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的特质性与立法技术
——基于“双层社会”形态的考察
2020-12-13陈伟,熊波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2期
关键词:现实
陈 伟, 熊 波
(1.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2.西南政法大学 国家毒品问题治理研究中心,重庆 401120)
一、问题的引出:网络犯罪的“双层社会”形态
信息网络社会不同于传统现实社会,传统犯罪行为的网络异化诱发社会新维度空间——“网络虚拟空间”的衍生。应当承认,网络虚拟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新类型,其行为本质的认定并非能脱离现实社会,另辟蹊径单独进行[1]。因而,网络社会应当作为现实社会的一种新维度、新类型,与传统现实社会形成了一种“双层社会”形态。在这一情况下,技术平台的行为规范,应当紧密围绕现实社会的行为属性予以分析。笔者认为,网络犯罪行为仍与传统犯罪行为在部分特质的分析上具备互通性、对接性以及区分性。因此,网络刑事立法的关键应在于,网络犯罪的特质性在网络虚拟空间和传统现实社会交融的这一“双层社会”背景下如何在刑法立法中得到体现。而笔者之所以论述网络社会新维度的行为精确识别方法,就在于网络社会维度已经渐趋成熟,刑法立法对网络社会新维度下犯罪行为的科技转型应当有所回应。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较2017年底提升3.8个百分点,全年新增网民5653万;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2]。一系列数据显示我国已经迈入信息化、科技化、网络化社会,网络空间已经形成一个独立的社会模式。然而,伴随着科技的飞跃式发展,社会转型和犯罪异化正带给刑法立法诸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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