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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套路贷”案件的打防对策研究

2020-12-07刘倚帆

关键词:套路贷校园贷

刘倚帆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发展,移动支付已成为日常消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此延伸出来的网络贷款业务也倍受大学生青睐。校园“套路贷”因此日益猖狂。它的存在不仅给大学生带来身心伤害而且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甚至会对家庭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本文在厘定校园套路贷含义及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校园“套路贷”的原因及作案流程,总结侦办难点进而提出解决校园“套路贷”的打击与防范策略,为降低此类案件建言献策。

关键词:校园贷;套路贷;打击防范

2017年在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中,“套路贷”犯罪的概念首次被提出。厘清“套路贷”犯罪的概念对于指导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及后续的定罪量刑和打防工作都十分重要。2018年两高、两部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对套路贷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将其变成了一个法律用语。2019年4月两高、两部又补充出台了“四个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如何精准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性意见。

一、校园“套路贷”的概述

(一)校园“套路贷”的概念

“套路贷”不是一种犯罪而是脱胎于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系列犯罪的统称,属于类罪。所谓正常民间借贷是指放贷人与借款人通过签订借贷合同,出让其部分资金使用权,借款人则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是一种虽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制但是必不可少且合法的金融交易活动。套路贷是一种高利贷的升级形式,根据《意见》的内容,可将“套路贷”界定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通过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并制造资金账单、制造借贷者违约而获取高额逾期费、违约金的行为,即采用欺骗敲诈、暴力威胁、拘禁、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转为套路贷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阶段就是正常的借贷行为即通过法律允许的利息范围来收益:二阶段是双方约定较高的本金,但出资人只出借部分资金却按照约定的更高的本金来计算利息,从而获取比实际出资应得的更高的利息:三阶段就升级为“套路贷”,是在第二阶段的基础上,借贷人还要以自己的房屋车辆等不动产为担保抵押,出资人则以最终占有获取这些不动产为目的。

作为近些年新兴的一类犯罪,随着犯罪手段和技术的不断升级,其目标群体的范围也逐渐扩大。其中,校园套路贷不仅离我们大学生最近且犯罪率也日益增高。所谓校园“套路贷”就是套路贷进入了校园,指各类借贷平台或者个人向在校大学生放贷的行为。我们常见的校园贷中一是分期购物APP,如分期乐等。二是贷款平台,如名校贷。三是电商提供的比如京东的京东白条、支付宝的蚂蚁花呗等信贷服务。这些是应用较多的方式,我们比较熟悉,除此之外也存在一些向学生发放高利贷、裸条借贷等非法行为。

(二)校园“套路贷”的特点

1.主体特殊性

在“校园贷”型犯罪中,受害群体普遍文化程度较低并呈低龄化趋势,以在校学生为主。在校生通常缺乏一定的物质基础且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匮乏,但各种需求较多,往往得不到满足。犯罪分子则抓住了学生这种欲望和无知的弱点,通过一些诱惑和说辞让大学生进入设计的圈套中,大大提高了作案的成功率。就犯罪主体层面上而言,犯罪嫌疑人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多是社会闲散人员或有前科人员,无固定职业和住所,外来人员与本地人员勾结作案现象突出。

2.放贷迅速性

以“实时放款”为诱饵,与学生签订借款合同。作案人员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出现,在大学校园中散发、张贴小广告或者建立一些交流群,吸引大学生上钩,同时还会发展下线,并创建各类APP,例如:爱学贷、分期乐等。这类应用软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操作平台,向大学生实时放贷,这种套路贷就像癌细胞一样扩散快且危害极大。

3.缺乏规范性

校园型借贷申请条件很低,只要你符合基本的身份要求,都可以申请借贷,这种低门槛也使学生借贷更具可操作性。同时审批流程也很形式化,对于个人的信用、还款能力等方面没有规范的条件和审核。大学生在申请的时候填写基本信息后通常都会审核通过,即具备借贷资格。此类校园贷本身就缺乏法律的支撑和规制,是不符合规范的,所以在资格审核时自然是走形式,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核查。

二、校园“套路贷”的原因及危害

(一)产生原因

1.大学生自身原因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大学生作为一群特殊的主体,刚从父母的管控中解放出来,有了一定支配自己金钱的自由,与社会有了一些接触。但同时又缺乏经验和理智正确的消费观念,法律意识较淡薄,加上自控能力较差,很容易被社会物质化,因此就滋生了大学生之间盲目攀比的虚荣心和人云亦云的从众心。这种心理上的弱点为不法分子趁机攻入提供了“突破口”,通过建立一些网络借贷平台来满足迎合他们对物质金钱的内心需求。

最终结果就是走上了网络借贷之路,而他们完全不知道这个陷阱意味着什么,在今后将会使他们在肆意消费后背负上高额的债务。

2.外部环境因素

一是校园“套路貸”的“套路”经过精心设计,学生缺乏经验一般不会识破:即便受害人意识到被骗,碍于面子不想暴露自己或者走法律程序成本较高,费时费力,往往会选择放弃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机会。二是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对校园借贷的监管力不够,这是一个薄弱环节,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不少网络借贷平台贷款审批流程形式化,没有一套严格的资格审查机制,缺乏规范性。三是校园的信贷业务不健全,可供学生借贷、寻求经济资助的平台较少,导致一些不良信贷平台趁虚而入,滋长了此类犯罪。

(二)带来的危害

1.受害学生陷入困境

校园“套路贷”导致大学生陷入“套路”中,背负高额债务,同时又没有足够的能力偿债,部分学生在面对这些情况时会选择辍学逃避,个别学生甚至关闭所有联系方式直接失去联系。大学阶段是学生专业学习的形成期,是塑造个人品格三观的关键期,也是积累知识储备经验提升能力的最佳期。封闭自己离开校园很可能导致学业生涯的终结,即便是踏入社会也会缺乏技能,无法适应并保护自己,从而会产生迷茫情绪,陷入更大的困境中。

2.受害家庭负担沉重

这种校园借贷还会辐射到一个家庭,在校学生基本没有收入来源,都是依靠家庭的支持,一旦陷入“套路”中,其背负的所有高额债务都要由家庭承担。“套路贷”中实际到手的贷款很少,它会通过扣除利息、押金、中介等方式吞噬部分金额,借贷时又以“行业规矩”为由,让你在不清楚实际的情况下签订高额借条,逐渐垒起了高额债务。在偿还过程中,犯罪分子还经常进行言语骚扰、恐吓威胁,甚至还以虚假的法院起诉书进行胁迫,受害家庭往往只能忍气吞声地还款,不仅财务受损有时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

3.司法尊严遭到践踏

“套路贷”犯罪中通常需要制造收付款凭证、银行流水、回收现金款等虚假信息来蒙骗大学生,因此一部分犯罪分子往往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充足的社会经验,一旦最终进入到了民事纠纷的处理环节中,这类犯罪分子会通过一些看似合法的手段来为自己洗白拜托制裁,受害学生胜诉率往往是很低的,法律就发挥不出其惩恶的作用。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直接会影响司法的尊严和法律的震慑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影响到法律正义和法制成效。

4.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高校不是一座孤岛而是与社会紧密联系的交际圈,消息传播快、范围广,会从一个受害者传至整个校园乃至社会,学校里会出现一些校园纠纷、争议、流言蜚语,个人名誉、学校声誉都受到打击。错误的传播语言以及对司法裁判不正确的认识,最终会影响整个社会对司法机关的看法。受害主体在面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高额的逾期费、讨债带来的身心压力等状况时,往往不堪一击,有的甚至选择轻生,这对一个家庭而言,在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还带来了更深地伤害。校园“套路贷”危害巨大,带来了恶劣的影响,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校园“套路贷”的犯罪流程

(一)寻找目标,抛出诱饵

放贷人以广撒网的方式,在高校的广告栏、教学楼角落等地张贴广告,常见有“即时放款”“无担保零抵押”“分期低利息”等诱导性的标语。同时还会通过购买、窃取等非正常渠道获取学生的手机号、QQ号等个人信息,持续发送借贷信息,对学生进行“洗脑”。而象牙塔中的学生思想单纯,经验匮乏,很容易就成为放贷人网中的鱼。

(二)锁定对象,签订合同

在确定行为对象后,犯罪分子与对方签订借贷合同,放贷人在合同或者借条中会虚增借款数额,以“借款行规”、“保证金”、“违约金”、“由于是无抵押贷款,需要提高数额做担保”等借口诱导被害人签署借条。此外放贷人还会通过收取所谓的保险费、服务费等在无形中额外增加了借款者的债务金额。以合同要求来约束受害人,剥夺受害人的权益。

(三)制造转账,固定证据

通过调查发现,为了营造一个合法的借贷形式,不法分子一方面会通过走银行流水、在监控范围内取款等方式制造转账账单,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另一方面校园贷中的借贷利息也会控制在了一个合法的范围内,以便在法律面前能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放贷人在完成这一系列操作流程后会进一步固定证据,若日后受害人报警或者提起诉讼,放贷人可以利用这些证据来为自己洗白,逃避法律的打击。

(四)垒高金额,强立债权

在签订合同时,放贷者还会与借贷人约定巨额的违约费,这也是校园贷中很关键的一个部分和内容,一旦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会滋生巨额逾期费。因此,放贷者会在还款期主动造成借贷者的违约,产生逾期费,趁机继续设置陷阱——为借款人介绍更多的借款平台,使借款人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死循环中。不断地垒高借贷金额,这就所谓的是“以贷还贷”设圈套,在大学生无力偿还债务时,不法分子就会介绍他们与其他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数额更高的新的借款合同用来“平账”,不断建立新的合同关系就使得大学生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要通过不断地借贷来偿还之前留下的债务,它会使学生在短时间内债台高筑,有的甚至还会用房产等作为抵押。

(五)恶意讨债,软硬兼施

为了得到非法利益,在还债过程中,有的犯罪团伙还成立了专门的讨债团队进行索债,软硬兼施,采取纠缠、骚扰等软暴力手段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手段干扰借款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家人施加压力,影响极其恶劣。

四、校园“套路贷”的侦查难点

(一)线索发现难

在“套路贷”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较隐蔽,使办案人员难以甄别案件和线索,也让受害者辨别困难并会在不知不觉中掉入圈套,有的办案机关和受害人员甚至会将该类犯罪行为定位为民事经济纠纷。一方面影响即时的立案侦查,一方面受害者在第一时间不会选择报警,认为这属于民事纠纷,便采取消极避债的方式逃避,致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调查取证难

案件证据零碎,这类案件喜欢披上民间借贷纠纷的外衣来保护自己,犯罪嫌疑人往往组织严密,计划详尽,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反侦查能力。在进行放贷时,会有完整的银行流水、借贷合同等,使得犯罪行为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和程序,来对抗法律规制,因此就会导致作案证据分散化,给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很大挑战。而校园借贷中,被害人多为大学生人,法律意识淡泊,证据意识不强,在发现自己被侵害的第一时间往往不会主动寻求公安机关甚至是家长帮助,也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增加了困难。

(三)案件定性难

“套路贷”是一种类罪,其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罪名有很多,其本质是一种金融犯罪,但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其他的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虚假诉讼罪等一种或多种罪名。这类犯罪涉案人员多、范围广、犯罪手段复杂,也由此造成案件性质复杂、适用的法律法规多,在定罪量刑上往往存在多种意见。而且目前我国法律对“套路贷”这类犯罪的规定尚不完善,存在法律适用难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处置该类案件时可能出现定性分歧、把握不準的情况,都会影响到案件的即时处置。

五、防范校园“套路贷”的对策

(一)重视对学生的多方教育辅导

一是要加强心理辅导,让大学生树立一个正确的消费观。大学生缺乏独立的经济来源,物质基础薄弱,自控力低且社会经验匮乏,存在冲动消费、超前消费等问题,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大学生的这种弱点和心理需求,诱惑他们跳入火坑。因此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理性的消费习惯和量入为出的消费理念,避免或减少学生们再次陷入陷阱中。二是要加强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大学生金融理财知识普遍匮乏,对理财产品也缺乏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因此容易误入歧途。针对这一问题,学校应当开设一些相关的通识课程或选修课程,或定期开办一些专题讲座,给学生普及好金融知识,打好预防针,让大学生在面对形形色色的选择时能识破套路。三是重视学校法制教育,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浅薄且自我防范意识差是导致校园“套路贷”如此猖狂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学校有必要增加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让学生具备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权益,从而减少校园“套路贷”的案发数量。

(二)拓宽寻求经济帮助的途径

构建多样化的校园贷款服务,开发一些用于解决学费、生活费、创业资金等多种类型的信贷产品。学校的资助政策也要更加考虑多元化,基本每个学校都有勤工助学的助理岗位面向一些家庭条件一般的学生,通过当助理每个月发一定的劳动补助,但是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勤工助学的面向对象缺乏一个严格的资格审查,任何学生都可以申请,这就导致更需要资助的同学可能没有机会获得机会。因此学校要尽可能出台一些政策让资助补助能够覆盖更多不同困难的学生。

(三)厘定校园“套路贷”的概念和管辖

文章开头提到的《意见》中对于“套路贷”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阐明了“套路贷”常见的犯罪手段和流程,但对“套路贷”中包含的一些具体的作案类型没有做出详细讲述,因此普通人对此类犯罪的认识还是比较模棱两可,只知道大概。。“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定也一直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基层公安机关出于办案的谨慎,将典型性不强、特征不全面的“套路贷”常常作为民间借贷处理,从而使得“套路贷”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及时的制裁。因此厘定概念、明确定性对于即时识别案件并打击此类犯罪有着重要指导意义。

“套路贷”的案件性质决定了其犯罪主体、犯罪行为地、结果地数量都较多,因此具有管辖权的管辖地往往不限于一个,谁都认为其他机关管辖更为合适,推脱责任互相推诿,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还削弱了打击力度,使犯罪分子趁机钻空子逃脱。因此,有必要明确校园“套路贷”案件的具体管辖原则,落实责任到位,才能更进一步有针对性的管控校园“套路贷”。

(四)追责制度要双管齐下

在校园“套路贷”案件中,对待犯罪分子要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不给他们任何能逃避制裁的机会,针对其在具体案件中发挥的作用和犯罪行为分别进行定性,例如:放贷人企图获得的违法债务部分,数额巨大,达到标准金额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对于以侵害名誉、公开裸照等暴力或胁迫方法催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等。

与此同时相关政府部门还要加强行政治理,一方面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放贷人依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就是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没收放贷人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另一方面,要加强打防力度和对网贷平台的监控管理力度,若借贷平台违反相关规定,应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校园借贷机制。同时,公开网络借贷公司的各类信息,让借贷人随时可以查询了解,以有利于其即时发觉并识破“校园贷”的套路。同时还要提供监督举报服务,在及时发现问题的第一时间一键举报,相关部门马上出动,更好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减少乃至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營造一个安全良好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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