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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研究

2020-11-28莫薇薇

时代人物 2020年24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

莫薇薇

摘要: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进行救济的权利依据,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合同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救济手段,其所确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损害计算方式与合同双方的切实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不容小觑。在合同法定解除的过程中,其损害赔偿的衡量所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何有效全面处理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合理界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本文基于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历史考察,结合国内外关于合同法定解除赔偿范围的相关争议,进一步明确我国关于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范围的实际界定范围。

关键词: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解除效力

一、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理论基础

当合同理念从契约自由到契约正义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平衡合同必须信守与合同自由之间的冲突,便诞生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作为一种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预手段,如何合理界定合同法定接触损害赔偿范围是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常言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由此可见合同内容正是合同生命之所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强制力。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设定,主要在于维护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即将自己从合同的权利义务之中解脱出来,原初所缔结的合同内容此时也被废除。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违约之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在合同法之外,基于一定的法定情形,又设置了合同法定解除制度,这一制度与合同法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但又区别于违约责任。

合同法是一种私法,但除却平等、公平等一般的私法普遍性理念之外,还包括一项特殊的“规则诉求”,即为合同必须信守。合同必须信守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的异常变动,都不能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无论发生何种客观情况的变化,当事人均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实现权利义务。但是,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成以前,法律鼓励双方当事人正常履约,但是基于合同自由也存在合同消极自由的一面,此时一方当事人便具有违约的自由,也就意味着此时一方违约,法律并不会强制其实际履行合同,只不过这种自由往往伴随着经济上的代价得以实现。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出现正是基于违约责任并不能够有效解决信守与违约自由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

在合同法定解除制度产生以后,关于合同法定解除与违约责任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了业界学者所讨论的焦点问题。有的学者将合同法定解除视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是违约补救的一种形式,而有的学者则反对将法定解除纳入违约补救之中,他们认为法定解除与违约补救属于合同法中的不同制度,虽然两者有交叉的内容,但实际上两者仍属于两项独立的制度。由此可见,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研究还有待于结合实际发展情况进一步分析研究。

二、关于完善合同法定解除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议

合同解除制度的实行主要有两方面的目的,一方面是对守约法所受损失的弥补,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能过分加重违约方的赔偿,更不能无限制的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这并不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鼓励贸易原则。为了将损害赔偿限制在一定的可预期范围之内,美国采取了可预见性规则,法国则实行了限制赔偿主义,以期将损害赔偿限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之內。近年来,我国《合同法》也逐步形成了一些限制规则,以实现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在制度下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有效区分终止权与解除权。尽管终止权与解除权两者均会造成损害赔偿的后果,且两者均是形成权,但两者是不同的。终止权的发生有可能有各种理由,且只有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终止条件或者是协商一致后,才能终止合同,指向未来的债权关系。而法定解除的发生是当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后,法律对于合同的直接规定,其指向的是债务不履行情况下对于受约人利益的保护,是为了使得守约人在无法实现的合同目的之中得以脱离,维护守约人的合法利益。为了在实际操作中,更好的界定合同法定解除损害的赔偿范围,还需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终止权与解除权做出明确区分。

从保护守约人合法权益角度的出发。《合同法》是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重要法律文件,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定解除损害赔偿的范围,更需要支持受害方所提出的可得利益损失主张。如果因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预期的既定权益未能实现,其中既包括因耽误生产、经营所导致的经济利润损失,也涵盖进入流通领域后再销售的利润损失,则受害方有权提出赔偿,这一点还需要《合同法》中利益损失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在实际的损失赔偿界定过程中,还需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当事人一般获利情况以及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判断,以实现公平合理。

《合同法》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制定中的利益冲突,所以其使命在于保护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变化的利益。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合同理念也经历了从契约自由到契约正义的发展过程,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价值正在于正义原则的体现。想要真正理解合同法定解除制度,就必须要了解其深层次所代表的利益,进一步明确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条件以及合同法定解除权的实际效力如何,结合实际案例具体分析并研究,才能充分发挥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实际作用,才能最终实现法律正义、司法统一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文余.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8

[2]张孝江.合同法定解除之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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