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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解读

2020-12-16周维浩

农村实用技术 2020年9期
关键词:修订版技术推广岗位

周维浩

(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1 修订的意义

《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实施,虽说推广了我国农业技术的应用,壮大发展我国的农业,对我国科教兴农和依法治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经济再不断地发展,农业技术也不停地更新,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法》在农业种植生产中也渐渐凸显了问题,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农业种植的发展,也渐渐不符合农业种植的实际需求,因此对原有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修订,以便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

2 具体的内容

2.1 重新定义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

随着经济科技不断地发展,现代农业也发展迅猛,农业技术的应用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推广农业技术对发展现代农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农业技术推广的工作不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渐渐趋于多元化的趋势,各种类型的农业技术推广组织或机构从不同程度上发挥其功能和作用。根据这一趋势,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重新对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进行定义,明确区分了经营性和公益性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技术推广,并且严格规定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促进建设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在此次的修改内容中,确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的定位,是修改的重点。在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明文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都附属于我国公共服务机构,要履行相应的公益性职责。其中公益性的职责涵盖了引进、试验和示范重要的农业技术;监测、预报和预防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以及农业灾害;监督检测农产品的生产以及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监测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监控森林资源、农业资源,维护农业生态安全;加强管理维护水资源,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建设农田水利,并提供技术服务;积极宣传农业技术,为农户答疑解惑,提供技术帮助,培训农户,提高农业技术的使用程度。

2.2 加速设立区域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

在以前,我国基层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都是以乡镇为单位的。近几年,随着区域逐渐被强化,区域性明显凸显,乡镇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出现了我国部分地区根据了区域的不同,以区域为单位设立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在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中,提及了遵循集中力量、科学合理的原则,根据县域自身的资源,包括水力资源、自然资源以及当地的农业特色,从实际的发展情况出发,可设置县、乡、镇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由此可见,区域可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因地制宜,设立适合本区域发展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也就明确了区域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位。扩大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立,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有助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科教兴农的政策实施。

2.3 设置乡镇机构岗位为专业的技术岗位

一直以来,农业技术的推广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中,有非专业的人员加入其中,既影响了基层农业技术的推广,又严重占用了业务人员的编制。为了有效地制止这种情况的出现,在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中重新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的人员编制,制定了合理的结构比例,规范了人员安排,避免占用业务人员的编制,促使技术人员的使用得到最优化。规定中指出要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区域的种植或养殖规模的大小、推广任务以及服务的范围来进行确定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数量,要确保履行公益性职责,避免出现过度安排人员或人员技术不专业,造成人员资源的浪费,或导致农业技术得不到推广。要按照严格的标准和要求来设置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加强专业的技术岗位的设置,要求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岗位都要是专业性技术岗位,而县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占比要超过八成,岗位的设置不得弄虚作假,要严谨合理地设置,否则会影响基层的农业技术的推广。

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不仅严格规定了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编制,而且还规定农业技术推广人员需持证上岗。要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招聘人员时,需要具备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知识,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要和岗位相匹配,要求具备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的职责。这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滥用职权,虚设人员,规避了农业技术推广的不专业性,提升我国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程度,更科学合理的推广农业技术,从而加强了我国农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规定中明确指出新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具备大专以上的相关专业学历,并且需要通过专业技术水平的考核,而部分地区,例如特困地区、民族乡镇和自治区,在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批准后可聘用具备中专学历的人员。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学历进行规范,不仅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队伍,而且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的专业性,有助于我国科教兴农和依法治农政策的发展。

2.4 农业科研单位应该积极开展推广工作

在传统的农业技术的推广中,大多数都是采用单一的推广模式,即由政府统一安排农业技术的推广工作,政府占据主导的地位。该种推广模式比较单一,近几年来,随着现代农业的不断发展,农业技术的领域逐渐拓宽,面对农民多领域、多层次的科技服务需求,传统的单一模式已渐渐不适应当前局面的需求,渐渐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其中涌现了一批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单位等新兴组织,而且这些新兴组织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针对上诉所提及的情况,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规定了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组织的地位,强调了多元化推广的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农业技术的推广途径。规定中指出在推广“一主多元”的体系,并且在该体系中增设涉农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国家全面支持渔场、农场、牧场、水利、林场等工程管理单位开发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有效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扩大了农业技术推广的途径,促使农业技术推广手段更多样化。把农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单位作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加强相关院校的建设,增强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的培养,提高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素质。其中提及的相关规定有:为了与农村经济建设发展相匹配,农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单位要适当开展农业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发展先进的技术,并且将其应用到农业生产中,以及扩大应用范围,促进农业的生产速度,提高农业生产的质量。农业科研院所高校和单位在进行职称评定和考核工作绩效时,要把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内容和取得的成绩列入在内,满足科技人员的物质需求,增强科技人员的归属感,从而提高农业技术的推广。

2.5 农业技术推广需具备先进性的试验证明

近几年来,在部分地方农业的科研中,往往会出现农业科研不成功,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不高,而且农业技术在推广使用的过程中,无法很好的适应当地的具体情况,造成农民不会使用农业技术,导致农业生产的损失。在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中,特意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情况,要求农业技术推广需具备先进性的试验证明,并且从三个方向进行规范,做出合理科学的规定:一是加强农技推广的效果,修订版规定中明文指出了国家鼓励支持在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的过程中,要采用多种多样的宣传手段,既要运用传统的新闻媒体,也要使用先进的传播手段,例如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大力度宣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以及创新的农业技术,扩大宣传范围,增加农户的接受程度,提升农业技术推广的效率,提高农业生产。二是注重农技推广前的实践。在修订版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中规定了在推广农业技术的过程中,要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出示试验证明,说明推广农业技术在推广地区已经过了试验,该农技具备了安全性、适用性和先进性。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先进农业技术的盲目投入使用,提高农业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率,缩小对农业生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三是严格规范农技推广的经营性推广行为。规定中提及了支持农业技术实行有偿的服务,可以合法地进行技术服务、转让、承包、咨询和入股。在进行技术服务、转让、承包、咨询和入股时,当事人双方要签订合同,规定好各自所要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而且法律也会保护合法所得的农业技术专利、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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