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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

2020-12-02张少博

法制博览 2020年13期
关键词:竞争对手商誉经营者

张少博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一、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概述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违反公认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正当的竞争会对其他消费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的损害,进而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形成负面影响。“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指的是在互联网领域内的竞争,是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权益损害。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最终目的是获取非法收益。然而,互联网技术作为当前一项最前沿的科学技术,互联网经济作为当前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其不正当竞争模式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存在很多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由于互联网经济形式发展变化快,多样性强,很多近年来爆发的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行为规制,很多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都无法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找到确切的依据。因此本文中所指的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采取网络连接方式获取资源,从中取得经济利益,同时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却没有被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正当行为。

二、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特点

(一)技术性强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最主要的特点是其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取证相对困难。互联网主要通过编写代码对信息进行储存和运用,因此其专业化程度极高,隐蔽性极强,例如互联网中很多产品的技术升级以及程序设计都需要计算机领域专业人士进行操作,因此普通经营者和消费者很难发现互联网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互联网具有良好的开放性,一些计算机专业人士可以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性对消费者和其他竞争者的权益进行侵害。例如计算机专业人士能够通过计算机网络漏洞,通过远程的手段或者植入病毒的手段对其他用户的计算机进行控制,限制被控制的计算机使用其他竞争者的软件或者强迫计算机使用者捆绑不必要的软件等。这种行为无疑侵犯了其他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权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损失巨大

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造成的损失巨大。由于互联网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一旦形成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其危害传播速度和传播面积都十分惊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产生的影响可能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

(三)是非模糊性

当前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是非问题”上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当前互联网中大多数网站的经营理念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当前所有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免费搜索服务,免费更新服务,甚至免费杀毒服务,这些费用势必要通过网络广告的形式从互联网企业中得以落实,例如互联网上的视屏广告和弹窗广告等。但是有些互联网经营者就根据消费者厌烦广告的心理,迎合消费者的愿望要求,对视屏广告和弹屏广告进行了屏蔽,从而获得大量消费者的好评和青睐,提升了自身的关注度,但是它的这种行为却违反了正当竞争行为,对其他正当经营的网络经营者造成了权益上的侵害。从表面上看,不正当竞争者违反了法规,没有得到法律和规制的支持,但是实际上它们却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推崇和青睐。

(四)案件赔偿判定困难

由于互联网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导致互联网经营模式中财产损失的认定与传统经营模式有很大的不同。举例来说,国内各大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会员会费收入和广告收入,搜索引擎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企业竞价排名收入以及广告收入,即时通讯软件的主要收入是其他增值类服务收入,且互联网属于一种双边市场,一旦企业商誉和品牌信誉受到损害都会对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但是当前对于商誉和品牌诋毁造成的具体损失如何认定,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评估界都仍然是一道难题。

三、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型

对竞争对手的商誉进行损害属于一种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与互联网结合后就形成了一种新的手段,同时也拥有了新的渠道。当今的互联网可以说是一种眼球经济,有很多互联网企业为了达到吸引消费者和网民眼球的目的,利用甚至雇用网络“键盘侠”在各大网络论坛、微博以及公众号上对竞争对手和竞争企业进行恶意宣传,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誉,影响竞争对手正常经营的目的。

(二)侵犯商业秘密型

商业秘密是影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性因素,当今互联网企业中,人才的流动十分频繁,在人才流动的过程中经常会存在某一企业的离职员工窃取原公司商业秘密或者充当商业间谍的现象,这种行为在传统的商业竞争中明确归属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但是在互联网领域,由于信息窃取过程极为复杂,涉及到专业的商业代码和计算机服务器的比对,通常来说取证环节十分困难,因此极大程度上增加了认定此类不正当行为的难度。

(三)流量劫持型

所谓流量劫持指的是互联网企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对网络用户访问竞争对手产品的行为进行拦截和组织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让更多的网络用户不得不使用自己企业的产品。这种劫持行为的表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在用户进行某一链接访问时,互联网企业通过电脑插件或者浏览器插件自动地将链接转换到自己的网站。第二,在网络上设置热搜词,对竞争对手网站的客户进行拦截,使它们自动转换到自己的网站中。

四、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机制的完善措施

(一)立法层面的措施

首先应该完善列举条款,对互联网领域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将这种不正当行为具体化,同时明确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限。其次,当前承担监督管理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工作的部门为工信部,但是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该项工作的执法部门应该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信部的监管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应当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利和义务,完善我国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体系。第三,立法应该明确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惩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甚至可以增加刑事制裁手段,从法律制度上对不正当竞争者予以一定的威慑,让很多网络经营者遵守、保持健康的网络竞争环境。

(二)司法层面的措施

首先,可以将互联网领域一些重大类型的不正当行为案例的裁判制定成一些审判准则,在往后的司法审判中充当指导性案例,发挥指导性作用,提升司法规制的可预见性。其次,要加强司法救济,建立健全的快速反应机制,同时加强完善诉前诉中的行为、证据保全制度,尽可能地降低不正当行为对受害者的危害程度,保证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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