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环境犯罪治理模式的调整与补充
2020-12-13吴何奇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环境
吴 何 奇
(上海财经大学 法学院,上海 200433)
一、研究前提: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犯罪本体论
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于1986年在《风险社会》中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理论”。在贝克的论述中,环境风险是风险社会中最具典型的风险,其所谈及的风险“首先是指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1]4此外,在贝克的论著与演讲中,生态危机更是被反复强调为“首当其冲”的全球性风险[2]。就像贝克所列举的“维拉帕里西污染案”与“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环境风险的高度危害性不言而喻[3]。
环境犯罪是环境风险的具体表现,面对风险具有的难以察觉[1]18、难以计算[1]20、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把握的特点[1]21-22,依赖于规律、经验与科学的传统刑事法规制往往会陷入规则失效或无助的窘境[4]。尽管有学者质疑风险社会理论命题成立与否,但否认社会面临风险在现实面前愈发的欠缺说服力。尤其在环境问题中,风险的不确定性、广泛性与后果的严重性在当前发生的案例中展现得淋漓尽致[5]。面对环境犯罪,惩罚的措施有多种,其中,刑罚制裁作为最严格的国家治理社会问题的措施,本身具有痛苦报应的意蕴以及标签式的烙印效果。所以,当其他社会机制对于抑制不法的利益侵害不具成效、无法保证对公民及其子孙后代的切身利益提供有效保障时,刑法手段的干预便具有了介入的空间。20世纪中期以降,环境污染的问题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工业化的扩张,给人类带来的侵害与威胁日益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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