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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伦理与美好生活
——基于经济运行基本过程的探讨

2020-11-30龚天平

伦理学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公正分配伦理

龚天平,饶 婷

经济伦理与美好生活到底是如何相关的,或者说经济伦理对于美好生活到底有何积极价值?对这一问题作出回答应该成为经济伦理学的重要任务。伦理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认为,美好生活作为人的本质性价值诉求之一,是以幸福为价值内核的善与美相统一的生活。按照梁漱溟先生在《东西文化及其哲学》中把文化分为精神生活、社会生活、物质生活三个层面的方法,我们也可以把美好生活大致分为美好精神生活、美好社会生活、美好物质生活三个维度,其中美好物质生活即经济生活与渗透于美好精神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道德生活是两个密切相关的构成维度。而在型塑道德生活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中,与经济生活联系最为直接并使经济生活趋善臻美的就是经济伦理。经济伦理作为有机联结经济与伦理的统一体,是社会经济运行基本过程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衍生的各种伦理问题及协调经济主体利益关系、规约经济行为的各种道德规范的统称,主要包括生产伦理、交换伦理、分配伦理和消费伦理等,它通过经济主体内在的经济道德观念和外在的经济道德实践等层面予以体现。目前,学界对于美好生活的理论探讨已取得相当丰硕并给人极大启迪的成果,但研究经济伦理与美好生活关系的成果尚不多见。然而,随着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P11),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满足人民的美好生活诉求,就成为我国发展的迫切要求和战略目标。在这一过程中,经济伦理对美好生活的支持价值是不应忽略的。因此,本文试图探讨经济伦理到底是如何与美好生活相契合并为美好生活提供支持这一问题。但先有必要交待的是,经济伦理与美好生活的关系问题具有极为复杂的含义,通过一篇文章不可能也无力面面俱到,因此本文的工作只从经济运行基本过程的角度进行。

一、为经济生产确立创造财富的伦理目标:经济伦理对美好生活的服务

美好生活首先是物质富裕即财富充足的生活。财富就是每个人都能得到的基本必需品,或足够满足人的需要的物质资料和财产,这是美好生活的必要条件。现任考克斯圆桌组织全球执行官斯蒂芬·杨说:“没有金钱,没有财产,人们会因此而备感艰辛”,人们需要“财产来恢复自信”,而“对寻找虚无缥缈的乌托邦没有兴趣”[2](P73)。虽然伊斯特林提出的“财富悖论”即以收入增加为表现的财富积累并不必然带来快乐增长和幸福提升的现象也的确存在,但美好生活无论如何都不能排除物质富裕这一内涵。否则,我们就既没有标准从历时态的角度来确定人类社会历史形态的进化或退化,也没有标准从共时态的角度来界定富裕社会或贫穷社会。财富是由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所带来的。虽然财富还包括财富创造者即人的活动及其能力,包括人类天性即来自于自然界和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各种天赋、潜能、素质,丰富的、多样化的个性,需要和享受的本性以及创造满足需要的新方式的能力;也包括文化、价值观、伦理道德观等精神产品。但是,这些财富毕竟是以实物为基础或前提的。而实物财富首先是由经济生产创造的,即经济生产才是社会财富得以创造的源泉。那么,经济伦理又是如何为经济生产确立伦理目标从而服务于美好生活的?

经济生产是经济运行的第一个环节和起点,因此经济伦理在经济生产中主要体现为生产伦理。按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劳动看作二重性的劳动即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方法,我们同样可以把生产看作二重性的生产即抽象生产和具体生产。生产伦理为经济生产确立的伦理目标或要求至少有两个,其中第一个伦理目标或要求是人本身,即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这是目的性伦理目标,是通过抽象生产实现的。抽象生产是指仅仅从类即不考虑时空和具体主体限制而是仅以人类为主体的生产[3](P38)。在经济学中,生产是指按照一定生产关系联接起来的人们通过运用生产工具改变生产对象的实物形式从而创造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资料的过程。生产首先是一个劳动过程,人作为类就通过劳动来确证自己是人,展示自己作为类的本质,发挥其所特有的本质力量,从而满足其维持生命存在的生存需要和维持生命延续的发展需要。因此,生产是人与动物相比所特有的对象化活动,是人的根基性存在方式。这样,仅仅从抽象生产的意义上看,作为一种人类作用于自然界的活动,生产的伦理目标或要求毫无疑问地就是为人类生存和发展,为整个人类文明延续,为实现美好生活而服务。

生产伦理为经济生产确立的第二个伦理目标或要求是效率。这是手段性伦理目标,是通过具体生产实现的。具体生产是指具有时空和具体主体限制的生产。众所周知,为了使生产这种对象化活动发生,人必须与物建立关系,即必须借助生产工具与生产对象建立关系。但这种人与物的关系只是表象,其本质是通过劳动分工而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伦理目标或要求也就内在地蕴含于这种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中。这种人与物、人与人的关系使生产还有另一种意义上的生产,即具体生产。具体生产以“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4](P724)为条件,以民族、国家、地域、企业、家庭等为主体,这种时空和主体的具体性和条件性,使生产具有了不同于抽象生产的具体的伦理价值及要求,即效率。

效率的目的是创造社会财富,这是由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目的所决定的。马克思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曾从人的发展的历史形态的角度明确指出人类经济会依次历经三个历史阶段,即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经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经济、以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为基础的经济,如果用其来观照生产即是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生产、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生产、以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为基础的生产。其中第三阶段即是美好生活,但生产发展到这一阶段必须经过第二阶段。因为只有在第二阶段才取得了高效率,又通过高效率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虽然这一阶段在“物”特别是资本和利润逻辑的宰制下,造成物的世界的增殖以人的世界的贬值为代价,但这一阶段是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即效率及其带来的社会财富是美好生活不可或缺的基础。而这种基础又决定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生产,即具体生产的伦理目标只能是效率和社会财富取向。

具体生产的效率和社会财富取向对于美好生活具有积极价值。虽然财富充足并不必然带来美好生活,但它是美好生活的必要前提。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曾从三个方面充分肯定过由生产力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财富充盈是美好生活的“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一是它使人们克服贫穷和极端贫困,摆脱因极端贫困而死灰复燃的陈腐污浊的东西;二是它使人们建立起普遍交往;三是它使“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经验上普遍的个人所代替”[4](P538)。美国学者罗基奇也认为,那些“关于最终目标或所希望的最终生活状态的观念和概念”如“生活舒适(生活富裕)”是“最终价值观”;那些“关于所希望的行为模式的观念或概念”如“有能力(能干,有成效)”是“工具性价值观”[5](P88)。其实前者就是美好生活,后者就是效率和财富,后者作为行为模式是“有助于获得所希望的最终生存状态”[5](P88-89)的。同时,生产毕竟是一种经济活动,是经济运行的开端,其使命即是创造社会财富,因而必须具有高效率、高营利。强以华说:“生产对于效率(营利)的重视,意味着生产对于创造社会财富以确保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视,因而具有重要的伦理意义。”[3](P49)具体说来,这种伦理意义就是本杰明·M.弗里德曼所揭示的:“更大的富裕意味着更好的食品、更大的住房、更多的旅游以及医疗的改进……意味着更多的人能够负担得起更好的教育……意味着更短的工作周,从而使人们有更多的时间与家人和朋友在一起……意味着更好的学校、更多的公园和博物馆、更大的音乐厅和运动场,更不用说更多的休闲时光来享受这些设施。”[6](P10-11)

但是,具体生产的效率和社会财富取向对于美好生活的意义也是有限的,而且这种取向往往遮蔽美好生活伦理目标。虽然两者都是经济主体的利益和价值诉求,但效率是可以量化的即时利益,看得见、摸得着,能够满足即时需要,因此往往对主体具有更强的吸引力,而美好生活在短期内往往难以转化为现实,需要花费比效率更多时间、更复杂的艰苦努力,因此往往被遗忘。然而,从目的与手段的角度来分析,效率只是手段,美好生活才是目的。目的是决定性因素,手段是服务性因素。即是说,生产要有效率,要通过提高效率来创造社会财富,而创造社会财富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了人、服务于人的美好生活的。因此,美好生活才是经济生产的最终目标,而这种目标是由经济伦理特别是生产伦理为经济生产确立起来的。对经济生产本身来说,美好生活目标可以作为经济主体生产过程的精神灵魂,为经济生产提供价值理据、价值动力、价值定向和价值规范。反过来说,当经济主体接受美好生活目标的价值规约和引导,让经济生产总是行进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地创造社会财富,这即是在不断地创造善、增进善,从而就把经济生产转化成为善的生产。而经济主体对美好生活目标的这种接受行为和经济生产向善的生产的转化,也就是经济伦理与美好生活的契合并对美好生活的支持。

二、为经济交换确立自由公正的伦理要求:经济伦理对美好生活的助益

美好生活也是自由公正的生活。自由是指人们在生活中能够凭籍自己的意志自我做主、自我决断,而不受任何外在力量支配、役使。德尼·古莱认为,美好生活就是所有个人和社会都在追求的三种价值观,即“最大限度的生存、尊重与自由”[7](P49),而自由就意味着“各个社会及其成员更多的选择,追求美好事物时受到较少的限制”[7](P53);公正是指人们在生活中能受到一视同仁、得其应得的对待。德尼·古莱认为,在实现美好生活的决策领域,包括技术理性、政治理性、伦理理性三种理性,其中伦理理性就是指“好与坏,公平与不公平,公正与不公正”的判断方法[7](P15)。当然,对于美好生活的内涵,人们确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无论是谁都不可能排除其自由公正维度。而就经济领域来看,自由公正是经济(市场)交换的基本要求。虽然美好生活的自由公正与市场经济领域的自由公正有区别,但后者为前者奠定了坚实基础是不能否认的。

经济交换是人们相互交换自己的劳动和劳动产品的过程,它以分工为前提,联系着生产和由生产决定的分配和消费,是经济运行的又一个重要环节。在商品经济产生前,经济交换主要表现为物物交换;商品经济产生后,经济交换主要表现为以货币为媒介的等价基础上的商品交换;进入发达的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后,经济交换则发展为以高度发达的分工为基础的市场交换,并日益演化为一种实现生产、消费及基本(或初次)分配的体制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交换关系在人际关系中占主导地位,同时这种关系也通过市场经济这一平台拓展为整个经济体制机制的占主导地位的关系。从本质上看,市场交换关系就是市场交换主体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依赖于物,但这些物并不是纯粹自然性的物品,而是一种社会关系——物质的社会关系。而与这种物质的社会关系相适应的必定会有一种精神的社会关系,这种精神的社会关系中又必定包含着伦理关系,调节这种伦理关系的价值规范就是交换伦理,而交换伦理又是经济伦理在市场交换中的表现。

交换伦理为市场交换确立的伦理目标或要求,就是与交换关系及其性质相适应的自由公正。在市场交换领域,自由公正有着双重性的要求,即“自愿”和“公开”:前者指对任何外在于主体的霸凌、胁迫、强权、垄断、欺诈等都不予认同,后者指只要是参与交换,任何主体都要无条件地做到信息真实、透明、公开。所以,就客观上而言,“自愿”和“公开”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强制性要求,是必须得到法律支持的条件性约束,是“这个体制架构本身的原则——颁布‘公开’的规则以维护‘自愿’的正当性并反对和打击对‘自愿’的侵凌”[3](P288),正是从这个角度,人们才把市场经济界定为法制经济;就主观上而言,“自愿”和“公开”“应当成为每个利益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反身强制,即只要经济交往行为是自愿的并且符合公开颁布的规则,就是公正的,就成为不可撤销的义务”[3](P288),正是从这个角度,人们又把市场经济界定为以信用为价值核心的道德经济。所以,“自愿”和“公开”不过是自由公正在市场交换领域里的实践化表达,经济交换必须遵循自由公正原则。

前文已述,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交换关系,但它不仅仅表现在市场交换领域而且还拓展为整个经济运行的体制机制。以经济伦理学视角观之,“只要这一体制架构符合‘自愿’和‘公开’原则即交换的公正,那么,这一体制架构本身就是公正的,即市场分配是公正的”[3](P290)。这样,自由公正就构成了市场经济之根基。然而,虽然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自由公正的,但是这种体制的分配结果却又是不公平的。因为公正与公平虽然密切联系,但其所指并不完全等同:前者是程序性或形式性的,强调得其应得、一视同仁;后者是结果性或实质性的,强调得其所得、比例相称。“公正,在市场经济社会……关涉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环境条件;公平,在任何社会……关涉的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最终结果。”[3](P290)市场交换以自由为发生条件,因而可以判定为公正,但自由公正的交换未必会走向公平的结果,恰恰相反,往往走向不公平的结果;交换以自由为发生条件,自由又可以表达为权利,这样自由交换就等同于权利交换,而权利交换又常常走向某种经济结果的不平等。

虽然市场交换的自由公正属于经济交换领域,也并不必然带来结果公平,但正如美国著名学者麦卡锡所言:“经济对创造一个正义的社会起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没有它,任何成熟的社会都无从谈起。对于一个复合社会的经济存活,人们不同需求的整合,以及一种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的维持而言,交换是先决条件。”[8](P99)经济活动及其交换环节特别是经济交换的自由公正对于任何一种社会生活包括美好生活都是基础性前提。一方面,作为一种伦理价值标准,自由公正是一个以经济自由公正子系统为基础,同时包括政治、文化、生态、社会自由公正等很多子系统的巨系统。虽然经济自由公正未必一定促进经济发展,但经济自由公正缺失必然破坏经济秩序,导致经济欠发展,而经济欠发展又导致整个社会自由公正失去物质基础。经济自由公正是整个社会生活自由公正的基本前提,而经济自由公正又以交换自由公正为核心。因此,要谋求整个社会生活自由公正,走向美好生活,首先就要谋求经济特别是交换自由公正;另一方面,自由公正交换是人“作为类的活动和本质力量——的明显外化的表现”[4](P241),既有可能带动经济发展并为美好生活提供充裕的闲暇时间和丰厚的物质基础,也能塑造、匡扶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帮助人们提高德性与涵养,提升幸福感,健全人格,从而实现美好生活。

当然,即使是自由公正的交换,其对于美好生活的价值也应辩证看待。马克思曾批判性地指出,交换一方面有利于人的能力的提高,但同时又会致使社会分工过度专业化、精细化,这样又会导致人的技能片面化发展,从而导致人的整体能力水平无法充分提高和展示,尤其是当分工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结合,还会造成在不短的时间内,人类都可能难以摆脱“异化”现象的结果。交换的迅速扩张,一方面会遮蔽交换的本质目的,逐渐演化为经济生产的直接目的,使经济生产偏离正确路径,而且交换的这种从工具到目的的转向,会全面诱发人们的利己、逐利需求,使利己主义大行其道,而利他情怀则日渐凋零、萎缩;另一方面还有可能侵入其本不属于的那些生活领域,“如果生活中的一些物品被转化为商品的话,那么它们就会被腐蚀或贬低”[9](PXVIII),从而社会道德水准严重降低。而利己主义盛行、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生活显然不符合人们向往的美好生活。因此,对于交换,一方面要以自由公正的交换伦理进行约束和规导,使其只能作为一种工具而存在;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安排将其控制在所属领域,汲取其自由公正的伦理精神而非交换本身,使其不至于侵入社会生活。这样,作为经济伦理表现的交换伦理才能为社会生活的自由公正、道德高尚提供条件,奠定社会生活转变为美好生活的基础。

三、为经济分配确立平等和谐的伦理规范:经济伦理对美好生活的支持

美好生活还是平等和谐的生活。所谓平等,既可以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人人应当平等服从、平等适用法律和公平执法;也可以理解为分配意义上的范畴,“指社会的全部收益、人类征服自然的全部收获,应该集中于一个公共库房,并且应该在人们中间平等分配”[10](P132),即人们应该享有的相等待遇。马克思和恩格斯说:“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4](P264)相等的“待遇”又具体地指向平等权利和义务;所谓和谐,意指人们在利益分配上的合理化、道德化状态。社会生活要让人们觉得美好,平等和谐是其必要规定。而就经济领域来看,平等和谐是经济分配的基本目标。当然,美好生活的平等和谐与市场经济领域的平等和谐不能直接等同,但前者的实现依赖于后者的实现。

经济分配是指经济产品的分发和配给,是联系经济生产和消费的中间环节。根据乔治·恩德勒的观点,从经济伦理学视角考察分配要考虑分配之物、分配给谁、在经济活动的哪一个阶段进行分配、分配主管、分配标准等基本角度,其中经济分配的对象也是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收益即“收入、财产、消费可能性、生产手段、富足、福利、生活机会、生活状况、生活质量、行为的游戏空间等等”和负担即“债务、劳动的绩效要求、负载、牺牲等等”[11](P561);分配标准包括“利益和赢利最大化、经济绩效、政治影响、需要、机会、权力、公正、错觉、欺骗、剥削等等”[11](P561)。恩德勒列举的分配标准多达十项,但其中我们认为最合乎经济分配伦理的是“经济绩效”和“公正”,即经济公正。

经济伦理体现于经济分配中就形成分配伦理,经济公正就是分配伦理为经济分配确立的伦理目标或要求,意味着经济分配是合乎效率和道德双重标准的,即既是促进效率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又是推动道德进步和伦理和谐的。经济分配首先是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初分配。就此而言,其标准毫无疑问是效率和公正。与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相适应,经济分配必须有效率,这要求投入产出必须合理或付出获得必须相应;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换的体制机制,市场交换实质上又是一种资源分配方式,前文已述,市场交换是自由公正的,因而市场经济分配也是公正的。这就决定了经济分配的伦理标准只能是经济公正。经济公正主要具有经济机会平等、经济规则平等和经济结果正义三个维度。机会平等意味着经济主体参与经济竞争、谋求经济成就、获取收入和财富的各种机会可以平等获得;规则平等表现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平合理的制度、规则,对于所有经济活动参与者都是平等适用的;结果正义则指向经济的最终分配应该使人们获得的收入和财富符合正义原则,它并不否认不同的人之间社会经济分配的差异性,但强调差异的均衡、合理的边界。

经济分配还指通过国家来实现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就此而言,其标准毫无疑问则是社会公正平等。市场交换作为一种资源分配方式虽然是自由公正的,但它并不必然带来经济结果平等,反而往往带来经济结果不平等。经济结果不平等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但不能长期不断地积累,否则一定导致社会失稳。因为在“更宽泛的不平等问题中,经济上的不平等作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他不平等问题的重要基础和伴侣……经济不平等将对现代社会产生巨大挑战,无论是经济高度发达还是欠发达国家尽皆如是”[12](P2)。为了把这种不平等控制在一定范围,政府就必须出面。政府的重要责任就在于为市场体制订立法律法规,通过设立严正的司法机关、征税等方式,实施国民收入再分配,校正经济不平等,确保社会公正平等,从而保持社会稳定。因此,社会平等就成为经济分配的伦理价值目标。而社会平等对经济分配的伦理约束,可以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又意味着社会安全与和平,社会安全与和平又意味着社会和谐。“安全与和平不仅包括没有内战,而且还包括没有暴力对抗,如广泛的犯罪、暴力罢工和骚乱,以及社会和谐的普遍盛行。”[13](P105)因此,社会和谐也构成经济分配的伦理价值目标。

经济分配的平等和谐对美好生活具有积极价值。作为一种伦理价值判断标准,平等和谐既是对经济分配的要求,也是对那些与经济分配相关联的其他方面,如性别、同医疗卫生条件和生命健康相关的预期寿命、教育和其他社会属性(阶层和地位)等的要求。经济分配方面的不平等不和谐同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不和谐“往往会通过非线性的方式相互强化,形成恶性循环”[12](P27),与此相同,经济分配的平等和谐同其他方面的平等和谐也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而后者正是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但这以前者为必要条件。经济系统有两大核心问题,即生产和分配。只有经济分配实现了平等和谐,经济生产才有可能实现效率提高和财富增长,否则,不仅经济系统本身的正常运作会被破坏,而且这种破坏还会波及其他方面,使其不能实现平等和谐,当经济分配的不平等不和谐同其他方面的不平等不和谐相互关联,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平等不和谐。而整个社会生活的不平等不和谐显然与人们的美好生活期待相背离。因此,平等和谐作为一种经济伦理,对经济分配进行伦理约束和引导,可以为社会生活的平等和谐提供条件,奠定社会生活转变为美好生活的基础。

有必要指出的是,经济分配的平等和谐与同样作为经济伦理的平均主义截然不同。平均主义是古今中外影响深远的一种人们关于美好生活的设想,其基本主张是必须在所有成员之间平均分配所有财富特别是经济利益,每人一份、人人相同。平均主义的本质性缺陷就在于它与公正平等相违背: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平均主义与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抵触,阻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经济进步;作为一种分配方式,平均主义既不能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相适应,也不考虑每个成员的付出与获得、权利享有与义务担负的实际状况,搁置制度环境、机会、规则、过程等复杂要素。正因为其与平等是根本上不同的,所以它与和谐也是相冲突的,虽然它看起来是人人均等,但其实质上遮蔽了分配的根本矛盾,隐藏着冲击社会和谐的影响因素。因此,平均主义虽然是一种关于美好生活的看法,但因其与经济分配的平等和谐在性质上根本不同而成为无法实现的空想。

四、为经济消费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理念:经济伦理对美好生活的驰援

美好生活更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活。美好生活毫无疑问是人的一种生活方式,但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就意味着人要在生存的基础上,向更高质量的生活水平如舒适、幸福、优雅即享受攀升。享受包括居住有安、穿着体面、饮食精细、娱乐怡情、文体健身、行旅养性等。但在享受生活的过程中,人既要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使其协调同存;也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其和谐共生。罗尔斯顿说:“只有在人类与自然和睦相处的地方才会出现美好的生活。”[14](P53)而就经济领域来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就与经济消费的伦理密切相关,因为后者也把前者当作自己的内在规定。

经济学把物质资料和劳务的生产与生活中人们对生产要素和生活资料的消耗过程称为经济消费,并按照内容把它分为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前者指经济生产中使用和消耗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过程,它与经济生产是直接同一的,是一种直接属于生产范畴的以产出新产品为结果的生产行为;后者指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人们消费各种生活资料、劳务和精神产品的过程和行为,同时也有人把它称为私人消费,即“个人、私人财政(家庭)对日常消费品的消耗,对耐用消费品的使用和磨损,对服务的占有和享用”[11](P247)等行为。显然,生活消费才是最终消费,是经济活动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经济生产创造财富的最终目的。

经济消费具有明显的伦理价值,即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对于个体来说,消费既能满足个体生存需要,使生产创造的财富的价值得到实现,使个体产生满足感、获得感;也能激发个体为提升消费层次而努力工作,提升自己的劳动技艺、才华和能力,充分展示自己作为人的价值。对于社会来说,个体充分展现自己作为人的价值,又能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就此而言,经济消费其实是直接服务于美好生活这一伦理目标的。但我们又必须清醒地看到,只要是消费就必定需要有满足消费的资源和材料,而资源和材料归根结底又是由大自然提供的,因此经济消费必定同人与自然的关系深度相涉,同时也必须与这种关系密切相符。

消费同人与自然的关系深度相涉和密切相符,意味着消费要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伦理体现于经济消费中就形成消费伦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就是消费伦理为经济消费确立的伦理理念。具体说来,这种消费就是属于绿色发展范畴的绿色消费。所谓绿色发展,是指“将资源环境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变量,以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发展的根本动力,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式获得经济增长,关注社会福祉,实现可持续增长的一种发展模式”[15](P28)。其深层意图在于强调生态环境持存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平衡和统一,主要包括经济可持续、社会可持续和生态可持续三个方面。从经济可持续方面来看,它又包括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但绿色发展经济学过去主要关注的是绿色生产,而对绿色发展影响更为深远的绿色消费则不够重视。而“没有消费的绿色化,只靠生产环节的改变是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当前的资源环境问题的”[15](P129)。因为就消费与生态环境资源关系的角度看,消费构成人类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目的。但由于环境资源是有限的,而且随着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消费超出必需、适度标准,奢侈消费逐渐盛行,这也在一定意义上构成当今资源稀缺、环境破坏的根源。所以,自20 世纪70 年代起,各国有识之士都开始强烈呼吁和竭力倡导以保护地球为宗旨的绿色运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崇尚绿色消费。

所谓绿色消费,是指“人们以推崇自然健康的消费观念指导自己消费那些未经污染或有助于健康的绿色产品和服务,同时又注重合理处置废弃物的消费行为”[16]。其主要特点是,人们不再像过去那样以大量消耗、用完即扔的方式来谋求生活舒适,而是以提升生活质量为目标,自觉节约自然资源,合理使用能源,注意从环境和社会角度来做出购买或不购买的决定。因而绿色消费既不同于过去那种享乐主义式的挥霍性、浪费性消费,也不同于那种禁欲主义式的拒斥金钱和物质财富的贫乏性、欠缺性消费,而是一种不伤害环境且有益于身心健康的适度性、合理性消费,是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为伦理基础,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义务为行为规范,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经济消费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对美好生活具有积极效应。作为一种伦理价值判断标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既是经济消费的要求,也是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要求。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所决定。虽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人与自然生态环境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其实质则隐藏于一定社会形式或生产状况之中,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利益关系协调同存的表现。因此,经济消费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同其他方面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而后者正是美好生活的内在要求,但后者以前者为基本前提。作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消费只有实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经济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经济生产才有可能在追求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追求自然生态环境优良;经济交换才有可能在追求劳动价值的自由公正交换的同时,也把自然生态环境计入成本并参与交易,追求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的公正交换;经济分配才有可能以平等和谐为导向,以求自然生态环境资本分配的代内平等和谐和代际平等和谐,并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统一。如果经济消费不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不仅会破坏经济体系,而且这种破坏也会影响其他方面,并同其他方面的人与自然的不和谐相互关联,导致整个社会的不和谐。而这种生活无疑并非美好生活。因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一种伦理价值理念,对经济消费进行伦理约束和引导,为社会生活转变为美好生活确立了基础,这样,经济伦理就为美好生活提供了支持。

五、结语

思想史上许多思想家都对美好生活作过深入思考,虽然他们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所使用的概念并不完全相同,如幸福生活、善的生活、好生活等等,但本质上都是要向人们宣示理想生活到底应该是怎样的,他们在回答这一问题的过程中都提出了许多与当时时代相符的发人深省的洞见。这些洞见经过历史的积淀和人们的传承发展到今天,使人们明白,美好生活就是物质富裕、自由公正、平等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美好价值的整全性、立体化呈现。而这些美好价值同时也是经济伦理的价值诉求,即经济伦理通过为经济生产确立创造财富的伦理目标、为经济交换确立自由公正的伦理要求、为经济分配确立平等和谐的伦理规范、为经济消费确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伦理理念来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保证其有序运行,推动资源优化配置,使社会财富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优质服务,以便人类走向美好生活。因此,就经济伦理与美好生活的关系而言,美好生活是经济伦理的价值理性,经济伦理是美好生活的工具理性,或者说经济伦理是为他的,是为美好生活而存在的,美好生活是为己自足的,是因经济伦理而敞开的。人类走向美好生活的征途是漫长而艰难的,但在这一途程中,与美好生活具有密切联系的经济伦理非但不能悬置,反而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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