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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孢子粉消费者信息不对称权益维护*

2020-12-16赵云海

中国食用菌 2020年7期
关键词:商品信息渠道商权益保护法

赵云海

(晋中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山西 晋中 030619)

灵芝孢子粉有助于提高人体免疫力,可以空腹状态用温水冲服。灵芝孢子粉的功效和食用的便利性使该产品深受广大中老年消费者的喜爱。从目前灵芝孢子粉流通渠道所反馈的信息中不难发现,个别商家在出售灵芝孢子粉时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情况。这些商家抓住了中老年消费人群对“大健康”的普遍追求,以夸大功效、晦涩的产品成分为诱导,使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损失。为此,当前需立足于食品安全领域,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个别商家的不法行为。在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还需注意这样的事实,即广大消费者并不具备对灵芝孢子粉的专业知识,他们在受到商家诱导而发生购买行为,其行为后果在短时间内并未对消费者产生显著的负面效果,这就增大了个别商家实施诱导行为的隐蔽性。对此,应着眼于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实施效力,当前需要结合灵芝孢子粉消费市场的实际情况给以条例细化[1]。

1 灵芝孢子粉消费者权益保护所面临的挑战

1.1 因产品信息不对称而面临的挑战

尽管灵芝孢子粉具有提升人体免疫力的功效[2],但仍然存在着不适宜食用灵芝孢子粉的人群,如易于过敏的人群、皮肤存在水肿和皮疹的人群等[3]。在灵芝孢子粉的销售中,却无法对这两类人群给予规避。究其原因便在于,无论是灵芝孢子粉渠道商还是终端消费者,都未能充分掌握灵芝孢子粉的相关性状知识,这就因产品信息不对称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挑战。以灵芝孢子粉零售商为代表的渠道商能够保障货源的可靠性,却不尽然能够对灵芝孢子粉的相关知识逐一进行掌握,这不仅已超出渠道商的职责范畴,也会增大渠道商获取产品信息时的交易成本。

1.2 因信息选择性发布而面临的挑战

灵芝孢子粉的原料主要出产于吉林地区,所以从灵芝孢子粉原料的分布来看其属于小众产品。这种产品类型在加剧产品信息不对称现状的同时,也为厂商对产品信息的选择性发布提供了便利。但选择性发布产品信息必然又会锁定消费人群的兴趣点和关注点,而诱导消费人群忽略灵芝孢子粉对特定人群的不适宜性。与药品的功效说明不同,灵芝孢子粉作为药食兼用产品在突出其食品的功效时,厂商能够在充分公开产品信息的同时,选择性发布产品的“有用”信息。而且,对灵芝孢子粉不适人群的归类属于医药领域的产品信息,该信息并不必须出现在食品的功效和成分信息中来。

从市场营销学的观点出发,灵芝孢子粉厂商在设计产品信息时必然与自身的市场战略相匹配。在追求利润增长为核心的市场战略驱动下,厂商也必然会做出信息选择性发布的决策[4]。

1.3 因产品流通复杂化而面临的挑战

在新零售背景下,出产于吉林地区的灵芝孢子粉实现了线上与线下协同销售,这就使产品流通趋于复杂化。在此情形下,因线上销售将增大灵芝孢子粉的产品质量管控难度,这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构成了挑战。在目前的供应链体系下,若是灵芝孢子粉在储运过程中存在破损变质,在认定责任主体时存在着一定难度。由此,当前还需关注,因产品流通复杂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该影响根植于“互联网+”时代下的灵芝孢子粉销售实际之中。

2 应对挑战的法律思考

在应用相关法律来保护消费者权益时,需要思考这样几个问题:法律规制措施的有效性问题、法律实施中的交易成本问题、供给侧和需求侧的法律意识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为此,以下将结合上述问题展开思考。

2.1 对增强法律机制有效性的思考

法律机制的有效性反映在,应用法律能够对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实施精准发力。从上文所提到的3类挑战出发,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机制并无法穷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所有制度安排。在历史唯物观的导引下,法律机制不断完善和健全的步伐,滞后于在灵芝孢子粉消费中所出现的新问题,只有在新问题出现之后还能着手制订法律条款来给予规制[5]。然而,灵芝孢子粉消费实践呈现出多样性的统一,这也意味着在未来必将不断涌现出新问题和新情况,所以试图以固定的法律机制,来解决一切有关灵芝孢子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时,最终只是一种徒劳。

2.2 对降低法律运行交易成本的思考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去探究灵芝孢子粉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问题,还应对降低法律运行中的交易成本展开思考。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将先后经历调研、提出草案、修改草案、在人大立法机构通过、最后实施5个阶段,在经历这5个阶段时都面临着大量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所以以法律运行的交易成本为约束,便决定了对灵芝孢子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建构并不会一蹴而就,必须关注在灵芝孢子粉消费市场中所普遍存在的侵害权益的问题,并从中提炼出法律机制应用的着力点,以实现法律机制在规制侵害行为时的规模效益[6]。

2.3 对增强渠道商法律意识的思考

在上文已经就渠道商缺乏灵芝孢子粉相关知识进行了阐述,其中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将直接误导终端消费者的购买,并最终影响不适人群的身体健康。因此从法律应用的角度出发,这里还需对增强渠道商法律意识展开思考。在与部分渠道商的交谈中了解到,他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认知主要停留在“公开商品信息”范畴,且将所公开的商品信息集中在产品的有效使用期、产品的理化成分、产品的一般功效等。

2.4 对提升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思考

在大健康理念的驱使下,许多中老年消费群体对灵芝孢子粉的消费存在着认知盲区。同时,在新媒体平台的产品广告宣传下,便使这种认知盲区成为他们实施从众行为的内在动因。包括上文所提到的那些不宜食用灵芝孢子粉的人群,也会在亲朋的介绍下自己主动购买灵芝孢子粉。因此,应用法律机制来提升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便显得十分必要。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策略

3.1 分类制订药食两用商品的信息公开条例

“分类”是指在法律条款中在涉及到公开商品(食品) 信息的要求时,应区分单纯作为食品的商品,和同时作为药品和食品的商品。前者可以根据现有的通行办法公开商品信息的产地、有效期、理化成分等,但对于后者而言则需在公开商品信息中植入关键的医药信息。

3.2 完善药食两用商品的销售资质认证条款

灵芝孢子粉出产于吉林地区,该商品在国内销售和海外销售时需依托渠道商资源。因此,包括代理商、经销商、零售商在内的中间渠道商也需掌握灵芝孢子粉的关键信息。强调这一点归因于,在实施营销策略时,许多渠道商会以自有灵芝孢子粉销售包装来增强市场识别度,所以商品信息也主要依托他们的销售包装公开发布。在利益短视的趋势下,渠道商可能会实施信息选择性发布策略,或者他们也不清楚灵芝孢子粉的食用禁忌和不适宜人群范围。

3.3 聚焦渠道商商品信息发布加强执法检查

在新零售背景下,对灵芝孢子粉的流通现状进行执法管控具有一定难度,而且这也必将消耗执法机构的大量资源。为了降低执法的交易成本,应聚焦渠道商商品信息发布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对于前者而言,主要从公开商品信息的角度出发助力于消费群体的自我识别。对于后者而言,则主要从管控灵芝孢子粉的质量为出发点,而防止在灵芝孢子粉消费市场中存在着鱼龙混杂的局面。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中,需着眼于提高执法者的执法地位,并为执法者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制措施[7]。针对灵芝孢子粉具有药食兼用的特殊性,在执法上应规定药监部门和食品安全检查部门协同执法,并以吊销灵芝孢子粉销售资质、认定为刑事责任等作为法律规制措施。

3.4 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进社区活动

中老年消费群体主观上更为注重养身需求,在经济上也具有相对较强的购买力。特别在许多中老年消费群体学会使用移动支付和移动电商平台购物后,在对灵芝孢子粉消费上便呈现出盲从和非理性的问题。

因此,应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进社区活动,在社区主管部门的协助下,为特定人群播放有关灵芝孢子粉性状特征、功效、食用禁忌的视频,使这类人群能够正确认知灵芝孢子粉的使用价值。

4 总结

综上所述,需将灵芝孢子粉食用禁忌、不宜食用灵芝孢子粉的人群等信息公开发布,以帮助消费群体自我识别。需要完善法律条款来严格药食兼用商品的销售资质认证。并规定须在该类商品销售包装中的显著位置,清楚注明食用禁忌和不适宜食用的人群信息。为了降低执法的交易成本,应聚焦渠道商商品信息发布并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应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讲进社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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