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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问题及对策探研

2020-12-20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0年7期
关键词:量值环保部门税款

汤 磊

(天津财经大学 010777)

0 引言

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国经济虽得以高速发展,取得令世人瞩目的伟大成就。但与之相随的是,环境污染问题却愈发严重。此种情况的存在亦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加强环境保护,缓解和消除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2018 年1 月1 日,我国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是针对具体的排污行为所征收的专门性税种,环境保护税的颁布具有划时代意义,它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未来也必定会在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目前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税问题的研究愈来愈多。为丰富环境保护税的理论研究,本文重点针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问题及对策展开浅要探索与研究[1]。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至今已过去一年多时间,在此期间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起到一定积极促进作用。我们在看到环境保护税取得成绩的同时,不应回避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的问题。研究发现,我国环境保护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如下问题:

1.1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已然过时

业内人士均明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附有《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此规定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细细研究不难发现,《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内容规定显然已落后于时代发展。该表规定内容为上个世纪90 年代的研究成果,于2003 年我国实施排污改革时正式使用。经过多年发展,我国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已逐步产生很多变化,出现了很多对人体与环境危害性更强的污染物,诸如家具厂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时排放的二甲基酰胺及多氯联苯等。上述污染物并未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出现。可见,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已然过时[2]。

1.2 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税款用途

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的目的非常明确,即有效促进社会节能减排,对我国环境实施有效保护与改善,进而促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进行。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并没有规定环境保护税所征收税款必须专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这一点与我国之前开征的排污费存在很大不同,我国之前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治理。由于缺乏明文规定,因此也很容易造成部分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税款用于其它方面建设与发展的情况,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未来发展无疑会产生一定阻碍作用。此问题的存在同样应引起我们的充分重视。

1.3 部分环保部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基本征收模式如下:①企业申报;②税务征收;③环保协同;④信息共享。要求相关企业应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本企业的排污情况以及应纳税情况。在此过程中,税务部门主要负责征收环保税款,而环保部门则负责协同税务部门实施管理。此种情况的存在,无疑弱化了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正因如此,部分地区的环保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税征收与管理的积极性也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成效。因此,未来应进一步调动环境部门的参与积极性[3]。

2 解决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亟需解决。诸如,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已然过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税款用途,部分环保部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等。为解决上述存在问题,接下来便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2.1 完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

上述论述中提及到,我国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已逐步产生很多变化,出现了很多对人体与环境危害性更强的污染物,诸如家具厂排放的非甲烷总烃,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时排放的二甲基酰胺及多氯联苯等。上述污染物并未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出现。可见,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已然过时。基于此种情况,立法部门应结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普查现状,将一些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巨大危害的污染物(诸如,非甲烷总烃、二甲基酰胺及多氯联苯等)尽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尽快进一步对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进行优化与完善。如此一来,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将会更加有的放矢,取得理想成效[4]。

2.2 环境保护税收入应作专项用途

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秉持的是“污染者付费”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了减少污染物排放,有效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正因如此,征收上来的税款理应用于环境保护治理,但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并没有规定环境保护税所征收税款必须专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这也给部分地方政府有了“可乘之机”,将征收上来的环境保护税款用于其它用途。为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建议相关部门应对环境保护税款的用途进行明确规定,规定征收上来的环境保护税款必须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治理。如此一来,便会限制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税款的使用范围,让环境保护税更好发挥其应有作用。环境保护税是一项数额非常巨大的税务款项,如若能够将全部征收上来的环境保护税款用于环境保护治理,那么我国的生态环境在未来也必然会向更好的方向发展。

2.3 切实调动环保部门参与积极性

研究发现,目前我国部分地区环保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税征收的积极性并不强,影响了环境保护税的有效征收。基于此种情况,建议应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具体责任,要求其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实现环境保护税的有效征收。例如,应要求环保部门对辖区各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测,并通过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共享,辅助税务部门科学做好企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当有企业存在偷排行为时,环保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展开联合稽查,对于确实存在偷排行为的企业,环保部门应联合税务部门督促其补税、罚款等。诚然,仅对环保部门提出要求仍远远不够,在此基础上还应做出一定的惩处性规定。诸如,如若有环保部门未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工作,税务部门可向上级领导部门进行反馈,如情况属实应对环保部门的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惩处。上述做法的有效实施必然会进一步调动环保部门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参与积极性[5]。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已然过时;没有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税款用途;部分环保部门的参与积极性不高。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应完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环境保护税收入应作专项用途,应切实调动环保部门参与积极性。诚然,我国环境保护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本文所述,更多存在问题仍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研究过程中进一步挖掘。只要我们不断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必然可得到更为健康、长远、可持续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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