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的社会治理创新:转向与风险

2020-11-28王玉生曾庆熹

创新科技 2020年11期
关键词:信息

王玉生,曾庆熹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1 引言

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1]。这再次强调了社会治理创新的战略高度,并首次将“科技支撑”纳入社会治理体系中,突显现代科学技术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大数据时代来临,信息与数据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大数据技术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有力的科技支撑以及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工具,为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和治理体系的优化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进一步开拓了社会治理创新的空间。在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创新和竞争的前沿领域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的社会治理创新无疑是一项重要课题。

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归纳为大数据背景下社会治理模式的转变、社会治理过程中对大数据的运用以及社会治理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几个方面。首先,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传统型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符合历史潮流,治理理念、主体、方式等方面面临着诸多挑战[2]。郑志来(2014)构建了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模式创新的三大路径和框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技术型企业为主力、非政府组织和民众参与为桥梁的合作治理平台[3]。其次,大数据技术已经融入社会治理的实践当中,成了提高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创新工具,不仅节约社会治理的时间、资源和人力成本,也建构社会治理的新思路[4]。例如,促进政府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应用,进而推动政府改革和创新,最终可以实现公共价值[5]。另外,大数据时代为促进我国社会治理体制、方法、模式和方式的转变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对社会治理创新提出了新的挑战[6]。因此,我们要使用好大数据这把“双刃剑”,把握好社会治理创新的机遇,合理规避治理风险,提高社会治理的效果[7]。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将对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创新体系中的逻辑进行梳理,并对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创新转向进行全景式分析,发现这一过程中所存在的“数字利维坦”,并思考规避路径及其未来发展。

2 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逻辑

分析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逻辑是进一步理解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的创新实践,深入探讨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隐患与消解策略。大数据技术能够与社会治理相嵌具有理论和实践的逻辑基础。

理论逻辑。首先,技术发生学为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奠定了方法论基础,人类社会中技术的产生并不是完全依附于物质或者经济要素。人类制造出工具,用其进行生产劳动以试图改造自然界,当人类将社会纳入改造对象的范畴,将其看成自然的一个具体部分,而非既定的、独立的、不能撼动的生活之外的实体时,技术概念随即被结构化和实体化,技术不再完全地指向经济领域,而是自然转入了社会和政治领域。这就是伊德从技术现象学的角度所提出了“技术扩散”[8]概念,即技术从经济领域向非经济领域的转入。技术并非绝对独立,它可以在不同的情境中成为改造自然或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工具和手段。从这一视角来说,“人类社会和社会治理的形态与方式都可以看作是由工具的发明改造和技术创新进步共同构建的”[9],这就为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奠定了方法论意义上的逻辑基础。其次,技术和社会治理目标的同向性为二者相嵌提供了理论依据。技术是将人类的主观意识转化为客观实际的手段和工具,在人类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下,被用于解决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社会治理的根本目的也正是解决社会问题,处理社会不同利益者之间的矛盾,协调社会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持社会稳定秩序,促进社会健康发展。因此,技术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能够辅助提高社会治理的水平,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10]。最后,大数据技术具有价值型、多源性和碎片化等关键特点,并具备信息聚合、数据挖掘和网络传递的三大技术能力[11]。大数据技术能够快速汇集各类信息源的信息,通过深度的整合和加工进行数据分析,以此来预判和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治理创新,为复杂环境下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提供了可能。

实践逻辑。首先,技术是社会治理从低效转向高效的关键手段。技术从经济领域向政治文化领域植入的过程中,成为国家的重点关注对象,用以对社会的改造和权利的再生产,因而技术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在利用技术手段生产制造政治权利的过程中,国家用其在一定权限范围内汲取和动员具有价值的资源,并对社会设定相应的秩序。技术之于社会行动者而言,是构建或改造社会秩序的一种有效的方法论武器。“技术在政治领域的运用就如同在经济生产领域的运用类似,能够同样的具体化和物质化,技术在政治领域可以做出各种形式的转化以适应不同的统治关系”[12]。因此,我们在探讨社会治理中的技术运用和发展时,就如同讨论在经济领域中生产力的作用一样,二者皆为社会进步与发展的关键指标。从这一角度上来说,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是“国家选择了更加高效的技术手段去取代低效的技术手段”[13],以应对新的历史时期和时代背景中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提高社会治理的有效性,这为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过程提供了价值基础。同时,技术对社会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转变。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从宏观上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到中观上地方政府与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再到微观上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相应程度的转变。大数据技术使社会呈现出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开放状态,“给予了公众前所未有的社会治理参与契机”[14],社会治理逐渐转向了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格局,很大程度上助推社会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创新。最后,我国积极不断地推进电子政府的建设,实行电子政务,建设“智慧政府”“智慧城市”“智慧中国”的新型模式,这些创新举措都必须依托于大数据技术。反过来,技术的不断发展也倒逼社会治理的转型,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不断对社会治理水平与成效提出新的要求,驱动国家或者政府不断寻求更理想的治理手段,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因此,大数据技术与社会治理在相嵌中,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进步,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

综上,一方面技术的产生背景、本质与特性从理论上赋予了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的可能,另一方面技术的实践价值及其与社会治理的相互作用又为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大数据嵌入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蕴含着巨大的政治能量,要求我们精准掌握这一过程中社会治理创新的转向,并且在把握技术嵌入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地规避或应对相应的风险。

3 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创新转向

大数据技术的产生和发展对于社会来说,“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更是一场决策和治理革命”[15],推动社会治理不断变革与创新。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中,不仅表现为技术赋能所带来的治理效率的提高,还高度反映在治理思维、治理方式、治理场域和治理格局等方面的变化中。

3.1 理念转变:治理思维由封闭式转向开放共享式

在我国传统的行政体系中,受儒家“家长制”的思想影响,政府是唯一的、理性的权利中心和行为主体,具有绝对垄断性的统治地位,政府用一种封闭式的思维对社会进行管制,而公民只能选择无条件的服从。在这样的行政传统下,政府通常将普通民众隔绝在政治信息之外,认为不需要将政治信息进行公开,信息与政策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流通一直是单向度的,政府与公众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封闭式的治理思维下,行政系统如同一个“黑箱”,面临着信息阻塞、消息滞后、数据缺乏、效率低下等问题,影响着公共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导致行政能力和水平相对低下。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完全颠覆了传统的治理生态,也倒逼政府主动在行政过程中变革创新治理思维,改变过去相对闭塞的单向管理形式,逐渐将政治信息开放共享。依托于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国家治理领域逐渐开放,政府将行政信息、行政数据、行政过程等开始向社会层面公开,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很大程度上唤醒了公众的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数据和信息的开放将社会治理过程置于阳光下,增加了政府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合理性,同时政府运用技术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更加全面地掌握社会各个领域的实际情况,提高了行政决策的科学性。除了将政治信息逐步向社会开放之外,依靠云计算和大数据理念,不同的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信息孤岛”“信息盲区”正逐步消除,进一步实现了信息和数据共享,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边界感削弱,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更大的可能。由此,在大数据技术的嵌入下,社会治理的理念和思维由传统封闭式已然向开放共享式转化。

3.2 技术赋能:治理方式由模糊型转向高度精准型

在传统时期,政府虽然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尽可能将治理的过程细化至每个具体环节,并用一定的手段将其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在一定程度内提高了治理的效率,但是由于缺乏精准、有效的信息收集工具和方法,通常难以系统全面地分析和准确地把握社会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之间多样化、差异化的真实需求,这种模糊型的治理方式往往造成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供给缺乏针对性,与公众需求之间存在着较大偏差,导致社会治理程序烦琐、效果低下,而治理成本却居高不下。随着社会治理领域事务日趋复杂,传统时期模糊型的治理已经与社会发展不相匹配,社会急需更精准的治理方式以满足新时代的需求。大数据技术不断对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过程进行“赋能”,驱动社会治理进一步向精准的靶向治理目标转变,也就是说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导入和存储、统计和分析、挖掘和运用,构建起数字化的信息平台,转化信息资源并实时反馈成效,“精准作用于社会问题的建构,治理方案的制定、执行与评估以及风险预判等多个环节”[16],实现治理方式和治理手段的精准化。另外,社会治理的对象从抽象的集群逐渐转为多元化的个体,相关政策措施更加人性化、实效化,在社会治理精准度提高的同时,有效性随之提高。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的精准化社会治理方式在各个治理领域运用成效显著。例如,在脱贫攻坚战中,通过大数据技术精准定位以户为单位的贫困对象,实现精准帮扶,构建起了减贫脱贫的高效机制;在今年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的战役中,通过大数据技术追踪确诊患者的运动轨迹,分析演算新冠病毒的传播方式和路径,预测疫情的发展态势,推动实施解决方案,做到信息实时公开,稳定社会公众情绪,协助我国取得抗疫的整体性胜利。传统的社会治理模式必须主动适应技术赋能所带来的治理创新转型,培育更专业化、科学化的精准治理体系和能力。

3.3 空间拓宽:治理场域由现实世界转向虚拟空间

传统的社会治理场域以现实世界为载体,社会不同群体通过面对面交流建立联系,实现公共互动,但是由于受到物理时空的限制,信息传递缓慢,许多重要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并解决,社会治理效率低下、成本高昂。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突破了时空限制,构建了虚拟空间,相对削弱了现实世界的公共互动,治理空间由现实世界转向了网络虚拟空间,拓宽了治理的场域。虚拟空间是一个没有边界的世界,在这一空间中,国家权利和社会的互动空间被重新构建,原本松散的权利互动关系被重新整合,公众被赋予了平等的地位,不仅是治理政策的接受者,也是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能够选择多元化的表达方式表达其利益诉求,拥有更多政治参与和政治监督的机会,加大了社会治理的透明度。虚拟空间是建立在现代化信息传播技术基础之上的,相比于现实世界中点对点的传播,虚拟空间中点对面、面对面的传播方式减少了信息传递的环节,极大地提高了信息传播的速度;行政机关的相关决策,能够直接传达至社会基层,压缩了烦琐的流转环节;社会互动更便捷,互动频率和效率增加,权利传输畅通,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另外,在新的治理场域中,通过大数据技术可以将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和现实场景精准地对应起来,通过线上和线下的联动以及数据分析处理可以实现问题的可视化,能够提高问题解决的效率,指导业务优化,辅助制定管理决策并取得更好的效果。然而,新的治理场域也隐藏着新的治理压力,新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新的社会主体的不断生成,日常运行规则被颠覆重置,权利被重新界定,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功能重新进行了整合,这些变化隐含着治理空间失序的风险,不断要求社会治理体系的变革和升级以适应新的环境。

3.4 关系重塑:治理格局由单向管理转向协同共治

受我国传统治理文化和治理环境的影响,“政府本位”下的政府是国家治理的唯一的权利中心,对社会进行全方位控制,形成了以政府为绝对主导的单向度社会治理格局,社会组织、企业、社会公众等其他社会治理主体长期处于对政府的“强依附”状态,资源与能力不足,无法与政府形成分权合作的状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以大数据思维为导向和大数据技术为支撑的协同共治模式呼之欲出。这一模式下的社会治理的信息和数据都不再是政府的独有资源,而是为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所共享,社会任何主体都是信息数据拥有者,同时也是主要传播者,政府的部分权利逐渐向社会组织等其他社会主体转移,政府特权难以维系。在信息数据共享的基础上,社会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被重新塑造,从过去的“中心—边缘”向“多元—协同”关系模式转变,多元主体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技术禀赋实现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价值,形成多元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要求坚持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方针,这明确为社会治理格局转向提供了战略指引。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技术路径选择等关键因素导致现实成效并非十分乐观,而大数据技术能够“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了升级再造的驱动力”[17],同时为社会治理共识的达成提供可能性和现实性。另外,大数据技术的客观理性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问题描述方式,基于客观事实自下而上地呈现出社会问题,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单向管理模式下的数据信息失真问题,减少了个人和组织的影响,为社会治理主体共识的达成搭建有效渠道,为治理主体提供科学理性的治理依据,进一步优化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多元主体协同共治格局的形成。

4 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中的“数字利维坦”

“利维坦”在《圣经·旧约》中是指上帝所创造出的海上巨兽,基督教将其视为上帝创造的恶魔,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用它来比喻人类为了抵御外来风险所创造出来的令所有人信服的事物——国家(政府)。“国家利维坦”的诞生为人们提供了极大的庇护,但与此同时它又隐藏着吞噬人的风险,人们在依赖它的同时又时刻要防止它逃脱缰绳的束缚。大数据技术将人类带入了数字量化时代,社会治理在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的科学性、合理性、便捷性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人们在全面享受技术所带来利处的同时,在技术面前的渺小感、束缚感也悄然而生,这就演化出了一种新的利维坦——“数字利维坦”,这是人类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现实风险。

4.1 数据威权禁锢道德理性

大数据技术之于人类的重要意义是用其来认识和改造世界,人们通过大数据为自身的生活带来便利,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不少过度迷信数据分析带来的结果而失去自身道德理性判断,认为数据即绝对权威,盲目信任数据的力量和潜能而忽略其局限性。首先,人们运用大数据技术来预测人类的潜在行为,将数据分析的结果作为判断人潜在行为的对错与合法性,并实施相应的措施。例如,美国的假释委员会通常会利用大数据技术对罪犯性格以及某些行为特征的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根据算法结果来决定是否释放,这种只是“基于对人未来行为的预测而做出的惩罚,是对公平正义原则的侵犯和亵渎”[18]。其次,数字威权为社会治理过程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若是绝对信任和依赖数据处理结果,一旦数据出现问题或故障,可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甚至致命的危险。例如,政府在制定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盲目地利用所收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对量化的数据和指标盲目崇尚,仅仅根据数据处理所呈现的结果直接判断相关问题的情况,缺乏对其深层次的思考,忽视数据结果背后隐藏的其他威胁和风险,片面地实施不恰当的措施,致使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甚至破坏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从以上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任何情况都能用大数据技术进行预测和判断,人类的自由意志将被禁锢,道德标准将被冰冷的数字取代,从而失去根据自身自由意志和道德标准做出理性选择的权利。在社会治理中,面对大数据技术的嵌入,我们应时刻保持理性判断,将其视为必要的技术辅助手段,摆脱对其的绝对依赖,避免“数据威权”“数据崇拜”的产生,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而不被其束缚。

4.2 威胁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舍恩伯格将大数据技术看作是“第三只眼睛”[19],监视着人类社会,对个人隐私和自由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大数据时代中,个人信息、兴趣偏好、活动轨迹、日常言行等都被数据化并在网络中留下痕迹,随时可能被搜集、分析和利用。大数据技术能轻易地精准追踪到个体,个体被“第三只眼”时刻监视,几乎毫无隐私权利可言,也无法拥有对个人隐私的自决权利。这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对个人的全面监控上,大数据技术的赋能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约束存在非对称性,掌握国家绝大多数权利和公共资源的政府运用大数据技术占有很大的优势,能够随时全面收集相关数据信息,对公众行为实时监管以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另一方面体现在居心不良的人利用非法手段盗取个人数据信息,通过侵犯他人隐私获得非法利益甚至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与此同时,数据资源已经深入扎根于人类社会,成为其不可或缺的部分,数据信息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都至关重要。大数据技术在具体实践和不断创新演进的过程中,隐藏着信息安全的隐患。首先,海量的数据与其传播渠道的复杂性使得网络攻击者的行为更加隐蔽,增加了信息安全监控的难度和成本;其次,数据运用场景和功能角色的多样化会导致数字信息技术在不同的规则体系中面临未知的漏洞;最后,技术的不断精进衍生出更复杂、更先进的网络攻击手段,持续地对信息安全形成威胁。以上情况都会增加数据泄露的风险,致使信息安全面临挑战。要实现有效社会治理,必然要加强对数据的保护,避免隐私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4.3 加剧社会分裂

大数据技术推动着社会资源生产与分配方式的转变,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力量的关系更加复杂化,政府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体的地位得到提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被重塑。新型社会关系对原有的政治权利结构和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秩序体系面临新的考验。最为明显的是,网络政治空间的出现对传统政治权利运行的挑战。正如凯斯·桑斯坦所说:“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20]。”极端主义观点在网络中更可能快速扩散,这一方面是由于网络扁平化、实时性等特点,使得信息能够较为全面地迅速传播,并强化了极端主义的组织动员能力;另一方面网络中社会群体缺乏理性的思考和错误的理念也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例如,像Facebook、Instagram等社交媒体,在某些情况下间接为欧洲某些地区极端主义的宣传助力。另外,大数据时代中存在“数字鸿沟”,对数据和信息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成为评判社会群体层次等级的重要指标。精英阶层的人通过对大数据技术掌握和利用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利益,而中下层民众通常对大数据技术的控制使用较少,部分甚至完全没有接触网络,被隔离在信息世界之外,没有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方式,逐渐被边缘化。大数据技术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社会阶层差异,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中诸如官民矛盾、贫富矛盾等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群体隔离向社会阶层对抗演化,导致社会分裂的风险加剧。

5 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路径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对社会治理的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把握大数据技术为社会治理带来的发展机遇,遏制“数字利维坦”的负面影响,不断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数字化、智慧化、科学化发展。

5.1 培育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的创新理念

大数据技术给社会带了重大变革和创新,近年的社会治理实践经验充分表明,及时充分地认识大数据,树立先进的大数据创新思维,对提升社会治理的能力、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大数据技术的嵌入下,我们必须培育全新的社会治理理念。一是数据开放共享实现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理念。现代社会治理要形成多元社会主体“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格局,不仅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社会秩序来维系,也需要不断完善多方参与治理的机制,加强社会自主性、自治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这就要求社会治理理念的不断创新,要有适应和符合大数据时代的开放共享的动态治理思维。特别是对于政府来说,一方面,要不断学习大数据的先进理论和前沿知识,提高数据开放共享的意识,打破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壁垒,实现不同部门功能的开放与整合,系统综合地利用大数据技术来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着力提高社会组织、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其他主体的社会治理参与度和参与能力,为其他主体提供良好的成长与发展的社会环境,努力打造出社会多元主体形成合力、协同共治理的治理格局。二是信息数据安全理念。在将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注意数据信息安全的问题。信息数据安全是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切实提高数据信息安全意识是抵御大数据技术负面影响的起点,政府要不断完善信息数据安全的相关立法,加大对数据盗窃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则需不断精进数据信息保护技术,合法合规进行数据开发和服务;公众应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信息安全素养。

5.2 优化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的创新环境

良好的环境能够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必要养分,营造和优化大数据发展环境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一要完善大数据技术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优化制度环境。制度环境创新是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过程的重要保障,做好顶层设计,完善大数据相关立法,须进一步明确数据和技术使用的标准和规范政策体系,加强对数据和信息的保护力度,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在大数据时代,只有建立科学权威的规则体系并严格遵守,才能确保社会治理空间秩序化运转,大数据技术才能合理有序地嵌入社会治理的体系和过程中。二要不断创新发展大数据技术,优化技术环境。以创新发展技术手段为基础,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是遏制“数字利维坦”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发挥技术对社会效用的内在要求。例如,加强对数据保密、防盗等技术的研发,强化数据监控、预测和处理能力,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和公共事务处理的效率。另外,要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企业,不断开发创新大数据新进技术,优化市场环境。充分落实大数据发展战略,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多的渠道和平台。三要培养大数据人才,优化人才环境。人才是联结大数据技术和社会治理之间的纽带,技术在专业人才的使用和支配下能发挥出最大的效力。一方面,要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能力,做到人岗匹配,人尽其才;另一方面,要注重对专业人才的培养,通过不断创新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等方式,培养出全面型、高素质的大数据专业人才。

5.3 构建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社会治理的创新机制

大数据技术嵌入下的社会治理创新机制构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优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体现在公共服务的供给,大数据技术能够为其提供驱动力。首先,建立数据信息库,将各个领域的数据信息整合、分析,提取公共服务的需求;其次,利用大数据的技术与平台,简化公共服务供给程序、加强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综合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最后,依托大数据技术拓宽公共服务供给的范围,发挥大数据技术在不同领域、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潜力和优势,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二是完善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政务是大数据技术嵌入社会治理中的必然产物,简而言之就是依托电子平台来实施政务。与传统行政不同的是,电子政务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上,压缩了行政流程,降低了政务服务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率。大数据技术的不断革新拓宽了电子政务的范围,例如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以及最新出现的快手、抖音等短视频APP,都为电子政务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机遇。此外,电子政务在政府信息公开、精简服务流程、数据平台融合升级、城乡均衡发展等方面仍有很大进步空间。今后我们要充分发挥和利用大数据技术的潜力,构建出更加智慧化的新型社会治理机制。

猜你喜欢

信息
订阅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超市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展会信息
信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