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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

2020-12-03

科学大观园 2020年23期
关键词:小贷监管金融

小规模的网络小贷公司

不断分化、清退和重新调整已经是必然的趋势,

将直接导致未来出现两种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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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新规加速行业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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蚂蚁集团IPO暂缓,200多家网络小贷公司也面临洗牌。小贷新规从控股股东、注册资本金、地域范围、平台资质等方面对网络小贷提出了较高的准入门槛要求。

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如果是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且是一次性实足货币资本。

小贷新规提高网络小贷门槛至50亿元之后,腾讯旗下的深圳市财付通网络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11月4日发生工商变更,注册资本由10亿元增至25亿元,但目前实缴仍为3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对记者表示,这些新规条款是对网络小贷准入门槛的大幅抬升。目前我国大多数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金都是在1000万~5000万元不等。因此,这一新规定使得当前市场很多网络小贷公司难以达标。

顾雷表示,小规模的网络小贷公司不断分化、清退和重新调整已经是必然的趋势,将直接导致未来出现两种局面:一是那些小规模的网络小贷公司将会面临重新洗牌,清退出不少规模达不到标准的网络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数量将大幅减少。二是有些小规模网络小贷公司通过其他途径,诸如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等方式,努力达到《办法》新规要求,由此也将使现有网络小贷格局产生重大的变化,重塑我国网络小贷公司的格局。

同时,网络小贷新规还规定,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两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顾雷表示,这也就意味着,蚂蚁集团旗下的两家小贷公司,即使银保监会批准其跨省经营,但也只能保留一家。显然,蚂蚁集团必须进行适当的经营性调整,收缩机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互联网小贷牌照(即“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权限“实质”从各地金融局上收至银保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顾雷表示,长远看,上收至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保护投资者及资本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更为有利。可以想象,网络小贷的经营许可权越分越细,越审越低,全国各地金融管理局面临的情况各不相同,最后审理标准也会五花八门,在地方保护主义抬头的省份区域,很难说没有越权审理或者违规审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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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与监管都要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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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正式实施,其中对于日益壮大的银行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予以规范,要求建立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此次发布的网络小贷新规征求意见稿,也是早在准备当中。

这次,小贷新规的落地,事实上落实央行和银保监会“相同业务、相同风险都适用相同的监管规则”的要求,要求第三方科技公司实施与业务风险相适用的审慎监管要求,包括资本监管要求、流动性监管要求、市场风险的要求、贷款集中度的要求、杠杆率的要求、关联交易的要求、操作风险的要求、风险隔离的要求等。

在11月6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金融科技方面,银保监会一方面支持金融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创新,同时坚持创新是为实体经济服务,要为实体经济做贡献。按照金融科技的金融属性,把所有的金融活动纳入到统一监管范围。银保监会将完善风险全覆盖的监管框架。增强监管的穿透性、统一性和权威性,依法将金融活动全面纳入监管,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对记者表示,从10月31日金融委的会议中谈及,要把金融科技也纳入到监管框架当中,之后网络小贷管理办法等一系动作来看,监管趋严的趋势已经是非常明确的。

尹振涛称,很多金融科技公司都有持牌机构。新规要求,同样的监管框架下,只能有一个牌照去开展相应的业务。尹振涛表示,金融科技集团旗下有网络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互联网银行等,到底用哪个平台开展业务这要明确。下一步,监管方面可能也将根据《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进行监管,这些趋势或态度都是比较明显的,还有一些不是特别清晰的业务,例如“相互宝”等,预计监管也会出台相应的办法进行进一步的约束。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管清友表示,针对蚂蚁这件事,监管当局处理的是及时的。亡羊补牢,犹未晚也。监管这类企业,是个新课题,也是个世界难题。蚂蚁金服上市问题大大推进了对此类企业的监管进程,也让监管层下定决心出手。

从监管层来说,需要反思监管方式的改善提升和超前,避免过多事后监管。从蚂蚁角度看,需要认清自己企业的本质,深入了解金融业的特殊性和本质特征,真心拥抱监管。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一个金融企业被定义为科技企业,那么普通投資者在资本市场上将遭遇高估值和高杠杆两重镰刀收割。监管层及时叫停,算是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另一方面,监管也非常肯定金融科技的正面影响。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金融科技的进步同样能促进金融稳定,降低信息不对称,提高金融体系效率,也促进了竞争。金融科技企业降低市场准入壁垒和集中度,通过大数据分析自动发放贷款有助于降低信贷服务准入,一些合法的新型金融服务器提供商,能很好地和银行互补;基于大数据的借贷,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无抵押信用贷款。

在诸多传统金融机构人士看来,蚂蚁的创新和服务都值得学习。蚂蚁就像一条鲇鱼,逼着这些传统银行去下功夫。现在发力双循环,加上很多金融产品都不足,场景化打造也不够深入,未来消费金融市场还是会有发展空间。不过,随着未来银行发力数字化转型,头部互联网金融科技公司的市场份额有可能会被压缩。

尹振涛认为,对于金融科技行业来说,蚂蚁和腾讯等头部企业应对监管的能力是比较强的。所以强监管会净化行业,引导行业向更健康的发展方向。但是对于一些初创型的企业,或者还没有做成规模的企业而言,可能会比较难,从被纳入监管这个角度来讲,它的合规成本都会很高。

对此,监管已形成思路。央行11月6日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0》表示,对于金融科技的监管,要打造包容审慎的创新监管机制。一是划定刚性底线。以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基础性标准规则等为准绳,明确创新红线。二是设置柔性边界。平衡好安全与效率的关系,为金融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三是预留创新空间。在固守安全底线基础上包容合理创新,使持牌金融机构享有平等参与创新的机会。

其中还提到,将加快完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完善风险监控体系,尽早推出创新监管工具;及时出台针对性的监管规则,解决因规则滞后带来的监管空白和监管套利等问题;加快数字监管能力建设,提升监管穿透性和专业性。

中国银行首席研究员宗良对记者表示,增强金融科技的运用,提高金融科技的全球竞争力仍然是我们国家重要的发展方向。未来的趋势按照业务的性质或功能进行监管,即行为监管,而不只是机构监管。另外一方面,成为控股公司的规模后,同时也要接受央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并不需要担心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前景,金融科技仍然是中国市场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短期加强监管并不是为了堵死路径,而是未来以后更好地发展。预计未来各类机构的竞争会更加公平,监管套利的现象也会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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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如何监管P2P网贷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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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我国网贷行业监管政策,国外的P2P行业监管经验相对丰富,监管体制相对完善,一些监管共识值得借鉴。

英国作为P2P网贷发源地,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P2P市场,其行业发展经历了从宽松到严格的阶段性转变。2005—2011年是英国P2P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既无行业自律又无政府监管。2011年成立自律协会,2012年确定金融行为监管局为其主要监管者,2014年实施《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P2P网贷行业运营细则进行规定。

英国还设置了客户资金管理与争议解决及补偿机制。机制规定客户资金必须与公司资金隔离单独存放于银行账户,如果平台没有二级转让市场,投资者可以在14天内取消投资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投资者不能享受类似存款保险的保障。

美国作为P2P网贷迅速崛起的“后起之秀”,一些监管政策在借鉴英国的基础上也有一些自己的思路。

首先,两国均设置准入门槛。英国对资本金要求采取了阶梯形计算标准,并规定过渡期为2万英镑、最终5万英镑的最低资本要求,而美国几百万美元的登记成本,提高了准入门槛,限制了市场的发展,最终形成了目前的寡头垄断市场。

其次,两国均建立了信息披露制度。美国的披露制度较为严格,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平台注册时提供风险措施等全面信息,要求平台定时披露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及时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信息,包括贷款人的年龄、工作、学历、收入范围、信用等级等。要求平台每天多次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贷款列表信息并予以公布,用于法律诉讼时证明是否存在错误信息误导消费者。

而英国的披露制度只是规定平台须公平、清晰、无误导地告知投资者其商业模式、违约贷款评估方式、金融推广等内容,平台要定期向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报告相關数据、客户资金情况、客户投诉情况及上一季度贷款信息等。美国的制度相对完善,但其中部分条款不太适合我国国情,如“向贷款人披露借款人的详细信息”可能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安全隐患,易造成借款人产生抵触心理。

此外,两国均设置了破产后备计划。英国规定,如果平台破产,应当对已存续的借贷合同继续管理,对贷款管理做出合理安排。美国规定,如果平台面临破产,第三方机构可以接管继续经营,使投资者的投资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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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综合经济观察报 人民邮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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