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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保护研究

2020-11-29蒋正星吴向荣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权益股权投资者

蒋正星 吴向荣

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所,福建 泉州 362000

对私募股权投资工作进行分析,此项工作在国内发展已有20余年,使私募股权投资成为经济市场发展重要推动力。但是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出现较晚,在实际的投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不健全制度、委托信息不对称等多种因素影响,这些不良影响因素,不仅影响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收益,更难以维护行业稳定发展,降低私募股权投资者信心。基于此,本文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工作进行分析,并深入研究投资者保护工作,希望能够打造良好私募股权投资环境,从而做好股权的发行以及回购等多种工作,不断完善私募股权投资推出机制,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切身权益。

一、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概述以及发展现状

只有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将私募股权投资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才能保护投资者合理权益。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由于投资主体受到环境以及法律制约与影响,市场投资主要以金融机构、民间资金、政府引导方式为主[1]。但是,由于地方养老与社保资金不能直接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而证券企业、商业银行等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受到信贷规模以及流程等因素影响,国内特殊的经济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开展,下面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阐述。

二、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投资者的准入制度存在风险

虽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在国内发展良好,但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与私募行业的法律制度并不匹配,虽然私募基金管理工作,相对于公募基金更为宽泛,究其原因,主要源于私募投资者本身,从事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人员,其专业素养较强,能够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以及能力保护自身权益。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入场制度进行分析,国内私募市场管理并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管理制度,难以结合实际情况,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分类。上述问题,不仅增大投资风险,更为私募股权带来很多困扰。截至目前为止,国内并为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措施,私募股权法律制度不完善、准入门槛低,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工作开展,难以为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开展做出正确指引。

(二)投资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

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分析,此种投资方式本身存在较高不对称性,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甚至存有双重委托问题。对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行为进行分析,绝大部分的投资者,并不参与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过,对于被投资者信息以及企业,只能借助计划书进行基本判断,难以拿到真实有效信息,此种问题难以解决,再加上,多数的投资企业为高新技术行业,被投资者多为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员,相对于投资者来说,这些专业人员对被投资行业了解更为全面,从而增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受到道德以及信息限制,部分代理人,甚至为了谋取经济效益,刻意隐瞒被投资者信息[2],而投资人,对于信息了解不全面,如果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进行投资,不仅难以保障基金经济效益,甚至会产生不一致的超额风险问题,最终在基金投资环境,增加基金债务,甚至增加非生产性质的投入与支出,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开展,难以维护私募股权行业稳定发展。

(三)投资者基金退出存有较高风险

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行业进行分析,绝大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工作周期长、投资金额高,势必会增加投资退出风险,再加上,投资者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进行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极高。而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其本质为获取经济效益,并不是掌控资本,多数的投资者,并不愿参与到企业经营中,所以,相关投资人员,在进行投资过程时,势必要充分考量退出机制,如何退出才能获取最大效益空间。但是,投资者的基金是否能安全退出,不仅取决于企业的发展,更受到国内外市场环境影响。以企业工作为例,企业要想上市,或是进行公开的股权交易,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以及繁琐的审批程序,而企业要上市,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如果对即将上市的企业进行投资,资金需要较长的锁定时间,不仅如此,如果在上市后,企业股票下降,很容易被暂停交易,对投资者资金运营也具有极大影响。

三、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权益有效策略

(一)制定合格投资者准入制度

要想保障私募股权投资者权益,在实际工作中,应不断完善投资者准入制度,并针对合格投资者准入标准,不断强化风险识别有效性,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在立法工作中,针对不参与经营管理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对企业信息了解不全面、不对称。因此,在具体工作中,应结合国内金融结构,部分金融结构监管存在交叉问题[3],致使监管工作不明确,针对此种问题,应将金融机构权限纳入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中,消除监管重叠问题。最后,对立法不完善的信息体系来说,投资者可以选择有经验的管理人,通过专业管理人进行投资,不仅能了解被投资企业真实信息,更能实现全方位监管,为投资者提供全过程监管服务。

(二)运用保护工具维护投资者权益

针对投资运作存在的风险,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应做好资金与项目管理,但是,由于资金运作过程存有较大风险,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投资者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当选择适合的基金投资方式,只有当项目达到一定阶段或是取得预期目标后,才能投入后续资金,做好项目跟进工作。如果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前期出现问题,后期的基金投入可以停止,并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收集企业信息,对企业项目进行监控,并保留自主退出选择权,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此种基金投资方式具有一定激励作用,亦能降低投资决策不当带来的风险。其次,应构建联合投资约定,使企业与投资者之间达成联盟,或是在这一联盟中,将多家企业与投资者联合到一起,共同承担投资风险,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可以借助联合投资方式,使投资人可以将有限资金加入到更多项目中,从而降低投资整体风险。最后,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及时了解企业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有利于企业选择优质投资项目,任何的被投资企业,在共享平台中,都能够向投资者呈现自己的观点以及企业的未来发展方向,从而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权益,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三)完善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机制

为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工作退出机制不断完善,在实际的基金投资工作中,投资者可以选择公开发行的股票方式作为投资项目,并在投资前,全面了解企业各项信息。针对非公开的企业投资,应在协议中增加锁定亏损风险数值,降低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及时止损。其次,国内的以及股权市场资金流动较为有限,如果在较强流动的二级市场中进行投资,二级市场的增值率是集中退出方式中最高的。但是,由于二级市场具有不确定性[4],很容易受到政策以及审核周期等因素影响,市场预测难度大,因此,应结合具体情况,充分考量企业投资退出途径。在这一过程中,可以选择并购退出方式,以并购退出方式,保护投资者权益,与此同时,可以借助股权回购退出、清算退出等多种模式,不断完善退出机制,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推动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工作开展。

四、结束语

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分析,此概念最早源于国外,是金融行业重要融资方式,此种融资方式本质为信托关系。在了解基本的私募股权基金后,应明确私募股权基金为维护的对象,也就是私募股权的投资人。因此,只有结合国内经济实际情况,分析私募股权基金存在的问题,才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发展与进步,确保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完善国内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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