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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发展变迁与范式研究

2020-12-19王德花李红英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旅游能力发展

王德花,李红英

(四川轻化工大学 经济学院,四川 自贡 643000)

一、问题的提出

国内现代乡村旅游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先后经历了乡村扶贫、乡村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及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精准脱贫和乡村振兴的历史变迁。乡村旅游研究与乡村旅游的实践相伴而生,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相关联,近年来乡村旅游研究主要包括四种分析范式。第一种属经济解释范式,强调乡村旅游对于推动乡村经济发展和帮助乡民扶贫减贫脱贫的显著作用和成效,这种分析范式抓住了乡村旅游的基本经济功能,但是仅仅局限于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民的收入改善和提高。第二种属可持续发展范式或生态解释范式,强调乡村旅游对于乡村自然生态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注重乡村旅游必须尊重自然环境规律以维系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让旅游者看得见青山望得到清水。第三种属文化解释范式,这种范式特别强调乡村旅游发展要融入别具特色的乡土文化,注重乡村性所涵盖的乡村文化和人文景观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增进乡村旅游的人文魅力和文化产业发展,例如红色文化的开发利用和传承,意在让旅游者能够记得住乡愁。第四种属于经营管理的技术分析范式,包括乡村旅游的发展模式、新媒体技术下的产品营销、管理理念创新和技术开发等内容,这种范式显然会涉及到前三种范式的内容,但更侧重乡村旅游的营销管理、技术创新、标准评估等方面。围绕上述四种研究范式,目前的研究成果还涉及到乡村旅游概念、规划设计、实证研究、问题对策分析、中外比较研究和经验借鉴分析等内容。

当前乡村旅游研究存在理论瓶颈,其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乡村旅游的平衡和充分发展,主要问题有二:一是乡村旅游的理论研究没有充分体现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定位,未真正凸显出以人为本的核心主题;二是乡村旅游的解释范式已经涉及到关涉主体对于经济、文化和生态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但是就乡村旅游而言人们所珍视的美好生活还包括教育培训等方面的社会安排以及民主管理和参与的制度性安排,这也是乡村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表现。就乡村旅游发展而言,面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们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如何创新乡村旅游的理论和实践以回应现实需要,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课题。从可行能力视角审视乡村旅游的发展变迁,以人的可行能力和实质自由作为乡村旅游发展的建构性目的和工具性手段,可以涵盖和超越当前的研究范式,以推进乡村旅游的话语体系建设和创新。

二、乡村旅游发展的一个解释性框架

要把握乡村旅游的发展规律,需要以人的可行能力视角取代贫困视角来考察乡村旅游的生成和变迁,通过阐释人的实质自由在乡村旅游发展中之于乡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建构性影响和手段性作用,从而为乡村旅游发展建立一个解释性框架,来回应乡村旅游的理论和实践瓶颈。

阿马蒂亚·森认为,可行能力是一个人选择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能力和机会,这种生活由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s)组成,反映了一个人认为值得去做或达到的多种多样的事情或状态,一个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指的是此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1]62-63。由于可行能力是实现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组合的实质自由,是一个人生活质量和状态的真实体现,因而能够为社会发展评价和政府的政策选择提供充分的信息基础。以自由看待发展,发展的过程就是通过消除限制人们自由的因素以扩展和增进人们拥有的可行能力和真实自由,从而将发展的目的区别于发展的内容和手段。尽管实质自由的匮乏常常与经济贫困直接关联,但人们的生活质量和真实自由还受到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的影响和制约。我们认为,以可行能力视角取代贫困视角可以更好地从纵向历史脉络和横向现实实践来诠释和展望乡村旅游的发展规划与变迁。

从纵向历史脉络来看,乡村旅游发展是人的实质自由与可行能力持续扩展和增进的过程。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发展的历史分期标准有两个:一是执政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认知和把握;二是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关键性政策的出台颁布;三是关键性的时间节点。依据划分标准,我们可以把乡村旅游的发展变迁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乡村旅游的萌芽形成时期,二是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期。阶段划分的时间节点是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之后在经济社会政治“三位一体”发展格局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发展蓝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号角首次奏响,提出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乡村旅游的萌芽形成时期回应的是发展乡村经济,解决乡村由于收入低下所造成的贫困生活,这种贫困视角下的乡村旅游把收入不足看成是制约人们生活质量提升的通行标准。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期回应的是人所拥有的生活质量即真实自由本身,这种可行能力视角下的乡村旅游体现出对人们追求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机会和能力的尊重和关注,而扩展和增进人的可行能力就要坚持乡村“五位一体”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这就超越了仅仅作为造成贫困生活诱因之一的收入不足,虽然收入低下的确是剥夺人们可行能力的重要诱因。因此,乡村旅游的理论和实践需要以可行能力视角超越贫困视角,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在当下和未来是一个逐步实现乡村精准脱贫、全面小康到美好生活蓝图的逻辑进程。

从横向的现实实践来看,乡村旅游的发展变迁是多重可行能力主体互动的结果,这些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委会、旅游企业、乡民和旅游者。考察这几类主体的互动可以从两个视角来进行:即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和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一方面,自下而上的社会视角以村委会、旅游者、乡民、旅游企业对乡村旅游的需求为出发点,其表现出两种状态:一是当这种需求形成后通过特定渠道与地方政府的政治精英产生良性互动,继而与中央政府产生政治互动,就会催生乡村旅游的萌芽和发展;二是当这种需求仍未形成,或者虽已形成但未能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形成良性互动,也就不会形成乡村旅游的理论与实践。另一方面,自上而下的国家视角以增进和扩展乡村社会成员的生活自由和可行能力为出发点,也会表现出两种状态,一是当中央政府认为需要着力发展乡村旅游时,就会将政策性指令下发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按照中央政策来推进乡村旅游的建设和发展,二是当中央政府仍未意识到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意义和价值时,就不会出台乡村旅游的相关政策,也就不会与地方政府产生政治互动来助推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上述可行能力主体互动对乡村旅游的影响还受到几个约束变量的影响:一是执政党和中央政府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阶段性认知和把握,尤其是对乡村社会发展和“三农”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二是地方政府中的政治精英出于地方利益或自身升迁的考虑,从而选择性地执行中央政策时,就会形成不同的乡村旅游的地方实践;三是乡村社会具体的产业结构模式、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理中的民众参与、特定的自然环境资源和人文景观等情况,也会直接对乡村旅游的发展变迁产生重大的关联性影响。

乡村旅游的纵向历史变迁与横向的现实实践是互相嵌入和融合的。一是在乡村旅游的萌芽和形成期,主要贯穿着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为获得政策性认可和项目资金扶持,这种社会诉求必然会发生与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的参与性互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继而做出政策性反馈与回应。二是在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期,主要贯彻着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性安排,中央政府在这个进程中显然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地方政府则是贯彻落实中央政府的要求,乡村旅游在科层制的推进下得以发展和快速推进。可见,在乡村旅游的发展变迁中,始终贯穿着多重可行能力主体的双向互动,不同的是在推动双向互动的主导性原动力上存在明显变化,具体表现为自下而上的社会需求为主到自上而下的中央制度性安排为主的演变逻辑。

三、贫困视角下乡村旅游的萌芽和形成

贫困视角下乡村旅游其主题是扶贫和减少贫困,其萌芽和形成遵循着两个逻辑:一是旅游者乡村旅游的出现,某种程度上契合了发展乡村经济缓解乡民贫困生活的现实需要,由此催生了发展乡村旅游的社会需求;二是这种发展乡村旅游的社会需求与地方政府乃至中央政府产生互动,政府系统对这种需求做出积极回应,现代乡村旅游最终得以形成和实践。因此,贫困视角下乡村旅游实践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萌芽期和形成期。

(一)萌芽期

乡村旅游的萌芽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至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关于姓“社”姓“资”判断的“三个是否有利于”标准的提出,农村的发展改革使乡村旅游从自发阶段到受到中央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性认可,乡村旅游取得这种合法性地位为其形成和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乡村旅游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是农村农业改革和城市居民乡村旅游需求催生的结果。国内学界普遍认为,现代乡村旅游萌芽于20世纪50年代因外事接待需要而发生于山东省石家庄村的旅游活动,甚至有观点认为,在原始社会末期至春秋战国时期以前这段时期内,旅游活动的客体无疑是乡村的风物、风情以及荒野风光,这种以原始的乡野农村的风光景物风情为活动对象的旅游合乎现代乡村旅游的定义,所以应该是乡村旅游[2]。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将“合乎”现代乡村旅游的萌芽定位于20世纪50年代甚至春秋战国时期以前肯定过于牵强,原因有二:一是中国近现代史也只是始于1840年;二是就现代乡村旅游的原生性需求而言其主体应该是现代城市居民,我们不能因为早期乡村旅游具有现代乡村旅游的某些元素,就将其归于现代乡村旅游的萌芽范畴。毋庸置疑,有需求才有供给,现代乡村旅游的萌芽也概莫能外,现代乡村旅游的发展史不难佐证,从需求角度看,乡村性是乡村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反映了城市居民回归自然、释放自我的心理需求以及对乡村宁静、休闲、淳朴生活的向往[3]。因此,我们也不难发现,虽然国内学者对乡村旅游的定义不一样,但核心观点基本一致:一是消费人群主要为城市游客;二是消费地点为乡村;三是消费内容为休闲、娱乐等活动;四是消费方式主要为观光和体验[4]。现代城市居民乡村旅游需求的萌芽就城市居民而言是其生活的真实自由和可行能力扩展和增进的具体呈现,一方面现代化早期农业反哺工业的发展模式使得城市工业化进程中城市居民率先成为最大受惠者;另一方面,伴随城市居民收入提高和闲暇时间的增加,追求其认为值得珍视的生活的能力和机会就会得以扩展,乡村旅游因其所具有的使人身心愉悦的独特魅力,自然也就成为城市居民可供选择的重要的美好生活诉求。总之,我们可以认为,我国的乡村旅游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城市居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开始追求精神文化方面的享受,乡村旅游作为短途出行的一种重要方式逐渐流行起来[5]。

萌芽期的乡村旅游局限于地方乡村局部的零散实践,还远未扩展至中央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制度层面,因而带有明显的自发性、尝试性和不确定性。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发展,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要求全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农业微观经济主体的兴起为现代乡村旅游萌芽奠定了基础性条件;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颁布实施,农产品以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代了统购派购制度,统购统销制度的取消彻底切断了农业与国家襁褓的脐带,鼓励农民充分发挥市场活力,依托农业基础开展多种经营,强化城乡经济联系,把中国农业经济推上了自我发展、内生驱动的道路,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农民自主经营和多元探索的积极性[6]56-57。1986年成都郫县第一家农家乐徐家大院的兴办拉开了乡村旅游的帷幕。另一方面,在农业改革和经济政策调整为现代乡村旅游奠定基础和拉开帷幕的同时,率先发展的城市人均GDP和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使得这些城市中的高收入群体产生了对现代乡村旅游的体验需求,从而催生和加速了了城市周边现代乡村旅游的萌芽。萌芽期现代乡村旅游的鲜明特征是自发性、尝试性和不确定性。乡村旅游是在率先发展的少数中心城市周边零星出现的以农民个体经营为主的、以农家乐和观光采摘为主要内容的自发性尝试,是在国家和中央政府没有明确性制度安排的环境下进行的,国家对待旅游业的政策依然秉持的是“不提倡、不鼓励、不反对”。乡村旅游在这种自发尝试和不确定性制度环境下持续进行,直到1989年党内和国家层面出现了对于姓“社”姓“资”问题的认识不一,个体私营经济陷入了停滞状态,以农户个体经营为主的乡村旅游也跟着萎缩和急转直下。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破除了关于姓“社”姓“资”的认识误区,提出了“三个是否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即我们熟知的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认识路线和思想路线的澄清为个体私营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发展迎来了春天,现代乡村旅游中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合法性地位得以牢固确立。

(二)形成期

乡村旅游的形成期从1992年起至2002年。如果说萌芽期的乡村旅游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性尝试性、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的阶段性特征的话,那么乡村旅游的形成期则逐渐呈现出自觉性扩散性特征以及经营规模的扩大化趋势,这种变化一是得益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二是来自于中央政府对于发展乡村旅游的政策性回应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

首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为乡村旅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继邓小平南巡讲话之后,为破除计划经济体制日渐表现出来的弊端,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乡村旅游由萌芽时期的自发阶段迎来了以市场需求为主导的形成时期,由零星自发实践为主逐步转向自觉有组织有规划的整体推进。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第三产业服务业的扩张,旅游业得到国家和市场的肯定和支持,以旅游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逐渐向乡村延伸,农业收入不再是乡民的唯一收入来源,这就孕育了乡村旅游的重要契机,乡村旅游开始出现乡民个体经营和村集体经营并存的运营模式。另一方面,国家假日制度变化和政府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为乡村旅游营造了良好的制度空间和政策环境,从1995年双休日制度的实施到1999年出现的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再到200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应对亚洲金融风暴所提出的扩大内需刺激经济增长的战略举措,不仅有效释放了中小城市居民乡村旅游的休闲需求,同时也为有组织有规模地推进乡村旅游的形成和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其次,乡村旅游的自觉形成更直接得益于中央政府有关部门的顶层制度设计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一是政府为推动乡村旅游发展,举办了多种多样的旅游节庆活动,如1995年举办了以“中国——56个民族的家”和“众多的民族各异的风情”为主题口号的“95中国民俗风情游”活动,带游客深入少数民族风情区[6]63。二是1998年,国家旅游局推出“华夏城乡游”主题,回归大自然的生态旅游便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自此乡村旅游就迅速发展起来,形成了许多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点[7]。三是国家开始出台文件来规范引导乡村旅游市场发展,并且强调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积极推进乡村旅游示范点建设,示范点的评选依据2002年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检查标准(试行)》,综合考察了各候选示范点的接待人数、旅游收入、间接提供劳动就业岗位数、单位因兴办旅游业而增加的纳税额、示范点内已形成的参观点数量等条件,最终选取并表彰了满足标准的359个农业旅游示范点[6]63-64。在国家旅游局等相关部门的顶层制度推动和地方政府的积极响应下,旅游扶贫日渐成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抉择,现代乡村旅游开始步入快车道。

四、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发展和未来

如果说贫困视角下的乡村旅游将其主要功能定位于扶贫减贫,那么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在当下和未来则是一个逐步实现乡村精准脱贫、全面小康到美好生活蓝图的逻辑进程。可行能力聚焦于人们实际拥有的生活质量本身而不仅仅是影响人们实际生活的收入手段,贫困必须被视为基本可行能力的被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而这却是现在识别贫穷的通行标准[1]85。可行能力视角并不否认低收入常常是造成人们可行能力被剥夺和生活困顿的重要原因,但强调收入远非决定实际生活现状的全部。可行能力视角超越了贫困视角,可行能力视角下的乡村旅游更加关注人们日益增加的美好生活需要,它将会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深刻影响到乡村旅游的发展和未来。

(一)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发展

首先,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宏观政策变化体现出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三农”问题认知的不断深化。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就成为乡村旅游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遵循。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首次提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新农村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而乡村旅游推动了农村经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工作,同时也从农村风貌的改善、乡村环境的变化、文化氛围的提升和管理理念的升级中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获得了提高产品品质的优越外部条件[6]63。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了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农惠农政策力度、多渠道转移农民就业、提高扶贫开发水平、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这些“三农政策”的顶层设计为发展乡村旅游促进城乡一体化融合发展带来了无限生机与活力,乡村旅游需要更加关注包括农民增收、就业、培训等关涉乡民生活质量的多方面内容。2012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式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扩展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宣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乡村旅游而言其关涉主体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也就决定了乡村旅游要坚持乡村“五位一体”的发展蓝图,这不仅要求将乡村旅游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定位于扩展和增进人们的实质自由,而且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五位一体”的发展更是超越了贫困视角下的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2013年至201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四次提及乡村旅游,从经营主体、开发模式、产业融合、基础设施和产品组织形式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其关注内容逐步扩展和深化,尤其强调其在乡村扶贫和美丽乡村建设方面中的重要作用[6]69。2017年党的十九大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定位,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8],这就勾勒出发展乡村旅游以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及全面小康的美好生活蓝图。至此,我们不难发现,2002年党的十六大以来随着执政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三农”问题认知的不断深化,党的执政方略和国家的宏观政策为可行能力视角下的乡村旅游奠定了坚实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其次,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直接得益于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推进和制度完善。2003年由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出台了《中国历史文化名村或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评选办法》,至2008年公布了四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务院在2008年通过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使历史文化型乡村旅游得到规范性开发和引导。2006年,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农村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农村旅游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并将加大扶持力度,建设旅游服务体系,强化旅游市场开拓和农村旅游人才培养作为工作重点,对各类乡村旅游产品如农家乐、观光型的农村旅游、民俗民族文化型农村旅游、旅游型小城镇建设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农村旅游发展模式进行深化探索,为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经营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指导[6]64。2009年在《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正式将旅游业定位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随后国务院又先后颁发了《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2009-2015)》《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等多个制度性文件,尤其是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对旅游业发展有着里程碑式意义。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次年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在国家和政府部门的工作推进和制度日益细化完善的条件下,乡村旅游发展势头迅猛,2013-2015之间,乡村旅游以年均43%的速度实现了爆发式增长,2015年乡村旅游投资增速达到65%,成为投资增速最快的领域[6]67。伴随乡村旅游快速发展其扶贫效果日渐显著,全国2015年建档立卡贫困村通过乡村旅游实现脱贫人口约264万,占年度脱贫总人数18.3%,通过乡村旅游方式使得农民人均年收入增收39.4%,增收额达2793元。总之,2003年以来的乡村旅游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和就业,挖掘和保护了乡村的文化内涵,而且还改善了乡村的基础设施和卫生状况,尤其是在“美丽乡村”创建活动中发挥了优势地位和引领作用,极大促进了乡村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全面提升了乡村旅游关涉主体的生活质量和自由的可行能力。

(二)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未来展望

可行能力视角下乡村旅游的未来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定位,乡村旅游的理论和实践不仅要切实回应关涉主体对于经济收入、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方面的美好生活需要,尤其更应该从实质自由的角度推进乡村旅游的社会保障、教育培训以及民主管理和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安排,这也是新时代背景下破解乡村旅游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必然选择。鉴于乡村旅游研究对于扶贫脱贫、乡村文化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多有涉及,我们这里仅就社会保障、就业培训以及民主管理和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安排做出展望。

首先,要强化发展乡村旅游的社会保障和教育培训。一方面,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乡村旅游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如失业救济、贫困者收入补助以及医疗保健方面的制度性安排尤为重要,因为失业、贫困和疾病多易结伴而生,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也比较普遍。不仅如此,失业贫困和将收入转化为功能性活动的困难之间还存在着某种配对(coupling)效应,即年老、残疾和疾病不仅会降低获取收入的能力,而且也使得将收入转化为可行能力更加困难。因此,就可行能力剥夺而言的“真实贫困”,在显著程度上可能比在收入空间表现出来的贫困更加严重[1]86。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还必须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和乡民的教育培训,这是促进乡村旅游就业创业、提高收入以及更有效地参与乡村旅游民主管理的必然要求。乡村旅游的未来发展必须强化乡民职业教育和创业就业的技能培训,因为教育培训不仅能够通过增加创业和就业机会,从而提高收入的能力来直接改善生活质量,而且对于提升乡民和旅游从业人员参与乡村旅游民主管理的能力和机会也至关重要,这种民主管理和政治参与是扩展和增进其追求值得拥有的生活的能力和机会的重要保障。

其次,要畅通和完善乡村旅游民主管理和政治参与的制度性安排。一方面,民主管理和政治参与是保护乡民合法权益的政治保障。我们往往会误解人们在经济收入和民主权利之间的价值取舍,认为在二者之间穷人甚至是普通民众都会更加青睐于直接的经济收益而轻视民主权利和政治参与的重要性,这在乡村旅游实践中将会极为有害。事实上,民主权利和参与自由本身不仅是我们极为珍视的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自由的剥夺是对人们追求有理由珍视的生活的机会和过程的严重侵犯,而且人们享有的有理由珍视的生活自由与可行能力大小,不仅取决于人们从经济增长中获得的收入和财富,更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和经济的安排以及公民的民主参与和积极主动性选择。众所周知,土地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乡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乡村旅游用地增值收益分配是地方政府、旅游企业、村集体和乡民利益博弈的结果,虽然土地流转提高了乡村旅游的发展速度,带动了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但也增加了农村的复杂关系,从大量发生的案例来看,乡村旅游土地流转开发引起的土地增值收益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农民的利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害,不少“农家乐”变成了“老板乐”,引发了不少矛盾[9]。显然,发展乡村旅游必须高度重视旅游关涉主体尤其是乡民的民主参与管理和主动选择的自由,惟有公开的讨论、辩论、参与性选择才能对地方政府、村集体和旅游企业的重大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继而有效维护作为弱势方的乡村民众的合法权益,减少明显的不公正以促进公正。另一方面,乡村旅游中的民主管理和政治参与还能极大地影响并作用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以自由的可行能力视角,反复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大众并非仅仅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被动分享者和接受者,相反人们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中始终是能够积极参与行动、进行辩论批评和价值评判并能最终做出选择行为的能动主体,就发展乡村旅游而言,无论是形成更为宽泛的、更加珍视生命和生活质量的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价值观共识,还是对旅游企业经营管理决策和政府公共政策施加批评性或建设性影响,社会大众尤其是基层民众作为具备积极行动能力的公民主体,保障其经济自足水平和政治自主能力都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渠道,因为只有积极参与社会和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公开的民主对话、交流、协商和民主决策,积极作用于村集体、旅游公司和地方政府的价值观和决策选择,才能够切实把珍惜自然环境资源、珍视值得拥有的生活的自由和可行能力转化为公共政策的力量,这种政治权利和基层民主的有效运作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政策的作用也最为直接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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