鉴,我国应明确高校法律地位的公法意义,确保大学章程对校内治理结构的合理安排,并通过备案审查制度监督教育类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以提升高校内部治理的效能。
[关键词]德国高等教育法;大学内部治理结构;高校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20)06-0150-07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0.06.027
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意指“大学内部利益相关者之间各种权力的分配、制约和利益实现的制度规定、体制安排和机制设计,集中体现大学管理的结构、运行及其规制的主要特征和基本要求”[1]。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直接体现了校内权限分配的专业性与功能性,这系关权利保障和权力运行的目标是否能有效落实,也决定了高校整体竞争力的发展趋势。
德国是罗马传统大学的代表国家。罗马传统大学“不管在组织形式上有多少差别,从根本上说,都处于政府当局的领导之下,使国家有可能对高等教育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2]。与此同时,德国的高等教育治理深受法律主义的影响,政府主要通過高等教育法①,自上而下地规范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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