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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以创新为特色的哲学专著
——读郭留柱《哲学原理新探》

2020-12-20邸敏学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新探本质观点

邸敏学

(1.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山西 太原 030006;2.山西大学商务学院 思政部,山西 太原 030031)

《哲学原理新探》[1](以下简称《新探》)一书的作者郭留柱同志,并未上过哲学专业,后来的所教的课程也非哲学,然而,他却能够通过在业余时间的钻研,在哲学方面做出了让笔者及周围的一些学者肃然起敬的创新。《新探》一书,是作者在自己撰写的系列论文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论文发表后,大部分都有社会反响)。该书2002年由中央文献出版社出了第一版。此后,作者又进行了多次修改,增加了后来发表的几篇论文,2017年又由三晋出版社出了修订版。作者让我看了他所拟的内容简介(见摘要前半部分),我在阅读了这本书后觉得,他这个简介对这本书的概括是较为准确的。这本书可以称得上是在哲学上有重要创新的一部专著,我认为它是关于规律研究的一次综合,在丰富和充实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辩证法部分的内容方面迈出了较大的步伐,可以说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哲学界在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方面取得较大进展的一部哲学专著。

一、《新探》主要观点述评

翻开《新探》的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三章),观点新颖就已有了体现。在第一章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关于本质的全新的定义:“本质就是它所概括的对象所属于的类。”[1]9在第二章中,我们则可看到在我看来是关于规律的更为完善的说法:“规律就是相互联系的两方面因素的本质之间的关系。”[1]29至于第三章,则只看章题“本质、规律非实在论”,就让我们有了耳目一新的感觉。

说《新探》这一部分的观点有新意,是相对于国内哲学关于本质、规律研究的现状说的。翻开国内的哲学教科书和哲学方面的论著,关于本质、规律的说法可谓是俯拾皆是,但究竟什么是本质,什么是规律,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由于对这两个范畴的理解未能统一,因此,关于某些事物的本质究竟是什么也一直未能够有定论,对于规律则有各种各样的说法。例如,关于人的本质是什么,就曾有过长时间的争论;对于规律,则有认为它“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它“隐藏在事物的内部”,“规律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等说法。作者本人说,就是他自己,在开始研究哲学时,对于本质、规律这两者究竟是什么也是一头雾水。不过,他不愿意停留在这种似懂非懂的状态中,决心要彻底弄清楚它们究竟是什么。此后,他认真探究了历史上的哲人关于本质、规律的论述和近现代科学关于本质、规律的运用,才自觉清楚了这两者究竟是什么。他把自己的认识写成了两篇论文(《试论规律与联系、本质的区别》和《也谈什么是本质》,分别发表于《山西大学学报》1990年第2期和1993年第1期),前一篇用笔名发表到了刊物上。论文有社会反响,表明了他的认识是有学者认可的。

应当承认,《新探》作者关于本质、规律的定义,都是以前人的探索和运用为基础的,但他能给予本质以这样一个既可以概括了低层次的本质又可以概括了高层次本质的科学、巧妙的定义,表明他在给出这个定义时是很动了一番脑筋的。《新探》给规律所下的定义虽主要是以黑格尔所下的定义为基础的,但又有新的补充。这个补充既指出了规律不是联系,又表明了它是以联系为基础的。笔者认为,这种补充也是很有必要的。

对于本质、规律的长时间研究,使他终于有一天悟到:本质、规律并非实在、实存。他撰文进行了论证。这一论证至少在国内是有重要的意义的。为什么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会有“本质决定现象”,“规律支配运动”,规律“作为必然性都对人的存在和活动具有强制性”等说法,就是由于把本质理解成为了实体,把规律理解为具有力量的东西所造成的。指出了这两者的非实在性,实际上是恢复了这两者的本来面目。《本质、规律非实在论》一文在刊物(《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4年第5 期)发表后,能够有较多的社会反响,原因可能也在于此。

更具有新意的是《新探》的第二部分(包括第四、五、六章),即关于普遍规律的发现与研究。作者在自认为弄清楚了什么是规律后,对于什么样的规律有资格被称为普遍规律也有了自己的判断。在他看来,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覆盖了小范围联系的关系,前者则是物质世界所有时空中都有其表现形式的关系。根据这种看法,他认为标本关系(第四章)就可称得上是一个普遍规律。作者认为,前人所发现的规律可以分为前后型、左右型和内外型三种。可以概括了因果关系等前后型关系的标本关系,就是为物质世界的所有过程都表现着的。在这些过程中总有一方是决定的一方,又总有一方是被决定的一方。他把决定的一方称为本,而把被决定的一方称为标;本决定标,标取决于本。他称之为“标由本定规律”。第五章《对应论》则是对对应关系即彼此对应规律的研究。作者在书中提出,物质世界任何一种事物和过程内部都有互相依存、密不可分的两个侧面,其中的一方为此方,另一方为彼方;对于此方的每一个元素,彼方都有一个或多个元素与它相对应。因此,这种关系也有资格被称为普遍规律。他并且认为,对应关系除了为内外型的特殊规律所表现着外,同时也为前后型的关系所表现着(概括了左右型关系的对立统一规律所包含的矛盾双方在量上只有对比关系)。它覆盖的范围比标本关系还要广,但它的内涵却比标本关系要少。

笔者在阅读了 “标本论”和“对应论”两章后认为,确认并证明标本关系与对应关系是两个普遍规律,的确可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创新。在这里,作者既坚持了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为指导,又努力做到了在前人创立知识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提高。而从书中所提供的材料看,这两个普遍规律的提出,简直就可以说是水到渠成的事。这两种关系在很长的时间内未被人们肯定为普遍规律,或许与有的人在对规律和普遍规律这两个范畴的理解上还存在有偏差有关;而有的人不敢在权威们提出的理论基础上再有所突破则也可能是一重要的原因。

第六章是对对立统一规律所作的形式化尝试。这一规律虽早已被提出,但关于它的形式却未见有过讨论。《新探》作者在学习自然科学时发现,化学中的一些数学表达式,如平衡常数关系式,质量作用定律公式,浓度商公式等,既是对立统一规律的特殊的表现形式,又在表现和显现着一般。作者从这些公式中发现,矛盾的一个方面并不是铁板一块的个体,而是由两个或多个要素组成的。不仅有组成要素,而且还包括有两个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的倾向。他把矛盾方面由多种要素及其倾向所构成这一点拿到别种形式的运动中加以检验,这才发现,在其他的运动形式中,这种说法也是可以成立的。因此,作者得出了一个结论:“严格意义上的矛盾方面既不应是无倾向的实体,也不应是脱离了实体的倾向,而是以实体和倾向为内容的东西,即是有确定倾向的事物或力量。”[1]138

既然矛盾的一个方面的构成已经明确,那么,对立统一规律应当用什么样的形式来表示,也就比较清楚了。《新探》最终赋予了对立统一规律以如下形式:

XYZ…:ABC…

Z=f(Wx1,Wx2,Wx3…Wxn)

C=f(Wa1,Wa2,Wa3…Wan)

其中的“XY”和“AB”分别为矛盾双方的根据要素的量的形式表示;“Z”和“C”则为双方的根据要素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倾向的量的形式表示;Wx1,Wx2,Wx3…Wxn和Wa1,Wa2,Wa3…Wan分别为双方所凭借的条件。

对于作者所拟定的对立统一规律的形式,笔者也认为,它虽然是以自然科学中的一些特殊规律的形式表示为基础拟定的,但也较为充分地考虑到了对立统一规律所具有的普遍性,是较为科学、合理的;根据所拟的形式提出的一些新的观点也是大胆而新颖的。作者做这种研究的目的是想予毛泽东的《矛盾论》以新的发展,笔者认为这样的目的是达到了,可以说这是关于对立统一规律的又一篇具有重要意义的文献。

《新探》的第三部分(包括第七、八章)也是针对国内哲学中的错误观点提出的。第七章《人与规律论》指出,由于规律并非实在,因而它根本决定不了运动,相反,有了运动才有了规律这种人对于运动的概括。但规律又不是人能够违背了的,因为它是对各种不同情形的概括。规律也不能为人所按照着办,因为它是一般的关系。我们应当按照着办的只能是相对于客观实际、客观规律和人们自己的目的来说是科学的具体的决策与方法。第八章《利用规律论》进一步指出,所谓利用规律,并不是什么创造条件去让客观规律发挥作用,而是以已被发现的规律为根据去判断未知,以已经掌握的规律为指导为参照去发现新规律;就是以规律、实际和人自己的目的为根据去确定实践与认识的新方法,去发明创造。规律在人们利用它的时候,它的角色就是作为人们认识、判断、推理和决策的根据。

对于《新探》关于人与规律关系的研究,笔者认为写得是非常清楚的。这种清楚是对本质、规律的实质有了较深刻理解的结果。《新探》的第二、三章以充分的材料证明了本质、规律只是人对现象、联系的概括与认识而非实在、实存,实际上就已说明了它们是决定不了现象与运动的。“违背规律”,“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等说法所以会提出,大都是由于对规律的理解有偏差或是由于把并非规律的东西当成是规律所造成的。据笔者蠡测,《新探》关于人与规律关系的探讨是近几十年来甚至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于这一问题第一次正确而全面的表述。中间或许还有个别的表述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但其基本观点,笔者认为是正确的。

《新探》的第四部分(包括第九、十章)是对认识的规律与规律的认识的探索。在这里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新的创意。在第九章《认识规律论》中,作者针对有人把毛泽东在《实践论》中所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看作是认识的总规律的说法指出,这种看法并不妥当。规律是一种关系,而不是认识的顺序;作为结果的认识,它的价值的大小,也不仅只与实践有关。认识的总规律是什么呢?《新探》在研究了与作为结果的认识有关的因素后提出了如下一个公式:

K=(I (P)+V)×C

式中的 “K”为一种认识的价值,“I (P)”为主体所获得的关于某一事物或现象的信息量,“V”表示 “I (P)” 这种信息的认识价值,“C”则为认识主体对所获得的信息加工的科学程度。 用自然语言的表述就是:“认识的价值取决于主体所获得的一定量信息的认识价值和主体加工信息的科学程度,就是认识的总规律。”[1] 215

笔者仔细研究了《新探》所提出的认识的总规律,认为,作者的这种研究至少可以说是对认识的规律的一种有益的探索。在历史上,虽已有关于决定认识的价值的因素的探索,但这种探索既有只注重了主观因素作用的偏颇,也有认为实践是唯一决定因素的不当。作者的研究表明,作为结果的认识,它的价值的大小除了与人们实践的多寡和深浅有关,还与主体认识能力的强弱有关。既有实践,又有较强认识能力的人,才能够捕捉到有认识价值的信息并通过对这种信息的加工得出有价值的认识。这种表述可以说是已抓住了决定认识的价值的主要因素。即便将来有人发现还有需要补充的内容,这种表述也还不失为是关于认识规律研究的一种较为正确的起点。

《新探》第五部分(包括第十一、十二章)是关于马克思主义实行观的研究。作者认为,实行这一概念是可以涵盖了学习、行动、认识、决策、实施等概念及它们所反映的活动的,因为这些活动都有一个以什么方法去实行的问题。对于实行,马克思主义者是大力提倡的,而且主张英勇无畏、积极主动、富于创新地去实行。不过,在上述诸种实行中,马克思主义者最看重的还是实践(包括行动与实施)。实践乃是实行的核心。但是,能够做出第一流贡献的第一流的实行却不仅仅是由实践构成的,而是由实践与其它几种实行相结合所构成的。马克思主义者主张要把实践与认识、决策等实行结合起来,是因为实行还有一个正确与否的问题。正确的实行或实行正确的决策与方法,就是马克思主义实行观的核心。毛泽东是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行观的集大成者。他不仅总结出了实行的规律性,而且提出了实现正确实行的两个方法即两个结合,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中国历史上农民起义的屡屡失败和中国在近代的落伍,都是由于实行没有实现了与正确、科学的结合所造成的。新时代的到来,把从事新的实行与求得新的正确的历史任务摆在了我们的面前。今天,使全社会的人都能够做到乐意实行且乐意实行正确的理论、决策与方法,要依靠科学、合理、完善的制度。因此,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使党和政府部门的决策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完成的历史任务。

笔者认为,《新探》作者用实行这一概念来概括包括实践在内的各种人类活动,指出第一流的实行应当是多种活动相结合的实行,通过研究确认了马克思主义实行观的核心,并且说明,马克思主义者已经揭示了实行的规律性并提出了使实行达到正确的途径。同时,作者又认为,应当通过建立、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途径,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以尽快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所有这些都是值得褒奖的。他的研究使马克思主义的实行观成为了一种更加系统、明晰的理论。可以说,这两章既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蕴藏的宝贵精神财富的发掘,也是对这种观点的发展与完善。在这里,有继承,也有创新。由于这一观点的价值是如此的巨大,因而我们不能不说作者的这种研究是做了一件很有价值的事。

除了作为每章主题的主要观点的创新,笔者发现,《新探》中还有不少分论点也是很有新意的。例如,作者在讲到“规律是人对必然的认识”时指出:“发现者只有完成了这三个阶段的工作(获取信息,加工信息以揭示必然性,对必然联系做进一步的概括以建构出规律——引者注)并实现了两次飞跃——从经验、事实信息到必然联系,再从必然联系到规律,才能够把规律贡献给世人。”[1]39在讲到人认识规律的意义时指出:“人一旦认识了规律,就不但可以利用必然性来为自己服务,而且还可以采取釜底抽薪的办法去使某些不利于我们的必然不再出现,可以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使某些在历史上未曾有过的现实变为现实。”[1]58在讲到如何解决矛盾时指出:由于矛盾的每一个方面都是由组成要素和要素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作用产生的倾向所构成的,因此,解决矛盾,不仅可以通过“人为地改变矛盾双方要素的量等方法”,还可以通过“改变矛盾双方所凭借的条件”[1]164d的办法去实现。诸如此类的观点,在笔者看来,都是很新颖的。新,可谓是《新探》一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

二、《新探》创新原因浅析

《新探》作者所以能够有上述创新,正如李景源研究员在序中所说:“首先是由于他选中了哲学的生长点……他在别人没有发现空白的地方发现了空白,在别人未提出疑问的地方提出了问题。”[1]序而他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在笔者看来,是因为作者有一种较为强烈的创新意识,勇于创新,有敢于提出新观点的勇气。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朗道曾认为,一个人在科研上要取得成绩,一是要有宽厚的基础,二是要有敏锐的头脑。[2]108-109这是正确的。现在看来,似乎还应再加上要有创新的意识与勇气这一条。有句名言说:“智慧是靠勇气得来的。”[3]一个人若无创新的意识,就不会努力地去创新;若无创新的勇气,即便有了新的发现,也不敢提出来。这样的人,基础再好也难有建树。有的人,学习前人创立的知识时,就把目标限定在理解前人知识的那个圈圈内,既没有再有所发展的想法,也没有用事实对前人的观点加以检验的念头。因此,他发现不了问题,也不会有创新。现在看来,有无努力创新的意识与勇气,就是一个人能否有所创新的关键。有了这样的意识和勇气,你才能够开动脑筋,多想苦想,才能够发现了问题,进而有了新的创意。《新探》作者敢于给本质下新的定义;敢于在一些人主张要“按照客观规律办事”的时候质疑这一说法;敢于提出新的普遍规律,等等,就得益于他有创新的意识与勇气。因此,树立创新的意识,建立自己也能够创新的自信,增强创新的勇气,在我看来,就是我们大家都应努力去做的。

《新探》一书能够有以上所述的创新,还得益于作者掌握了一套理论创新的方法。这套方法的第一步是,在学习前人创立的知识后,坚持用事实去加以检验,看它能否成立。检验理论是否正确的主要方法本是实践,但由于作者一直在高校工作,实践有局限性;另一方面是因为他所要检验的都是较为抽象的命题,因而选择了用事实去加以检验。我和作者有较长的一段时间在一起工作,据他说,他是在要写一本关于思想教育的小册子时,在写到如何做到实事求是和应当按照什么办事这一部分时,接触到哲学中的一些问题的,诸如,规律能不能按照着办,究竟什么是规律等。就是这些问题把他引到了对于哲学研究中。对于自己所接触到的观点,他不是盲目地接受,而是用科学事实和历史事实去加以检验,看它们能否经得起这些事实的检验。凡是经过检验仍可成立的,他予以肯定;经不起这些事实检验的,他就不予认同。如对“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这一说法,他就拿了自然科学所发现的规律去加以检验,看这些规律能不能被按照着办。结果发现,自然科学所发现的规律并不能够被按照着办。那么,人们为什么会提出这样一种说法呢?又经过研究才发现,原来是由于人们把社会科学中的一些并非规律的说法,如“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按劳分配”等本属于方法论范畴的说法当成了规律。这种发现,又把他引到了究竟什么是规律的研究上。这种研究的结果就是几篇有关规律问题的论文(在《山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3期上发表的《“按照客观规律办事”质疑》是其中的一篇,用笔名)的发表。

这套方法的第二步是,及时提出新的假说。作者在发现一种观点难以成立时,就立即针对这种观点提出与之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观点。如他在有的哲学教科书中看到有这样的话:“要尊重客观规律,利用客观规律来实现自己的目的”。而所谓“利用客观规律”,就是“创造条件使客观规律向着有利于人的方向起作用”。在他们看来,客观规律是人可以依赖的事物或力量。《新探》作者经过了一段时间的研究之后认为,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于是,针对这种说法提出了一种新的说法:客观规律并不是我们可以依赖的事物或力量。这一看法也被写成论文发表了(《规律不能依赖的启示》《山西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5年第3期)对此论文予以了摘介。作者曾告我说,提出与以前观点不同的甚至对立的观点的好处是,两种观点都摆在那里,只要你坚持对它们进行研究,那么用不了多长的时间,就会知道那一种观点是对的。又如,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不少哲学教科书都把必然性和关于必然性的表述即具有普遍性的联系看成是规律。作者在翻阅了自然科学一些书籍后发现,自然科学都是把定律或关于定律的表述说成是规律的。作者于是提出了一个看法,那就是,只有定律和达到本质层次的关系才有资格被称为规律。他把这种看法与国内哲学教科书的看法相比较,发现自己的这种看法才更符合黑格尔和列宁的看法。这种看法也得到了一些刊物的肯定。

除了针对错误观点的写作外,《新探》作者有时也提出一些正面的假说。在提出这样的假说时,作者也运用了自然科学的一些常用的方法,如比较与分类法,抽象与概括法等。例如在提出标由本定这一普遍规律的过程中,作者就先采用了比较的方法,对前人所发现的规律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把这些规律分为前后、左右和内外三种类型。然后,再去研究每一类型规律的共同之点,即不仅看它们相对于时空的共同点,而且还去看它们还有什么相同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再对这些内容进行概括以得出具有普遍性的结论。他的体会是,一个假说一经提出,就像树起了一面旗帜。如果你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找到证据就会像一句谚语所说:“树起招兵旗,不愁吃粮人”。

这套方法的第三步是,花大力气搜集事实和观点来证明自己所提出的假说。这一步就类似于科学史上人们用科学实验和社会实践来证明假说的那种过程。它虽不是蕴含有什么奥妙的新方法,却是最耗费时间的一步。因为要证明假说,就必须找到足以证明它的材料和观点。诚如恩格斯所说:“在这里只说空话是无济于事的,只有靠大量的、批判地审查过的、充分地掌握了的历史资料,才能解决这样的任务。”[4]118

这套方法的第四步是,以逐步逼近的方法去实现对于所提出观点的逐步完善。《新探》作者曾说他有这样一个信念:只要是正确的观点,就一定有办法使它得以完善。例如,作者在提出了两个普遍规律后,发现了一个问题:从一类型的特殊规律中概括出的一般规律能够被称为普遍规律吗?作者进行了长时间的思考,终于借助一个正方形的模块解决了这一问题。[1]127这种解决证实了他的上述信念。不过,这个信念虽说是正确的,但要使一种理论真正得以完善,却是很不容易的。正像一项技术专利的完善总是要经过反反复复的改进一样,一个理论观点也须经过一定时间的实践和许多次甚至数十次的修改才能够趋于完善。恩格斯就曾说过:“即使只是在一个单独的历史实例上发展唯物主义的观点,也是一项要求多年冷静钻研的科学工作……”。[4]118《新探》作者也是在研究与写作的过程中才真正体会到这句话的真理性的。完成这样的工作,除了需要有耐心,还需要有顽强的意志。《新探》作者曾对我说,他的基础是比较差的。由于基础比较差,创新就越发不容易。这种不易,首先就在于把自己的观点表述并发表出来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新探》一书的内容,大都是发表了的论文。据我所知,由于都是新的观点,因而每一篇都经过了反反复复的修改才脱稿。从论文的发表到专著的出版,又经过了数十遍的校改,才达到了今天这种程度。这也是应当予以肯定的。我愿意写这样一篇书评,既是由于这本书是一本严肃而又有诸多创新点的专著,也是由于我觉得他的这种勇于创新的精神和顽强攻关的品质是值得我学习的。把这点感想写出,与大家共勉。

《新探》一书所采用的上述方法,并不是他自己所发明的。这些方法大致是可以归结到科学发现模式中的“假说-演绎法”中的。可贵的是,他把这些方法认认真真地运用到了对于哲学理论的创新中。他运用这些方法提出了上述观点,说明这些方法的确是有助于理论创新的,并且是可以运用到社会科学的研究中的。

以上的评价都是肯定的。说到不足,当然也是有的。如由于作者的社会实践比较少,因而书中的观点所联系的社会实际问题也比较少,以致减弱了一些观点的针对性。似可以说,这就是一有待改进之处。对于彼此对应规律的形式表示,也值得研究。既然作为普遍规律的对应关系不仅包含数集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数集与非数集(如质集)和非数集之间的关系,那么,再用只是表示数集间关系的公式“y=f(x)”[1]126来表示这一规律,就未必还是恰当的了。另外,有的论据有重复使用的情形。最后两章,关于制度建设方面的建议,说得还有些不够具体。从书中的行文语言看,有一些地方的确还有可提高的余地。希望作者能够继续研究,若认可这些说法,可在以后有机会再版时予以改正。也可能还有一些别的问题,因为笔者囿于现有的水平而未能看出,这就只能寄希望于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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