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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与必要性研究

2020-11-30曾宇涵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宪政财产权

曾宇涵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国家征税权的设立和规范行使,不仅影响着国家税收收入、公共产品的实现供给,还影响着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保障。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征税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公权力,其与私权利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所以尤为需要得到宪法的规范控制。对征税权的宪法控制某种意义上可作为我国经济宪政的有力着手点,为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实现我国法治经济乃至最终实现宪政课堂提供有力借鉴。

一、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

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主要涉及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原则、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方式、征税权宪法控制的根本途径等多个方面。

一是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原则。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该两项原则为征税权形式及实质控制提供了有力支撑。即便征税权的行使受到了多种不同因素的影响,但从宪法角度来说,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在征税权控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税收法定原则基于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应运而生,进入现代社会,该项原则的功能主要表现为公民对国家征税权的认同,立足于公众认同层面,制定税收法律,进一步保障税收课征的合法性。

二是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方式。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本方式即对征税权的合理划分,基于对征税权宪法控制基本原则的确立,为征税权设立行使提供了法律支撑,在此基础上,宪法还应对征税权在国家职能部门相互间予以调配划分,基于权力限制权力的方式,对征税权进行深入高效控制[1]。依据征税权具体内容及行使主体的差异,可分别对其进行横向、纵向划分。其中,横向划分指的是在相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国家职能部门间的划分,纵向划分指的是在不同层级相同类型的国家职能部门间的划分。为此,宪法在对中央、地方事权范围和大小进行确立的同时,还应当对中央、地方相互间的征税权进行划分调配,尤其是为避免征税权太过于集中在中央,影响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所以应赋予地方必要的征税权。

三是征税权宪法控制的根本途径。对征税权宪法控制的根本途径而言,即为宪法要想实现对征税权的根本控制,就务必要对纳税人的主体地位进行确立。纳税人是在国家产生后,经过人民不断反抗斗争使私有财产得到国家认可所出现的,这一主体的诞生,为国家征税权控制提供了可靠力量。纳税人对于国家征税权的约束,主要表现于纳税人在国家征税权设立、行使的各个环节始终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总的来说,税收领域的最高权利即源自纳税人的让渡,国家通过行使征税权获得税收收入是为了创造纳税人所需的公共产品。纳税人对自身权利的维护是自然人所具备的本能。基于此,纳税人对征税权的控制与行使,可发挥重要的主体作用。

二、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必要性

传统意义上而言,税收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税收收入对于国家而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让渡些许财产权给国家,是为了让国家保护自身的财产及公共利益。而征税权作为国家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力,并不意味着它是无限的,正好相反,要想保障征税权的合理运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对于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征税权宪法控制有利于约束国家权力。国家政府的职责主要在于结合议会建立的法律向纳税人征税,并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倘若立法职能部门在税收立法上不作为,将过多权力赋予行政职能部门,则会导致政府征税权的非合理变动、议会征税权的非正常缩小等现象[2]。因此,有必要借助宪法对征税权进行控制,以避免政府的不合理扩权及税收立法的不合理放权,保障宪政的分权与制衡。

二是征税权宪法控制有利于保证纳税人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有人身权、政治权、私有财产权等多方面内容,其中以私有财产权为核心内容。私有财产权在公民基本权利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倘若私有财产权难以得到宪法的承认、保护,则公民基本权利将会因为缺乏物质基础而丧失实质意义。私有财产权通常会受到私人侵扰、国家公权力侵害两方面的威胁,所以,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是全面法律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三、构建健全征税权宪法控制机制的策略

(一)加大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

结合全球众多国家税收立宪的制度,税收法定原则是实现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基础前提。在税收法定原则看来,其要求基本税收要素应当通过立法进行确定。但对于税收基本要素的具体界定,全球各国宪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不过大部分税收立宪国家所规定的税收基本要素主要有税收种类、税率及税收减免等[3]。除此之外,还应当将征税权的行使范围、主体等内容纳入税收基本要求,并借助公开立法、立法听证、专家论证等制度,赋予宪政意义上的参政权,实现对民意全面充分、客观公正的把握,切实防止征税权对纳税人私有财产权构成侵犯。

(二)明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

随着宪法运动的不断推进,公民不断提高了对民主、法治等宪政理念的有效认知,这些理念也对现代税收法律带来了极大冲击,为纳税人基本权利提供保障成为实现宪政的必由之路。纳税人基本权利唯有在宪政条件下方可获得保护,换言之,宪政是纳税人权利实现实质意义的前提基础和法治保障。为此,宪法应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进行确立,将纳税人基本权利上升至宪法层面。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纷纷出台了用以明确纳税人权利的法律,比如英国的《纳税人权利宪章》、日本的《纳税者权利宣言》等[4]。总的来说,宪法所需明确纳税人基本权利,应包括纳税人生存保障权、税法决策参与权、知情权以及监督权等。

(三)建立独立的税收授权立法规范

为适应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全球各国纷纷实行授权立法的模式,该项模式俨然也成为全球各国立法发展趋势的重要特征。为了防止授权立法出现不合理或随意立法的情况,我国应建立独立的授权法,以对税收的授权立法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在开展授权立法过程中,应对授权立法的权限范围予以充分明确,也就是被授权机关在具体范围内可行使被授予的立法权,超出范围则授权立法行为视为无效。而对于授权立法范围的界定,应将授权立法的一系列要素明确纳入授权立法文件,并注重对政府税收立法行为及内容进行有效监控,未经授权或不在授权范围内的税收立法应视为无效[5]。所以,宪法在建立税收立法授权程序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授权立法的主体及被授权主体,其次应当明确可授权的事项范围,再次应明确可授权立法的情形,最后应明确违法授权立法程序的后果等。

四、结语

总而言之,征税权宪法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现代文明的宪政国家而言,唯有控制好征税权的运行,方可保障共鸣的权利不受侵犯,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相关人员应围绕如何有效建立完善宪法在征税权运行中的控制机制进行探索研究,有效认识征税权宪法控制的内涵与必要性,加大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明确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建立独立的税收授权立法规范等,从多方面入手实现对我国公民财产权的有力保障,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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