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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精准扶贫政策的选择性执行

2020-12-16聊城大学程俊峰孙士银

营销界 2020年24期
关键词:目标群体选择性贫困户

聊城大学 程俊峰 孙士银

精准扶贫政策是我国应对贫困挑战、解决贫困问题、摆脱贫困困境的关键举措。自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湖南湘西调研正式提出“精准扶贫”以来,历经7年的时间,精准扶贫政策执行效果显著。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经济学院、中诚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发布的《精准扶贫政策效果评估》报告显示,在精准扶贫政策实施过程中,贫困户精准识别、政策组合运用、财政政策实施、返贫处置政策均得到很大程度的有效实施。在取得成效的背后,同时也面临较为突出的精准扶贫政策选择性执行的问题,影响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贫困退出、贫困考核等多个环节。然而精准扶贫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其影响根本仍在于目标群体的参与,也就是贫困主体。警惕精准扶贫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归根究底还是要落实到目标群体参与上。

一、精准扶贫政策“选择性执行”对目标群体参与危害极大

一是精准识别阶段参与水平偏低。首先,参与贫困识别的方式单一。一方面,一味沿袭传统参与方式。贫困群体已经习惯了被动的参与会议、听广播与个别接触等方式,但这类方式传达民意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网络参与有限。在电子政务的影响下,网络对贫困群众跨层级、跨部门协商提供了平台,但是贫困群众的参与力度受限,并不能反映真实的贫困状况。如多地推行的“六不评”“五看”识别标准,并不适合情况复杂的贫困户,也不能够反映出真实的情况。其次,贫困识别时的组织化参与力度不够。一方面,村民委员会的功能存在偏移。不仅贫困群众难以向组织反映,还会屈服于程序,让识别程序固化僵化。另一方面,农村的组织功能不灵。很少有组织专门代表弱势群体向政府反映,最后只能以无果作罢,不了了之。

二是精准帮扶阶段参与主动性不足。首先,扶贫项目在规划时存在缺位。目标群体参与程度对扶贫项目具有重大影响,但现实工作中很多表现为缺位,最后只得被动接受。受错误政绩观影响,某些领导为了创造出可视的扶贫项目,在调研力度不足的情况下就拟定扶贫规划。例如,贵州某县的县委书记为了“招商引资”,根本不管现实情况,盲目决定“千神广场”与“养生谷”等扶贫项目,不仅损害了扶贫资源,同时受益非常小。其次,消极配合扶贫项目。在执行扶贫项目前,相关部门会提前设计业务流程,以保障项目落实,但由于扶贫项目的实施程序太具体,在落实期间目标群体和基层干部将消耗很多精力与时间,这和目标群体的现实收益与经济效率相悖。面对执行人员的“一刀切”,精准扶贫演变成为“精准填表”,虽然目标群体受损,但由于他们缺乏参与力度与修正意见,所以最终也只得被动配合扶贫项目完成上级考核目标。

三是贫困推出阶段参与功能弱化。首先,贫困户认可与民主评议环节参与力度不够。一些地区并未整合目标群体收入实施民主评议,更多的是整合工作经验拟定脱贫方案,内部评定后确立脱贫对象。例如,在对湖北进行调研时发现:将70%的贫困户退出时并未征询群体意见。其次,公告公示的参与功能不够。面对2020年的脱贫任务,一些地方制定了严格的脱贫任务与计划。面对脱贫目标责任制,虽然某些目标群体没有达到脱贫标准,但会强制脱贫。面对公告环节,由于个人操纵的影响,目标群体的功能并不明显。

四是脱贫考核阶段参与有效性不高。首先,上级督查的群体参与不够。一方面,书面考核缺乏有效性。虽然档案材料和目标群体有着密切关联,但目标群体除了签名,大多数信息都是帮扶人员填写,所以档案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另一方面,实地入户调查参与效果不理想。某些地方在入户调查时,只是机械的工作,存在侧重便宜的情况。其次,基层在迎评应检时缺少群体参与有效性。迎评应检时,某些干部为了检查,虚张声势,刻意制造红火的景象,这种弄虚作假的情况和监管检举有直接关系。

二、精准扶贫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形成原因

一是部分地区扶贫工作存在精准扶贫政策无法覆盖的特殊情况。以某些地区的搬迁工作为例,按照规定,人均建房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不仅减小了建房者的负债水平与建房成本,同时也控制了用地指标,解决了脱贫住房难的问题。但就现实中某些个例来看:很多贫困户建造的房子超过了人均25平方米的规定。对于这类偏差,不能将责任完全归结于政策执行,还需要整合农户调研情况与现实依据,对政策的普适性进行深思。

二是政策执行者执行中的策略性与权益性。面对精准扶贫,乡村干部在工作时主要体现为对精准扶贫政策的权益性变化,也就是在实施过程中对为了“偷懒”或者是“利益”改变执行。比如说,某些地方把原拆建户当成插花式搬迁,同时能享受危房改造与异地搬迁补助,就属于交通执行。机械执行,在没有整合执行政策与实际情况的同时,让政策成为教条。比如说某县在实施“四有标准”时,为减少责任与负担,没有整合农户情况,套用四有标准工作,从而剔除贫困户。选择性执行,是整合上级要求,根据现实情况,有选择的执行政策。再比如,上级要求落实农户收入计算工作,筛选贫困户,但一直未落实,一直到上级限制指标,才测算家庭收入。这几种执行,都说明基层在精准扶贫时的权益性与策略性。

三是个别农户的机会性。在精准扶贫的影响下,贫困户可以在医疗、教育、产业建设上得到很大的扶持,所以很多人争相成为贫困户。村组与村民复杂的人情纽带,为贫困户给予了机会。贫困户识别不准确、不公正的情况,助长了贫困户的心理预期。面对机会主义,精准扶贫的逻辑与性质出现了改变,从最初的扶弱,变成利益博弈和争夺。某些农户通过分户、转移财产等形式达到贫困的识别标准,然后以并户、拆迁的形式获得资金补助。也正是机会主义的影响,政策失去了初衷,即:政策结果与目标存在偏移,一些农户为了得到补助不认真经营自家产业,让产业扶持政策大打折扣。

三、避免精准扶贫政策“选择性执行”需从根本上加强目标群体参与

一是扶贫政策改革。首先,拓展贫困识别渠道。一方面,充分运用现有的参与方式与渠道,村民代表大会、会议室与个别接触等符合乡村习俗与地方语言,至今依然有实用性,所以目标群体要科学应用,为精准扶贫出谋划策。另一方面,学习新型网络参与方式。在电子政务盛行的当下,目标群体参与渠道与政府的管理模式都出现了改变,同时也对目标群体获取信息给予了平台。其次,提高组织参与力度。一方面,激发村委会功能,结合村委会的行政性与政治性,增强组织协商,出台更科学的贫困识别途径。另一方面,提高社会组织力量。引导群众集中在一起,形成结构严密、章程统一的组织,通过政府与组织互动,减少精准扶贫的选择性行为。

二是提高农户意识。首先,让贫困群众树立主动参与的意识。一方面,克服冷漠心理,提高主动参与的意识。精准扶贫项目和目标群体有直接关系,所以目标群众要抓住输入政策与发展机会,主动投入其中,在政策以内争取利益。另一方面,树立权利意识。结合个人权益与利益,向政府说明精准扶贫的项目安排与执行情况,敢于和歪风邪气斗争,这样才能对营造清风正气贡献力量。其次,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能力。一方面,引导目标群众出谋划策,鼓励他们说明脱贫问题,让每份资金都落在需要的地方。另一方面,和帮扶人员通力合作,确保精准扶持的落实情况。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首先,针对目标群体建立贫困退出机制。出台专项的发展制度,界定贫困退出与目标群体参与的贫困认可、民主评议和公告公示权利,并且界定目标群体的退出形式、程序以及内容,以提高参与的操作性,这样才能对精准脱贫的目标群体提供制度保障与法律依据,从而保障目标群体参与价值。其次,优化政策执行的公开制度。一方面,清楚信息共享范围,对信息化内容进行细化。针对主动公开的相关内容,借助各种形式加大解读与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退出程序。另一方面,建成公开追责体系,完善监管机制。

四是改进考核体系。首先,增加上级督查的有效性。一方面,重视目标群体评价,优化书面考核框架,结合目标群体满意度,改善目标群体在精准脱贫项目的权重,让其对考核结果真正产生价值。另一方面,探索怎样提高目标群体有效性。不只是表面问题,还需要设置调查内容;调查期间灵活发问,深入精准扶贫战略;引导目标群体发表意见,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其次,增加迎检应检的有效性。针对一些基层单位存在的弄虚造假问题,目标群体可以参与到迎检应检中,面对精准扶贫项目潜在的问题,反映给上级部门,在调整优化后,才能更好地处理并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原有的扶贫体制机制必须修补和完善。换句话说,就是要解决钱和政策用在谁身上、怎么用、用得怎么样等问题。扶贫必须要有“精准度”,专项扶贫更要瞄准贫困居民,特别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务必重点用在贫困居民身上,用在正确的方向上。扶贫要做雪中送炭的事,千万不能拿扶贫的钱去搞高标准的新农村建设,做形象工程不能实现扶真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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