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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考”背景下学生就业困境与能力提升研究*
——以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为例

2020-12-01蒲春平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务毕业生

程 蓉 蒲春平

兰州财经大学陇桥学院,甘肃 兰州 730101

一、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境

(一)持续走低的就业率

根据2018年公布的《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专业因为持续走低的就业率,连续八年被“光荣”的列为红牌专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自毕业始失业的现象已经存续多年,就业问题始终没有得到缓解。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对就业的积极主动性不高,究其根本是没有认识到市场竞争的残酷性,仍然处于被家长和老师保护的状态中,与社会脱节。其次,许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家庭条件优越,没有就业的紧迫感,多数学生在等有事业编制的考试。最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自主能动性很差,学生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在人才竞争中处于劣势,无论是基础理论、社会实践还是解决实务的能力都与重点院校的学生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导致自身条件成为就业的绊脚石。

(二)专业与就业不一致

一般来说,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方向主要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处等以使用法律为主要技能的部门。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的就业任职岗位主要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但不难发现这三种职业并不是对口职业。就笔者所在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毕业去向的考察发现,毕业后真正从事相关法律职业的比例不超过毕业人数的五分之一,这表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毕业后从事和专业相对口的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

(三)毕业生就业地域选择空间较小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就业时地域性选择的空间较小。十年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更倾向于东部沿海地区或者是中东部地区。随着经济发展,独立学院的学生自身能力的欠缺使得在东部沿海地区人才竞争中处于劣势,很多学生在就业选择时被迫倾向于西北地区或是更偏远地区。但是有一个值得大家关注的问题,虽然诸多西部地区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初次就业选择了新疆、青海等边远地区,但是这些艰苦地区对人才的吸引力较弱,不少同学选择“曲线救国”,在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又会离开初次就业地,导致出现二次失业。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法律对口岗位有限且要求高

一般来说,法学专业所对接的岗位是法官、检察官、法律、仲裁员和公证员等实务岗位。然而实践中,我国对司法系统的编制人员数量有严格的把控,所以每年报名的人数量远远多于录取的数量,有的地方甚至是千分之一的录取比例。而如果是做律师,就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来讲,部分地区的案子并不是那么多,律师岗位基本已经处于饱和状态,所以律所中能容纳的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也是有限的。

(二)培养模式与就业岗位要求脱节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的理想就业岗位是需要能够充分利用法律知识处理司法实践中现实案件的职位,这也是“新法考”存在的价值之一,因此这对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法务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所以,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毕业生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储备是作为一名法学生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样在处理具体的司法实务案件时能够运用所学的专业法律知识。但是仅仅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还远远不够,法学专业的学生的能力不能单纯只是知识方面,更重要的还要有处理案件的实务能力。

(三)就业观念的两极化严重

在“新法考”背景下我国各地区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是不同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在就业地域选择上空间较小。

首先,和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类似,中东部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要比西部地区的需求量大。一方面是因为中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经济交易往来繁多,因此就会产生相对多的经济纠纷以及其他案件,这就导致东部地区需要很多的法律人员去处理案件和防控风险。另一方面,中东部人们的法治意识较强,如果生活中产生纠纷,西部地区的人们更多的选择去搁置、以理服人等非法律途径处理,但中东部人们更多的倾向于借助法律之手去解决纠纷,这就出现东西部地区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差异。

其次,很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家庭条件优越对就业思考甚少,对于就业没有任何的兴趣,更难以面对繁重的学业和个人法律素养的提高。

(四)法律职业准入条件严苛

“新法考”背景下,在我国,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等相关职业有一个统一的基础条件,该条件在《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即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他和法学对口的职业,有的虽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文规定一定要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如公司法务、企事业单位法务等),但这些单位在招录的时候会设“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这一报名条件。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就业困境的能力提升对策

(一)继续优化国家的法律从业入职门槛

“新法考”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要是以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为职业的人所要通过的考试。独立学院的法学院学生通过该考试的几率相对较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于考察专业法律人才的作用不能完全体现出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除了律师、法院和仲裁官之外,还有公证员、仲裁员、行政执法、复议人员等。因此,对各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进行监督,特别要重视独立学院实践课程的开展,确保有高质量法学实践课程,着重培养法学生的实践能力。

(二)形成具有独立学院特色的培养方案

独立院校在学校定位与学生综合素养认识明晰的前提下,正视其和一本院校二本院校的差距之后,根据自身的特点为学生制定贴合自身情况的教育课程,形成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1.构建新的课程体系。重新规划教育的内容,调整理论课和实践课的比例,根据专业的不同方向有针对性的设置法律实务课程。在法律实务方向要重点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实务能力,在理论知识打下坚实基础的同时,提高法务实践能力,能熟练的运用职业技能,具备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充分树立团队意识。

2.创新教学模式。目前的授课模式是以教师为主导,独立学院法学教育需要改变这一模式,激发学生们在课堂上的积极性。教师可以利用的教学模式有很多,如微课、翻转课堂等等,还可以多采用法学案例讨论、法治主题辩论等方式,充分开发学生的思维,让学生在课堂上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并且积极和其他同学进行沟通交流,交换各自对案件的观点与看法,积极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

(三)引入产学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在“新法考”背景下引入产学研的教学模式十分必要。产学研结合的教学模式在国外已十分普遍,但在我国独立学院中凤毛麟角,这种模式是将科研、教育、生产相结合。独立学院要提高办学质量科研必是重中之重,教师有了科研成果后反哺课堂,拓展教学,使学生的基础理论不局限于课本。同时鼓励法学专业教师积极创业,教师利用自己的优势条件将法学实训课、实务技能课在律所展开,做到纯实务模拟教学,既能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也能缓解学生的就业压力。

(四)改变就业认知,更新就业观念

在借助学校开设的就业指导课的基础上,独立学院的法学院系应该发挥自身能动性,为学生的就业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帮助。大学入学阶段,借助各种讲座的模式向同学们进行宣传动员。在学生自身的认知之上安排符合学生条件的实习岗位,并做好实习监控和反馈工作,进一步为学生的职业方向做指引。毕业学年,结合学生的实习成果,尽可能的按照学生自己的职业意愿安排就业,让其可以尽快的适应职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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