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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探析

2020-12-07王思

魅力中国 2020年1期
关键词:民商事民商法交易

王思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具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同时在电子商务时代背景下,也对民商法的应用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了更好适应这一时代背景,需要对民商法相关条例作出适当创新,更好解决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各类问题。

一、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应用现状

(一)商品信息发布与客户查询

在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民商法能够对商品信息的发布与客户信息查询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在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前,卖家会在相应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同时对商品价格、性能与具体特征作出总结和说明,而后买家根据特定条件选择商品,依据相关协议预付货款。并且确保卖家与买家在商品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方面达成一致。在这一过程中,民商法能够对卖家发布商品的真实性以及买家的购买资格作出规范[1]。

(二)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

在电子商务交易谈判与合同签订阶段,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需要对交易中的一些细节作出确定,并明确交易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进行交易谈判后,签订相应的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民商法在该阶段的主要应用方式为保证所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交易合同的履行

民商法在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的履行阶段发挥着较大作用,能够有效规范交易合同的履行过程。在交易合同的履行阶段,需要税务机关、银行与工商机关、运输部门等不同机构的参与。民商法的应用能够在发货、提供电子票据与证明材料等方面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四)电子支付与索赔

交易进行当中,交易双方能够根据物流信息,掌握物流运输的具体状况。其中交易双方中如果存在违约现象,就需要依据民商法相关规定以及协议条款作出赔偿。比如运输过程存在问题使货物受损以及货款存在问题等情况下,都可以通过民商法进行索赔,能够有效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公平性。

二、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策略

(一)加强电商主体的确认

电子商务与传统实体商务的发展存在较大区别。电子商务时代的交易活动中,出现了一批新型民商事主体,其中包括网络平台企业、配送单位、网络服务机构等。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比如对电商主体的确认问题等。民商法也需要针对上述现象采取一定的创新措施。目前的民商法中,对于电子商务主体的规定不够详细,对其准入条件以及业务范围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充分明确。相对于传统的商务主体,消费者也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否具有相应权限。因此对民商事主体的确认是民商法的创新的一项关键内容。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可以采用通过电子数据对电商主体进行识别和认证的方法。比如可以通过相关的证书进行认定,具体可以包括企业认证、个人认证两种方式。如我国目前电子商务企业网站的认证证书是一种有效的企业认证方法。在个人认证方面,具体方法包括在银行开办网银、进行实名认证等方式。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建立电子商务准入机制作出进一步规范管理。

(二)充分保证交易安全性

交易活动的安全性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关键作用。民商法的创新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完善与交易安全有关的内容,从而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更好开展。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域名对于电子商务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相当于传统企业中的商标,在开展交易时也需要获得某个域名的专用权,从而确保其商务活动具有合法性。民商法的创新上,也应充分重视企业域名的认定及保护问题,减少冒用企业域名问题的出现,更好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进行。同时也要对当前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规作出全面完善,并保证与传统民商事法律的协调和统一,使民商法具有更加广泛的适用性。

(三)引进WTO相关原则

电子商务交易与传统的商务交易中都需要以平等为原则,充分保证各个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目前WTO组织在电子商务方面具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了促进民商法的进一步创新与完善,可以积极借鉴WTO组织的相关规则,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提高规范性与公平性。其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借鉴WTO组织的规则:第一方面是引进安全认证规则,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身份作出充分明确。可以通过CA机构提供的数字证书进行认证,对此应确立CA机构的法律地位以及具体权责,从而更好保证数字证书的法律效力[2]。第二方面可以引进单证规则,针对于数据的生成与传送等过程采用有效识别措施,对数据进行加密与认证。第三方面是引进电子支付相关原则,银行等机构需要进行客户信息的实名认证,促进电子商务交易的规范化发展,也更有利于进行管理工作。第四方面是要以平等和中立为原则,其中包括民商法要对各种通讯媒介采取同样的平等态度;对不同的民商事主体应采用平等的保护措施。

(四)设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

在当前的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还可以通过设立网络权利救济仲裁机制,实现民商法的有效创新。在其应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第一,可以加强财政资金支持,运用财政拨款设立相应的权利救济金,对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出现经济损失的民商事主体进行适当补助。第二,需要加强对权益受损事件的真实性的审核,需要在全面审核后才能采取相应的补助措施。

结论:在目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的背景下,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交易当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能够对交易的不同阶段进行有效规范。与此同时,也需要根据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特点,对民商法作出进一步创新,使其更为适合新的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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