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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隐私泛化问题探析

2020-12-18邵子纯

理论观察 2020年9期
关键词:原则新媒体

邵子纯

摘 要:新媒体时代,协调好社会、技术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有效地保护隐私,是需要解决好的一个重大问题。隐私泛化不利于社会价值、公共利益的实现,不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必须通过确立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价值优先、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优先、约定义务的诚信价值优先来更好地实现隐私保护。

关键词:新媒体;隐私泛化;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0)09 — 0108 — 03

隐私是指个人在日常活动中不希望为人所知或不想公开的具有个人秘密属性的行为和想法。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隐私保护面临着与传统媒体时代不同的技术环境、社会环境。法律如何界定隐私,协调好社会、技术发展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关系,有效地保护隐私,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

一、新媒体时代隐私泛化的背景

随着新媒介前所未有地触及社会生活、私人生活的深度与广度,以及个人隐私内容的拓展、形态的丰富,社会层面的隐私权意识变得更为自觉强烈,与此同时,被新媒体全方位覆盖的日常生活中个人隐私的自守能力也更为弱势。与传统媒体基于明确的有组织的把关人职责所生成的公共传播内容不同,新媒体是“用户中心一弱把关”的自由分享传播模式,它以碎片性的个体生活经验为起点,公共话语与私人话语的界限模糊,而个体生活经验总是伴随着人的活动、私人交往、私人生活习惯、私人感情体验等个体生活信息,它和人们日常所理解的“隐私”有着天然的关联。这就使得本属于专业领域的隐私问题转变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并争论的公共话题,而这种争论往往各取所需,法律范畴的“隐私”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在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泛隐私”观点在学者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观点认为,隐私有着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丰富内涵,有学者指出:“凡属于自然人自身私人生活范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属隐私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等等。这些都属于隐私权保护的范固。”〔1〕有学者列出了九类属于私人生活安宁或个人信息秘密的隐私事项:姓名、肖像、身体形态、住址及住址电话,性生活,财产状况,通信、日记及其他私人文件,家庭成员一般的社会关系,其他纯属私人生活范的个人信息。〔2〕还有学者进一步对隐私内涵予以陈述,认为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及个人私密,在个人生活安宁范畴中,又包括物质空间里的安宁(如禁止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搜查他人的私用物件,禁止偷窥录拍更衣室、洗手间)、精神空间里的安宁(如电话、邮件、短信推销或骚扰,公共场所安装摄像头监视),个人私密则包括了个人身体私密(如擅自公开、利用他人性感写真、大尺度照片、健康检查资料、医疗信息)、生活秘密(如偷拍、监视他人日常生活,调查、跟踪他人的日常安排与行踪,、散布私人通话记录、擅自公开他人婚恋、婚育、婚外情、夫妻或亲子关系纠葛)以及个人身份、财务信息等。

总之,这种将隐私泛化的理论主张,凡是违背主体意愿公布个人信息与事项,都属隐私侵权行为。而且,隐私主体在将个人信息或事项向特定个人或群体披露后,对其他个人或群体仍然享有隐私权,只要其他人未经该隐私主体许可擅自公布,仍然构成隐私侵权。

二、新媒体时代隐私泛化的弊端

新媒体进入人们的生活是人类科学发展、社会进步的结果,代表的是一种先进的社会文化。如果隐私泛化,新媒体涉及的部分相关内容的分享被限制,那它所对抗的实际上是一种进步的社会文化因素,会带来一系列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为:

(一)隐私泛化会造成法益与社会价值的冲突

隐私作为人类基本伦理价值,对它的保护与否,既不仅仅是出于个人的愿望也不单是立法者自身的意志。公意与众意是隐私权最为关注的。因此对其进行保护的法律考量就在于要体现出社会共享的价值。新媒体环境下,人们拥有了发布信息更大的自由。摆脱了在传统大众传媒中被动接收信息的地位,其在日常交往、学习工作中所涉及到的隐私不可避免的会与个人利益产生某种联系,因此如果隐私泛化,其所产生的不合理保护,不仅可能会损害他人或社会的合法利益,甚至还会影响到法律所要倡导的价值取向。例如政治环境方面,民主政治成果巩固和政治法治进程加速的保障条件之一就是遏制公权力专横、腐败,网络成为制度性反腐的极为重要的辅助手段,而权力蜕变与私人生活状态密切关联。近年来,频繁曝光于网络媒体的官员腐败堕落丑闻已经反复证明了隐私保护限制的必要性、迫切性。人文环境方面婚恋家庭私生活领域里丧失道德底线、荣辱颠倒现象一定程度地存在于普通人的生活中,对人性丑的放纵使得道德和法律所要求的公序良俗、羞耻心面临失守的危机。隐私权对这类私生活的无原则保护不可避免地导致法益与社会价值冲突。

(二)隐私泛化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

隐私作为人类的一种本能,是维系社会基本道德理论所必需的,同时隐私又具有社会性,个人的一些行为、信息及事项与公共利益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当前“隐私”泛化的一个主要弊端就在于人们忽视了对“隐”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评判。

隐私本质上固然包含了当事人“隐置”的主观愿望与心理感受,但这种对私性事项与信息隐而不宣的“主观愿望”并非完全独立于他人与社会,隐置心态是否具有正当合理性,是理性把握隐私边界的关键因素之一。当下被泛化的“隐私”更多指向私人性或个体性事项或信息本身,忽略了“隐”的合理性与正当性。而“在一个非常有秩序的社会,隐私权和媒体的权利都要受到保护,当两者冲突的时候,应当在这两个都非常重要的人权之间划一条界线出来。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属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保护并没有一个简单的顺位,应遵循利益衡量原则,把网络环境中的两种权利的价值置于社会的整体背景之下综合考量,判断应向哪种权利倾斜。“公共利益是隐私权行使的边界,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隐私权,法律应当适当克减。”〔3〕恩格斯曾指出“個人的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一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4〕如某个影星的银行财务往来情况,通常状况下应属个人隐私范畴,但若关涉是否依法纳税、是否从事非法交易等事项,就应当受到限制。因此,不应将隐私泛化,否则不利于公众利益的实现。

(三)隐私泛化不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新媒体时代传播技术迅猛发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对传统的隐私范围发生影响。“在隐私权问题上,虽然依赖政府的强力手段可能是持久保护公民隐私的真实有效的途径,但技术可以弥补市场和法律的缺陷,强化代码与法律、行业规范与市场调节之间的相互配合。”〔5〕网络的发展使得私人话语获得了极大解放,而这些私人话语如果按照传统的隐私理念去衡量的话,很多都是属于隐私范畴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地按照传统媒体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理念,将这些话语定为隐私的话,那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既无法有效执行,也是对网络媒介特有的带给人们的分享功能的部分否定。

法律规则要有生命力,一方面是它要符合人们的意愿,另一方面它还要有“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实际适用性。随着技术的发展,隐私泛化必然会与技术在社会中的广泛运用发生对抗,而技术的使用具有强大的社会性,对抗的结果就会使隐私保护中的“应当”失去在社会中的“能够”的执行力。这意味着制定规则一定要符合社会关于一般正义原则的标准。“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期望去做成不做的行为,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那些制定法律并执行法律的人的诚意必须得到要服从这些规则的人们承认。如果惩罚的责任不是正常地限制在人们做或不做的能力范围之内,这种责任便成为加于自由之上的不可容忍的重负”。〔6〕网络信息等传播技术的智能化带来的是技术运用的大众化。技术在网络社会中所触及到的社会、个人生活的深度与广度是前所未有的,这也是它的特点也是优势。技术之所以能够取得这么大的进步,其推动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技术带给人们的生活的快捷与方便。因此,在社会生活日益媒介化时代,私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给个人信息的扩散以适当的包容,社会的发展需要已有的隐私法律保护做出相应的调适。

三、新媒体时代隐私泛化问题的解决思路

新媒体时代,隐私主体要实现隐私这一利益,就必须处理好隐私与其它利益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放弃隐私人格利益独占性。具体地说,新媒体环境下我们解决隐私泛化问题需要注意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安全与秩序价值优先

隐私信息在世界上任何都不可能受到法律绝对保护。美国的“斯诺登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18年1月22日,在瑞士达沃斯论坛上,有记者问马云,如果中国政府想到阿里巴巴来查阅用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你会怎么办?马云表示,我们到目前为止还没遇到过这样的问题,但是任何国家的政府如果是为了比如打击恐怖主义、打击犯罪的需要,来阿里巴巴查阅数据的话,我们肯定会配合和支持。但如果不是出于这种目的,我们是不会支持的,因为这些数据很重要,如果被泄露,会造成严重后果。

在我们社会中,像公共安全、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安全与秩序利益部门作为公共监控图像信息、公民个人敏感信息的管理主体,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为满足其工作需要,经过相应授权程序,可以公开他们掌握的涉私的事项和信息。比如电视或街头上播放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人的影像等。对于这些举措,从利益角度来看,对违法者的不涉及人格尊严的核心要素的行为进行曝光,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违法者的隐私进行适当放弃,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秩序这一利益的实现,因此是不存在对隐私权的侵犯的。

(二)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优先原则

对于自然人而言,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的重要程度是其他人身权益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在隐私利益与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后者优先。但是在现实中,当权利受损人家属为了还原真相,而公布导致其权利受损有着密切关系的个人信息时,舆论却总是以权利受损人侵犯他人隐私来进行评判。比如,在2016年发生的江歌被杀案,当时的舆论是一边倒的指责江歌母亲的行为侵犯了刘某及其父母的隐私权,但仔細分析一下,作为江歌被杀案的引发者、唯一的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受益人、案件见证人,如此消极地对待江歌母亲的求助,实在是一般人所不能容忍的,这实际上也是对江歌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的再次侵犯。刘某及其父母的个人信息中所包含的隐私人格利益,与江歌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及其母亲情感与维权利益相比,重要程度不可相提并论,必须让位于后者。在近两年多次发生的学生因受骗或欺凌自杀的悲剧事件中,不幸一方的家人或披露当事双方之间聊天记录,或描述当事人交往细节等,受害方家人为诉求道德论的判断,都无法避开当事人双方的个人涉私事项。对于这类当事方个人隐私,只要不涉及作为人性羞耻的过于详细内容,都是应该可以被公开的,因为生命与人身安全利益的维护都优先于隐私人格利益。

(三)诚实守信价值优先原则

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诚信社会。诚信的社会的形成不是一下子就能建成的,必须要通过道德建设,特别是法治建设来支撑。当前正在建立的国家社会征信体系,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使失信者受到惩罚,在全社会营造出诚实守信的法治环境。如果失信者以个人隐私保护为由,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那是与隐私法律保护价值取向背道而驰的,而是也是一种危害法律秩序的行为。比如离婚作为个人私生活的重要内容,未经当事人同意,媒体是不应该加以散播的。但是如果离婚是为了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如财产的恶意转移,规避债务,或是为了占国家便宜,钻国家政策空子或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等,对于这些行为,那么只要当事方提供了法定证明,那么离婚就不应属于隐私权保护范围,还有诸如社会中出现有钱不还、高铁占座、不守交通规则者信息被曝光,这种隐私公开所导致的结果是当事人自身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行为造成的,正是因为被执行人损害了他人和公共利益,因此,他们的隐私保护才受到了限制。

新媒体时代要有效地保护个人隐私,必须要立足新媒体时代社会“媒介化”的实际,厘清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的范围,使隐私保护符合社会发展趋向的要求,体现法律价值取向,协调好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关系,从而更好地实现个人隐私的保护。

〔参 考 文 献〕

〔1〕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34.

〔2〕张安民.隐私权的性质和功能〔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18:146.

〔3〕〔英〕约书亚·罗森伯格.隐私与传媒〔M〕.马特,等,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591.

〔5〕〔美〕劳伦斯·莱斯格.网络空间中的法律〔M〕.李旭,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43.

〔6〕〔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54.

〔责任编辑:张 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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