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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

2020-12-10管先海李兴利

档案管理 2020年6期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馆工作

管先海 李兴利

李兴利(焦作市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档案法》颁布施行,是我国档案界的一件大事,将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现就自己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某一条款,以及最想但新《档案法》未写进去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研讨。

郭东升(临清市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三条加上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档案文化强国,最根本的一条仍然是坚持和强化党对档案事业的领导。《档案法》修改增加了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这是很好的。有党的强有力领导,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们的档案事业大有希望。

孙大东(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该章节共6条,第四十二至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项、范围和基本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的规则等。总体来看,该章节对过去监督检查事项不明确、监督检查过程不规范、监督检查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和短板都做了相应规定,但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省级地方性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配套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确保与新修订的《档案法》有效衔接。

黄琥(中原油田档案管理中心):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之规定。关键词和落脚点都在“共享利用”上。那么,未来的档案共享利用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我们不妨大胆设想。一是自助式服务随处可见。老百姓走进任意一个档案服务大厅,来到自助式档案服务查询机前,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或将身份证放在指定区域,显示屏上就会跳出查档服务选项,与自己相关的信息都会扑面而来,想为各类事宜提供依据分分钟搞定。二是门户网站查询简便快捷。打造类似百度、360搜索的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化查询门户网站,输入关键词,所有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都会逐条、逐页呈现,人们可以跨越时空的限制,方便快捷地获取。三是“就地用档、异地出证”成为新常态。通过互联网平台加大馆际合作,把各地区、各行业、各系统的档案馆、室联结起来,像一张大网,将老百姓的生老病死、政府部门的决策部署全部涵盖,在办理相关证件或出具证明时,只需开通网上查询业务即可,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将会成为最美的风景。

王培正(河南省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问题。该条款既是新形势下对档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也为档案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保障和遵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从国家层面上看,更加凸显了档案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要性。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中所产生的档案,是党和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真实记录,是以后查考研究、经验借鉴的重要依据。比如这次疫情防控中,武汉火神山、雷神山医院的迅速建成并投入使用正是借鉴了2003年“非典”时北京“小汤山”医院的图纸和经验。基于此,在《档案法》中单独列出一条,理所应当。第二,从法律层面上看,彰显了档案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合法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明确了总体要求。作为档案部门来讲,就是要做到依法治档,实现档案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档案法》中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既是依法治档的体现,也是提升档案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第三,从现实层面上看,对档案部门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着很强的指导性。条文中从宏观上明确了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制,从微观上明确各级档案馆的具体工作职务。结合河南省档案馆而言,正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档案工作实践者和受益者。2019年12月,根据现实工作的需要,以省委办公厅名义印发了《河南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明确“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属于重大活动,从总则、机构与职责、归档与整理、移交与处置、利用与服务、奖励与处罚、附则七个方面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作出规范,同时出台了实行重大活动档案登记制度,要求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在重大活动确立后报省委办公厅备案。另外,还规定“重大活动的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将同级综合档案馆列入重大活动参与成员单位”等。这些规定与新《档案法》的精神是高度一致的,可以说是新《档案法》第二十六条在河南的具体实践。

王凤珍(河南省台前縣档案局):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该条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提前了五年。对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的开放时间“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程媛媛(焦作市档案馆):我认为新《档案法》通篇彰显出坚持党性坚持人民性的立法导向。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在工作中,就是从档案的收集整理到保管利用等一系列工作,皆要紧密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来开展,充分体现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宗旨。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新《档案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等等,均紧密围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从立法角度明确了公民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并通过加大档案开放力度、优化档案利用服务等条款。

梁艳丽(河南省新乡市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十一条“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之规定,该规定明确了档案工作的专业性,赋予了档案专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权利。不容忽视的是,2020年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档案系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通知中,均明确申报人员不包括按《公务员法》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工作人员,以及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档案馆工作人员排除出档案专业职称评审范围,与新《档案法》的规定是不相符合的,是不利于档案专业人员的培养和使用的,更是不利于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开展的。

库俊平(濮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院):新《档案法》由原来的6章27条修改为8章53条,增设“档案信息化建设”“监督检查”两章,内容更加充实完善,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国家和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二是健全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三是推动档案开放与利用,将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由三十年缩短为二十五年,要求档案馆不断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四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五是完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改善档案保管条件,保障档案信息安全;六是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強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七是加强档案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事项,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八是完善法律责任,对档案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罚款处罚的数额幅度。

何思源(中国人民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我想讨论的是新《档案法》关于档案开放的两个条款。首先是第二十七条,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到档案封闭期从30年缩短为25年的显著变化。在现有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关于档案封闭期缩短的探讨有很多。但有两篇文章(《英国公共档案封闭期研究及启示》和《英国档案封闭期再认识》)让我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两篇文章都指出,英国在信息自由法全面实施之后,适用于所有档案的普遍封闭期已被废止,现有的封闭期仅适用于豁免信息。英国的实践可以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是重新思考信息自由法与《档案法》的关系,推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实现;二是对于豁免开放的政府信息,采取了缩短封闭期的做法。目前我们关注到的主要是第二个方面,但更重要的应该是第一个方面。《档案法》第十五条已经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档案法》的关系,但仍然没有更进一步说明两者的关系。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并不完全适用于我国,照搬照抄肯定不行,但我认为若想真正推动档案开放,需要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位阶并重新思考其与《档案法》的关系。其次是第三十条,该条规定:“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就“移交时附具意见”来讲,在实际操作中,应对相关权利的交接和转移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

徐晓俊(上海市杨浦区档案馆):为充分满足群众对利用档案的需求,新《档案法》从权利、开放、利用以及档案利用服务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手段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新《档案法》将档案“提供利用等情况”作为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组织的重要检查内容之一,对于“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将由“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还为公民利用档案提供了法律救助途径,这些都集中体现了保障公民档案利用权利的立法宗旨。

王旭(湖北民族大学档案馆):对于新《档案法》,我有两个关注点。一是档案管理体制,二是档案违法处置。在修订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废改立方面,还应解决央企、国企、垂直领导机构、教育部直属高校、省属高校等机构的档案主管机构如何确定问题以及档案主管部门如何介入违法的处置程序问题。

李宗富(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在新《档案法》中,我最关注的是第二十六条关于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和第三十三条关于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的规定。这两条规定一方面指明了档案馆服务的一个具体方向和内容,那就是档案馆不仅要积极地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而且要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另一方面这条也要求档案馆配备研究人员以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开发利用。各级各类档案馆是档案的保管基地、档案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利用服务中心等,但是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如何?什么时候能在此基础上也成为一个研究中心甚至是智库呢?外界曾有人形象地把档案馆比喻成“守着金山要饭吃”,这句话虽然道出了几分尴尬与酸涩,但也直陈了问题所在。现实中,很多档案馆不是不想去开发研究,而是不敢去开发、没人去开发、不会去开发,因此也只能提供一些基本的浅层次的服务,而很难为当地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提供一些高质量的有深度的信息咨询和辅助支持。因此,档案馆想要拓宽其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地提升其服务质量和层次,就必须大力加强档案资源开发研究工作,让档案馆成为党委政府的思想库、各行各业的智库、社会的知识库等。

王巍巍(郑州理工职业学院):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十一条关于档案工作人员能力要求之规定。我认为这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主要包括基本的道德素养、系统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服务理念,这是档案从业者最基础的要求。道德素养是职业人立足社会所必备的基础素养,即普适性的忠于职守、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及职业认同感,对于档案行业而言,还应具备高度的保密意识。专业知识包括构建相对系统的理论知识体系、掌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档案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一方面必须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及提供开发利用等工作;另一方面,掌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是推动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前提。服务理念即变被动为主动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大数据时代,更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为用户提供有针对性的档案信息服务。

陈莹莹(信阳市浉河区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十一条“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之规定,这迫使各级档案部门思考如下问题:一是要思考如何破除“等靠要”的被动思想观念,主动作为。二是要思考如何遵循档案工作规律,跟上时代的发展变化。三是要思考如何立足档案工作实际,创新发展。就拿前段时间在网络上开展的“我为档案代言”活动来说,它借助网络平台激发档案同仁广泛参与,最终结果微信接龙1875次阅读量,572人次接龙分享;头条100讨论,13万阅读量;微博286讨论,8.7万阅读量;抖音小视频30个,6.9万次播放量。在新媒体上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开展档案宣传,这也算是一种创新。

刘艳茹(濮阳市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关于档案开放年限的规定,不但缩短了档案开放的期限,也进一步扩大了档案开放的门类范围,更明确了档案开放的主体与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各方面服务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我们一要认真学习新《档案法》,与时俱进,思想上跟进,首先要接纳、认可并支持;二要积极开展鉴定工作,行动上实施,包括每年工作重心、人力调配、时间节点的调整等等,都要做出改变;三要严格履职尽责,依法办事,不折不扣按照开放期限、开放范围、审批程序执行。

注:本文系根据“档案专题沙龙微信群”中的跟帖发言整理,观点仅供有兴趣者作进一步研究参考。

(作者单位:管先海,濮阳市档案馆;李兴利,焦作市档案馆;其他作者,略 来稿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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