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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研究

2020-12-16董梦寒陈真

农村实用技术 2020年8期
关键词:利益农户主体

董梦寒,陈真

(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下简称为“农村三产融合”)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农村发展以及助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农村三产融合能否顺利推进,一个核心的环节就是要建立健全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民能够公平地分享三产融合所产生的“红利”。《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指出,要以完善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以制度、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为动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交叉融合。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健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落实扶持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政策,完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的利益联结机制。

近年来,江苏省利用良好的经济基础与资源优势,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大力推进农村三产融合,有效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当前,我国农村三产融合尚处于起步阶段,从理论来看,关于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研究仍相对较少,从实践来看,农户与企业以及其他经营主体之间尚未形成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导致农村收入外溢,影响农民参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积极性。基于此,本研究从农村三产融合和利益联结机制的概念及运行机理出发,通过分析江苏省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发展现状,考察其存在的约束因素并剖析其成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1 概念界定及运行机理

1.1 概念界定

1.1.1 农村三产融合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院和农经司课题组(2016)指出,区别于农业产业化,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产业边界更加模糊、功能更加丰富、经营主体更加多元化、利益联结程度更加紧密,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是农业产业化的延伸和发展,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的内涵[1]。李明贤、刘宸璠(2019)认为,农村三产融合是农业产业化的高级阶段,三产融合各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研究涉及的范围更广,所以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机制要从是否能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角度进行考量[2]。

本文在已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将“农村三产融合”界定为:以农业为基础,以新型经营主体为参与引领者,以利益联结机制为核心,通过产业链延伸、产业功能拓展、技术渗透等模式,使得农村一二三产业紧密相连、协同发展,最终实现农民增收、农业现代化、农村经济繁荣。

1.1.2 利益联结机制

黄祖辉(2016)认为,建立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是指相关经营主体通过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全链协作、共同投入,风险共担、持久运营”的互利共赢关系[3]。苟凤丽(2018)认为,利益联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利益共同体,利益联结的核心、中心和重心分别是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和稳定紧密合作机制[4]。孙崑等(2019)从农民合作社的角度出发,认为利益联结机制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外部资本为主体建立的利益共同体,是各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互相联结的关系和运作方式[5]。

本文在已有学者的研究基础上将“利益联结机制”界定为:以农民为主体,通过与其他利益联结主体形成紧密、稳定、持久的合作关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最终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促进农民提能增收,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

1.2 运行机理

利益联结机制的运行机理主要可从两方面进行阐释:可以用“规模经济理论”来解释利益联结机制的动力机制,用“交易费用理论”来解释利益联结机制的约束机制。一方面,利益联结机制的存在可以将产量和销量较少的农户聚集起来进行集中生产和销售,其他利益联结主体可以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从而减少农产品价格和销售渠道的不确定性,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达到规模经济效应。另一方面,利益联结机制使得利益联结主体之间建立一个“契约”,不仅可以对农民和其他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一定约束力,而且使得购买生产资料、生产和销售农产品等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李明贤、刘宸璠,2019)[2]。

2 江苏省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的现状分析

江苏省农业资源丰富,具有较好的农业发展基础。自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以来,江苏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深入开展龙头企业“五个一”示范创建活动和龙头企业运行质量提升行动。形成了“公司+合作社/订单/种养小区/专业村+农户”等多种联农带农的利益联结模式以及“联合社/综合社+社会化服务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一体多元的综合服务模式(李曼莉等,2017)[6]。就目前来看,江苏省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主要呈现出以下两个特征:

2.1 利益相关主体多元化

本文将参与农村三产融合发展的市场主体统称为“利益相关主体”,利益联结机制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确利益相关主体有哪些以及利益如何产生和分配(孙崑等,2019)。当前,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相关主体主要包括农户、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

2.1.1 农民是农村三产融合的主体

农民参与农村三产融合,一方面可以提供三产融合所需的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另一方面农民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的最终目的是要提高农民的利益,它不仅是指要提高农民收入水平,还包括提高农民的地位,利益联结的关键问题是农民的地位问题。只有确立农民在农村三产融合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提升其参与三产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民才能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才能争取更多的经济和政治利益,这样的利益联结机制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联结。

2.1.2 其他利益相关主体是农村三产融合的重要推动者

随着农村三产融合的推进实施,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利益联结机制中,共享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带来的红利的同时,也对农业的现代化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如:龙头企业一般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能够引领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在当地往往具有很好的亲和力,在带动农户参与三产融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农民合作社是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桥梁,能够精准对接市场需求并帮助农民分散市场风险。

2.2 利益联结方式多样化

江苏农村三产融合利益联结的方式最开始主要为订单合同型,经过多年的发展,逐渐出现了股份合作型、反租倒包再就业型、技术资本服务型等其他方式,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2.2.1 订单合同型利益联结方式

该方式也叫“订单农业”,是指企业与农户通过签订订单或合同,约定以某一价格和数量收购农产品,农民获得农产品销售收入,从而形成的利益联结。如宜兴市通过采用政府引导、项目扶持、休耕与优质稻米订单生产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推动轮作休耕实施主体与大米加工龙头企业建立有效的利益联结。近几年来,宜兴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实施轮作休耕的宜兴市金裕穗农业产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优质稻谷订单生产协议,达成合作后,休耕实施主体将生产重心放在了水稻生产上,有效保证了休耕主体的收益。

2.2.2 股份合作型利益联结方式

该方式是指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资产入股企业或者企业以资金、技术入股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凭借股份参与利润分红,从而形成的利益联结。如连云港市灌云县以现代渔业园区为抓手,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对接,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县内水产养殖从传统渔业向生态渔业、高效规模渔业转变,促进了农民增收致富。2018年,灌云县水产品总量达6.5万吨,渔业经济总产值16.5亿元,海洋经济总产值16.9亿元。

2.2.3 反租倒包再就业型利益联结方式

该方式是指农民将土地流转给生产经营主体,先获得土地租金;又被生产经营主体雇佣为其劳动,获得工资;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集中租用获取利润,从而形成的利益联结。如盐城市响水县推行“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做好龙头企业与贫困村居的产业开发对接,促进了江苏桂花鸭养殖有限公司的发展,2019年上半年出栏50多万只肉鸭,实现销售近7000万元;同时,通过扶持建设冷藏保鲜库,带动附近村镇发展特色蔬菜基地3000多亩,辐射带动近百户低收入群众土地流转、到基地务工,实现稳定增收。

2.2.4 技术资本服务型利益联结方式

该方式是企业同农民合作社及农民形成稳定的技术资本服务协作关系,农民按企业要求进行生产,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向农民提供资金扶持和技术指导,从而形成的利益联结。如南京市六合区龙池街道四柳社区按照“集体推动、龙头带动、产业联动”思路,形成了村集体与经济组织、贫困户建立紧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成立了南京景洁汇绿化景观工程公司,主要承接园林绿化养护、园林工程施工等服务项目,村集体通过收取项目托管费用从中获益。2019年,社区集体经济收入达800万元。

3 江苏省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的约束因素与成因分析

江苏省结合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不同的利益联结机制,虽然在推动农村三产融合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 利益联结方式松散

目前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方式仍以订单农业为主,这是一种较为松散的联结方式,利益联结机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多元化。且真正能够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型利益联结方式仍相对较少,农民不能够通过利润分红或盈余返还增加收入,长期、稳定、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没有建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农户由于自身资金实力较弱且缺乏管理经验,往往不愿意承担风险损失。同时,部分农民由于思想观念相对保守,不愿意尝试新鲜事物,对农村三产融合缺乏认识,对利益联结机制缺乏信心。

3.2 利益联结机制不稳定

当利益相关主体追求个人利益时,往往对利益联结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失。在订单农业中,当市场农产品价格高于订单合同的价格时,往往存在履约率低甚至毁约等不平等现象;部分地区农民合作社对农民缺乏吸引力和约束力,存在农民随意退社等现象。这些都体现了当前一些利益联结机制脆弱、不稳定性的特点。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农民文化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是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机制,如缺乏对利益联结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监督的规章制度。

3.3 利益相关主体带动能力不强

一些企业在带动农户参与农村三产融合时机会主义严重,只在对企业有利时才带动。部分企业由于资金实力强大,难以和农户形成平等的话语权,使得农民利益被边缘化,打击了农民参与农村三产融合的积极性。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农民没有真正成为农村三产融合的主体,缺少参与权和话语权,不能真正参与经营管理。另一方面是股金制度和利益分配机制都不健全,使得利益联结既缺少财产约束又缺乏利益激励。

4 完善农村三产融合的利益联结机制的政策建议

4.1 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政府应该本着“支持但不干预”的原则进行引导和支持,同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首先,政府应该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利益相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而达到规范约束其行为的作用,稳定利益联结。其次,政府应在土地、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利益相关主体相应的支持,引导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最后,要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搭建利益相关主体的信息和沟通平台,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机制。

4.2 建立健全利益联结机制

首先,要创新利益联结的方式,切实推进农民与其他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联结,尤其是在利益分配和利润分红等环节要保障农民应得的权益,让农民真正分享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带来的红利。其次,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推广二次返利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的分配方式。最后,要建立健全风险识别和规避机制,通过继续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分散自然风险和市场分享。

4.3 引导培育利益联结主体

第一,要引导农民进行思想观念上的转变,摒弃传统的思想,改善农民对农村三产融合及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认识。第二,要确立农民在农村三产融合中的主体地位,以保障农民权益为核心,尊重农民的自主权,从而调动其参与农村三产融合的积极性。第三,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科技组织、农业园区和基地等利益相关主体,引导其分层、分类发展,通过教育培训提升利益相关主体人员的知识、技术、管理水平,带动农户提升参与农村三产融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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