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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型理论视域下中国刑法罪名的英译策略*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罪名犯罪行为范畴

黄 银

湖南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南 永州 425000

在新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在“走出去”还是在“引进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中西法律互译。刑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英语是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语言。随着涉外刑事案件数目的上升,刑法的英译既符合国际交往的现实需求,也是加强国际间刑法交流的必要条件。而刑法罪名的英译,则是刑法英译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原型理论历经多年的发展,大大丰富了认知语言学,有助于指导翻译实践。因此,本文在此结合原型理论探讨我国刑法罪名英译的问题。

一、原型理论概述

原型理论起源于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他提出语义在一定范畴内都具有“家族相似性”,该范畴都由“中心”(典型成员即原型)和“边缘”(非典型成员)组成,即每一个词语不同的意义中,都有一个中心含义,该中心就是该语义的原型,其他含义都是以这个中心为原型,呈放射性以及扩散性的图式展开。这就是经典范畴理论。之后,Labove和Rosch在“家族相似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原型范畴理论”。原型范畴理论认为,范畴成员具有原型性,范畴边界具有开放性,范畴结构具有向心性。范畴的原型性是指范畴的确定主要依据原型成员,即典型成员。原型处于范畴的中央,具有同其它范畴最大的区分性及本范畴最大的共性、最大的信息量。没有原型就没有范畴。范畴的原型性与向心性紧密相关。范畴的向心性是指语义范畴中非典型成员的意义都是围绕原型意义向外扩展。就某一范畴而言,比照处于范畴中心的原型,从原型到非典型成员,范畴的共性处于依次递减状态。换言之,范畴就是以原型为核心,以家族相似性为纽带逐步向外扩展的连续体。正如Reed指出的那样,范畴就是由那些在我们看来是互相有些联系,并因此而被我们归成一类的事物或事件组成。范畴的开放性是指范畴本身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客观世界的变化,主观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变化,而呈现出扩大、缩小等变化。范畴的开放性是由客观世界的变化性及主观认知的多样性决定的。

二、刑法罪名的特征

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事先依据刑法规定认定和概括罪名是适用刑法、实现刑法预防和惩罚功能的前提。因此,研究罪名的特征、功能和相关范畴,是贯彻罪行法定的刑法原则,实现刑法功能的基本前提。

刑法罪名的实质特征——概括性。概括性是指具体犯罪行为的本质和主要特征的抽象和简化。罪名作为犯罪名称,不可能将犯罪构成的全部内容纳入,而只能取舍有关内容,将最能反映犯罪本质的内容纳入。概括性是罪名作为指示犯罪行为符号的内在要求。

刑法罪名的类型特征——多样性。多样性是指犯罪种类较多,我国刑法罪名现有十个大类,四百多个罪名。依据罪名所包含内容的范围及侵害的法益,可分为类罪名、亚类罪名和具体罪名;依据罪名的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具体罪名;依据所包含的犯罪行为的单复情况,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这种多样性是由客观现实的多样性及立法、司法的局限性决定的。

三、原型理论对刑法罪名英译的意义

原型范畴理论直接划定了翻译的方向和标准。方向是原型理论的向心性,标准则是原型理论的原型性。而开放性则为创新性翻译提供了基础。在翻译过程中,刑法罪名范畴相当于英译过程中的源范畴,英美法系刑法罪名是英译过程中的目标范畴。翻译不仅是根据对具体事物的认知模式来认识和构造对其他事物的认知模式,而且将整个认知模式的结构、内部关系进行转移,这种转移就是源模式对目标模式的映射,该映射就是经验和理解的结果。通过源范畴来认识并概念化目标范畴,找出两个范畴之间的对等范畴进行直接翻译,部分对等范畴予以解释性翻译,完全不对等部分则采用创造性的翻译方法。本文将通过原型理论中的认知模式,将中国刑法罪名的概念域映射到英语国家的概念域中去,以实现两者在法律事务和法律交流过程中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四、原型理论下中国刑法罪名的英译策略

(一)创新策略

我国刑法特有的罪名作为源范畴,在英语中没有相对应的目标范畴语言,只能依据刑法罪名概念、性质和功能,进行相应地创新性翻译。比如,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术语:贪污罪。在英美国家没有专门的贪污罪。英国将贪污行为认定为非法占有罪(非法损害他人财产)。美国也是将贪污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犯罪中。但是,美国刑法中特别规定了使用欺诈的方式转移财产,一是欺诈行为、二是转移。在我国刑法中,贪污罪规定在贪污贿赂类罪中,它涉及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因此,在翻译贪污罪时,可通过复合、字义转换、缩略、派生、文法功能引申和造新词进行创新翻译。再如,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犯罪名称在不同的侵权行为中有不同的意义。有的犯罪行为的一部分被包容在另一个犯罪行为的一部分之中,形成此罪中包容彼罪,彼罪中包容有此罪的情况。比如盗窃罪和诈骗罪,在刑法分则中,可以细分为多个具体罪名如贷款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等等。以上罪名都是以盗窃或者诈骗罪为原型或者为核心罪名,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其附加了具体的范围,所附加的具体内容不一样,罪名也不一样,刑罚自然也相差甚远。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创新性的方法来翻译。创译新的法律术语,要遵循单一性原则,体现理念更新的精神,揭示所指称的法律事物(现象)的本质特点。

(二)释义策略

当目标范畴语言与源范畴接近对等、部分对等时使用释义策略。释义是指用目的语里的中性语言把源语意图、含义表达出来,这是解决缺少确切对等词的有效方法之一。在研读刑法条文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专业法律术语是由普通词汇转换而来。这个词的普通意义和特殊法律意义之间有一个共同的原型概念,但是相对来说,特殊法律意义所具有的语言特征跟原型概念有可能很相似,也有可能相差很远。比如说:竞合,在日常用语中,竞合是指两者或两者以上的行为互相竞争与合作。但是在法律上是指某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时,法官要根据不同的适用标准来裁决应该适用哪一罪名,然后再定罪量刑。因此从这个解释中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上的竞合意义是“适用”。我们可以通过释义的方式将法条竞合翻译成the competitive application of legal articles。例2:管辖:日常生活中是管理的意思。可以理解成为Manage、govern或者administer。但在法律上是指权限,资格或者能力范围,应该理解成为competence。比如说法院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案件的权限能力,侧重点能力。可译成The Competence of court 或者the jurisdiction of court。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普通含义词汇转换过来的法律术语最好的翻译策略是释义。通过解释说明区别与普通词汇含义的特殊内涵,再借助特殊的句式结构来进行释义翻译。

(三)对等策略

当目标范畴语言与源语言范畴存在确切对等关系时,则可直接对等翻译。我国刑法罪名中如果存在与英语法律术语所含概念的类典型对等的术语,则可直接使用意义相对应的确切对等词一一对应就行了。例如,court-法庭,suspect-犯罪嫌疑人,action-诉讼,will-遗嘱,party-当事人,arbitration-仲裁,answer-上诉。再例如,我国刑法罪名中,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均可直译为英文罪名。

五、结语

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罪名的英译更加强调法定性、准确性。将原型理论运用到刑法罪名英译,是原型理论与翻译理论巧妙契合,更加有利于刑法罪名的译名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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