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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送给未成年人最好的礼物

2020-12-17王存贵

初中生世界 2020年32期
关键词:监护人民事成年人

■王存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表决通过意味着我国迎来了民法典时代。“从摇篮到身故”,民法典与所有人都密切相关。而未成年人本身又具有身份上的特别性,国家对其相关权益的保护成为民法典中备受关注的部分。儿童节前通过这部民法典,不能不说这是送给未成年人最好的礼物。

一、初心: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我天性

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进程。

1.立法哲学体现了“以人为本,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自身独立的天性”。

所谓的立法哲学,就是立法宗旨和立意是什么?以什么样的思想来指导立法工作?一部优秀的法典都有自己的立法哲学,这些立法哲学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法律条文以及这些条文所要调整的各种关系所展现的基本原则。具体到我国的民法典,就是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有没有适当地定位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表达什么样的期待?

直到现在,在具有典范意义的西方民法典中,立法者心目中的人,都是在各种交往中具有一定理性和健全意识的成年人。很多法律要求的设计,都是以成年人为标准的,未成年人仅仅是被监督和保护的对象,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完全意义上的人。这种情况导致的结果,就是民法典所强调的自愿原则,更多的是成年人的自愿,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几乎没有适用该项原则的空间。

我国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充分关照“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的自愿和天性”,体现了尊重生命和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在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很多内容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及关注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表达。例如,民法典第1 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这表明,对未成年人的民事主体的规定,本身就是对未成年人的尊重和认可。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这里提出的自愿原则,不仅仅是成年人的自愿,也有未成年人的自愿。民法典第19 条中,把8 周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规定,这是对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就其与其年龄和智力相匹配的行为作出自主意愿表达的尊重。强调未成年人在部分事项中为自己做主的意识,就是对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自愿决定的充分尊重。

再如,在涉及调整人身关系时,非常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思表达。民法典第31 条明确指出,相关部门在依法指定未成年人监护资格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民法典第35 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 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1104 条规定:收养8 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以上民法典中这些要求反映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所有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切实关注和尊重,并没有把未成年人仅仅看成是被监护、监管以及纯粹的保护对象。

可以说,民法典倡行了“以人为本”的初心,高度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既关注了成年人的自由,也尊重了未成年人的天性。

2.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人文眷注。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民法本质的外在表现。实际生活中,民法基本原则经常会被用来作为评价一般民事行为的价值判断准则。所以民法典的原则本身也体现立法宗旨和立法意向。新颁布的民法典的6 项基本原则中,平等是基础,自愿是核心,公平是对自愿的补充,诚实信用、守法、公序良俗以及绿色原则是对自愿的必要限制。

一般民法中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是指对于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所有民事主体,不论背景、实力、家庭出身以及性别、相貌等,都不加区分,同等对待,这就是所谓“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我国民法典第4 条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就是“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这种平等看上去好像很是公平公正,其实不然。特别是民事主体中面对的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时候,这样的平等原则凸显的则是不平等。所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立法哲学的不断更新,特别是我国立法提出“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以来,平等本身也不断被赋予新的内涵,要根据实际情况差别对待,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也就是说要对未成年人实施兼顾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换句话说,就是民法典要对未成年人的多项权益做出特别的规定和要求。

二、使命:立体防范,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

民法典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被誉为“从摇篮到身故”,它所涉及的不仅是时间上的跨度,更多的是内容上规定的全面。所以说,民法典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在时间轴线上是全程相伴,在内容规定上是全面覆盖,在责任担当上是全员参与,全方位对未成年人进行了立体防护。

1.与未成年人成长全程相伴。

我国民法典第17 条规定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在年龄上的分界线,即18 周岁。这也意味着满18 周岁为成年人,不满18 周岁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胎儿开始至18 周岁,在不同的年龄段,民法典都有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特别规定。

对胎儿的特别保护。民法典第16 条规定,对涉及胎儿利益的,诸如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行为,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个规定将保护的起始点前移到胎儿时期,为一个生命从最开始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典对0-18 岁中不同阶段所涉及的权利都有明确规定。例如,民法典第34 条规定,如果孩子不满1 周岁,孩子的父亲不得向母亲提出离婚。这个规定其实就是为了保障孩子的正常抚养不被干扰或破坏。此外,民法典还对于8周岁、16 周岁、18 周岁等众多不同年龄段所涉及的未成年人受抚养权利,未成年人被监护权,以及与其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权利等都做了具体规定,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利免受侵害。

2.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全面规定。

民法典调整的主体关系主要是民事方面的关系,所以民法典所做出的权益规定也集中在民事方面。在民法典所有的 7 编、84 章、1260 条中,既有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都涉及的民事权利的一般性规定和要求,也有很多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特别是增加或补充了很多针对未成年人各种民事权利的规定。例如,在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34 条规定,在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要求有关部门给予被监护人必要的生活照顾。这样就完善了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在民法典的物权编中,新增了“居住权”的有关规定,提出维护未成年人居住权的明确要求。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要求家庭营造良好的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等,增加了有利于保障儿童的各项权益的条款。例如,婚姻编的第1071 条将对非婚生子女的侵害主体范围从“任何人”(婚姻法规定)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增加了“任何组织”,扩大了范围,更加符合实际。民法典第1085 条规定,离婚以后,未成年子女由男方或者女方直接抚养的,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民法典中,把原来的“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修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里把“必要的费用”改为“部分或全部费用”,使得父母离异后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在收养编中,完善儿童的收养制度,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增加了收养评估等一系列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制度。在人格权编中,提出了未成年人的“姓氏”不再局限于随父姓或随母姓,有了其他的选择,扩大未成年人的“选取姓氏权”等。

三、引领:规范、指引与尊重,让未成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1.规范行为,守护正当权益。

民法典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它为维护个人正当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为广大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提供保障。

民法典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可以这么说,社会生活中需要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除了涉及公权力行使之外,其他都属于民法典所调整的范围。现代社会中,不论是存在于身外的各类物质以及对他人行为的请求,还是依附于身体之上的生命、健康、自由、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以及个人信息等等,都需要通过民法典来确定其内容和归属,无一例外。民法典所确立的内容及归属,其实就是人们参与各种社会活动以及经济活动所要遵循的原则和基本行为规范,作为民事主体的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当然要受这些原则和规范的制约。这是民法典给予未成年人的规范作用。

民法典指引未成年人行为方向。民法典不仅规定各种规范和原则,还提供了包含违约侵权、缔约过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提供了系统全面的救济形式。此外,对于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现象、新问题、新矛盾,民法典也给出了新的措施和解决方案。比如基因胚胎科研活动的规范,低年龄段网民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打赏网络主播的现象,网络虚拟财产,高空抛物,人肉搜索等等,这些都在民法典中做了具体规定,提供了解决方式。民法典所规定的这些救济方式以及解决问题的规定举措,都为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些规定也可以有效指引未成年人的行为。在民法典的规范与指引中,未成年人知道哪些行为能做,哪些不能做,进而培育未成年人的是非善恶等德性,这也必然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提升未成年人的法治思维。

2.尊重未成年人权益,让未成年人更有尊严地生活。

本次民法典将人格权单独汇成一编,无声地向社会传达民法典的人性关爱——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如何才能有尊严?尊严来自哪里?就是法律要对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加以规定并实际保护,这样才能保障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未成年人在享有公民所具备的各种权益之外,针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时期及特殊身份,民法典还规定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真正拥有和能够实施的权利。具体表现在:(1)在继承及赠与等方面,民法典对胎儿权利进行保护,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关怀和终极关切。(2)在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方面,民法典第2058条指出,对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平等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也必须共同承担抚育和保护义务。这样的规定让未成年人不能因为家庭原因而丧失家庭温暖,以及缺失相关权利而失去尊严。(3)在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救济上,民法典专门设置了特别时效。民法典第191条提出,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的规定就不同于一般规定,而是特别规定从受害人满18 周岁之日起算。这条规定赋予了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后是否对侵权者追责的选择权和判断权,增强了救济的质效。同时,也对潜在的侵权主体形成一种震慑作用,有助于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尊严。(4)在父母离婚规定上,民法典第1077 条规定的30 天离婚冷静期,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家庭的完整性,进而让未成年人免受身心伤害,保护未成年人的自尊。(5)在未成年人的收养上,制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民法典第3 编的收养规定中,对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收养行为都做出了具体和详细的规定。这个规定关注了未成年人的尊严,帮助其积极融入社会,健康成长。(6)在个人信息保护上,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做出特别要求。因为缺乏辨别能力,未成年人对个人信息的维护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民法典规定,收集或者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需要征得其监护人许可。同时,因工作需要而了解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的各类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等等。

以上仅仅是对民法典中关于对未成年合法权益尊重的简单列举,这些规定让未成年人能够更加有尊严地生活,让未成年人的生活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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