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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借贷纠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审理路径探析

2020-11-30李海有

法制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请求权被告

李海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42

民间借贷纠纷败诉后再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审判实务中大量存在,该类案件通常是指就原告给付被告款项先提起借贷(借款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后经历一、二审、审判或法律监督后均未获支持,败诉后再就同一给付款项,以不当得利向被告提起第二次诉讼。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看似完全不同类型案件,但两者存在密切联系,特别是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存在败诉可能或被判决败诉后,原告往往转而提起不当得利诉讼,以规避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由于不当得利的规定较为简梳,理论界也未能就不当得利理论研究弥补立法缺陷,导致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存在认识偏差,司法实践中也缺乏明确的操作标准,在审查该类案件时遇到诸多难点,例如该类案件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理,诉讼时效及管辖如何认定,“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如何承担,在待证事实证明不明时如何裁判等等,本文围绕前述问题进行探讨,为今后该类案件审理提供思路和参考。

一、借贷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规范识别

权利请求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出发点,也是确定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基础,是诉的构成要件[1]。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实体规范,所有诉讼请求,都有其权利请求的基础,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也不例外,借贷纠纷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主要在合同法第十二章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不当得利请求权依据是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也称为权利请求基础规范。

一般来说,当事人起诉是必须有明确的诉讼标的和案由,就借贷纠纷与不当得利纠纷而言,选择案由就基本确定了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但有些借款案件当事人往往出于诉讼策略或无其他救济途径情况下,转而提请不当得利之诉,企图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规避借贷合意的证明责任,从而获得有利支持,达到实现诉讼目的。但借款纠纷与不当得利具有各自独立的请求基础,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使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诉讼工具。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要求当事人明确请求权基础规范,若发现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错误,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释明;当事人经过释明后,仍然坚持错误的请求权基础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再诉不当得利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对构成重复起诉做出明确规定,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告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既维护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又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一直延续至今。

在先诉民间借贷再诉不当得利案件中,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相同,案件事实也相同,原告在前后两个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唯一不同的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不同:前诉的请求权基础是借款返还请求权,后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关于该类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主要看构成“一事”还是“两事”,通说以原告提出请求权所依据的基础法律规范作为判断标准,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不同,诉讼标的也就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当然属于两个案件。由于不当得利请求权基础与借贷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不同,故应当允许当事人再次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该类案件并不构成重复起诉,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三、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及管辖争议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算。在先诉民间借贷转诉不当得利案件中,原告往往一直以为与被告系借贷纠纷案,直至原告败诉或经法庭释明后,原告才知道案件系不当得利纠纷,故该时间节点作为不当得利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当事人经过审判人员释明,在诉讼中将民间借贷案由变更为不当得利,原告往往是在证据不足或胜诉希望不大的情况下才作变更;此时,审判人员应根据原告的变更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案件审理,同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有关举证期限的规定。另外,针对被告可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按照不当得利案件的管辖进行处理。

四、“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之理论证成及处理

当事人对先诉借款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往往没有争议,但是对后诉的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法律根据”举证责任分配争议巨大,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原告负担说、被告负担说、原告负担加被告承担释明义务说,观点争议本文不作详述。审判实践中以原告负担说为主。

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法脊椎,证明责任的分配对诉讼结果至关重要[2]。根据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壳提出的法律要件分类说,原告对请求权发生的(包括消极的)事实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告对权利消灭规范、权利阻却规范或权利延缓规范承担证明责任。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一百零八条共同构建了民事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框架,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确立“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责任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原、被告往往对一方获益、乙方受损、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争议,双方争议在于“没有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分配。被告往往认为“没有法律根据”是消极事实难以举证[3],不存在的事实往往也不能举证。“没有法律根据”即原告的给付行为欠缺正当原因,给付是有意识的、主动实施的行为,存在相应的客观事实和材料,原告作为使财产发生变动的民事主体,应对给付原因或目的更为清楚,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后,被告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抗辩,抗辩时应当提供反证证明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权利受到妨碍的事实;被告抗辩的证明程度只要能够动摇原告主张的要件实事即可,致原告主张事实真伪难辨,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此时,原告仍然应当对待证事实进行举证,否则法院可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在处理该类案件时,若原告提供的证明仍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且无法继续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判决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承担结果责任即败诉后果。

五、余论及思考

在先诉借款纠纷后再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通过请求权基础规范识别,可以发现先诉与后诉并不构成重复起诉,在审理该类中发现当事人主张的请求权基础错误,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及时释明并据此作出判决。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当自原告知道不当得利的事实或借贷案件败诉后再无救济可能时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当得利案件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和使用范围,特别在围绕“没有合法根据”举证时,法官应当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在案件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明责任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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