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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汽车道路安全法律责任研究

2020-12-02刘美彤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无人驾驶交通事故

刘美彤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趋势及立法现状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念

无人驾驶汽车是依靠雷达、监控装置以及定位系统协同控制,依托以计算机系统为主的智能驾驶仪代替驾驶员实现无人驾驶的目的。SAE International将驾驶技术划分为五个等级,2013年NHTSA 发布标准,其中1 至3 级都需要驾驶员在车辆行驶中实施不同程度的操控,4 级(High Automation)与5级(Full Automation)可以实现完全自动化驾驶。随着全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部分自动或有条件的自动化很快将被完全自动化取代。因此,本文所讨论的无人驾驶,仅为SAE4 级高度自动化和SAE5 级完全自动化驾驶,即汽车使用者不需对驾驶车辆实施实际驾驶操作的情况。

(二)无人驾驶汽车发展趋势及立法现状

据近年来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统计,可以看出每年因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财产、生产延误、诉讼方面等,超过300 亿元人民币,其中约90%的交通事故都是由于驾驶者的过错而发生。无人驾驶汽车能通过精确的设备进行驱动,将很大程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2015年,国务院将智能网联汽车列入未来十年国家智能制造发展的重点领域。为响应政策、顺应发展,国内互联网企业积极投入汽车行业,其中就有百度与北汽集团宣布将于2021 年前后实现SAE4 级别自动化驾驶汽车的批量生产。可见,无人驾驶汽车发展势头不可阻挡,然而我国现阶段仅有SAE1至3 级,即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而仍需驾驶员在驾驶位上监管的汽车上路的相关法律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办法》,对无人驾驶汽车仅做了框架性规定,有关完全自动化无人驾驶汽车监管和责任规制的法律制度体系仍处于空白阶段。

二、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主体

为了无人驾驶汽车能够合理有序地投入使用,需要通过法律进行引导和调控。无人驾驶汽车与传统汽车一样都属于动产,但基于无人驾驶汽车特有的功能,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与传统汽车大不相同,要研究其独有特征所引出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对其进行合理规范,首先要研究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主体,就要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法律界定。无人驾驶汽车属人工智能产品,现法学界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是具备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工具说、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否定说等。工具说认为人工智能是用来方便人类达到某一目的或需求的一种特殊工具,其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不能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智能机器人犯罪主体否定说认为对人工智能实施处罚无任何意义,其创造者、生产者对责任的承担合乎常理。对上述学说综合来看,人工智能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做出独立的意思表示,具有类人格的属性。因此,在道路交通领域,无人驾驶汽车通过人工智能系统进行驾驶,由于其本身是动产,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无人驾驶汽车属于一个特殊性质的法律主体。

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双重属性,其法律责任承担可以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同时可以适用产品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具体归责原则不可一概而论,应结合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在无人驾驶情况下,除传统意义上的责任主体,如驾驶人、车辆制造商、车辆所有权人、车辆销售商等,还涉及无人驾驶智能系统制造商、导航系统提供商、监测系统提供商,甚至包括导航系统以及监测系统的入侵者等。

以下从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其责任承担以及归责原则适用的问题。

(一)无人驾驶汽车内部系统运行故障

1.系统正常运行时发生故障

系统运行时发生故障是指无人驾驶汽车内部的计算机系统在进行数据分析和算法运行时发生错误,导致其不能正常行驶或发生故障,产品自身出现错误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由生产商承担责任。

2.因系统未按时升级更新导致的故障

人工智能系统在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存在系统的更新升级问题,即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和运算方法需不断适应环境发展而做出的改进。我们应该认为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负有履行按时更新系统的义务。因违反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依据过错原则,由该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3.因他人恶意入侵导致的故障

对第三人恶意入侵系统、对系统进行非法控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应按照过错原则,由利益技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依法承担责任。从技术中立原则来看,侵害他人权益的第三人应承担基于技术中立原则产生的替代责任。综上所述,对于由第三人恶意入侵系统、对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引发的交通事故,应由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人驾驶汽车硬件故障

1.汽车出产销售时即存在的故障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 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因产品本身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中,应由销售商或生产商对事故承担责任,销售商承担责任的可向生产商追偿。

2.因使用人或所有权人未按时安全检查或未履行其基本义务而造成的故障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 条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 条规定,对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束力、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因未履行基本义务而依法的交通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责任。

3.无人驾驶汽车因改装引起的故障

改装零件与该车系统不相匹配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中,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零件或系统与车辆不相匹配或为盗版零件或系统仍坚持安装,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该车辆所有人承担相应责任;若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不知道该零件或系统或为盗版零件或系统与之不相匹配而安装,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其责任应由装配机构承担。

4.其他原因

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若遇到无法避免的险情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依照法律规定,避险人不承担其法律责任或给予适当补偿,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

三、无人驾驶汽车相关问题法律规制层面的建议

(一)完善车辆行使数据记录制度

无人驾驶汽车应配备类似“黑匣子”的数据记录设备,记录行驶参数等数据,以便发生事故后还原、分析事故,便于驾驶人、保险公司以及制造商划分责任。

(二)完善无人驾驶汽车保险制度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一定限额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责任主体较传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所增加,因此,我国交强险有必要增加其投保主体以适应技术的发展。另外,保险公司也应为无人驾驶汽车设立新型保险体系,基于各程序可能发生的问题设立保险,建设综合性保障体系。

四、结语

现代互联网科技发展迅速,人工智能技术日新月异,无人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技术中的一项应用,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人类的出行方式、解决了传统出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法律的研究有很大的价值,应积极研究其应用领域出现的法律问题,探索相应的行业监管制度和法律规范原则,对人工智能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采取必要的风险措施,规范引导人工智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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