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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业改革与近代丹麦农民阶层的建立

2020-12-15陈照华

文存阅刊 2020年22期
关键词:土地整理

陈照华

摘要:18世纪的丹麦80%人口是农业人口,贵族把持的庄园依然是农业经济的基本单位。在18世纪30年代的农业萧条影响下,加重的封建义务使得旧农业陷入了恶性循环。国家为了应对农业危机不得不进行农业改革,废除封建义务,解放农民,进行圈地运动和土地整理。19世纪之后旧土地制度的瓦解,私有土地开始建立,近代丹麦的农民阶层在此背景下建立了。

关键词:丹麦农业;农业改革;圈地运动;土地整理

丹麦是一个高度发达的欧洲国家,农业一直在丹麦维持了支柱产业的地位。其实直到十八世纪,丹麦都是一个农业国家,80%人口是农业人口。在十八世纪30年代的农业萧条下,佃户农场的封建义务非常沉重,农业效率十分低下,所以旧农业陷入了恶性循环。国家为了应对农业危机不得不进行农业改革,废除封建义务,解放农民。在18世纪后半叶,又开始了土地清理等农业改革过程。圈地运动和土地整理一直持续到了19世纪,很多勤奋的农民获得了私有土地。这时候农民的个人自由才开始确立起来。

一、农民的解放和封建义务的消除

直至18世纪丹麦王室土地上的农民被一种实际的农奴制(丹麦文称之为Vornedskab)束缚在庄园。在这种制度下,没有领主的同意,男性农民不能离开庄园,必须在领主的要求下接管一个佃农农场。虽然1702年废除了1701年以后出生人的农奴制。由于庄园主垄断了地产,所以这次解放意义不大,农民仍然要担负实物地租和劳役作为租佃的代价。

1750年前后,丹麦85%的土地在佃户农场的手里。每年他们要交纳两种基本地租,一个是固定的实物地租,比如大麦之类。一个是劳务地租,这种地租随意性非常强,佃农要根据庄园主的需要承担一些列繁重的劳动,甚至需要为领主的劳役提供马匹和车以及各种工具。

粮食价格的频繁波动贯穿整个18世纪,当时受到制度和技术的局限,庄园不论价格上升还是下降总是以增大产量来应对价格波动,增加产量最经济直接的方法就是加重劳役。劳役的增加早在1700年以前就开始了,到了1730年变本加厉。到了18世纪后期,劳役地租成了封建地租的最主要形式。有很多地区每个提供劳役的佃农一年的劳役时间竟然达到300多天。有人估计在18世纪的欧洲国家里丹麦是庄园劳役最重的。这就意味着农民几乎没有时间打理自己的农场,必须依靠茅舍农的劳动力才能维持自己的生产。他们要么雇佣茅舍农去代替自己服役,要么干脆雇佣茅舍农耕种自己的地。这样大大加重了佃农的开销,导致大量佃农不堪重负脱离农业生产逃亡到城镇。因此为了维持劳动力庄园,保持兵役适龄男子数量,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六世在1733年颁布法律,禁止未经允许的14-36岁的男性擅离庄园。这种制度被称为新版人身限制令——Stavnsband。限制令自从颁布之后一直在不断的强化。在Stavnsband施行的时间里佃农生活状况困顿,繁重的封建义务使得大量的佃户劳动力脱离农业在乡村形成了一个依靠出卖劳动或者救济生活的无产阶层,此时间段里农村无产阶层的数量增长超过了生产的增长,所以旧农业陷入了死循环的危机。而在1781年之后的歉收使农民问题变得越来越紧迫。丹麦不得不加快农业改革的步伐,加紧反思封建制度。领主在此时已经开始倾向废除Stavnsband制度,因为自由是双向的,佃农的自由会使得领主自己也获得了灵活自由的产权模式。领主产权的完善和佃农产权的自由是相辅相成的。

最终在1788年4月底,大土地委员会完成了废除Stavnsband的提案,并根据丹麦太子腓特烈摄政后于1788年6月20日发布的皇家法令正式废除Stavnsband。法令中关于废除封建人身限制的条款有:14以下36以上的,以及那些完成兵役的男性农民,可以立即自由离开他们的原庄园,旧的限制措施一直有效到1800年1月1日截止;征兵从12年减少到8年,由团征兵区负责;禁止地主及其代理人体罚佃农。

1789年6月,又解除了出生地对佃户的限制。1791年丹麦政府发布公告,鼓励庄园主和佃农达成劳役转换成货币的协议。接下来的一年里,大量地区的佃农将劳役折算成了货币,这相当于越来越多人从劳役中赎买到了租佃权益。1791年6月的法令鼓励地主和佃户在每个庄园在现有的劳役基础上达成私人谈判,但同时强烈强调佃户的义务和对地主的服从。

1795年的命令敦促劳役尽快折算成货币,这一解决方案当时已经越来越普遍。随后政府宣布应根据1790年庄园的劳役水平进行协议,由于1790年丹麦的劳役水平已经是历史最高了,所以劳役普遍的就此被协议冻结了。1795年开始,国家为那些无法达成协议的地方委派劳役专员,并尝试将劳役转化为现金。在1795年中期在调查了759个庄园后,据统计其中已经有600个完成了谈判,剩下的中有37个也通过政府的干涉而完成。到1797年,除少数庄园外,所有庄园的劳动义务都由契约确定,只有少数庄园没有达成劳役协议。1799年12月,最后一次颁布要求固定劳役的法令。[1]皇家法令要求所有庄园的劳动义务必须都由契约确定,就此占总数三分之二的农场的劳役在1799年被废除了,即便劳役还存在但是已经有了固定的替代方式。到了1835年已经有60%的土地解除了劳役,其余的虽然劳役还存在但是已经被固定的替代方式掩蓋了。1850年7月4日,最后一项关于劳役的法令颁布,其规定:如果三分之一以上庄园的佃农提出要求,所有劳役地租都可以转化为现金,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派遣一个劳役委员会专门解决。丹麦的劳役转化在1860年以后基本完成。[2]正是18世纪90年代开始劳役得到了限定,而劳役向货币转换的过程也一直再继续才为土地合并乃至家庭农场的产生创造了条件。

在19世纪,石勒苏益格东南部和霍尔施坦因东部两个公爵领地还属于丹麦王国,那里盛行一种被称为Leibeigenschaft的农奴制,农奴是领主的附属,没有法定权利,租佃农场被不断的并入私有庄园,促进大地产产生。腓特烈王储终于在1804年11月决定,在不减少农民在每个庄园的持有数量,并确定所有未来的庄园劳动义务的数额下废除Leibeigenschaf。最终的《解放条例》获立法会通过,并于1804年12月19日签署,就此农奴制Leibeigenschaft被废除。

二、圈地运动与小地产制的建立

1700年丹麦大约只有800个地产,其中归农民所有的只约占2%。古老的条田和敞田制盛行,不同农民的田地交杂紧凑,林地牧场等是共有的。农地分散,住宅挤在一起。由于少数人垄断了大部分土地,租佃制在这一时期是盛行的。农民需要交纳一定的钱才能得到租佃契约。在1760年代以前农民私有土地是少见的,总量不过13%,其余的都是佃农。那时候的丹麦一般采用三轮或者两轮轮作制,效率低下。

18世纪中叶丹麦除了伯恩霍尔姆岛以外一共才只有大约600个自由农场。当时自由持有者往往跟世袭租赁是同义词,农民仍然要付给庄园法庭和为以前的领主支付一笔永续年费,或者为其持有的土地向前庄园主提供劳务,虽然不从属领主也要被新版人身限制令绑定在区域之中。那时候,丹麦农民的租佃是终身的,一般不会解除。但其死后,领主会勒索一笔对于租地退化的赔偿金,接着会驱赶寡妇、孩子为新租客腾出地方,这就导致了每一代佃农都是以贫困告终。

1730年代之后农业价格稳步上升使得中产阶层开始投资庄园土地,并通过严格解释私有权利来保障利润。但是不稳固的租约和缺乏人身自由,使得遵守租佃义务的农民无精打采效率低下。因此很多早期具有资本主义精神的贵族在公爵领地上进行农业改革的实验。到了五六十年代丹麦的改革家们呼吁废除Stavnsband制度。他认为自由能给农民自尊和责任,使其成为真正的生产者。

王国于1767年成立委员会来促进农业和改善农民的境况。1768,委员会从此开始慢慢成为一个常设部门。1769年委员会颁布法令拉开了改革的序幕,在土地方面法令规定:

第一,鼓励圈地;

第二,加大处罚,抵制大量农民进入庄园领地成为佃农;

第三,鼓励自由持有;保护自由农民免于临近庄园的侵犯。

1769年正式废除了不允许出卖土地给农民的禁令,并通过庄园主在出卖土地给农民之后可以免除赋税以及保留领主权的政策来鼓励庄园主出售土地给农民。1776年,丹麦出台法令,要求各个土地地块所有者自愿合并土地,并且费用由所有相关地块者均摊。如果合并成功,那么原先村庄里集中的农场必然走向分散了,因此此后又规定:对于为合并而分散经营的农场,国家应该给与财政支持。1780年,80%的农业土地属于几百个家庭所有,1822年前后,全国60%的佃农有拥有了自己的土地,全国有5000个以上的村子都进行了互换,庄稼也进行了调换,以便结成更紧密的生产单位。[3]1781年4月23日,“土地合并大法令”问世,此法令确认了先前的各项规定,又增添了一项重要规定,即要求佃户农场之间也要合并。

1776年5月和1781年4月颁布的法令,带来了重新分配和合并土地的高潮。后者对丹麦农业尤其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性,因为它允许个人土地所有者根据需要将其拥有的土地合并为一块、两块或最多三块。从此以后,圈地运动把农民以越来越快的速度脱离了旧有的集中的乡村生活,向新的独立的集约化的农场迁移,从此彻底改变了丹麦农村的面貌,奠定了丹麦日后中小型家庭农场生产的基础,提高了生产和农民的积极性。1781年之后的歉收进一步让人们认识到农民的积极性、尊严和农业是一体的。此后小地产的建立和土地整理活动被更加积极的推动着。1784年,最大的王室土地被分割[4]。1785年,腓特烈王储建立了一个由雷文特洛领导的所谓“较小土地委员会”,以恢复对北西兰岛皇家庄园的改革。委员会采取了积极的政策,重新分配土地,并为新的合并农场提供世袭租佃。通过这次改革即便像Cotters这样类似茅舍农的季节性农业帮工,此时也分到了一小块土地。1787年,规定农民不得拒绝合并土地,1792年土地合并已经是强制性政策了。此外1787年6月8日的《皇家法令》通过政府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保护已故庄园租户的遗产。同时另一条法律规定领主未经佃农同意不可随意缩小租佃面积。

根据丹麦太子腓特烈摄政后1788年6月20日的旨在废除Stavnsband制度的皇家法令,施行的土地改革措施如下:

1.允许农民自由购买自己的农庄和土地,并将其各式各样的田地合为一体;

2.鼓励佃农通过独立法庭机制改进自己的土地财产;

3.规定佃农及其妻子终身租约的最低时间。

在1770年至1790年间,几乎没有农民购买不动产,为此信贷银行于1786年建立,为农民提供信贷。其主要资金来自私人,尤其是领主本人,而信贷的抵押利息根据法律最多只能是4%。而且到了1792年政令允许领主为新佃户加租子,这一政策无形中刺激了农民购买土地成为自由持有者。二十年内,一半丹麦农民成为了自由持有者。1807年前后,半数小农场主离开了村庄成为了独立的农场主。18世纪90年代到1813年,丹麦土地合并总体上已经完成了。农场已经开始脱离村庄而分散经营了。①丹麦的圈地运动在1830年全部完成。圈地运动之后,丹麦每个农场只有一块地,至多两三块地了,农民迁出村落靠近土地居住,同时大农场几乎消失了。[5]丹麥在1830年圈地运动之后,拥有土地者的数目正式超过了租佃者的数目。20世纪初丹麦成为了一个小型家庭农场的国度,无地和极小的持有者基本消失了。

三、近代农民阶层的建立

但是随着Stavnsband和Leibeigenschaft等封建制度的废除、圈地运动和土地的整合打破了古老而紧密的乡村社会结构,打破了它们所保持的聚集相互依赖。随着农民聚落从密集的村庄和小村子分散到独立的农田上,整个农业地区的面貌发生了变化。直到1807年,大约三分之二在丹麦群岛的土地和日德兰半岛上一半土地被重新分配。到1837年,只有大约1%的丹麦的土地仍不受影响。到1807年,丹麦群岛上四分之三的农场和日德兰半岛上一半的农场已经合并,大约一半的农民在新土地上重新定居。1835年前后,所有农场里,60%皆归于自耕农所有。经营性的农业蓄势待发,乡村的生活和面貌处于一个持续改变的过程。

北欧的农业增长在18世纪中期增长最为突出,以经济为向导的农业是工业产生的不可缺少的原因。圈地带来了耕作模式的进步、土地的轮作和持续利用、犁等工具的发展和定居点的分散。人口压力使得农场继续分割使得劳动密集型的耕作方式成为必然。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粮食产量的大幅增长,到19世纪20年代,这将使瑞典自1680年代以来首次出口剩余粮食。

农业商业化不仅使得自己供应城市,也得使得农村也需要输入农产品,例如挪威在丹麦垄断解除后仍必须进口丹麦的谷物。与此同时,丹麦和公爵领地能够将农产品出口到国外。经过土地合并和圈地,任何勤奋的公民都能买到地产,他们雇佣劳动力、采用先进的技术,这些自由持有者开始在农业进步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很多地方开始了农业分工,开启了专业化生产的模式。

圈地运动和土地整理对于公有地的瓜分,鼓励将地分成更小份和更好耕种的小单位,或者出售他们来弥补测量和圈地的费用,从而增加了农场和园地的数量。与此同时,废除Stavnsband制度和Leibeigenschaft农奴制后贵族没有完全消亡,他们的权益获得了补偿但是阶层在衰落,中产阶级在增强。1807年百分之六十的丹麦农民是自由持有者,这个数字在18世纪中期只有不到3%,庄园的痕迹在消除。劳役和什一税等封建痕迹仍然存在,但是被限制和监督了。

Stavnsband制度和Leibeigenschaft农奴制的废除,造成了日益分散的定居形式,出现了管理真空,有的由教区牧师填补,有的由1791年建立的从富裕农民中任命的乡镇执行官担负,他们负责征兵、办学、救济等事务。

结束语:经过农业改革,丹麦的近代农业阶层被建立起来。农民的个人自由开始确立,自耕农的地位得到了保證;庄园的大田耕作的旧制度被废除,封建制度被废除了;个体农场开始迁出村庄,农场的土地被安排在了农舍周围。到了1830年前后,农业资本主义开始在丹麦庄园上出现。小农的生产也在丹麦自耕农场开始出现了,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生产者是同一个人,生产的产品会在市场上换为现金,现金用于消费和基本的再生产,农场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但是他们农忙时候也雇佣家庭雇工和茅舍农,他们还缴纳赋税和抵押利息等。由此可见这时候丹麦家庭农场已经是简单的商品生产的性质了。此后的一个世纪里,丹麦农业的发展轨迹就是建立小地产和减少农业无产者,以及由种植业向畜牧业转型的过程。20世纪初丹麦在风起云涌的合作化运动的保驾护航下,以现代的家庭农场为核心的农业模式在丹麦正式建立了。

注释:

①日德兰西部农场自古以来就是分散的,没有聚集在村庄里。所有以上上的法令并不在这里发挥什么影响。

参考文献:

[1]H.Arnold Barton.Scandinavia in the Revolutionary Era,1760-1815[M].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86.

[2](丹)J.克里斯滕森,田晓文(译).丹麦农业的现代化历程1750-1980[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1992.

[3](丹)耳佩森,李明(译).丹麦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4]赵仰夫.丹麦的农村建设[M]上海:上海新学会社,1928.

[5]P.Lamartine Yates.Food Production In Western[M].London:Longmans,Green And Co.Lid,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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