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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的研究

2020-12-02浦智华顾裕滔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公证效力

浦智华 顾裕滔

上海市汇业(无锡)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一、公证证明效力的相关理念制度

(一)公证证明的法律方面的内涵

公证的重要作用一定是通过法律而赋予的,这就是说法律给予了公证相应效力,而在法律层面上所赋予公证的效力主要是三个方面,也就是证明、执行和要件三种类型的效力,而就民事诉讼来说,其中最为主要的就是证明效力。法律之所以认为公证证明效率是正当并且权威的,这一点也是源自于法律自身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因此由法律进行保障后,公证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主要在于被法律所保障的实体程序系统,因此公证证明也借由法律而获得了较高的公信力。那么就进一步从公证的本质方面来进行探究,公证就是一种证明性的活动,而其中公证证明主要是这一活动中最为核心的,并且最为有价值的,因此也就衍生出了公证制度,而这些制度的制度基础也就是法律效应。就从这么一方面来说,公证在法律方面内涵也就是公证制度的基本基础,也就是法律所赋予的法律效力。

(二)公证证明的法律规定背景

我国对于公证证明效力的法律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982 年,在这一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就明确规定了与公证证明效率相关的内容,该法是当年民事诉讼试行法,其第59 条法律条文明确地对其进行规定。在该法的规定当中,强调了人民法院面对公证证明的行为事实和文书三个方面内容时,应当对其的内容效力进行确认,也就是认同其效力。当然,也明确表述了如果出现了可以推翻公证证明的证据,那么就可以将这一公证证明予以排除。而在1991 年所实行的非试行民事诉讼法中,在67 条同样对公证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规定。其内容与1982 年几乎相似,除了将应当确认其效力,转变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2005 年的公证法方面,第36 条同样将公证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作为认定证据,几乎相同,没有作出任何改变。因此就以上我国法律中公证证明效力在法律规定方面的变迁来看,足以证明在民事诉讼当中的重要性和恒定性,而这也是公证制度的重要基本框架[1]。

二、公证证明的广泛应用机理和具体表现

(一)公证证明的广泛应用机理

就公证证明效力作用来看,公证证明法律效力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进行明确的,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一类型具有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作为对事实进行认定的依据,并且是影响最终判决的重要因素,而这一点就是公证证明法律效力。那么公证称为法律效力的发生在学术理论上一般有两种认识,也就是司法认知说和推定说。这两种分别是关于公证证明是司法认知而获得的裁判机关认可,而另一种则是认为推定范畴的法律规定下,法官推定公证证明的事实是真实的。这两种观点在实际层面上,前者主要是欧美普遍使用的,比如英国美国的证据法律上,比如英国法庭法官对于一些待定事实直接进行确认,不通过当事人举证直接作为判决依据。而同样的,在欧美国家司法认知一般是作为一种形式,也就是证据的一种储存形式来进行认知的。比如就美国来说,一般将证据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语言文字为主的言辞证据、第二种则是以实物为主的实物证据、第三种则是司法认知。那么借用美国政治学家华尔兹的观点,也就是对于司法认知是属于社会常识,或者是社会常识的推论依据,这种最为明显的就是医学论文或者一些其他的可靠原始资料。那么对于这些常识类型的证据基本上不用通过通常方式进行验证,那么就可以由法官直接进行司法认证并且陪审员认为已完全认证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自然不再需要证人进行物品展示而作出正式的证明。

(二)具体表现公证证明效力的法律相关内容

对公证证明效率进行表示的法律在前文中已经进行了主要列举,而具体来说也就是四点内容。首先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法律方面上的这些规定,由于上文已经在法律条文的变化上进行了明确的表述,此处不再赘述。在公证法程序方面,一般认为不将公证证明事项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就属于错案,而原审存在错误则可能会被发回重审,甚至是按照错案追究制进行责任追究。其次则是法律效力约束,公证法对于法院的审判进行了约束,并且对于当事人起到了免证的法律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此外,公证证明对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甚至是直接排除,这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法官自由行政可能导致的错误和误差也变相地维护了法律的公信力。最后则是由于公证证明具有其他证明所不具的优越性,因此在没有相互对抗和双方证据对抗情况下,直接将公证证明作为第一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当然如果出现两方提供相冲突的证据,那么就需要明显大于这一原则来进行,这一点也就是对证明力的强弱进行了比较[2]。

三、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方面探究

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所起到的作用也就是公证证明的三个主要作用,即认定事实、免除举证、以及对法律效能进行强化,这也是公证在民事诉讼中最为重要的地方,那么也很明显可以发现,其中也有着需要进行优化的相关内容,因此下文就在探讨其起到重要性作用的方面,以及对公证在民事诉讼中作用所进行的优化。

(一)在民事诉讼中体现公证重要性的三方面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起到三种作用,这三种作用也决定了公证在民事诉讼中不可撼动的重要地位。首先公证将相关民事行为进行记录,而直接可以被法院进行真实依据认同,也就是对案件的真实事实进行了认定,由此而对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进行了约束,在高度公信力的公证面前,甚至可以使案件审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完全消失。对于可能因为主观性和随意性所进行判决失误情况进行减少,因此也可以说公证是民事诉讼的案件事实基准[3]。而除此之外,就当事人层面,民事诉讼公证的免除举证责任作用也十分重要,这一点是由于公证的高性能证明效力,因此可以由法律直接进行事实认定,那么当事人通过公证就可以免除自身举证,避免了再度搜集证据而减少了法律程序。当然法律规定并不是绝对地进行免除,这一点也要表现在不存在文书瑕疵和异义的情况下。而对于法律性能的强化则也是由于其强证明力导致的,相比于其他证据更具有说服力。因此公证文书通常是法律效能实践的第一证据,并且不会在时间和空间方面受到制约而广泛应用。尤其就上文所说在世界领域,这一公证制度也有了广泛应用。

(二)在民事诉讼法中对公证进行的强化考量

目前在实际进行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通常很有可能会出现公证证据规则方面的不统一,这一点会很大程度上导致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受到阻碍,最终导致公证文书效力的保障很难达到。而随着越来越长时间的案件积累,也的确发现了公证证据所存在的不足,也就是说,在多个案件中出现了不同的有所冲突或有一定差异性的公证。而为了对这一方面进行优化,首先要求司法机关细化并且规范公证法和一系列的程序规则,以更好地促进规范性公证活动。而对于目前在公证活动的实践方面,通常可以发现审查方式和程序规定出现问题,也就是没有对于这两方面是否与法律相符合的情况进行查验。而就民事诉讼本身来说,部分情况下的公证证据真实性和可证明性较弱,这一点也是需要进行严格规范并且认证的。根据公证来源,一部分真实性也与我国的信用体系相关,因此公证证明的可信度也并非完全,可能会出现部分虚假的内容。当然,就这一点来说会随着社会整体信用改善而得到优化。

四、结束语

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并非不可或缺的,然而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出现了公证证明,将会强化案件的处理效率和正确性,并且就当事人来说,也可以根据公证证明的特性减轻其举证责任。为了进一步对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进行强化,希望能对法律程序和公证制度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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