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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封闭期对社会公共服务利用的影响研究

2020-11-28李威

文存阅刊 2020年20期
关键词:档案信息

李威

摘要: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在参考了档案利用原则后,针对档案封闭期部分规定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整。虽然在相当程度上回应了目前档案管理的诸多需求,解决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和《档案法》规定的档案开放期限的矛盾。对“政府信息及档案信息”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与档案信息公开的认识偏差是典型体现。理清政府信息及档案信息的概念关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纠正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公开的片面观点,辨析档案封闭期的改变对档案公共服务利用的影响等问题,均是未来亟须进一步研究的议题。

关键词:档案封闭期;政府信息;档案信息

封闭和开放是档案公共服务利用的相对对立的两种状态,档案封闭期的存在直接影响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时至今日档案界一直在寻求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办法。分析档案封闭及档案开发利用这两个互为驳斥的档案环节,深入探讨档案开发利用途径,离不开封闭信息的档案属性界定。从档案的形式要素而言,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进,因为许多政府信息是以档案的形式存在的,并且大量政府信息文件终将转变为档案,越来越多的人将政府信息代入档案角色,从政府信息角度对档案封闭问题进行探讨[1]。根据《档案信息公开条例》中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档案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予以开放”和2020年新修订的《档案法》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的相关规定。新时期法规、政策关于档案封闭期规定的改变,部分学者提出设想,将档案封闭期限缩短或取消档案封闭期,使档案信息同政府公开信息一样利用。为提升档案利用程度而采取的减短档案封闭期的行为,这对推动档案公共服务利用将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档案信息利用的内容

政府信息是档案信息社会公共服务利用主要内容。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档案信息因内容形式不同,依附磁盘、磁带、录像带、胶片、纸质等多种类型载体,载体所承載的档案信息是抽象的,此时的档案信息和政府信息都是抽象化的信息,二者同属信息范畴。但从所属范围来看,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是有明显差别的。档案信息的范围要比政府信息大,档案信息包含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只是档案信息的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是行政机关产生的信息,而档案信息,不仅有行政机关产生的信息,还有除行政机关产生的信息以外的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产生的信息,档案信息要远远大于政府信息。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政府信息等于档案信息:一是政府信息由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行政机关仍保存政府信息,仅仅是保存主体的内部分工发生改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二是政府信息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行政机关已不再保存该信息,在客观上难以提供相关信息的,应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很显然,档案信息包含政府信息且还有其他方面信息。同时各级档案馆在提供馆藏档案资源利用服务外,也都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的窗口,为利用者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档案形成内容对信息公开影响

从档案利用实践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公开的也不是全部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利用服务很明显不等于档案信息公开利用范围。政府信息服务对象只占档案信息服务对象的一部分,档案信息公共服务利用的范围要比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利用的范围大。就政府信息来说,其不论归档前还是归档成为档案后,其中的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性文件信息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都是不可以公开的。而允许公开的政策性的文件信息在归档成为档案后,也存在不宜公开的问题。因为这些文件归档时,并不是单单的一份文件归档的,其包括文件原件、文件底稿和发文处理签等材料共同组成一份档案。档案中除了包含文件信息外,还有文件起草人、经办人、签发人信息,同时保存了大量修改、经办、签发过程信息。归档的档案信息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是那份允许公开的政策性的文件信息范围。也就是说在信息融合后,一份公开的政策性的文件信息并不等于只包含有文书处理程序等信息的这份公开的政策性的文件的档案。作为这份档案的整体实际上是不宜公开的。

三、信息公开程度对利用者的影响

政府信息公开的大都是一些政策性的文件,这部分政府信息只是政府信息中很少的一部分。不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三部分:一是不宜公开的政策性的文件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内部管理性文件信息;三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现在档案馆馆藏大量民生档案,其中大部分民生档案都是属于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能是全部的政府信息,而且只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随着移动互联5G技术逐步发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应用。信息通过政府网络将开放信息公布于众,扩大受用群众范围。使公民、组织获取行政管理的一手资料,运用于生产、生活之中或者经加工而产生附加价值。但由于我国政府数据的开放程度较低,不能充分有效的对数据进行开发利用。目前,因技术有限并且数据处理不完全,数据开放工作仍处于基础阶段。不仅信息公开相关法律规范不完善,政府部门对数据开放应当达到的程度也缺乏全面认知,从而导致政府数据不能有效为社会所用,数据资源浪费严重,依托数据产生的权利受侵犯的情况也时有发生[3]。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仅是部分政府信息,并不全面具体。从范围角度,不难看出政府信息哪怕公开也是有具体范围限定的,有限的政府信息不能满足多人群多方面的档案利用需求。

四、档案形成主体对信息利用影响

在档案中包括了大量的除行政机关产生的信息以外的其他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产生的信息。对于这部分信息,因其形成主体并不是政府机构,因此这部分主体形成的档案信息开放利用也受到较大影响。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这些档案形成主体,因自身特殊性,产生的归档档案信息也不能满足民众查阅的需求。根据我国保密法规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外公开的密级文件, 在公开时必须隐去原有的密级信息。但涉及归档工作时,此类信息不可在归档后立刻公开,而应按照密级时间规定进行管理。由此看来,政府信息与档案信息密级管理还是有很大不同。绝大多数文件需经过不同时段时间过渡,才可公开提供查阅及其他服务。信息公开利用必须解决原有档案密级才能实现信息的公开,档案社会公众服务利用也必须在密级管理范围内实施。

五、结语:

新《档案法》关于档案封闭期乃至档案开放利用,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公开条例》发布所带来的问题,但同时在档案封闭期设定的范围、内容上仍有可资商榷的空间。档案开放与档案隐私保护不仅是对立的,而且,也说明档案不可能从形成之日起就对社会、公民开放[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档案管理法规及管理方法发展都应与时俱进,通过不断思辨确定更适合的管理方式。档案开发利用方面仍有很多问题需要克服。从而减短或取消档案封闭期,对现有档案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为公众提供更人性化的社会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赵海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学术界对《档案法》的误读以及《〈档案法〉修订草案》协调努力之浅析[J].档案学研究,2018(04):33-42.

[2]赵朝红.档案馆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应注意的四种情况——以《档案工作》公众号“每周判例”中最高法院若干司法裁判案为例[J].档案管理,2019(6):85-87.

[3]王敬波,李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对策与前瞻[J].行政法学研究,2017(2):77-93.

[4] 王敏. 对档案开放与档案隐私保护的思考[J]. 档案管理,2020(04):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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