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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域名纠纷解决及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

2020-12-02王琳泷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商号域名顶级

王琳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135

一、域名的分类及管理

域名(Domain Name)是指在计算机网络中网络用户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地址,网络用户可以通过域名指向难以记忆的网络IP 地址,达到访问特定服务器的作用,其功能在于对网络中的不同用户主机进行识别①。在网络发展的大背景下,网络所承载的利益日益剧增,即使实体经营者也不能放弃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和营销。经营者通常会将其公司名称或是商品名称、商标等作为域名进行注册,而域名其特有的全球唯一性和排他性使得域名成为了炙手可热的特有资源。

域名有顶级域名和二级域名等,二级域名依附于顶级域名而存在,是顶级域名的下属。通常企业进行注册的均为顶级域名。顶级域名分为两类,一是国家顶级域名,例如中国是.cn,日本是.jp,美国是.us 等,对于这种国家顶级域名,各国都有自己的域名管理机构;二是国际顶级域名,例如表示企业的.com,表示网络服务的.net,表示非盈利组织的.org 等。.com 国际顶级域名最为常见,其在1988 年10 月后由国际互联网域名维护、注册与管理公司(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 and Numbers,简称ICANN)进行管理。这些机构对域名的注册采取的是唯一性原则和在先性原则,即一个域名在域名的注册期限内只能有唯一的注册者。在注册域名的过程中域名管理机构仅对于域名唯一性进行审查,而对域名本身并不会进行审查,也不会负责查询或检索注册人是否为相应文字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②因而,这种域名注册制度为域名与商标、商号发生冲突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容易存在商标抢注的风险。

二、域名抢注问题及与商标、商号之冲突

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使人们对域名的关注也越来越强烈。同时人们也不断注意到域名内含有的巨大价值。域名与商标并没有一一对应的关系,只有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突破单纯商标的领域,扩展至对域名的保护。同时有不少人注意到域名的价值,从而大量收购或是注册域名,尤其是针对一些尚未注册为域名的企业名称、公众人物名字、有一定知名度的时间等进行域名注册。当权利人或是相关公众想要获得该域名时只能从现有的域名所有人手中进行购买。域名注册费用相对并不昂贵,一些普通的域名注册费用可能只有几十元每年,但是相应的转让费用可能会高达甚至几十万,域名所有人以此可以获取高额的转让费。

商标、商号和域名均能起到识别的作用,但三者识别的功能也有所区别。商标指向的是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号是代表对外经营的主体,而域名指向的是提供网络服务的服务商,三者从根本上而言是不同的权益。拥有商号,不代表就能够排他性地禁止他人使用商标;在一个类别上注册了商标,也不能当然妨碍他人享有同样文字的域名。同时,商标和商号都具有地域性,而域名是全球唯一的。企业同时拥有同样文字的商号、商标和域名是最理想的,但往往很难做到全面覆盖。对于一般公众来说,不会详细区分商标、商号和域名的区别,通常只会通过其主体部分的文字来区分经营者,故因三者之间的冲突导致纠纷难以避免。在域名权与商标权产生冲突时,尊重在先权是各国知识产权法普遍认同的一项法律原则,具体而言,是指在时序上,后取得的域名权或商标权不得侵犯他人此前已经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在先域名权或商标权权利。③这在我国商标法立法和域名注册规定均有体现。

三、域名争议之解决路径

(一)非司法途径的解决路径

域名纠纷一般有三种解决途径:协商解决、司法途径和仲裁。协商解决的方式通常是当事人最先考虑的,在域名所有人的出价不高的情况下,当事人会选择通过购买获得域名所有权。当无法协商解决,又考虑到司法途径所需的时间较长、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会采取更加便捷的仲裁途径。国际顶级域名管理机构ICANN 于1999 年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和《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Rule for 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UDRP Rules),建立了一套快捷而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机制(简称UDRP),并先后授权了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简称WIPO)在内的七家争议解决机构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ICANN 要求为顶级域名注册的服务商将UDRP 并入域名注册协议中,只有接受了UDRP 才能进行域名的注册。涉案域名在注册时已经接收了UDRP,故可以通过UDRP 进行域名争议的解决。投诉人一旦认为投诉满足UDRP 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以电子形式提交投诉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争议解决机构如若认为该投诉符合条件,则会将投诉书及附件以电子形式发送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应当在20 日内以电子形式提交答辩意见。根据UDRP,专家组的组成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也可以由争议解决机构制定。专家组在被指定后的14 日内会通过审阅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后提交裁决。该裁决可能是撤销域名、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驳回投诉三种。一旦裁决撤销或转移域名,注册商将在获得裁决通知10 日后执行,在这10 天内,被投诉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UDRP 的仲裁模式与司法途径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便捷。由于都是以电子形式送达,所以几乎没有送达在途时间,而且专家组大都采取书面审阅材料的方式,无需当事人到庭,能更加迅速地得出结论。但是,许多被投诉人常常会忽视通过电子形式送达的投诉材料,导致UDRP 程序的被投诉人缺席率较高,被投诉人没有充分发表其意见。相比之下,法院诉讼的程序更加复杂,所需时间更长,这也能保证诉辩双方能够充分的搜集证据并发表意见。有的当事人对电子送达的投诉材料没有引起重视,在送达后依然未能向WIPO 提交答辩材料说明其注册涉案域名的合理理由。故WIPO 专家组在审阅了投诉人新材料后,作出了将涉案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裁决。

(二)司法解决的路径

UDRP 机制并不排除争议双方仍然可以进行司法管辖,且协议本身也突出了司法对域名注册人和投诉人就域名争议的最终实体审查权,在不利于被投诉人的裁决作出的10 日内,被投诉人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权利人认为存在域名抢注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司法路径进行解决。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用来规制域名抢注的问题。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可称为是反不竞争法中的帝王条款。违反该条的经营行为都可视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要域名持有人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就可以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规制。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规制“恶意抢注”行为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判断是否构成“恶意抢注”比较客观;其次,商标法通常保护的仅为注册商标,而对于为注册商标或是企业字号等内容无法进行保护;再次,对于日益变换的网络环境可能出现的各种新型的侵权形态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容易兼容。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恶意的认定有着更加详细的规定。规定中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域名的主要部分与他人的注册商标、域名、其他权益等相同或者近似;二是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三是被控侵权方对于域名的主要部分是否享有权益,是否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是是否对于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在权利人起诉抢注方的案件中,通常会判决侵权者停止使用相关域名并将域名转让给相关权利人,但经济赔偿需要原告证明其因侵权实际遭受损失才能获得法院支持。有一些抢注方甚至会通过申请UDRP 仲裁裁决的方式来获得域名,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法院判决,重新拿回属于自己域名。

注释:

①朱榄叶.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6:224.

②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法律出版社,1996,1:178.

③蒋剑鸣.互联网域名与商标冲突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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