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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的逻辑分析与方法论思考

2020-12-14吴孟川

锦绣·上旬刊 2020年12期
关键词:方法论逻辑

摘要: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长期存在,但各方观点时常偏离法学的轨迹,误陷于价值观的相互争辩。究其原因,缘于我国法学长期以来对于逻辑分析的不够重视,以及对科学的方法论缺乏足够了解。

关键词:刑事责任年龄;逻辑;方法论

现代意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产生于欧洲启蒙运动,又随19世纪心理学的产生不断丰富。这往往令人产生错觉:刑事责任年龄是近现代文明和法治社会的产物,其规定和理念具有天然的合法性、科学性和稳定性。受其影响,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问题上,争论双方时常陷入逻辑误区,难以有效指导法治实践。正确认识刑事责任年龄,首先应考查其研究方法,逻辑分析则是贯穿始终的基础方法。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发端

基于现有资料,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最早见于《周礼》中的三赦之法;在西方,一般认为最早见于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适婚人的规定。若以此为起点至启蒙运动前,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普遍存在于世界的不同文化区域。但因此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产生晚于刑事法律的产生,则缺乏足够的逻辑根据。在进一步的考古学证据和人类学研究出现之前,我们仍可基于经验与逻辑,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发端做一些合理推断。

首先应明确的是,成年与未成年的划分,从来不存在普适的标准。因此,古代不同文化区域普遍存在的刑事责任年龄,不是出自各自独特的价值标准,而是出自人类共同的生活经验,即:受客观因素的限制,未成年人与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其智能与体能有限,预谋和实施能力有限,运用工具(武器)延伸的能力也有限,即便存在例外,总体而言对他人和社会的危险性偏小。因此,将未成年人、高龄老人等与一般人的作恶行为区别对待,易于为民众理解和期待,也利于维护统治者形象。有刑事责任必有刑事责任的排除,而刑事责任年龄是最不易出现例外,也最容易首先考虑到的情况。综上可以推断,刑事责任年龄的产生,未必晚于刑事法律的产生,而是有可能同时产生。

二、正确辨别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

按科学的狭义定义,尤其按最严格的科学方法论的定义,法学不属于科学范畴——这是常识,尽管时常有学者试图否认这一点。但正如其他社会学科一样,这并不妨碍法学在可能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科学方法。还有的学者将法学定义为社会科学,阐述的理由却是在尽力向自然科学的方法和特征靠拢。这本为应然之事,但有的学者对科学方法论缺乏足够的了解,或是片面借用科学概念,引申出似是而非的观点。探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时常见此类情况,例如: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什么影响?这是一个实证问题,首先需要基于一定的标准确立对照的参数,可以是某种公认的标准,或是特定区域不同时期的参数组;其次设定时间间隔,选择定量与定性观察的方法步骤;还有对观察获得的数据和描述进行分析,排除不相关因素,或是考虑到必要参数获取不全面而不得出结论等。但就现有的文献来看并非如此,往往跳过实证,直接给出论点。有的学者引用国外的调查,但至少从引用的內容看,其科学性值得怀疑。如刘俊杰在《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不可行性》中所称,“一项由宾夕法尼亚大学马汶·沃尔夫冈教授主持的少年犯罪跟踪调查……证明,逮捕和判刑都没能对实施严重犯罪的少年成为累犯产生阻遏作用。事实上,愈是严厉的惩罚,愈有可能使他们再犯。”从引用内容无法得知:宾夕法尼亚大学的这项调查,如何选取研究参数,如何证明逮捕和判刑对重罪少年再犯罪的作用是阻遏,促进还是毫无?跟踪调查的对象是否跨性别、种族、阶层?重罪少年再犯罪的情况差异有多大?原因分析是否准确?是否将家庭背景、受教育状况、经济状况等作为必要因素全部涵盖?等等。更遑论如何得出“愈是严厉的惩罚,愈有可能使他们再犯”的结论。也许调查者做到了充分全面的考量,但引用者并不清楚一项调查的科学性应如何体现。总之,纵观相关文献,无论观点如何,多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混淆,用预设的价值判断取代了科学性的事实判断。

三、谨慎引用心理学观点

与法学类似,心理学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科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精神活动,其中有些具有一定的模式,能够运用包括统计学在内的方法进行研究,但更多的则难以通过现有科学方法确定。所以心理学有大量定性的描述,甚至假说。更不用说坊间充斥的所谓心理学观点。作为法学研究者,如果缺乏必要的科学常识和素养,凭个人偏见引用一些所谓心理学的观点,是令人尴尬的。在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的一个典型例子是:以某些关于心理成熟的说法为依据,判定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的合理性。如前所述,成年与未成年的划分包含诸多复杂的环境和文化因素,心理学从未对人的心理成熟给出统一的定义,更不可能提供任何科学的标准。用这种远不成熟的学说去判断当代未成年人的生理与心理发育状况?这严重偏离了法学的严谨,近乎伪科学了。

四、合理区分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保护

如前所述,成年与未成年的区分,并非如液体的沸点般是某种确定的客观规律,而是多因素作用下的文化现象,因此从原理上讲,根据多方面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刑事责任年龄以相适应,是可能且合理的。哪些因素决定一个国家的刑事责任年龄?这些因素是否已经有了显著变化?这些问题属于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应当予以更多的保护,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这属于价值判断。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

从国家亲权理论到少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有不短的历史,形成了相当的共识并体现于法律制度中。从逻辑上讲,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与未成年人保护分属不同范畴,不存在重合(恶意补足年龄原则仅为特殊情况下的变通)。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方面,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也许会影响对成年与否的区分,但不会影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的学者就此方面提出种种不合逻辑的观点,值得我们注意。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

[2]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第 2 版。

[3] 余茵竹:《刑事责任年龄的科学探究》,载《昆明民族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4期。

[4]刘俊杰:《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不可行性》,载《青年法苑》2020年第7期。

[5]张寒玉、王英:《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之制度建构与完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 1 期。

作者简介:

吴孟川,1979年10月,男,汉族,乐山市,研究生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攀枝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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