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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际案例谈贩卖毒品罪既遂与帮助犯的认定

2020-12-08辛蟠泽

山西青年 2020年11期

辛蟠泽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沧州 061000

肖某、王某贩卖毒品案:2014年4月份开始,肖某多次和王某联系购买冰毒并加价卖出,2016年5月中下旬,肖某又通过电话向王某购买冰毒,并向王某账户打入8万元定金,2016年5月26日王某驾驶汽车从A市出发至B市准备和肖某进行毒品交易,肖某也赶往高速路与王某见面,王某行至A市高速口出口被拦获,公安机关在王某所驾驶的车上当场查获冰毒5914克,肖某也至高速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在王某在A市的住所查获冰毒100克。

康某是王某的朋友,知道王某从事毒品贩卖。2015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陆续让康某帮其存放一部分冰毒,康某将冰毒放置于自己租住的房屋内,王某陆续取走过一些,后公安机关在康某的住处查获冰毒68克,康某称查获的冰毒是王某所有,王某对此拒不供认。

一、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

上述肖某、王某贩卖毒品案,王某被抓获时还未向买家肖某交付毒品,其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直接影响了对王某的量刑轻重。

关于刑法第347条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是实际交付说,认为只有毒品卖方实际交付给买方才能成立既遂;二是契约达成说,认为贩卖毒品的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就能构成既遂;三是出卖行为实施说,认为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一旦出卖毒品就成立既遂;四是进入交易环节说,认为一旦进入交易环节就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五是为贩卖而购买说,认为只要行为人为出售而买入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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