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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隐患与防治

2020-12-14白彩军夏术军张新法李蓉华

电力安全技术 2020年2期
关键词:燃煤发电厂总数

白彩军,齐 磊,夏术军,张新法,李蓉华

(辽宁省检验检测认证中心 (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辽宁 沈阳 110004)

0 引言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是电力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贮灰场运行安全水平对于企业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贮灰场安全监管工作,先后制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准确把握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1 东北区域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概况

经调查东北区域57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按照区域分布、除灰方式、坝高、容积、运行状态、贮灰场级别分类统计如下。

(1) 区域分布。辽宁省的贮灰场18座,占总数的31.6 %;吉林省的贮灰场11座,占总数的19.2 %;黑龙江省的贮灰场12座,占总数的21.1 %;蒙东地区的贮灰场16座,占总数的28.1 %。

(2) 除灰方式。分湿式贮灰场和干式贮灰场,其中湿式贮灰场26座,占总数的45.6 %;干式贮灰场31座,占总数的54.4 %。

(3) 坝高。坝高低于50 m的贮灰场共51座,占总数(辽宁某电厂贮灰场坝高数据不详,故总数按照56座统计)的91.1 %;坝高在50~70 m的共5座,占总数的8.7 %;坝高高于70 m的1座,占总数的1.8 %。

(4) 容积。容积小于100万m3的16座,占总数(辽宁某电厂贮灰场坝高数据不详,故总数按照56座统计)的28.6 %;容积在100~1 000万m3的24座,占总数的42.8 %;容积大于1 000万m3的16座,占总数的28.6 %。

(5) 运行状态。在运贮灰场30座,占总数的52.6 %;事故贮灰场25座,占总数的43.9 %;闭库或停用贮灰场2座,占总数的3.5 %。

(6) 贮灰场级别。一级灰场5座,占总数(辽宁某电厂贮灰场坝高数据不详,故总数按照56座统计)的8.9 %;二级灰场34座,占总数的60.7 %;三级灰场17座,占总数的30.4 %。

2 贮灰场安全现状及存在问题

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存在的主要危险有溃坝、漫顶、滑坡、触电、淹溺、车辆伤害、雷击、泄漏、粉尘、高温、低温等,现场调查内容包括贮灰场安全备案及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贮灰场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贮灰场安全管理投入情况、贮灰场现场运行及维护情况等。此次调查发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 贮灰场是燃煤发电厂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相对于其他专业,除灰和贮灰系统不属于发电厂生产的主体环节,且贮灰场通常位于主厂区外,距离一般较远,容易被忽视。部分燃煤发电厂将贮灰场以灰渣综合利用名义对外承包,个别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对灰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堆取灰作业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失位或缺位。具体表现在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执行不到位、贮灰场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不合理、安全检查和巡视走过场、安全监测记录不规范、运行人员个体安全防护不到位、防洪器具不完备、未按方案开展堆取灰作业、隐患治理不闭环等。如辽宁某电厂贮灰场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贮灰场管理,无安全巡视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辽宁某电厂贮灰场未按堆灰方案进行堆灰;内蒙古某电厂贮灰场安全加高严重不足。

(2) 贮灰场专业管理人员和培训不足。个别燃煤发电厂的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贮灰场管理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普遍缺乏针对性,没有开展贮灰场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维护巡检方法、防洪、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等应知应会内容的培训。如内蒙古某电厂未开展防洪、垮坝事故应急预案的实际演练;黑龙江某电厂贮灰场岗位责任制度落实不完善。

(3) 贮灰场安全保护区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贮灰场大坝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以及乱伐树木、陡坡开荒等导致灰场水土流失的活动。受多种因素影响,贮灰场安全保护区被入侵甚至侵占的现象时有发生,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部分贮灰场工程管理范围内存在土地被附近居民长期耕种甚至“据为己有”现象,不仅破坏贮灰场的地形条件,在农业生产运输过程中也损坏贮灰场坝体、格坝、位移观测点等安全设施;二是个别贮灰场安全保护区内存在生产企业或住户;三是普遍存在贮灰场安全警示告知牌、防止扬灰的苫布甚至是灰渣等被盗窃的现象。

这些现象的发生不仅影响贮灰场的安全,还可能会导致外来人员的伤亡。如内蒙古市某电厂、黑龙江某电厂的贮灰场存在被当地村民侵占开荒的情况,内蒙古某电厂贮灰场存在外来人员进入库区放牧的情况,辽宁某电厂贮灰场存在外来人员取灰及向灰场内倾倒垃圾的情况,辽宁省某电厂贮灰场内及保护区内存在种植农作物的情况。

(4) 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开展不平衡。根据《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的规定,贮灰场应每3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评估,调查的57座贮灰场中开展贮灰场安全评估的共27座,占总数的47.4 %。其余30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未组织贮灰场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超期,其中17座未组织贮灰场安全评估,13座安全评估超期。按照区域分布来看,辽宁省有2座贮灰场未组织安全评估,9座安全评估超期,合计11座,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61.1 %;吉林省有4座贮灰场未组织安全评估,2座安全评估超期座,合计6座,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54.5 %;黑龙江省有3座贮灰场未组织安全评估,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25.0 %;蒙东地区有8座贮灰场未组织安全评估,2座安全评估超期,合计10座,占该地区调查总数的62.5 %。

(5) 高龄贮灰场的安全隐患较多。调查发现我国东北区域在运的部分湿式灰场处于设计服务年限末期,经长时间运行,安全设施老化、运行不良,增加垮坝、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如辽宁某电厂贮灰场基础资料缺失;黑龙江某电厂、吉林某电厂、内蒙古某电厂贮灰场的部分区域贮灰已接近或超过设计堆灰标高;黑龙江某电厂出现了排水井封闭现象;黑龙江某电厂贮灰场的测压管损坏;吉林某电厂贮灰场出现了坝肩局部排水沟的积灰堵塞现象;辽宁某电厂局部灰面超过限制标高、干滩长度不足。

3 安全监管意见

3.1 压实贮灰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燃煤发电厂法人代表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抓住贮灰场这一燃煤发电厂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不断提高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生产运行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实施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责任全覆盖、无遗漏、能考核、可追溯。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狠抓制度执行,切实维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3.2 持续强化贮灰场人员管理

燃煤发电厂主要负责人、贮灰场安全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燃煤发电厂应配备专业和能力相适应的贮灰场管理人员,并开展分层次、有针对性的岗前、在岗培训,培训应涵盖贮灰场有关法规和政策文件、贮灰场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现场维护巡检方法、安全监测技术及管涌、垮坝典型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内容,使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操作技能。

3.3 推动贮灰场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发电企业的管理责任。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划定、维护贮灰场保护范围,加强贮灰场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会同公安部门打击针对贮灰场的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4 有序开展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

燃煤发电厂应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规定开展贮灰场安全备案及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应规范评估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探索贮灰场安全评估机构优胜劣汰准入管理和业务考核参考机制,建立评估机构信息数据库和动态监管平台,及时通报安全评估信息,激励专业能力强、信誉度高的机构更多地参与到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中。

3.5 持续开展贮灰场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燃煤发电厂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从源头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是严格按照设计库容贮灰,摸清三个底数即设计容积、剩余容积、年排灰量,严禁超贮;二是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贮灰场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的投入;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贮灰场进行安全鉴定,科学开展延寿、扩容或闭库工作。

4 安全工作建议

4.1 实施综合治理

燃煤发电厂灰渣综合利用是一个需要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一方面,贮灰场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需要大量的经济投入,同时还存在溃坝、漫顶、滑坡等危害生命和财产的重大安全风险;另一方面贮灰场占用大量土地,存在造成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的生态风险。建议从行政、经济、技术等方面开展贮灰场综合治理,从根本消除“贮灰场”这个危险源。一是研究制定同其他产业的协调发展的产业政策,如鼓励煤矿和非煤矿企业利用灰渣对采空区进行充填;二是对实施灰渣综合利用的企业进行财政补贴、减税;三是开展灰渣综合利用、提高灰渣利用附加值及降低灰渣量的燃烧技术的课题研究;四是研究制定贮灰场闭库退出、生态恢复及土地再利用的机制。

4.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当前,企业普遍不具备开展贮灰场安全专业技术培训的能力,从业人员对贮灰场安全有关概念、技术问题未能做到熟悉和掌握,贮灰场安全管理人才队伍的极度匮乏,亟需专业机构开展系统的安全培训工作。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会同科研院所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培训教育平台的建设工作,编制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

4.3 推动评估导则的行业标准转化

自2016年9月《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评估导则》实施以来,对提高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文件层级不高、评估条文不够细化等问题。为提升该导则在行业内的权威性,将导则向行业强制标准转化十分必要,也对完善贮灰场安全评估工作大有裨益。目前,对贮灰场安全评估单位和评估人员能力认定缺少有效的参考机制,降低了评估报告的科学性与可信度,不利于贮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4.4 构建安全监管工作交流平台

提升燃煤发电厂贮灰场整体安全水平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国家和地方各级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营造专群结合、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管工作新格局。定期组织开展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组织各方共同探讨和解决有关共性问题。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手段向全社会特别是贮灰场周边居民、企业宣贯贮灰场安全知识,使贮灰场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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