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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思与完善

2020-12-01王明杰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承办人法律文书文书

王明杰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1900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概述

(一)案件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检务公开最关键和核心的内容,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民主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制发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随着2019年“12309中国检察网”的改版升级,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一个单独的模块下设,在方便管理员、用户操作、查询的同时,更体现检察机关构建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的阳光检务机制的决心,彰显司法公信力。

(二)案件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及主要内容

在“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安全的原则。案件信息公开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程序性信息公开、法律文书公开和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按照此规定,2020年上半年,我院共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2105条,公开法律文书544份,公开重要案件信息76件。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一)检察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抵触心理

第一,以我院为例,2019年全年,共受理分流案件1773件2425人,其中接收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563件774人,接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210件1651人。与2017年、2018年相比,案件量呈逐步上升趋势,案件量增长的同时,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也就意味着检察官工作任务繁重。案件需要在保证“案-件比”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办结,进而导致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最后环节,很容易被检察官忽视直至超期公开。第二,案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开审核法律文书时发现问题,会对其进行返回审批,若不及时提醒承办人,则会导致文书被置之不理或是不能被及时查看,影响了法律文书公开的进度。第三,检察官自身对案件信息公开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公开案件信息会使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的“家丑”外扬,法律文书公开“千千万”,出现一个错误,可能会导致“千千万”的努力白费,更会导致办案程序受到干扰。

(二)重要案件信息、法律文书公开不及时、不规范

根据规定,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或者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十日内公开文书。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超期公开的文书大量存在。以我院为例:通过对2018年以来公开文书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有25个案件超过规定的法律文书公开时限,最长公开周期超过800天。并且很多已经公开的法律文书也是在案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一再催促下才“临期”公开的。另外,通过每日复核公开文书,发现一些常见的不规范问题:被告人个人信息、非公共场所等应屏蔽而未屏蔽;文书格式不规范,具体表现为落款处对齐格式;公开的文书留有屏蔽痕迹等。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也存在很多不及时、不规范的地方,例如:单纯为了应付考核,将所有的信息“攒”在一起,失去实效性;将检察院错写为“检查院”等。

(三)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宣传不到位,社会知晓度不高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宗旨是将司法办案置于阳光之下,让人民群众的监督倒逼司法公正。近年来,检察机关虽然在对外宣传上做了大量工作:“两微一端”发布各类工作进展,普法宣传进校园、进社区,12月4日宪法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但是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就显得没有那么充分了。这也就导致人民群众对于此类工作的知晓度并不是很高,律师、当事人更愿意通过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情况。加之“12309中国检察网”改版升级,案件信息公开模块整合后,宣传工作不到位,社会公众利用率也不是很高。

三、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提高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转被动为主动

首先,案件承办人作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正确对待这一工作,转变思想观念,从“要我公开”到“我要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监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明确公开的目的不是让自己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暴露”在公众之下,而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其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要主动学习相关知识,在进行文书公开复核时不仅要检查格式、时间等形式上的问题,还要仔细阅读文书的具体内容,熟知屏蔽规则,出现问题及时通知承办人整改并且督促到底,改变“事不关己”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做好双重保障。最后,领导层面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将其上升到全院的高度上来,当成日常工作来抓。定期了解情况,不断发现问题、不断改进、不断完善、不断提高,从上到下带动案件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二)部门联动,抓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案件信息公开是一份系统性、全局性的工作,需要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并将其运用到具体工作中。首先,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主动配合,帮助业务部门及时有效解决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文书屏蔽系统应用问题。建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交流群,有问题在群里通报,在线交流,随时互动,畅通渠道,做到一个错误引起所有人警示,避免再犯、重复犯;其次,业务部门要及时主动公开法律文书,提供重要案件信息线索,有错必改,有错及时改,避免超期公开;最后,技术部门要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对人员权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由此,形成以案管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为核心、技术部门为保障的三位一体工作格局,相互配合、相互合作,有效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将其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范畴

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作为日常通报批评、表扬的依据,对于公开效率高、效果好的办案人及时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交流群通报表扬,必要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工作态度消极、屡教不改、存在问题较多的办案人,定期通报批评,并由其主管领导进行谈话,了解情况,督促其认真整改。在进行检察官绩效考核意见征询过程中,建议将案件信息公开的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中,作为考核检察官办案质效的一个指标。这种做法无形之中给检察官带来压力的同时,也会带来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激励检察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宣传,深化人民群众对于案件信息公开的认识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不能单纯搞形式主义,而是要让人民群众充分参与进来,真真切切地感受到每个案件带来的公平正义,进而感受到法律的严度与温度。首先,应该充分利用好新媒体简单、便捷、覆盖面广的特点进行公开宣传,如:微博、微信、报纸、电视广播等;其次,可以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法制宣传进社区、进学校等线下宣传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宣传,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了解案件信息公开的途径和方式;再次,可以加强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机关单位的沟通交流,让律师群体在辩护与代理的过程中,充分享有信息知悉权,维护律师和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利用好控申接待的便利条件,案管部门可以通过每日派驻值班人员,与人民群众、律师面对面宣传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接受群众监督,聆听宝贵意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改进我们的工作。

(五)案管部门设立专人转岗,严格把关

我院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检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多岗位设立专岗,严格把关。一是设立案件信息公开专岗。为了使案件信息公开更加规范、安全,案件信息公开所用的身份认证密钥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电脑专网专用;二是设立流程监控专岗,实现对案件信息公开情况的全程动态监督。今年上半年,制发法律文书超期公开的流程监控通知书1份,实现了零的突破,已责令承办人整改并通报,引起所有检察官警戒,有力地提高了法律文书公开质量;三是设立部门联络专岗。每月定期向业务部门征集重要案件信息线索,由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收集、统一审核、统一发布,数量、质量均居全市基层院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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