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判定标准

2020-11-28

中国科技纵横 2020年15期
关键词:专利制度专利法专利权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1 披露制度在我国的体现

1.1 披露制度的由来及发展

“专利”一词的英文“patent”既有“独占”又有“公开”的意思,自专利法产生之初,披露便是专利制度的本质所在。公开披露制度的核心是“以公开换保护”,即申请人通过充分公开其专利内容来获得一段时期的排他独占权利。

从专利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披露制度的发展轨迹。

1474年《威尼斯专利法》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采取登记制,前提是要在威尼斯实施有关技术,并要把该技术教给当地的相同领域的工艺师,而这些工艺师对外承担保密义务。此时,技术的登记和使用方法的传授起到了实际披露的功能。

1623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规》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专利法,采用专利授权制,为后来所有国家的专利法奠定了基础,但并无书面披露的规定。

1670年,英国颁布了《私人财产法案》,首次要求专利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专利后3个月内将专利保护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公开。1743年开始,所有专利申请如果不提交说明书就可能被认定无效[1]。1778 年的 Liardet v.Johnson案中,曼斯菲尔德大法官的论述“说明书必须足以指导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如同专利权人实施得一样好,社会公众才能从中获益,专利权人的权利才有效”在现代专利公开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此时专利的对价不再是专利的实施本身,而是在说明书中披露如何制造和使用。

1790年《美国专利法》首次对说明书进行法律规定,并在1793年对书面描述予以进一步规定,但此时的说明书别人如需查看要向国务卿提出申请并缴费,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开披露。

1836年《美国专利法》要求申请人提供发明装置模型,该模型在公众陈列室公开展示,并在合适的时间向公众开放。这种物理模型的公开,已经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公开含义,即向全社会公开。

1852年《英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在申请专利后不论授权与否,其说明书都要出版公开。至此,现代专利制度最终形成。

说明书在专利制度的发展中应需产生,其作用从明确权利范围到技术方案披露,角色在转变,法律地位在提高,最终成为现代专利披露制度的重要条件。可以肯定地说,说明书的充分公开成就了现代专利制度。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中可以看出,专利授权的对价自专利制度产生就存在,只不过经历了将“引进技术、当地实施”作为对价到“充分披露”作为对价的历史演变过程[2]。而专利契约论从专利制度产生之初就是其重要支撑,它是解释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其发展经历了“前契约论”和“契约论”两个时期。

在前契约论时期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实施”,而在契约论时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实施垄断权,也不再负有当地实施的义务,专利权与“实施”彻底分割开来,专利权人需要做的只是充分公开其发明内容,使他人能重现其技术方案。因此,专利说明书是现代专利契约论的制度前提,说明书达到“能够实现”是现代专利契约论思想的制度体现[3]。

1.2 披露制度在我国的体现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地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不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是为无效申请的理由,这表示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评价涉及到专利的整个生命周期,不仅关系到专利权利的取得,在权利的稳定性判断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 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标准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的清楚完整的含义有清楚的描述,要求说明书中要明确发明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要解决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技术方案、有益效果、具体实施方式、必要时的附图及附图说明,并采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使说明书中内容整体上逻辑通顺,语义清楚。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三款也有关于清楚的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义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根据笔者的审查经验来看,这种规定偏重于说明书形式上的清楚,而其不清楚的结果不会导致“不能实现”,通常可以通过修改补正来克服。而专利法二十六条三款的“清楚”则偏重实质内容缺陷,而且这种缺陷通常不可能通过修改补正以克服,通常导致专利权无法获得。

而对于“能够实现”在《专利审查指南》也有所描述,具体的说,就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结合其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在不需要作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能够再现权利要求书中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达到说明书记载的目的和效果[4]。为进一步帮助理解“能够实现”的含义,指南中给出了五种不能实现的情况,总结来说是缺少技术手段、技术手段含糊不清、多个技术手段中存在不能实现的一个手段、所述手段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和缺少必要的实验数据,个人认为这五种情况涵盖面很全,从反面明确了说明书撰写的高度,进一步解释了说明书的公开程度,要求申请人严谨遵守“以公开换保护”的契约。

3 总结与展望

专利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科技进步与社会发展,公开披露是其本质,“以公开换保护”的契约精神是其核心所在,而专利说明书是该契约精神的形式表现,说明书内容的充分公开使得申请人获得专利权的同时让社会公众得到新的技术知识,这是一种双赢。

说明书的充分公开,从契约论的角度分析,对于专利权人来说,不仅完全杜绝了其编造的可能,对其保有技术秘密的几率也降得更低,而对于社会公众来说,能更充分了解其专利的技术细节,享受创新带来的知识增长,能更快以此为基础作出创新,社会发展随之进步。

猜你喜欢

专利制度专利法专利权人
基于动态博弈的企业专利诉讼研究:动机与诉讼收益
美国新专利法下的“现有技术”(上)
Fintech可专利性初探——兼议《专利法》第2条修改
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拒绝许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
专利侵权行政执法的边界——兼论《专利法》第四次修改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的两个重要问题
专利制度在科技发展中的作用研究
社会福利视角下的专利制度问题
专利制度的两面性
以美国及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解读专利纠纷谈判策略(上)