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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任务与展望

2020-12-19

法医学杂志 2020年4期
关键词:司法鉴定生态环境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法医学重点实验室 司法部司法鉴定重点实验室 上海市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服务平台,上海 200063)

工业文明为人们带来富足、便利生活的同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持续困扰着全球。伴随我国改革开放40余年的经济高速增长,生态环境同样也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2012年,党的十八大从新的历史起点出发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决策,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资源有限、环境有价的理念持续深入人心。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并提出了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四项具体措施。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为满足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环境发展、环境保护和环境修复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到实处,2015年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成为继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之后的第四大司法鉴定类别。这不仅是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保障生态安全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举措。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给鉴定主管部门和鉴定机构都带来了新的任务和挑战。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先后出台了《司法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等文件,积极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统一登记工作有序规范地开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的项目多、内容复杂,按照执业分类的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及其他共7个领域鉴定事项,并细分为47个分领域及项目,突出反映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专业跨度大、交叉领域广、鉴定对象多样、鉴定环节复杂、技术难度大等特点。从司法鉴定实践来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运用化学、环境科学、生态学和物证技术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从现场勘验、证据固定、检验检测、因果关系评定、损害程度评估、损害价值量化及修复方案制定等诸多方面,研究解决诉讼活动中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专门性问题。以我院承办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案件中,典型的城市垃圾非法填埋倾倒为例,鉴定工作既要通过案发现场的勘验、测绘、钻探、地质雷达探测等分析确定地下垃圾填埋分布、垃圾组分及质量,又要通过布点取样、实验室检测,明确污染物超标情况,还要通过因果关系判断、损害程度认定、修复方案制定和货币化评估,确定犯罪事实与治理成本,如此繁多的鉴定内容,需要系统性的管理机制和成体系的技术标准有力支撑才能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此外,鉴定成本高、周期长也是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因办案时效的问题,办案机关往往希望鉴定机构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出具鉴定意见以满足侦查和诉讼的需要,面对复杂的鉴定对象、交叉领域的众多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要科学高效开展,需要相关领域、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但多方勘验、检测等结果的适用性,各环节如何有效衔接,均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明确和解决,以保障科学公正的鉴定意见能够满足诉讼实践的实际需求。

目前,覆盖光、热、水、气、土、生物等环境要素相关参数的检测技术标准和方法已比较成熟,这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因归口和目标导向的差异,运用部分技术标准还存在检测结果冲突等问题,如何保障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标准的适用性,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者需要思考和解决的科学问题。此外,目前的技术标准多以检测技术和结果评价为主要内容,检测结果主要为满足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但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管理后,检测结果需作为诉讼的主要证据使用,环境损害现场的勘验,环境样品的采集、运输和保存等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和诉讼证据规则的要求,都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在借鉴相关标准、技术方法及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需建立跨部门联动机制,构建统一规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化体系,将有助于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有序发展。

值得强调的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需要系统性地思考环境损害事件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影响。环境损害不仅要考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的由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组成的生态环境资源的改变,更需要考虑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生态系统除提供食物、生物化学等产品外,还有调节自然灾害和疾病、提供自然栖息地、供给文化娱乐等服务功能。目前,已有的相关技术标准多限于生态环境资源量的损害鉴定,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害因涉及领域广、要素杂、指标多,且具有持续性和潜伏性等特点,成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中综合性最强、技术难度最高的鉴定类别,不论在损害对象确定、损害时空范围界定、损害程度量化方面,还是生态恢复方案制定及修复责任分摊等方面,仍存在众多挑战与空白,需要相关专家和学者共同思考与解决。

此外,生态环境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人们不合理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自然生态系统带来危害的同时,也会通过环境要素或食物链富集反作用于人类健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命题就是维护人类的健康,这也是人类最基础的条件和最基本的权利。环境损害造成的人身伤害鉴定涉及环境科学、公共卫生学、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等多学科领域,需要多方证据和技术支撑。由于环境污染事件的潜伏性、突发性和事后性,使证据存在随时间、空间的迁移灭失或部分灭失的风险,如果当事方为逃避责任而人为破坏证据或制造障碍,则进一步增加了鉴定难度。在鉴定中如何评价认定复杂环境因子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如何排除生活习惯、遗传、个体差异等因素的影响,都必然会在指标选择、证据获取途径与方法、因果关系评定等方面对鉴定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需要系统研究的科学命题。

司法鉴定实施全过程既要符合科学的基本原理,也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满足诉讼证据的基本条件。环境损害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新进门类,有诸多科学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针对七大类鉴定事项亟须形成系统完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制,包括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制度的研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的研究,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勘验取证程序和检测分析方法的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损失补偿评估及恢复技术的研究,以及因环境损害造成人体健康伤害的指标选取与评估方法的研究等。不论是鉴定制度、鉴定程序,还是鉴定人才培养、鉴定技术研究,均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本期特组织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专题”,将研究成果以专题的形式集中呈现,以期抛砖引玉,引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研究的关注和重视,通过大家的集思广益,逐步填补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的研究空白,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技术难点,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共同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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