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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治理分析
——基于行业协会、地方政府的视角

2020-12-09杨玉飞

科技和产业 2020年11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投机行业协会

杨玉飞, 黄 琼

(1.昆明理工大学 管理与经济学院 质量发展研究院, 昆明 6500931; 2.东莞理工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广东 东莞 523808)

2015年3月11日,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改革措施中指出要推动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发展,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建立完善与新型标准体系配套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同年4月,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明确定义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1]。并明确指出团体开展标准化活动必须面向所有成员,确保所有成员享有与成员身份相对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表明团体标准属于准公共产品[2],具有强烈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3],所有成员都可以平等地使用团体标准,这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团体标准联盟部分成员抱有“机会主义”思想或者直接采用“搭便车”等不良行为,导致团体标准设定和发展过程中出现“囚徒困境”或者团体标准信任度降低等情况。

当企业之间“机会主义”行为难以被识别时,合理的监督机制是有效的治理方案[4]。因此,团体标准的培育与发展过程不能仅局限于社会团体的参与,特别是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治理更需要第三方机构(政府、行业协会)不同程度的参与,以达到集体共同的目标和良好的秩序。由于政府和行业协会所具有的执行能力不同,对机会主义企业的惩罚程度也完全不同,故本文拟用博弈论方法分别对行业协会-企业、政府-企业进行博弈分析,针对不同的治理主体提出不同的治理方式,探究适合团体标准发展的路径,以期推进团体标准朝良性的方向发展、提升我国政府的标准治理能力,加快我国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及经济提质增效。

1 文献综述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的文献梳理发现,针对团体标准和团体标准治理的学术研究尚不多见。如国外学者对类似于团体标准(自愿性标准、联盟标准、非正式标准)的公共治理进行了分析。Dietmar等提出自愿性标准必须由商业界、民间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联合制定和治理[5],这意味着自愿性标准并不具备强制性性质[6],且其内在非竞争性和排他性,可能会造成关键技术的垄断和版税的增加[7]。而Hatto认为相较于正式组织制定法定标准,协会设定的技术标准为非正式标准[8],非正式的联盟组织创造并推动事实标准发展。同样地,国内学者也对团体标准建设的意义、治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蒋俊杰和朱培武指出团体标准制定速度快、产权归属明确、推广高效等优势,能够及时响应市场需求,有效解决行业内标准缺失问题[9]。王忠敏指出,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团体标准组织一般以学会或协会的方式体现,属于非营利、公益性的技术和学术团体[10]。方卫星等对团体标准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了探讨,提出法律、监管、有效供给、标准水平及激励措施是治理团体标准的重要措施[11]。方放和吴慧霞以政府和市场为治理主体,将团体标准设定的公共治理模式分为三类:“前政府-后市场”、“半政府-半市场”和“前市场-后政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三种团体标准设定公共治理模式的运行机理[12]。方放和刘灿针对团体标准裂化问题,提出以政府为主导的元治理模式可以实现科层治理、市场治理和网络治理有机协调,消除三种治理方式的相互冲突。

产业集群和战略联盟的快速发展不可避免地造成企业机会主义的发生,很多学者也开始对这种现象进行研究。Phelan等利用囚徒困境多重博弈分析了战略成员如何规避机会主义者的行为[13]。Salvadort等则利用了信任的动态性探讨了集群成员之间如何规避机会主义行为[14]。Frederique基于信号关系理论研究了各成员如何通过建立信任来减少企业机会主义行为[15]。Anderhub运用学习机制理论得出互惠主义行为可能与机会主义行为并存[16],并且在短期和长期的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对整个集体和各成员的收益影响更为显见[17]。同样地,国内也有相关学者对公共属性经济实体的机会主义问题进行了分析。如易余胤等提出合作研发中企业机会主义行为若无法识别,则机会主义行为将泛滥整个市场,若机会主义能够有效监管、治理,则机会主义行为将在市场灭绝[4]。彭本红等认为机会主义行为是影响协同创新的重要原因,有效的监督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分摊机制能够从制度上防止机会主义的发生[18]。陈雪梅等分析出企业机会主义行为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动乱的外界环境难以衍生出机会主义行为,企业的长短期定位、预期收益和投入成本也会影响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19]。

2 第三方机构机会主义治理分析

可见,机会主义行为一直是经济活动中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在团体标准这类具有公共属性的经济活动更是凸显。但经典博弈理论认为,理性的博弈双方在有限的博弈次数中很容易造成“囚徒困境”,无法达到纳什均衡。因此,在团队标准成员机会主义治理中,我们试图将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政府)作为一个监督、裁判的角色加入博弈模型,以期实现企业放弃短期的机会利益,赢得长期稳定的合作收益。

2.1 行业协会机会主义治理作用分析

为了使博弈模型更加贴近于团体标准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现实情境,我们认为团体标准中存在着若干个企业,随机选取存在竞合关系的两家企业A、B,每个企业都有两种战略选择(互惠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当团体标准成立时,会询问合作成员是否作出合作承诺,成员都承诺会对团体标准秉持互惠主义行为。做出以下假设:

假设1:当企业尚未加入团体标准联盟时,企业获得的单独收益都为R。

假设2:当两家企业都成为团体标准联盟成员且秉持互惠主义原则,可以获得团体标准带来的额外收益U。

假设3:当其中一家企业选择机会主义行为时,另一家企业仍然选择互惠主义行为,则选择机会主义的企业则能够获得额外的投机利益S,S>U,而坚持选择互惠主义的企业收益为R+U,并会承受一定额度的损失,这里我们设定损失与投机企业的投机利益相等。

假设4:行业协会作为具有惩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其权利不足以强制让投机企业承受巨额罚款,但该机构具有将投机企业移除团体标准受益范围、宣扬记录投机企业不当行为等惩罚措施,这些措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长期受益,使投机企业只存在一次投机行为的可能,并使投机成员的未来边际效益递减,递减系数为δ,0≤δ≤1;因投机行为而遭受的长期利益的损失为N,一般来说企业长期损失要大于短期投机利益,即N>S。

则行业协会参加下团体标准企业双方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A、B企业团体标准的博弈矩阵

那么,采取机会主义行为B和互惠主义行为A的团体标准成员的预期收益分别为:

由于团体标准合作成员只存在一次的投机机会,如若留下不良记录,则会长期不能享受团体标准为企业带来的长期收益,加上行业协会会对投机成员进行公告、宣传,也会加重投机企业的长期经济效益,因此我们认为πA≥πB。

2.2 团体标准成员机会主义政-企博弈分析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惩罚机构的加入可以有效的化解团体标准中企业的投机行为,但这种不良信息的收集、扩散和移除团体标准受益范围很难保证机会主义的复发。即使行业协会可以对投机成员作出经济上的惩罚,但因为不能强制执行,投机成员也可以拒不履行行业协会的经济制裁,甚至继续加入其它团体标准联盟进行投机行为。政府机构作为具有强制性惩罚能力的主体,能够对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做出有效的监督,同时团体标准作为重要的地方经济活动,又可以为地方经济发展带来强烈的外部效应。为此,将政府作为强制性惩罚机构加入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治理中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上述影响因素后,作出以下假设:

假设1:团体标准联盟中秉持互惠主义行为的企业所占比例为p,秉持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所占比例为1-p,0≤p≤1;

假设2:地方政府对投机企业投机行为进行监管的概率为q,1-q为地方政府不监管的概率,0≤q≤1;

假设3:政府对投机企业调查所花费的成本为C,团体标准的外部效应为地方带来的经济发展为F,也是政府所考虑的主要收益;

假设4:当投机企业被发现并公之于众时,将会给地方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L,L≥F。

建立地方政府与企业博弈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机会主义治理政-企博弈矩阵

因此,政府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Eg=pq(F-C)+p(1-q)F+(1-p)q(F+N-L-C)+(1-p)(1-q)(F-L)

(1)

同理,企业的期望收益函数为:

Ee=pq(R+U)+p(1-q)(R+U)+(1-p)q(R+S-N)+(1-p)(1-q)(R+S)

(2)

命题1:企业秉持互惠主义行为的概率p与政府对投机企业的惩罚收益成正相关,与政府对投机企业调查所花费的成本呈负相关。

命题1证明:已知政府所期望的最优结果是地方政府不监管(q=0)的收益至少要等于地方政府监管(q=1)的收益。因此,分别将q=0、q=1带入(1)式中,得:

命题2:地方政府对机会主义进行监管的概率与企业的投机利益成正相关,与政府对投机企业的惩罚力度成负相关。

命题2证明:已知企业秉持互惠主义行为的前提是企业互惠主义行为(p=1)的收益至少要等于企业机会主义行为(p=0)的收益。因此,分别将p=1、p=0带入(2)式中,得:

由上述博弈均衡条件可知,地方政府对联盟内机会主义企业征收的罚款N对企业秉持互惠主义行为的概率p和地方政府监管的概率q均产生直接的影响,但影响作用却相反。可见,合理提升惩罚N的力度,可有助于威慑企业投机行为,并敦促企业主动选择互惠主义行为。

3 结论与启示

通过将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政府)作为一个惩罚角色来研究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应对的博弈模型发现,行业协会加强对投机企业的监管虽然能够利用舆论压力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部分企业机会主义行为所带来的损失,但由于自身不具备强制惩罚功能,所以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投机企业的利润动机。只有在政府的强制惩罚情境下,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才可能得到真正的抑制。基于上述的研究结论,可以从两个手段入手改善团体标准联盟成员机会主义的应对效果。一方面,行业协会利用舆论传播建立声誉约束机制,降低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优化对团体标准联盟成员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建议:

3.1 建立声誉约束机制,监管手段扩散化

研究结论证实,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将有助于参与者了解其对手的策略,因而合作更容易达成;而当实现完全信息时,在公众舆论的压力下,企业必须选择维护自身的声誉,以避免自己在市场中的价值贬损。部分企业因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与其合作商关系的破裂,将通过声誉约束传递机制在行业内传播,必有损其市场声誉,注重长期发展的企业将不会再选择投机策略。因此,声誉约束机制能够成为约束团体联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的辅助措施,激励其提高努力程度。

声誉约束机制的建立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实现。一是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建议团体标准联盟信息共享平台,如建立企业信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实时发展状况、主要项目业绩、自主创新能力、诚信经营情况等为合作商和消费者提供客观的信息参考。二是鼓励外部社会舆论力量的介入,第三方机构可以利用社会媒体发挥对产业内企业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加对产业相关质量、成本、品牌认可度等方面的报道,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利用社会舆论淘汰那些质量不合格,导致团体标准联盟成员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的企业。三是鼓励合作商之间增加信息披露,以往类似的合作记录可以提高双方彼此的信息供给量。因此,可以在合作合同中加入“相关类似合作经历”等描述过去诚信经营的评分标准,以实现对部分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事前预防。

3.2 优化监管制度,降低应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管成本

研究结论证实,降低监管成本是应对企业机会主义行为风险的有效途径,且监管成本是影响地方政府策略选择与否的重要因素。因此第三方机构应注重各种监管方式成本的比较,进行合理的组合与搭配。例如可以实现制度治理、市场治理、网络治理的有机结合。一是政府可通过颁布《标准化法》、《反不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强制性手段保证团体标准企业竞争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降低团体标准企业投机的比率,加快监管速度。二是利用柔性手段鼓励团体标准化组织发布自我声明,实现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且自愿接受社会组织和消费者的监督,扩大监管范围。三是引入具有权威和公正性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不定期对团体标准内产品进行安全、环保、健康、质量等要素进行抽检。以此建立诚信档案,对每个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价,评价越高的企业抽检的次数可适当减少,营造基于信任的积极合作氛围。

3.3 合理设置惩罚力度,激励团体标准企业追求长期利益

研究结论证实,惩罚力度对企业秉持互惠主义行为的概率和地方政府是否进行监管都存在着显著影响。因此合理设置惩罚力度是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的有利手段。但并不意味着,惩罚力度越大、成效越好,这是由于惩罚力度与抑制效率之间可能存着这边际递减的情况。因此,第三方机构应该对投机收益的具体进行实地调研,与长期收益进行对比之后再合理设置。另一方面,第三方机构应鼓励团体标准联盟成员签订战略联盟协议、关键技术共同研发等方式尽可能达成长期合作战略高度,以提高团体标准长期收益,从而相对地降低投机收益,达到抑制部分企业机会主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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