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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新证券法修订后的先行赔付制度

2020-11-30杨丽华

法制博览 2020年15期
关键词:证券法证券市场先行

杨丽华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一、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概述

(一)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含义

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中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发生时,由先行赔付的责任主体之一或者有关的证券公司委托于投资者保护机构,并和受损失投资者签署调解协议,赔付主体先行对投资者产生的损失进行赔付,而后再对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的一种民事赔偿方式。

(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的性质

首先,在最新修订的《证券法》中,有关先行赔付制度的内容主要在第九十三条被提及,相关规定中运用了“可以委托”四个字相对较含蓄的、温和的语言来阐述,从中表明我国先行赔付制度是不具有强制性义务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归结为纠纷和解制度。具体地说可以看成诉讼以外的和解制度,然而这种和解本质上又体现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愿的态度,因此故而不是强制性义务。其次,先行赔付制度对于受损害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比较重要的保护制度,因为当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欺诈发行受到损失时,先行赔付制度有利于发挥自身的独特性使受损失的投资者便于得到赔偿。先行赔付制度也作为对司法救济途径解决证券纠纷的替代性制度安排,这种机制可以先于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部分纠纷,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受损失投资者的繁杂且耗时的司法解决方式。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新修订《证券法》中取得的进步及不足

(一)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新修订《证券法》中取得的进步

此次新《证券法》的出台,将先行赔付制度提高到了立法层面上进行规定,赋予了更强的法律效力。相较于其他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来说,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投资者在其利益受到不法损害时的一种赔偿制度,在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是不可或缺的。首先,先行赔付制度的权益保护对象主要是中小投资者,如今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新证券法中关于先行赔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就较为注重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因为对于中小投资者自身来说,一般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常常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形下,新《证券法》中关于先行赔付制度的规定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可以代替原来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权益保护方式,有效避免了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面对诉讼时所带来的一系列繁杂程序,既保护了投资者,又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和谐发展。

其次,在原有的《证券法》中,先行赔付主要是以保护市场稳定性为主,并由监管机构主导的赔偿,但是随着注册制的推行,我国证券市场将会更加地面向自由化。先行赔付制度正是顺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如今,在新法的引导下先行赔付制度不再以监管机构作为主导,而是更加面向普遍化、大众化,更加合乎对投资者切身利益的维护。

最后,这次的新《证券法》的出台明确了先行赔付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这样一来,当投资者遭受因虚假陈述或欺诈发行带来的损失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先行赔付来维权,进而最大化地获得损失赔偿。此外,新证券法还明确了先行赔付的相关责任主体,一方面,是将在先行赔付制度中的赔付金额一般较大这一因素考虑在内,而他们作为赔付主体在资金方面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不会出现赔付不足的状况发生;另一方面,责任主体的明确也使得赔付主体不会相互推脱责任,而且他们往往会因为维护证券公司的商业信誉,反而都具有较积极的先行赔付意愿。基于以上两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借助先行赔付这一机制,最大化、最快捷地取得损害赔偿。

(二)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定不足

1.缺乏对相关责任主体的激励措施

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仅在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取得了极大的进步,也为解决投资者日后因虚假陈述等欺诈发行或重大违法行为产生的证券纠纷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但是由于先行赔付制度属于和解的制度,不作为强制性义务来履行,并且我国目前还缺乏有关先行赔付责任主体的较完备的激励措施。这就使得相关赔付主体并不一定会有足够的动力去履行他们的责任,所以先行赔付制度是否能更好地应用到证券市场,还有待我国相关主体出台与之相配套激励措施。

2.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对于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是关系到先行赔付制度能否顺利推行的核心问题。但是当前我国新《证券法》中并未对先行赔付人的权益保护进行规定,在这种情形下可能会出现证券先行赔付人在向投资者进行赔付后,继续面临诉讼的风险。事实上,当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所签订的和解协议,通常会约定使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放弃提起诉讼追偿的权利,但是由于和解协议仅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不具有程序法上的效力,因此投资者向法院以起诉方式进行追偿的权利并未消失,在接受赔付主体的赔付后仍可以继续上诉,这样就会对先行赔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

三、我国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立法建议

(一)对先行赔付主体采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激励机制

对于如何激发先行赔付主体主动性的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就目前来看,我国应适当地把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行政或刑事的从轻、减轻处罚规则来作为先行赔付的主要激励机制。这样一来既能有效地促进先行赔付主体主观的行使、积极地对受损失的投资者进行赔偿,又能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发展。历年来,不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都会根据违法人自身是否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进行考量来给违法人员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目的就是在于激励违法人主动承担责任进而减少损害结果带来的损失。目前我国在先行赔付制度上已有关于此种机制的实践经验,但是碍于立法方面还未出台与先行赔付制度相配套的激励机制的细则,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化的施行细则,以此来使先行赔付制度也可适用这一激励机制,进而极大地促进赔付主体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

(二)将先行赔付纳入诉调对接机制

为了避免先行赔付人对受损失投资者赔付后不会发生再次遭受诉讼的风险,我国应该出台相关制度将诉调对接机制①引入先行赔付制度中来。当出现需要先行赔付的情形时,先行赔付人或受损投资人可以向投保基金公司等调解组织主张调解,并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对其效力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确认。而当先行赔付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后,如果投资者试图再次向法院申请诉讼时,投资者必须充分证明该先行赔付协议存在非法性、非自愿性或其他情形的,否则投资者起诉将会被人民法院驳回,以减少再次诉讼对先行赔付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更加有利地促进先行赔付制度在证券市场中发挥出极大的应用价值。

四、总结

先行赔付制度作为此次新修订《证券法》中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的一部分,使受损失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在今后的证券市场中,因证券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遭受损失主张赔偿时,更加便捷地优先于其他赔付制度进行主张赔偿。而且新《证券法》此次还明确了赔付主体,这使受损害投资者在遭受损失时能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先行赔付制度在我国今后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尽管先行赔付制度在新《证券法》中还未制定与之相关的配套细则,但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中的不断实践、不断完善,先行赔付一定可以发挥出对投资者更好的保护作用。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第10、11条规定,由投保基金公司等8家单位作为试点调解组织,对于证券期货纠纷,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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