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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中违约预防制度的遇冷原因及对策

2020-12-01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金融法公法系统性

王 璐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鄂尔多斯市分行,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000

一、金融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遇冷

对现行金融法中违约责任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的分析表明其存在遇冷现象,具体体现为:第一,金融法对违约责任制的适用具有避免现状,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分析表明,合同法并不担心违约行为,因此,建立了违约责任制度。在分析传统思想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对具体违约行为实行责任制度来解决违约问题,即使违约行为构成整体特征,违约行为仍然是许多违约行为的总和,可以实施分解,作为单一违约行为加以解读和处理,这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和步骤[1]。但是,金融法中的违约并非简单的违约,在对违约实施处理时,部分违约不符合违约责任制度的要求;第二,利用公法解决金融法中的违约问题,公法对金融法的适用进一步削弱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制度的适用。

二、违约责任制度遇冷原因

违约责任制度在金融法中处于遇冷状态,分析其遇冷原因主要有三:第一,违约责任制度的有效运作需要有四个先决条件,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无法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由于缺乏必要条件进而影响到其正常运用,因此对使用该制度有明显的限制;第二,金融系统违约的系统性,对现实的分析表明,违约责任制度的具体适用主要是针对非系统性金融违约,对于系统性违约赔偿责任制度无法调整,因此其适用受到明显限制;第三,与违约赔偿责任制度相比,系统性违约有所改革,系统性违约在金融行业是司空见惯的,超出了违约责任制度规定的限度[2],即违约责任制度对于系统违约来说是不能实现调整的,因此其适用性受到限制。

三、违约预防制度概述

(一)违约预防制度内涵

违约预防制度即指在金融法中防止系统性违约及其延伸的法律制度。对这一系统目标的分析表明,其主要目标是防止系统性违约的出现,主要是预防违约发生和预防违约规模增加。从预防违约制度的时间分析可以看出,系统生效的时间早于违约行为的发生或传播。在主体分析方面,该制度要求交易者主动进行违约责任预防,而从内容分析表明,违约预防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预防措施。一般来说违约预防制度在金融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3]。

(二)违约预防制度的类型

在实际运用方面,违约预防制度因类型不同而导致功能有所不同。因此,重要的是仔细认真分析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并强调其功能所具有的实际作用。通过金融法中的违约预防制度进行归纳可知其具有诸多的不同类型,它们有许多不同之处,可以归类为:履约准备金规则、资本充足率要求、债务比率限制等。履约准备金强制交易者本人留存一部分资金,以更好的预防违约出现,存款准备金和保险法准备金与此相一致。资本充足性比率是金融行业中所有公司都会具备的违约预防制度,对公司股本的金额和债务比例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并为预防违约做出明确的指引[4]。关于违约预防制度在实践中的实施,虽然其类型性质各不相同,但基础性功能是一致的,而且尽管这些制度的使用可能有所不同,但违约预防制度的本质特性是不会改变的。

(三)违约预防制度的价值依据

对违约预防制度价值的分析表明,该制度与其他金融法律之间也有很高的契合度,具体体现为:第一符合金融效率原则,金融危机,特别是由此产生的系统性违约,使许多投资者陷入破产和贫困,出资人可能破产或受到刑事起诉。系统性违约对于合同法中的信用基础有很大的伤害。系统性违约对任何缔约方都是无效率的。金融法因这一原因,要求义务人遵守违约预防制度,以为更多的投资者带来资金保障。事前违约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但在大规模违约频繁和事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责任预防是一种有效的手段[5]。第二金融公平的原则,商人有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自身行为做出预防,防止出现违约现象。违约之后就必须承担后果,如果承担不起违约责任则需要提前做好预防,这符合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以及合同履行的规则。第三金融自治的要求交易人员对双方交易后果承担责任,如果无法承受系统性违约的后果,则应采取预防措施,违约预防制度的目的是防止金融自治对社会和经济带来影响,并防止影响第三方自主权。因此,预防违约制度似乎符合自愿自主原则,从更广泛的角度考虑较长期的金融自治。

四、完善违约责任制度体系

(一)建设应对金融法违约新体系

关于改进预防违约制度,第一要素是建立一个新的金融法违约应对制度新体系。具体来讲,金融法预防违约制度需要涵盖三个方面内容,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制度、违约预防制度、公法制度,这三种类型的违约制度应用在实践中往往效果更佳。违约预防制度能够更好的调整系统性违约,最终实现对违约的预防,而对非系统性违约进行调整则可以利用违约责任制度实现[6]。在特定违约情况下,通过主动引入公法制度,可以构建多样性的应对体系。简而言之,一个单一的违约反应系统的实际应用范围是有限的,但一个多样化的违约反应系统允许在所有领域进行调整,从而能够更有效地预防违约,进而帮助企业避免金融风险。

(二)制度构建的同时性原则

在设计完善违约预防制度时,应强调建设过程中的同时性原则。同时性原则的实际应用由三个主要方面组成:第一,加强违约预防制度建设,对适用于金融法融资资格和条件予以降低,在积极金融发展的现阶段其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司经营。第二,在违约制度构建之时,逐步启动某些最初被禁止的融资合同。我国的融资合同类型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目前禁止的融资合同类型相对来说很多,这给公司带来了融资困难,适当开放被禁止的融资合同可以帮助企业获取资金[7]。第三,增加新的法律渠道,同时在新的领域扩大预防违约制度。总的说来,通过实际应用同时性原则,我国的融资效率将大大提高。

(三)其他方面建议

关于改进违约预防系统,除构建金融法违约新体系、构建制度的同时性原则之外,还有其他措施,总结而言有三方面:第一,对于当下所使用的金融法中违约预防规范进行归纳总结,从而大大提高了立法和规章的全面性,并增加其在实践中的使用价值[8]。第二,将违约预防制度融入到企业合同之中。就现实情况来看,预防违约制度在概念上和理论上都有缺陷,因此该制度与合同制度的具体关系十分混乱,而在金融法的另一个层次实施该制度将破坏违约预防制度与合同制度之间的关系,将其融合作用很大。第三,加强对违约预防制度的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以提高实施违约预防制度的效率。总体来讲,有关内容的改进对实际工作具有独特的应用价值。

五、总结

金融法中对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对企业影响重大,其能够有效帮助企业避免更多经营风险,所以重点是在金融法中建立一个防止违约的制度。本文分析了违约责任制度目前的适用遇冷情况及其原因,并讨论了改进预防违约制度的具体问题和措施,以便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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